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未附检疫证明运输病死鸡案的查处

2017-04-04 09:06周灵芝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农业与海洋渔业局264006
山东畜牧兽医 2017年7期
关键词:林某烟台市执法人员

周灵芝 蓝 响 (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农业与海洋渔业局 264006)

宇善广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大窑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工作站)

刘洪明 (山东省烟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起未附检疫证明运输病死鸡案的查处

周灵芝 蓝 响 (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农业与海洋渔业局 264006)

宇善广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大窑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工作站)

刘洪明 (山东省烟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文介绍了烟台市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的一起未附检疫症明运输死鸡案,通过案情介绍,分析了案件调查取证、适用法律和处罚决定,并对办理此类案件的心得体会进行阐述,旨在为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供参考。

1 案情介绍

2013年2月26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烟台市某区某镇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执行日常监督检查过中,在某镇附近发现车牌号为鲁Y123xx的白色依维柯车载有病死鸡75kg。执法人员随即上前表明身份,要求其提供检疫证明,但当事人林某不能提供检疫证明,遂请求相关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2 调查取证

2.1 现场检查 某区某镇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报请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执法人员于2013年2月26日12时到达某区某镇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林某在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勘验。现场有一辆车牌为鲁Y123xx的白色依维柯车,车上有散乱病死鸡75kg左右。执法人员对现场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未附检疫证明的病死鸡、车及货主进行了拍照与摄像。

2.2 询问笔录 某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林某进行调查询问,据当事人交待,当事人林某系自己收购、自己承运,75kg病死鸡是从某镇养鸡户收的,打算运回老家喂狐狸。

2.3 制作图片资料 由当事人林某对车上的病死鸡进行现场指认。从多角度、远近距离对运输车辆及车上的病死鸡拍摄照片、录像制成资料。

3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当事人林某涉嫌运输病死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当事人林某经营、运输的病死鸡共75kg按当时检疫合格的鸡10元/kg计算,货值金额为750元。建议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没收75kg病死鸡;并处检疫合格肉鸡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即罚款1500元。

4 思考与分析

(1)在《动物防疫法》中,“未附检疫证明”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违反的是《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另一种是依法检疫后未附带检疫证明行为,违反的是《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即:“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本案中,首先作出“病死动物”的定性,“病死动物”不是依法检疫的对象。所以本案中的“未附检疫证明”行为即不是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也不是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而应该是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2)本案在询问调查时发现,动输的“病死动物”打算运回老家喂狐狸。如果本案中的“病死动物”是用于人的食用,则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包括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但需要区别的是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产品用作肉粉、骨粉、肉骨粉、羽毛粉等饲料用途而非食品用途,则不构成本罪,这需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践中加以区别。(3)本案中,运输“病死动物”的行为适用于《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尽管《动物防疫法》已经有了具体处罚措施,但从近些年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践看,经营、运输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案不在少数,究其原因还是受利益驱动,病死动物成本低,收购后以次充好,利润极高。为从根本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在加强对管理相对人宣传告知的同时,应继续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市民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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