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康
沈万三家族与“蓝玉党案”
——兼论莫旦《弘治吴江志》对沈万三事迹的重构
杨永康
(山西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传统观点认为洪武年间的“蓝玉党案”是沈万三家族衰落的主要原因,这一看法值得商榷。刘三吾、王行、卢充耘等人撰写的墓志碑铭证明沈万三家族著籍长洲县,而《逆臣录》中所载的沈德全、沈文矩、沈旺、沈海等人均著籍吴江县,并非沈万三家族的人,无确切证据证明长洲县沈万三家族因牵扯“蓝玉党案”被诛族。莫旦《弘治吴江志》吸收了吴江县民间关于沈万三家族被诛族的传说,但不能作为信史来看待。想要弄清楚沈万三家族衰落的确切史实,还需依赖新史料的发现。
沈万三;沈达卿;蓝玉党案;《逆臣录》;《弘治吴江志》
潘群先生《沈万三姓名籍贯考》、陈高华先生《沈万三与蓝玉党案》、顾诚先生《沈万三及其家族事迹考》、王颋先生《“沈万三”的真实家世及传奇》诸文清理出大量的沈万三家族的相关史料,极大地推进了沈万三的相关研究,他们的贡献毋庸置疑。①参见潘群:《沈万三姓名籍贯考》,《东岳论丛》1992年5期;陈高华:《沈万三与蓝玉党案》,收入王春瑜主编:《明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顾诚:《沈万三及其家族事迹考》,《历史研究》1999年1期;王颋:《“沈万三”的真实家世及传奇》,《暨南史学》2003年。同时,由于发现的史料众多,不同史料之间或有矛盾,学者们的解读也或有疑义,一些重要问题尚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笔者梳理相关史料时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沈万三被诛族的故事主要流传在吴江县,但是沈万三家族的籍贯所在地却是在长洲县。如何解释这一现象?以下是笔者提出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不妥之处祈请指正。
沈达卿与沈万三的关系问题学者们存在着不同的看法。顾诚先生认为沈达卿是沈万三的第三子,这种说法比较新颖,不同于传统说法。王颋先生则认为沈达卿就是沈旺,“达卿”是沈旺的字。沈达卿与沈万三关系的问题,事关重大,不仅关系到沈万三家族的世系问题,而且关系到一系列史料的解读问题,因而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笔者在研读了前辈研究成果以及相关史料之后认为,沈达卿并非沈万三的第三子,也非沈旺,他与沈万三家族并无关系。
从地望上来看,沈万三家族世居长洲县之尹山乡。刘三吾《故吴兴处士沈汉杰墓志铭》对沈万三家族世居的地望有明确的交代:
汉杰之先吴兴人,家南浔,其大父祐始徙今姑苏长洲之东蔡村,爱其水田膏沃,土俗忠朴,因家焉。人遂以其所在汙莱未田者归之,躬率子弟,服劳其间,粪治有方,瀦洩有法,由此起,富埒于素封。恒谓二子:“乐莫如兼济。”二子世遵先训,益大厥家,长讳富,字仲荣,即万三公;次讳贵,字仲华,即万四公。仲华二子:德昌其长,汉杰其次。汉杰复善相土之宜,徙家西之北周庄,读书勤生,浸广先业,在里中为人排难解纷,奔人之急甚己之急,乡里诵其有祖、父长者风。[1]卷下
