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秋军
摘要: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的基石和精髓,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反映出党的自身建设的深度。围绕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提出了要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本文对基层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改革和完善基层党内选举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从中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
关键词:基层党内选举;基层党内选举制度;改革和完善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7)01-0089-05
中国共产党成立95年来,在基层党内选举上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基层党内选举的改革得到深化和規范,基层党内选举取得长足进步和显著成效。但是,基层党内选举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使基层党员的选举意志和民主权利无法真正实现,直接影响到基层党内民主的发展。邓小平早就提出:“不管党也好,政也好,根本的问题是选举。”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改革党内选举制度,这为我们改革和完善基层党内选举提供了契机。因此,不断改革和完善基层党内选举制度,既要从意识层面上使广大党员和干部深化对基层党内选举的认识,又要从程序和制度层面上加以规范和创新,这样才能使基层党内选举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一、基层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党内选举程序设计不规范、不合理
我们现行的基层党内民主选举程序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同时,现有的党内法规中关于基层党内选举也有很多不合理的规定,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着违规进行选举的现象。现行的基层党内选举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现行的基层党内选举既定的程序不科学。现行基层党内选举的程序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详细而具体的实施细则,因而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落实。二是基层党内选举中还缺少一些必要的程序作保障。也就是说,党的基层党内选举程序设计还不健全、不完整,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基层党内选举程序体系。三是基层党内选举运作方式不够公开、透明。由于基层党内选举程序设计不规范、不合理,导致基层党内选举没有在阳光下运行,基层党内权力运行没有做到公开和透明。
(二)基层党内选举的候选人提名和介绍制度不科学
一是基层党内选举候选人提名制度存在着缺陷。各地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因为没有详细明确的规章可循,导致自上而下的提名方式长期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也就是组织提名占据主导地位,缺乏党员自荐、党员联名推荐和群众联名推荐等自下而上的提名方式。二是候选人介绍制度也不够完善。各地在长期的实践中由于没有详细而明确的规章可循,一般采用组织介绍的方式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介绍,主要介绍候选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等)、工作简历、所获荣誉等,没有介绍候选人的个性特点、履职能力、内在素质、政治素质、品德品质、廉洁奉公、组织考察情况等十分重要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基层党内选举,是很难选出真正优秀而又能代表选举人意志的人的,这无疑使基层党内选举的质量大打折扣。
(三)基层党内选举的差额选举和直接选举的范围、比例过小
一是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过小。当前基层党内选举大多实行的是差额选举,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各地的实践来看,差额选举并没有在基层党内选举中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差额选举的层次仍比较低,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都比较小,影响了基层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而且,在基层党内选举的具体实践中,差额选举往往流于形式:一种情况是把差额选举变为等额选举,也就是千方百计地使候选人只有一个;另一种情况是陪选现象严重,即人为的设置“软”差、“逆差”、“替换差”、“名誉”差,使差额选举形同虚设。二是直接选举的范围和比例过小。目前,直接选举仅限于基层党总支和支部,从基层党委包括各部门的机关党委开始,实行的都是间接选举,这对发扬党内民主不利。
(四)基层党内选举产生的干部在任期内频繁调动
在现实中不难发现,由基层党内选举产生的干部在任期内频繁调动的现象大量存在。这种调动在换届前和在换届后不久表现得更加突出,通常都是大面积、高频度地调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由于党章和有关党内选举法规并没有对干部交流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这就导致对基层党内选举产生的干部不加限制地进行交流和调动。在现实中,上级党组织通常在短时间内将不符合组织意图的当选者调离岗位,并将符合组织意图的人任命到该职位。而且,有些党组织已经将这种频繁的调动制度化和合法化了,这就弱化了基层党内选举应有的意义和作用。
(五)基层党内选举的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一是竞选制度尚未形成。目前党的基层选举从候选人的提名、介绍到正式选举都存在着缺乏竞争的问题。现行的基层党内选举制度中,尚未建立候选人登台亮相、竞职演讲、接受选举人询问等制度,候选人也无须与选举人见面交流,这种不搞竞选选出来的基层党员干部或党员代表可以不对选举单位或党员承担政治责任,也使基层党内选举失去了大部分的意义。二是任期制度尚未健全。党内任期制,是指经过党内选举产生的干部的任职都有时间的规定,届时即不能继续担任。因此,除特殊情况外,由基层党内选举产生的干部在其任期届满之前不能随意调动,这样才能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而我们目前的现实是:由基层党内选举产生的干部在任期内调整过频。这样做其实是对选举结果的否认和改变,使得基层党内选举失去了意义。三是弹劾罢免制度尚未建立。《党章》中规定党员可以“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选举人“有要求改变候选人”的权利,但对如何落实这些权利,《党章》中却没有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弹劾罢免制度是基层党内选举制度的必然要求和必要保障。而我们现在的事实是:当由基层党员选出的干部或代表不能代表全体党员利益时,基层党员对他们却难以罢免,基层党内选举的目的就无法达到。
(六)基层党内选举监督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