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孙圣端)日前,记者从湘西州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于9月29日向永州市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達了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永州市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天高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古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申请人认为上述判决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依据国家法律,申请人永州市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