这段史料明确地交代了沈万三的父亲沈祐为外来移民,由湖州南浔迁到长洲县东蔡村,家族逐渐发展壮大,到了第三代,沈万四的儿子沈汉杰才又迁出东蔡村,向西迁入北周庄。检隆庆《长洲县志》,苏台乡下辖有周庄。言外之意,沈万三这一支以及沈万四的长子沈德昌这一支依旧居住在东蔡村一带。东蔡村属长洲县尹山乡。元末明初长洲人王行所撰写的《沈荣甫墓志铭》、《沈茂卿墓志铭》、《姑苏沈经妻徐氏墓志铭》以及《沈氏幽堂豫志铭》,可以证明沈万三的儿子沈荣这一支仍然生活在尹山乡。
《沈荣甫墓志铭》:荣父,姓沈氏,讳荣,世为苏之长洲人,考富(即万三),妣曾。生于元大德十年(1306)春正月闰之甲申,卒于国朝洪武九年(1376)秋八月之壬寅,得年七十有一,娶叶氏先卒。丈夫子二:长森,次彬,森先七月卒;女子四:德淑适何、德美适张、德仪适周、德谊适钱,皆同郡也。孙男三:经、綖、绅;女二:徽、徵。以九月甲子葬尹山乡长山之原。
《沈茂卿墓志铭》:茂卿,讳森,姓沈氏,茂卿其字也。世吴人,祖富,父荣,妣叶,生元天历二年(1329)蜡月壬寅,卒国朝洪武九年如月戊辰,年四十有八,娶程氏,子男一人经,女二人:德徵、德徽。卜葬地得吉于长洲县尹山乡长山之原。
《姑苏沈经妻徐氏墓志铭》:徐氏讳某,姑苏长洲人。父某,母某,至正丁酉某月某日生,生十六年为同邑沈经妻,恭俭和婉,沈静寡言。凡纂组箴缕悉善,不及事其舅,事姑能执妇礼,闺门之内夫夫妇妇,姻党称焉。归七年,洪武庚申七月廿一日卒。子一人曰九九,卜吉于县之尹山乡之原。[2]补遗
《沈氏幽堂豫志铭》:姑苏沈经思则,家长洲之尹山,和易端谨人也。恒服先人之训,慎黙无易言,家素修于礼,户庭之间雍容怡愉而静密严敬,岁时仪度,内外秩秩。思则自幼习之以故亲,礼贤士夫弥复周谨,君子嘉焉。自其祖父继没,年甫十六七固已力持门户,人以为难能,黾勉自程,有举无坠。虽云先徳所施,理宜有在,而其勤敏淬厉,克自树立,亦可见矣。[2]卷9
“世为苏之长洲人”、“葬尹山乡长山之原”诸语说明:沈荣、沈森(茂卿)、沈经祖孙三代世居长洲县尹山乡,不仅生于斯而且葬于斯。
沈万三的另一个儿子沈旺这一脉也没有离开长洲县。清道光年间周庄镇东颖村出土了明初卢充耘所撰《故沈伯熙墓志铭》,序文云:
公讳庄,字伯熙,姓沈氏,苏人也。其先世以躬稼起家,曾大父由南浔徒徙长洲,见其地沃衍宜耕,因居焉。大父富(即沈万三)嗣业弗替,尝身帅其子弟力穑事,又能推恩以周急难,乡人以长者呼之。父旺丰姿庞厚,有二子,长曰至,季即伯熙也。伯熙为人持重和逊,衣冠步趋如也。平居善事亲,喜接宾客,闾闬间礼容恂恂,不倚富以自矜,虽爱憎一人亦罔形乎词色,内外感德之。尤克纪纲家事,好蓄书史奇玩,每清暇则出而陈之,坐若翁于堂上,俾家人具酒馔,伯熙与其兄献寿称觞,怡怡怿怿,一门之内父子昆季蔼如也。洪武十九年春,兄至以户役故,缧绁赴秋官,时伯熙亦获戾京师,适与兄同系狱,入则抱其兄痛泣曰:“吾兄素羸,不堪事,今乃至于斯耶!”既而伯熙先出,遂得疾甚,药莫療,竟以其年五月二十一日卒于京,春秋四十。以是月二十七日权厝于上元县之砺石冈。去年冬,兄子德全舁榇归,未克葬。今始营新邱于长洲二十六都影村羔景字园之原,将卜以洪武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窆焉。伯熙凡两娶唐氏,俱无子,先卒;后娶郭氏,生男一人曰基,甫六岁。[3]卷3.冢墓
沈旺有两个儿子:沈至、沈庄(伯熙)。沈庄死后葬于长洲二十六都影村羔景字原,检隆庆《长洲县志》,影村失载,但二十六都属苏台乡管辖。“一门之内父子昆季蔼如也”,从沈庄的葬地来看,沈旺这一支主要活动也于离尹山乡不远的苏台乡。沈汉杰一支主要在北周庄活动,沈旺一家则主要在影村活动,这是通过分析墓志铭得出的结论。
