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沛,李 震
战场频率管理方法梳理探究
彭 沛,李 震
现代战争中,局部地域内各种用频武器装备交织,对频率需求极大,因此协调好各种武器装备之间的频率关系,做好战场频率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战场频率管理包括频率的划分、规划、分配、指配和保护。其中划分和规划通常数年才进行一定调整,因此对于战场频率管理而言,主要内容就是对战场频率实时、适时的分配、指配和保护。
1.1 战场频率分配的概念
战场频率分配,是在一定时间内指把某些频率(或频段)给某个单位、部队使用。频率分配是频率指配和使用的前提,未经分配的频率,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指配和使用。战场频率分配,是在军队频率划分的基础上,根据战场可用频率资源和战场频率需求进行的。
1.2 战场频率分配的原则、方法
战场频率分配是一个先由下至上,再由上至下的过程。每一次频率分配都是先由使用单位提出频率申请,然后逐级汇总上报至相应的频谱管理部门,频谱管理部门再根据实际情况再将分配结果逐级下发至使用单位。
1.2.1 战场频率分配原则
战场频率分配原则应依据各种无线电业务信号传播和影响的地域范围而定。
(1)短波波段用频装备。短波用频装备,基本上是以电离层反射的方式进行远距离通信、控制等,通常距离可达几百至上千千米。但全军各部队都对这一频段有大量频率需求,因此该类装备的频率应由全军电磁频谱管理部门统一分配。
为提高频谱利用率,缓解频率需求量大与可用频率数量少的矛盾,进行频率分配时应尽量采用频率复用方法。即利用电波传播随距离的增大而信号减小的特性,为地理间隔足够远的单位分配同样的频率。例如短波大功率电台通信,通常间隔600千米以上可以复用频率。
(2)超短波波段用频装备。超短波波段用频装备一般采用直射波传播方式,通信距离一般为几千米到十几千米,主要用于团以下的战术级通信、指挥。通常间隔20千米以上的两个作战区域可以重复使用相同的频率。一般而言,不同的集团军都可以满足这一条件。因此超短波电台的频率可以由集团军电磁频谱管理部门统一分配。
(3)微波波段用频装备。一般而言,战场微波波段用频装备方向性都很强,链路传输距离在30千米左右。因此只要传输链路不交叉,系统之间就不会相互干扰。以微波接力系统为例,不同单位的微波接力系统一般不在同一地域,因此战场微波接力系统的频率可由各单位通信部门自行分配。
(4)雷达系统。雷达的频率通常由雷达主管部门进行分配。但当两个不同单位的同频段雷达辐射范围有重合时,就应由战场电磁频谱管理部门对其频率重新进行分配。
(5)电子对抗系统。电子对抗设备的工作频率是根据敌方工作的频率确定的,不需要从我方可用频率资源中分配。但电子对抗在对敌工作频率进行干扰之前,应与电磁频谱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看是否会影响我方重要系统的正常工作。电磁频谱管理部门也应主动将各单位的频率分配情况,尤其是重要系统的保护频率及时通报电子对抗部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其他用频装备。其他用频装备(系统)应根据其对作战区域范围内的各种用频系统产生影响的程度,决定由本级或上级进行分配。
1.2.2 频率分配方法
频率分配的方法要能够将各单位的频率区分开,同时又要尽量方便用户的使用。通常采用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1)分段分配法。即将可用频率范围划分为若干小段,然后将这些小频率段交错地分配给各单位。分段分配法方便易行,是频率分配中最常采用的一种方法,能够起到避免不同部队相互干扰的作用。但这种方法分配给一个部队的频率相对比较集中,容易造成该部队内部的自扰,而且在战时遭敌干扰时,难以采用改频的方法摆脱。
(2)频率表分配法。这种方法是将所有可用频率点随机排列,并根据各部(分)队的频率需求量制成不同的频率表下发。这种方法能够避免分段法频率比较集中的弊病,具有较强的抗内部干扰和抗敌干扰能力。但由于频率点数量众多、计算方式复杂、实时更新较慢等原因,所以必须使用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制作频率表,而这也是当前部队频谱管理的一个发展方向。
战场频率指配,是将已经分配给本部队的频率具体指定给本部队开设的用频台站(阵地)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频率指配体现在无线电联络文件中。
2.1 频率指配要求
2.1.1 未经分配的频率,不得擅自指配
军用频率划分和分配是由全军电磁频谱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的频率划分、国家无委的频率分配和军队的实际情况决定的。未经分配或者核准的频率,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指配使用。确需使用的,必须经本单位频谱管理部门上报全军电磁频谱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2.1.2 未经指配的频率,不得擅自使用
军用频率的指配,由军队各级电磁频谱管理委员会及其委托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任何超越职权指配的频率,均被视为非法。任何单位均不得使用未经相应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指配的频率。
2.1.3 频率一经指配,不得擅自变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频率,一经指配,不得擅自变动。如需变动,应当向原频率指配部门申请。”一是不得变动频率和其他各项技术参数;二是不得变动业务性质,用于其他业务;三是不得变动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租。
2.2 频率指配原则
2.2.1 短波波段的频率指配
