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高明镜 文启珍 豫南(福建福清)
债务属实还是虚构?
文_高明镜 文启珍 豫南(福建福清)
位于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开发区内的福建五友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五友公司”)成立于2001年,公司主要经营生产机械模具、塑料制品、五金产品等。因为经营状况可观,公司曾先后被评为“福建省高成长企业300强”“福清市十大民营企业”。
2010年,该公司因为“涉嫌虚构债务”,被自己的股东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法院发现“的确存在虚构债务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于是移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而,公安机关最终不予立案,多方调查结果也不一致,至今案件调查仍无进展。
这一切,还得从一次突如其来的股权转让说起……
陈维亮正在填写控告书
家住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的陈维亮是福建五友公司原始股东,工商登记陈维亮是2002年2月7日入资,出资金额为269万,持有10%股权。“入资该公司前,我与公司法人代表及其他股东都是要好的朋友,尽管自己在该公司占有的股份比例也不小,但我平时基本没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务。”陈维亮说。此后长达近8年的时间里,福建五友公司并未向陈维亮提供过财务会计报表,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知之甚少。考虑到是要好的朋友,陈维亮也没将此事放在心上。
陈维亮回忆称,直至2010年3月,公司总经理陈友明突然向自己提供了一份2009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据报表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净资产为1114万元。并且上面有公司盖章及时任公司总经理陈友明和时任公司财务部经理周继忠签字确认。根据此份报表,2010年4月27日,经协商后,陈维亮将持有公司10%的股权,最终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公司总经理陈友明。陈维亮表示:“这600万元为累计折合价,主要是考虑到公司这8年来整个场地80多亩土地已大幅升值。”
股权转让后,一次偶然的机会,陈维亮听到福建五友公司知情人向其透露:福建五友公司存在虚构公司巨额债务等问题。联想到刚刚将自己股权转让时是按公司财务报表计算的,于是,他翻找出陈友明等人向自己提供的公司这份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一项金额为7692.552039万元,他怀疑其中有7566.244339万元的金额涉嫌虚构公司债务和隐瞒公司巨额资产。如果成立,作为持有公司10%权益的股东陈维亮,将直接被总经理陈友明等人隐瞒和侵占大约 750万元的资产。
陈维亮随即找到福建五友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陈友华及总经理陈友明等人,要求就此事给自己一个说法,但他们都以各种借口予以回绝。后来,陈友明因需要陈维亮到工商部门进行股权过户变更,陈维亮以遭遇欺骗为由不予配合。
2010年,陈友明以陈维亮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为由,诉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判决陈维亮限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等。同年10月28日,福清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陈维亮所持有的五友模具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陈友明的价格为人民币600万的协议条款有效,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2月18日,福清市工商局收到了福建五友公司提出的股权变更申请,并经初审认定:“该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现予受理。”并于2月21日向陈维亮送达了行政告知书:“如你对申请有异议,请提出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视为无异议,我局将依法做出行政许可。”
随即,陈维亮向福清市工商局递交了书面意见,意见中陈维亮表示:“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本人发现福建五友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伙同陈友明及公司高管人员虚构债务,隐匿公司大部分财产达人民币6500万元左右,欺瞒股东,导致本人合法权益受损失。目前针对该权益的诉讼已经在福清市人民法院进行中,正在审理。”然而,最终陈维亮10%的股权仍就顺利地过户到陈友明名下。
“2009年的时候,我们全体股东召开大会,决定聘请专业会计事务所对2002~2008年的账目进行审计。”陈维亮回忆,随后,同年4月份,福建闽才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受委托对福建五友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但是因福建五友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原始凭据及其相关财务资料,因此无法形成审计结论。
2010年,陈维亮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股东知情权诉讼。2011年11月28日,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福建五友公司财务报表不实,存在虚构公司债务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08年11月份原告与福建五友公司财务经理周继忠对话录音及文字记录、2009年2月5日召开福建五友公司2008年股东会议法人代表陈友华讲话录音及文字记录,以及福建华茂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福建五友公司2009年度财务进行审计的资料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福清市法院认为,福建五友公司财务报表不实,存在虚构公司债务的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移送侦查机关侦查。2011年12月30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向福清市公安局送达了一份“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我院……发现被告福建五友公司财务报表严重不实,可能涉嫌偷漏税等经济犯罪……现将有关案件线索、材料移送贵局,请依法查处。”