为什么说沈达卿家族与沈万三家族无关呢?因为有文献证明沈达卿世居周庄,其地望与沈万三家族不同。王行撰《清安堂记》云:
东阳沈达卿氏居吴长洲之周庄,奕世以来咸以勤慎敦愿处乡里,治生修业,日以优裕。至达卿产益广,赀益饶,勤慎敦愿益甚,而浸文以饰之。他无所嗜,惟蓄经书子史、古图谱、法书名翰之迹,楼而庋之,籖轴汇列,暇则左右阅视,喜溢眉宇间,曰:“此吾所以为子孙者乎?此吾所以自乐者乎?”闻者莫不嘉叹。所居之堂庭户静深,栋宇宏邃,晨光可辨,几席既安,子妇孙曾秩焉序进,问兴居,奉甘毳,怡怡翼翼,四世一堂,周旋而下上,所谓礼法之家,益将求夫庶几焉。堂之题间炳然有书曰清安之堂。[2]卷3
分析这段材料可知,沈达卿家族是世居周庄的,经过几世的努力到沈达卿时才真正发达起来。而沈万三家族,到沈汉杰(沈万四之子)时才移民到周庄。这段材料也透露了沈达卿的祖籍也不是周庄,而是东阳,东阳具体在什么位置现在已经搞不清楚了,沈达卿家族是从东阳迁到周庄的,如同沈万三家族从南浔迁到东蔡一样,只不过沈达卿家族迁到周庄的时间要早得多。王行显然清楚知道沈达卿家族的来龙去脉,所以《清安堂记》开篇就点明其祖籍之地为东阳。
综合以上家族地望分析可知,虽然同为沈姓,同为巨族,同住长洲,但是周庄沈达卿家族与东蔡沈万三家族并无任何瓜葛。二者唯一联系之处就在于,王行这位长洲名士与他们都有往来,为他们写过不少应酬之作,令后人误为一家。
王天有、张何清二位先生点校的《逆臣录》出版之后,其中一些与沈万三女婿顾学文(顾以成)有关的材料被发掘出来。受莫旦《弘治吴江志》的影响,多数学者认为《逆臣录》中的沈姓粮长、富户,如沈旺、沈德全、沈文矩、沈海、沈昌年、沈德嘉、沈文进、沈伯圭等人,都是沈万三的子孙。然而,这个看法是值得怀疑的。最重要的疑点就在于这些沈姓大户的户籍,根据《逆臣录》的记载,这些沈姓粮长、富户的户籍所在地都是吴江县,主要集中在二十九都,例如沈旺就是二十九的粮长,因为顾学文就是二十九都北周庄的正粮长,顾学文是主犯,其他粮长多受其牵连。上文已经论证过沈万三家族的活动的区域主要在长洲尹山乡。《逆臣录》也有史料明确交代沈万三是长洲人,王行曾说:顾学文是“小人乡人沈万三秀女婿”,[4]301《逆臣录》记载王行的籍贯是长洲县。[4]10沈万三家族无论是沈荣一支还是沈旺一支,都是聚族而居,按照明初的户籍管理制度,沈荣、沈旺及其子孙都应该著籍长洲。他们如何能到邻近的吴江县担任粮长,这是有很大疑问的。另外,具体到个人的亲缘关系则疑点更多。
以沈德全为例。《逆臣录》卷五《顾安保供词》(顾安保即顾学礼,顾学文之弟)说:
至洪武二十六年正月十三日,有表兄沈德全与家人倪原吉,沈子良回家言说:“你兄顾以成在京,因见我家门馆王先生在蓝玉府内教书,我与你兄央他引见,就送乌犀带一条与本官接受,赐与酒食。吃罢,言道:‘你四分沈家是上等大户,我如今要行些寿,正要和你商议。你可准备些粮米、银子、段正前来,我要赏人。’又说:‘见有钞一万五千贯,你可就船顺便前去苏杭收买段子。’各人依允,收讫在已。”[4]303
根据上述材料的记载,沈德全是顾学文兄弟的表哥,年龄肯定比顾氏兄弟大。如果他确实是《故沈伯熙墓志铭》中的沈德全的话,那么问题来了。按照后者的记载,沈德全是沈旺的孙子,沈旺是沈万三的儿子,顾学文是沈万三的女婿,与沈旺同辈,这样算来,沈德全是顾学文的孙子辈。虽然大族之间婚姻状况复杂,但是这种情况基本上是不可能出现的。如果不把《逆臣录》的沈德全当作沈旺的孙子来看待,则很好理解。沈祐与顾常是姻亲关系,前者是长洲县人,后者是吴江县人;沈德全与顾学文顾学礼兄弟是表亲关系,都是吴江县二十九都人。《逆臣录》中的沈德全与沈万三家族的沈德全并非同一个人,应该是“同名异人”。
