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及其防范

2017-04-06 17:19姚万林
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 2016年28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律师风险

姚万林

摘要: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更大的风险,其风险涉及政治的、人身的、财产的诸多方面。产生这种风险的原因是有社会历史的,也有客观现实的;有律师自身的,又有立法不完善的。尽可能降低风险,加强相应防范措施。

关键词: 律师;刑事诉讼;风险

D925.2

所谓风险,是指事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的能致人严重后果却难以预料的不平常的风险。律师职业也不例外,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更大。近年来,《刑法》、《刑诉法》及《律师法》的修改完善并未降低这类风险,相反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律师参与刑诉的热情下降,参与辩护的案件逐渐减少。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律师参与刑诉之风险作以探讨,进而提出防范之措施。

一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的种类

政治风险。即律师因参与刑事诉讼而遭遇的涉及政治权利和前途的风险。修订的《律师法》第45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国家秘密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3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该条表明,律师参与刑诉是存在风险的,倘若这是律师本人原因所致,则是咎由自取,无可非议;如果并非律师本人原因所致,那则是一种严重的风险。

人身风险。即律师因参与刑事诉讼而结怨于某些当事人或案件相关人,使其受到人身伤害。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因与办案人持有不同意见,将办案人员打伤,拘留。如轰动全国的郑州律师李奎生案;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防性,辩护律师稍有不慎,即祸从天降。

财产风险。即律师因参与刑事诉讼而可能遭致的合法财产的减少。一般是律师参与到刑诉案件当事人的相对人(即案件的被害人),他们因律师为当事人辩解感到懊恼和气泄,从而迁怒于律师;也有当事人认为律师没有为其起到辩护作用而报复律师,如有偷律师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的,也有向律师掷黑砖,砸门窗甚至毁坏律师住宅的,等等。

另外,参与刑事诉讼的的律师的亲属也可能遭致风险。其父母、妻儿、兄姐等可能遇到恐吓、威胁、甚至被绑架、 伤害、乃至被杀害。这类情况近年时有发生。

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风险的成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之所以存在多种风险,既有社会历史原因,又有客观历史原因;既有律师自身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

某些社会群体对律师执业及作用不了解,甚至持有偏见,是不容忍视的社会原因。

尽管《律师法》早已将律师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处于专权化统治状态,加之民众法律维权意识比较淡漠。因此,多数人对律师行业存在一定的偏见心态,甚至认为律师是“拿了人家”为人说话的,是“商人”,与“个体户”毫无二致,更有甚者,把对当事人的偏见转嫁到律师个人身上。

立法技术的缺陷,是应予正视的一个客观事实。

当今世界上不少國家都在立法上确认了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辩护人,代理人毁灭、伪造、妨碍作证罪”与“伪证罪”、“妨碍作证罪”以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仅表现出法条的竞合,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有针对律师而设之嫌,直接相悖于罪刑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

律师自身因素也是刑事诉讼中面临风险的重要原因

律师职业是一种受过专门法学教育、符合法定条件,从事法律服务的社会角色,具有专门性和专业性的特点,这就要求律师具备良好的品行、正义的观念、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而我国当前状况是,只要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只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一律就被授予律师资格,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律师职业道德的考量,这样势必造成我国律师素质的参差不齐。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律师受到报复和侵害的可能性。

三、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防范

尽快完善律师立法制度,建立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表的言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不受法律追究。二是律师在刑诉中向法院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实的,不受法律追究。当然,律师享受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限制,如不能诋毁宪法,不能危害国家安全,不能在刑诉中发表贬损司法机关名誉的言论,不能扰乱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

加大普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律师制度与作用的宣传。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大量的法律,这为律师的执业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应当看到,除少数法律曾引起人们的较多关注,大多数的法律或因为认为与己无关, 或因修改频繁、应接不暇,或因执法问题造成对法失去信心,并不为多数公民所知、所解。因此,必须加大普法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使公众了解律师制度,理解律师职业的社会价值,尊重律师的劳动,进而形成一种尊重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正当职业的社会风尚。

提高律师在刑诉业务中的执业自律性和自我保护能力。

作为律师,应该严格自律,勤勉尽责,公平正义,遵纪守法。这种理念应贯穿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同时要正确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对其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应坚决予以回绝,不能一味迎合委托人的意志,更不能成为当事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

总之,无论参与刑法诉讼的风险有多大,只要辩护律师能够忠诚法律,自律自爱,善讲策略,就能化险为夷,实现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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