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要勤
北京二中院一审宣判首例污染环境案
王要勤
2017年8月10日,北京二中院一审宣判首例污染环境案,马某等4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被判刑。
2012年至2015年间,马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原北京市某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和执行北京市海淀区某垃圾填埋场污水外运项目和土工膜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给予的钱款1861万余元。此外,马某伙同该公司及吕某、李某等人,将该公司从某垃圾场外运的垃圾渗滤液倾倒入市政污水井内,该公司违法所得5000余万元。偷排的垃圾渗滤液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再生水厂,使再生水厂承担了额外的污水处理成本93万余元,给再生水厂造成了超过30万元的损失。在此期间,马某多次指使张某,帮助天津某商贸公司解决外运污水车辆被查扣的事项。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分别以受贿罪、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17年有期徒刑,并处190万元罚金;以单位行贿罪、污染环境罪,判处天津某商贸公司6100万元罚金,吕某5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罚金;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2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罚金,张某1年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