再以沈文矩为例。《逆臣录》卷五《倪原吉供词》供述了很多沈文矩私通蓝玉参与谋反的事情:
一名倪原吉,苏州府吴江县民,系沈文矩家人。逐招于后:
一招沈文矩到京收买白蜡之时,到蓝大人家言说:“小人有相识周子让,要来托投大人门下。”当蒙赐酒,同徐德宗饮毕。有蓝大人出钞三千贯,文矩将白蜡二千斤准钞七千贯,共成一万贯,与周子让去德州买卖,至今未回。
一招洪武二十五年十一月内,有蓝大舍教火者姚德到沈文矩处,唤文矩并徐德宗到蓝大舍家,当有大舍言说:“我叫你来商议件事,你快同徐德宗回去,用船在浦子口等候,更去苏州卫说与郑指挥,教他纠合豪民上来同谋大事,约在二月内便要下手。”文矩等辞别回家,到苏州卫对郑指挥议毕,纠合到豪民庄致远、叶平叔、蔡子兰、邓原辉,商议买办军装。听候谋逆间,不期事发。
一招先年有沈文矩,为事在京买石砌城之时,为见苏州卫指挥赴京,因与本官熟识,就行对说:“我着本府民人陆进送些金银与蓝大人家,他都不肯收受。”本官回言:“我以前和蓝大人来往,我引你去。”当有沈文矩将犀带一条、珠花四朵、花银一十个,共重五百两,送与蓝大官人收接了当。蒙置酒留饮间,有蓝大人对俞指挥说:“我要烦你买些军器,日后应用。”本官依允辞回,后原吉同文矩常于蓝府来往。
一招洪武二十六年正月内,蓝玉回京,是原吉同文矩前去拜望。蒙置酒,与府军卫指挥蓝荣同饮间,有蓝大人言说:“我二月间定要下手做事,你每可同来扶助。”[4]304-305
《逆臣录》所记沈文矩是吴江县人。根据王行《半轩集》卷七《沈文矩字说》的记载,沈文矩是沈伯凝二子沈程的字,也就是长洲县周庄沈达卿的孙子,后者是长洲人。二者应该也不是同一人。《逆臣录》的沈文矩自然也不能算作沈万三家族的人。另外,按照《逆臣录》的说法,倪原吉既是沈德全的家人,又是沈文矩的家人,这样看来沈德全与沈文矩应该是一家人。如果把他们都说成是沈万三的子孙,用现存的材料是很难解释的。如果把他们看作是独立的吴江沈氏,则很多问题会迎刃而解。沈德全、沈文矩只是恰巧与长洲沈万三、沈达卿家族的人同名。
明初江南地区人口稠密,同名同姓的现象极为常见。顾诚先生考订周庄沈达卿事迹的时候,曾将嘉兴檇李沈达卿与高启、杨基交往的事迹误作了长洲沈达卿的事迹。这个问题曾被王颋先生指出。[5]这是因为没有注意到“同名异人”的现象而引起的误读。王颋先生所举的例证中,不仅沈达卿有同名现象,沈茂卿也有同名现象。明初诗人杨基曾有《雨中怀沈达卿、茂卿》的诗,此二人一个宦游不归,一个辟征未起,均与沈万三家族无关。可是,我们知道沈万三家族有个人也叫茂卿,沈万三的孙子,也就是沈荣的儿子沈森,字茂卿。这是名同人不同的又一例证。
笔者曾大概统计过《逆臣录》中涉案人员的姓名籍贯,发现同名异人情况极为普遍。以下略举几例加以说明:
石岩,庐州府合肥县人,任金吾前卫指挥佥事。[4]65
石岩,年十八,系府军前卫右所千户石德男。[4]112
石岩,沈阳左卫千百户、镇抚。[4]192
石岩,池州府贵池县在城人,任淮安卫镇抚。[4]278
王成,河南开封府陈留县水南保人,充羽林左卫军。[4]93
王成,水军右卫千、百户。[4]205
王成,凤阳府临淮县人,任骁骑卫百户。[4]211
王成,辽东人。原系蓝玉手下银牌先锋,任凤阳怀远卫百户。[4]272
以上为四人同姓名者。
陈名,千户。[4]110
陈名,凤阳府泗州盱眙县人,任府军左卫百户。[4]132
陈名,沈阳左卫千百户、镇抚。[4]192
李贵,千户。[4]110