在短波频段,电波主要是通过天波,即通过空中电离层反射传播的。短波频率的指配,必须先预测最高可用频率和最低可用频率,然后根据预测及电路几何参数、系统损耗、场强、功率等,通过计算确定既符合频率划分规定,又符合计算结果的频率范围,从中选定最佳工作频率,最后在最佳工作频率与最低可用频率之间选配工作频率。由于电离层昼夜间密度变化很大,指配的频率应有较高的频率(日频)和较低的频率(夜频)。
为适应电离层随机变化这一特殊情况,目前以短波电台为代表的一系列装备已逐步推行频率自适应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可指配高低不同的多个频率,供实时选用。
2.2.2 超短波频段的频率指配
在超短波频段,电波可通过直射波、地波传播,但主要为直射波,信道参数相对恒定,信道计算比较简便,而同小频段中的不同频点,信道计算结果差异不大。具体频点的选配,一般应重点注意避免干扰。对设于独立地点、单独信道的装备,主要考虑避免同频干扰,复用频率时应满足一定的空间间隔;对设于同一地点或地点靠近,发射功率较大的基地台,尤其是多信道共用的用频系统,还应注意避免互调干扰和中频干扰。
2.2.3 微波波段的频率指配
微波通信基本靠直接波,在视距范围内传播,加之微波天线具有极强的方向性(频率愈高其方向性愈尖锐),使微波频率在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方向可以复用。当微波干线与支线的夹角大于100度时,干线与支线也可使用相同的频率。
此外,在指配频率时,还可以按照频谱的三维特性,采取频率、空间、时间分割等办法指配和使用频率,提高频谱的利用率。
战场频率保护是为使一些重要频率免受有害干扰而采取的电磁频谱管理措施。
3.1 战场频率保护的范围
战场频率保护的范围包括国际、我国、我军规定的保护频率和作战区域内的民用保护频率。
(1)国际保护频率。国际电联规定了国际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紧急情况时均可利用这些频率发出遇险呼叫信号,因此各国在任何时候都有义务保护这些频率,使其免受干扰。
(2)国内保护频率。在国际遇险和安全通信保护频率的基础上,我国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规定了4295-4305kHz、6443-6457kHz等11个频段和1个频点(20015kHz)为国内保护频段。
(3)军队保护频率。军队保护频率包括主要指挥网的工作频率,重要武器系统的制导频率,导航频率,警戒雷达及炮瞄雷达频率,情报侦听频率等。这些频率若在关键的作战阶段受到有害干扰,将严重影响我军的作战指挥,削弱作战能力。
(4)民用保护频率。在作战地区一些重要的民用频率如主要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交通指挥调度频率等,也应受到保护,以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为军队作战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3.2 战场频率保护的方法
3.2.1 确定战场保护频率
战时用频台站(阵地)大量展开,电磁频谱十分拥挤。因此需要对需保护频率进行筛选、甄别。
(1)国际和国家的保护频率,涉及到国际和国家的法规,同时军队在遇险救援中也需要这些频率畅通无阻,因此这些频率一般情况下应列入战场保护频率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频率在保护区域内不能用作其他用途,而在保护区域外,可以另行分配使用。
(2)军队保护频率应由战场电磁频谱管理部门与频率使用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战场民用保护频率应由战场电磁频谱管理部门与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包括频率范围、使用地域、时机、用途等。为保证作战的实施,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可能需要让出部分频谱资源来保障军队使用,也可能需要降低某些无线电业务的信号功率,但也有一些重要频率是需要军地双方共同进行保护的。
3.2.2 拟制下发战场保护频率表
在协调确定战场保护频率之后,战场电磁频谱管理部门就要拟制、下发战场保护频率表。战场保护频率表中有三种类型的频率:禁止干扰频率、保护频率和警戒频率。禁止干扰频率主要指国际遇险呼叫、警报、安全和控制器频率,这些频率通常是固定不变的。保护频率是指用于特殊作战的频率,要防止它们受到已方的无意干扰。警戒频率是我电子侦察目前正在监听具有情报价值的敌方频率。
本级和下级电磁频谱管理部门进行频率分配时,要从频率分配表中剔除保护频率。战场频率保护表要根据战场的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3.2.3 监测战场保护频率
根据战场保护频率表,战场电磁频谱管理部门要组织频谱监测分队在相关地域配置监测站(中心)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对保护频率的干扰要迅速定位,并向电磁频谱管理部门报告。电磁频谱管理部门要根据掌握的资料,利用台站数据库、组网数据库等手段查明干扰台站的性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
3.2.4 查处有害干扰
对干扰台站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令其减小功率、改变频率、关机等。若干扰源属于军队台站,对其负责人要按规定进行警告或通报批评,若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给予处分。若干扰源属于地方台站,则应将情况通报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求其迅速采取措施消除干扰。若干扰源属于敌方的电子干扰,则应将位置和危害通报作战部门和电子对抗部门,运用火力或电子压制等措施消除或抑制敌干扰,并立即调整我受扰台站的工作频率。
10.3969/J.ISSN.1672-7274.2017.09.027
TN92文献标示码:A
1672-7274(2017)09-006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