对方是怎么虚构的?到底虚构多少资产?陈维亮说,福清市法院调取并确认为证据的福建华茂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福建五友公司2009年度财务进行审计的资料,很明显看岀“其他应付款项”债务余额明细存在巨额虚构债务,这正是自己的疑问,虚构借款债务应付余额明细表大致为:股东陈大春41004110.37元、股东陈友华10672254元、股东陈友明3650000元、股东陈友寿3159500元、股东陈躬瑞118000元、股东陈维亮330000元、股东林春榕1043000元、股东周述勇1810000元、股东林晓45000元、股东管小敏75000元,及虚构应付款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13755579.02元等。
此外,陈维亮表示,时任福建五友公司财务部经理周继忠与自己对话说,公司向股东借款的债务全部是虚构的。对于周继忠与陈维亮的对话录音,福清市法院在裁定书中也予以确认。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早在2011年3月3日,陈维亮就向福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且在当天做了笔录,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2013年4月12日,福清市公安局给陈维亮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称:“你于2012年4月25日提出控告的陈友华、陈友明等人职务侵占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但是根据2006年由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显示:“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此外,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中也指出:“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013年12月19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给陈维亮送达了答复函:你请求对福建五友公司陈友华等三人涉嫌职务侵占、偷税漏税进行立案,经我院审查,现有证据未达到立案标准,已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公安局与检察院调查的结果并不一致,究竟是没有犯罪事实还是未达到立案标准?”此外,公安局不立案的是职务侵占案,检察院的答复函说的是职务侵占、偷税漏税,两单位的法律文书和罪名同样不一致。陈维亮说:“法院已经发现福建五友公司财务报表严重不实,可能涉嫌偷漏税等经济犯罪,希望公安机关能够立案进一步调查。
“我告他们职务侵占的原因:一是其涉嫌虚构巨额债务,同时涉嫌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二是涉嫌销售公司仓库塑胶原料不入账。”陈维亮称:2008年4月至11月期间,公司董事长陈友华、总经理陈友明、股东陈友寿等人,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仓库的塑胶原料50538公斤(价值100多万元)转卖给陈友寿私人名下的福清泳贸塑胶有限公司。并采取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司财产,致使福建五友公司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2010年5月10日,福清市公安局关于陈友华等人涉嫌转卖原料一事向陈维亮送达了“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如下:“经我局经侦大队调查,福建五友公司与福建泳贸塑胶有限公司存在公司之间的借料生产行为,不存在原料销售行为,未发现陈友华、陈友明、陈友寿存在职务侵占行为。”
而2014年6月25日,福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陈维亮送达了一份《关于对福建五友公司检查处理、处罚情况的反馈》则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该公司2008年2月至11月匿报销售收入1069567.74元,应补增值税181826.52元……“究竟是借料还是销售,公安局与税务局观点不一。”陈维亮说。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陈维亮及其代理人多次到福清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国税局反映相关情况。
福清市人民法院答复:“关于福建五友公司财务报表严重不实,存在虚构公司债务的行为,可能涉嫌偷税漏税等经济问题,是我院在审理时发现的,已移送福清市公安局依法查处,目前的进展情况尚不清楚,市公安局也没回复过来。”
福清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和办案人员说:“2014年6月25日,《关于对福建五友公司的检查处理、处罚情况的反馈》,我局稽查局是依据法律规定处罚的,主要是该公司不是偷税,是隐匿未申报问题,退一步说,此案也达不到立案标准。”
而关于福建五友公司陈友华、陈友明等三人涉嫌偷税漏税问题,“我局没接到过任何人举报和转交,所以这些都不清楚。” 针对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就已将案件移送到福清市公安局的问题,福清市国税局的回复却是:“市公安局没有向我局移交或通知联合办案,法院也没有将案件直接移交给我局。”
此外,“福清市人民法院在移送该案时的表述是:可能涉嫌偷税漏税等经济问题,而不是说存在犯罪行为,更何况,他们也没有向我局移交证据;陈维亮不服‘不予立案通知书’,曾多次到我局和福清市检察院反映和控诉,市检察院要求我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在法定时间内,我局已给市检察院侦监科上报了‘不予立案的理由’。”“关于福建五友公司陈友明等人涉嫌偷税漏税一案,也没接到福清市国税局有案子移交过来,应该是没犯罪事实,所以他们才没移交,我局这才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于陈维亮提出福建五友公司存在很多债务、债权人清单、借款作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问题,陈友华董事长表示承认。陈友华说:“我们公司与陈维亮的股权早已结清,当时,他也是自愿的。对于虚构多余债务金额和部分虚假材料,这些都是因为工作的需要,因为公司发展需要,陈维亮已经不是股东了,所以他也无权干涉和主张。不过,我公司就算这么做也根本不涉嫌违法和犯罪,更不存在偷税漏税、职务侵占等问题。”
对于福清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调查的情况,陈友华说:“办案人员调查过,多次调查,对于自己提供给公安的那些材料和证据,还有虚假材料和虚构数据,办案人员没进行核实,就直接采纳了。”
关于该案,中国政法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教授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定的,公安机关应先立案,该案中,法院既然移交了,但公安机关自始至终没有立案,后来还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此外,“检察院在此案过程中,也未认真履行监督公安机关办案的义务和职责。而税务稽查部门在获悉到此案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后,应主动与公安经侦部门配合,主动出击,决不能相互‘踢来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