李贵,系真定府无极县人,任府军左卫所镇抚。[4]132
李贵,湖广襄阳府枣阳县人,任虎贲左卫百户。[4]150
王贵,水军右卫千、百户。[4]205
王贵,凤阳府临淮县昌义乡二十四都人,任鹰扬卫指挥佥事。[4]212
王贵,年六十五岁,凤阳府凤阳县人,任江阴卫千户。[4]230
刘成,系皂吏。[4]62
刘成,凤阳府寿州在城人,系府军左卫指挥。[4]124
刘成,年六十二岁,凤阳府寿州人,任水军右卫指挥。[4]204
以上为三人同姓名者。
张兴,扬州府高邮州人,任府军卫百户。[4]101
张兴,湖广武昌府兴国州通山县人,充府军后卫总旗。[4]145
秦友直,年五十三岁,系庐州府六安县在城东南隅人。[4]114
秦友直,凤阳府定远县东城乡人。[4]230
王德,山西平阳府临汾县人,任虎贲左卫百户。[4]151
王德,扬州府江都县在城人,充旗手卫后所小旗。[4]185
王荣,年五十三岁,河南开封府陈州襄城人,任锦衣百户。[4]164
王荣,镇江府丹徒县人,充本都粮长。[4]306
周兴,山东济南府新泰县浮丘保人,充锦衣卫马军小旗。[4]174
周兴,大名府清丰县人,系雄武侯男,任龙江右卫指挥同知。[4]239
许亮,庐州府六安州在城人,任皇陵卫指挥。[4]271
许亮,右府都督。[4]35
杨保,系景川侯家火者。[4]13
杨保,浙江衢州府西安县在城人,任龙江左卫百户。[4]238
潘荣,和州乌江县人,任旗手卫指挥。[4]184
潘荣,扬州府泰兴县人,充骁骑右卫后所老军。[4]212
金德,苏州府长洲县人,任沈阳左卫百户。[4]193
金德,凤阳府滁州人,鹰扬卫前所千户。[4]214
据笔者粗略统计,二人同名的现象超出三十例。这里只举出九例。
以上为《逆臣录》中同名同姓的例证,至于异姓同名的情况就更多了。兴、旺、富、贵、荣、华、德、文、成、礼、义,都是老百姓喜闻乐见命名率非常高的名字。《逆臣录》所载沈德全、沈文矩、沈旺、沈海等吴江县沈氏与长洲县沈万三、沈达卿家族的人同名,亦属此类现象。吴江县的所谓“四分沈家”、“四葛四沈”不必与沈万三家族有瓜葛,人们习惯性地将他们视为沈万三家族的人,是受了莫旦《弘治吴江志》的影响。
翻检《逆臣录》并没有沈万三家族卷入“蓝玉党案”的直接证据。唯一明确的间接证据就是沈万三的女婿顾学文被卷入。附于顾学文下的沈氏余党都著籍吴江,而沈万三家族主要的活动地区是长洲。《逆臣录》也记载了长洲县与“蓝玉党案”有牵连的人,只有姚一、张一、吴一、张伯荣、冷文富、张三等少数几个粮长、里长被牵扯进去,[4]179-182打击规模远不及吴江县,也不见沈万三家族卷入的痕迹。按理说,此时沈万四的孙子沈玠在户部任员外郎,如果他的儿子沈海卷入蓝玉党案的话,他的名字一定会出现在《逆臣录》,可是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逆臣录》颁布之后,由于党案的打击面扩大,沈万三家族有被卷入其中受到牵连的可能性,但就《逆臣录》而言,在洪武二十六年五月《逆臣录》颁布天下的时候,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沈万三家族涉案被诛。奇怪的是,隆庆《长洲县志》没有记载沈万三被诛族的只言片语,莫旦的《弘治吴江志》却对此言之凿凿。
