荣 鸿 飞
(山东省肥城市泰西中学,山东 肥城 271600)
我国历史遗产保护管理发展建议
荣 鸿 飞
(山东省肥城市泰西中学,山东 肥城 271600)
通过分析改革开放后历史遗产的保护现状,从交叉学科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阐述了健全法律体系与管理制度的保护方法,提出了构建文化遗产民间组织与机构的建议,解决了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不足的问题。
历史遗产,管理系统,交叉学科,法律体系
我国近30年的快速城镇化进程阶段中,社会文化剧烈变动,未及时制定相关规范标准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导致很大一部分的历史文化遗产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在中国全力参与全球化时代,使中国大部分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其具有地域文化特征、历史特征等历史遗产的整体性与原真性早已丧失。近百年特别是近30年中国城市快速发展的历史见证,正在轻易地被快速城镇化的浪潮吞没[1]。快速的城镇化过程造成了大量的“建设性破坏”“掠夺性破坏”“蚕食性破坏”以及“非科学性”修复破坏,并且还在不断的发生。
改革开放至今已有30余年,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要发展时期[2],同时也是历史遗产遭到破坏最为严重的时期之一[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视程度是当今一个国家和一个城市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中国作为历史文明大国自然应当在这个领域对世界做出突出的贡献。如何在国内现行体制下,能够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提炼出具有建设性启示的指导思想[4],借我国城市规划与建筑行业升级转型的时期,能够有所作为地保留下祖先留下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我国遗产管理何去何从的路径选择与管理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1.1 交叉学科研究的重要性
根据各国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发展现状,笔者发现遗产管理体系成熟的国家,都会有学科建设作为支撑条件,相关人才培养储备为厚积薄发,从而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现代科学的发展,学科交叉是学术思想的交融、思维方式的综合,同时也改变了研究者观察和研究事物的角度,有利于打破单独学科研究的局限性,缩短接近事物本质、深刻认识其全部规律的距离。如同著名物理学家海森伯所言:“在人类思想史上,最有成果的发现常常发生在两条不同的思维路线的交叉点上”[5]。
历史遗产保护学科的集合具有多学科性和跨学科性特点,需要系统地研究学科特点,建立适合学科发展的理论、方法;构建交叉研究的梯队联学科群。有学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学科可划分为四个横向群体的集合:空间保护学科群;微观保护学科群;形态保护学科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科群。通过在交叉学科中的学科建设,补充完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族群,便于在实际的保护操作中能够综合的融会贯通,并且与其他专业的人员进行沟通,有利于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形成综合、系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理论。
1.2 人才培养保护策略
根据各国的经验总结进行借鉴,我国应当依托一些机构、企业或者职业院校建立起人才培养战略,为国家未来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有学者提出建立科学的遗产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制定遗产保护科学家战略规划,重视人才资源的培养,建立完整的人才培养管理体系。通过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才会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有更大的支持,留住历史赐予我们的礼物。肯定与发扬中华民族自己的历史遗产,才能促使相关领域人才获得国际上的文化自信,才能促使中国历史遗产保护更好的发展。
2.1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根据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体制启示,结合近年来我国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实践经验总结,应当完善我国的横向与纵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如美国对建筑遗产保护的法律完善为联邦体系、州和地方体系两个层面,法国形成以《遗产法典》为核心,与《城市规划法》等相互配合有机协调的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6]。日本已经形成以《文化财保护法》、地方性法规、条例为核心的完整法律体系等。我国也基本形成了横纵两大体系结构,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主体,但是在法律体系内还需要补充以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建筑等为主导的法律法规。同时补充地方性法规、行业标准的制定,从而全方位地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以保障历史文化遗产的有序保护。
2.2 管理机构协调合作
西欧发达国家在历史遗产组织结构上一般在不同层次的管理只设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均为辅助或监管。从法制体系上避免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存在两或多个主管部门而造成的责任不清、执行不力的状况[7]。我国目前的多头管理体制,亟需如同西欧和日本一样建立一个职能部门进行主管,统筹各个部门的工作,以便历史遗产保护能够有序的开展,同时指引各个管理部门协调配合。
2.3 行政手段的多样化
建立多样的历史文化遗产登录制度,首先延续我国现存的已申请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手段。同时组织成立相关协会、团体、民间组织,并引导其制定相关领域登记制度,促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大众的重视,并且能够便捷的参与。同时需要政府为公众提供相关的奖励政策,激发公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热情。从而形成及确立、保护管理的运行程序、保护机构的职能、保护资金的来源、监督咨询机构以及民间团体、公众参与方式等涉及保护制度的各个方面都最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3]。采用依申请和登录制结合的行政手段方法,让全民参与保护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才有可能保持历史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整体性,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历史记忆、民族精神等意识形态的财富。
2.4 资金保障制度建立
西欧发达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管理上,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资金筹措方式包括个人捐赠、税收公用事业拨款、发行债权彩票等形式。现阶段我国的资金保障体系主要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在其基础上应依托建立的官方及民间的管理机构融合民间、企业等资金体系,来丰富完善我国的资金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小政府的压力,同时促进民间、企业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度与参与度。
发达国家如欧洲国家、美国、日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无一例外通过了众多民众的参与支持,才能将具有文化特色、地域特征的历史遗产得以保护。公众参与是国外文化遗产保护必不可少重要特点。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引进听证会制度,强化公众意见的法定权利,促使基层保护单位和社区居民提出反馈意见,以此从政府、上层意志自下而上的保护要求到自上而下的精神需求相结合,才能有效的促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得以顺利实施。
在新时代电子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利用互联网“+”的最新科技发展,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网络化时代紧密相联,既能够完善保护手段,又能够利用网络科技手段进行登记、登录、动态关注。科技保护是构建历史遗产创新体系的突破口,但也需要社会建立相应健全的法律体系、管理系统、人才培养体系。双管齐下,在学习发达国家成熟经验的前提下,创新科技管理技术,弥补我国现阶段在遗产保护制度上的不足,同时为我国历史遗产保护提供新的途径与手段,是我国历史遗产保护发展的优势与必经之路。
[1] 邹德慈,张锦秋.快速城市化浪潮下的文化复兴[J].城市规划,2007(12):41-46.
[2] 范 宇,左明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J].山西建筑,2006,32(10):14-15.
[3] 梅联华.对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2011(1):56-60.
[4] 陈艳萍,李耀华.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思考[J].山西建筑,2009,35(27):19-20.
[5] 钱学森.工程控制论[J].科学大众,1957(5):219-221.
[6] 叶秋华,孔德超.论法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2):10-19.
[7] 王晓梅,朱海霞.中外文化遗产资源管理体制的比较与启示[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39-43.
Suggestions on domestic historical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development
Rong Hongfei
(Shandong Feicheng Taixi Middle School, Feicheng 271600, China)
Through analyzing historical heritage protecting status after the open reform, starting from two aspects of inter-discipline subject research and talent cultivation, the paper describes methods of improving law system and management system protection,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f building cultural heritage civil organization and institutions, and finally solves domestic historical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historical heritage, management system, inter-discipline subject, law system
1009-6825(2017)08-0255-02
2016-12-28
荣鸿飞(2001- ),男,在读高中生
TU-87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