《弘治吴江志》,莫旦编撰,刊行于弘治元年(1488),“蓝玉党案”案发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间相距将近百年。莫旦的祖先莫芝翁、莫礼、莫辕等人均受蓝党案之祸家破人亡。莫旦对家族兴衰的历史体会自然深刻。另外,根据《逆臣录》的记载,吴江县是蓝玉党案的重灾区,涉及家族众多,一县豪民、富户被打击殆尽。吴江县名列《逆臣录》的粮长、富户超过50人:顾以成(学文)、金景、朱胜安、顾常、沈旺、倪原吉、王士荣、吴仲英、朱议仲、张伯琪、张伯坚、曾孟坚、徐真二、徐贵、金恒永、王士云、殷子玉、顾安保(学礼)、王庭仁、沈德全、沈海、沈昌年、袁祐、庞真、蒋三舍、郁孟舟、陈伯机、阎仲刚、蒋瑄、汝子舟、朱克明、沈德嘉、沈子良、顾炳、朱文衡、徐文昭、徐继华、山童、沈文进、殷显祖、金忠、王彦昭、钱凯、沈伯圭、姚仲德、顾升四、宗来安、张法官、陆彬、周子让、徐德宗、沈文矩、庄致远、叶平叔、蔡子兰、邓原辉等。[4]301-305吴江民间对此的惨痛记忆必然十分深刻。然而民间记忆不同于真正的历史,它靠口耳相传得以流传,故事性较强,而史实性则较弱。《弘治吴江志》所载的沈万三事迹大多属于这类民间传说,即便是莫氏祖先留传下来的一些说法也属于民间记忆,不能以信史看待。
《弘治吴江志》有一段记载,经常被人用来描述顾学文的涉案经过:
吴江有陈某者,同里镇人,洪武中为序班。一子呆戆无取,妻梁氏,国色也,且知书善吟。时沈万三家赘婿顾学文,同邑周庄人,知而慕之。因充粮长,舟行往来,常泊其家河下,时或声妓豪饮,或乘凉浩歌,或假道登厕,梁每窥视焉。顾乃厚赂恶少数人,诱其夫昼夜饮博,计嘱卖婆持异样首饰往货于梁。梁虽酷爱而以无力偿价辞。卖婆曰:“不必言价,顾官人只要娘子一首诗便了。”梁问故,则示以顾意,谓少年俊美,德性温良,娘子若肯相容,更有美于此者。梁笑而无言,竟以手柬答之。顾即酬以诗章,遂成私约。时序班有兄号陈缩头者知之,乃谕意稚子,日造其室嬉焉。顾适以诗寄至,以松月图书署尾,梁览毕,扯成纸捻置灯檠下,随被稚子窃去。缩头补辏成幅,封寄序班。序班沉思,以为辱及门户,且不足以致其死,因循久之。乃洪武二十六年春,适梁国公蓝坐事在拏,序班从旁面奏:“臣本县二十九都正粮长顾学文出备钱粮,通蓝谋逆。昨听宣谕,不出城,见在勾栏某娼家宿歇。”诏捕之,果于娼家获焉。连及其父常、弟学礼、学敬,妻族沈旺、沈德全、沈昌年、沈文规、沈文矩、沈文衡、沈文学、沈文载、沈海八人,皆万三子孙。顾又指其仇殷子玉等七十二家,其七十二家之中又各互相扳指莫阿定、莫寔、张璹、侍郎莫礼、员外郎张瑾、主事李鼎、崔龄、徐衍等,不下千家。由是党祸大起,蔓延天下,俱受极刑,至三十一年方息。梁亦被父逼令缢死。呜乎,天生尤物,流毒于人,皆起自顾贼一人之祸,哀哉![6]卷12.杂记
这段记载充满了戏剧化的情节,偷情、捉奸、结怨、诬告、扳指、诛族,故事的前半段细节描述惟妙惟肖,颇像一回明代的话本小说。这样的口味无疑是非常大众化的,适合在民间流传,然而并不能当作信史来看待。文中称顾学文为沈万三家的入赘女婿,这样的记载就非事实。从《逆臣录》来看,顾家毫无疑问是吴江县首屈一指的大户人家,有着较高的社会声望,号召力也很强。说他是沈万三的入赘女婿是为了丑化他,表达了老百姓对其好色流毒的憎恶之情。另外,顾学文牵扯入蓝玉党案的原因其实很清楚,就是他与蓝玉有直接的经济联系,投托于蓝家,至于有没有参与谋反其实并不重要。民间的说法太过戏剧化反而不可信。
莫旦对“蓝玉党案”的另一则记载也十分地戏剧化:
洪武中吴江有殷子玉者,庞山富室也。招延里士夏尚忠典塾事。一日有主文叶茂林诣门干谒,殷薄其人,不加礼焉。叶以夏不为助言,衔之。叶遂与他处旗军汪齾齿者密议,以千户张鹏出名诬奏夏尚忠、梅元行、何子实等十余家俱系蓝党,有夏尚忠送银三百两与县官买罢等回,且有狂悖之语,叶乃盗用县印,五更扣城门,朦胧入递而去。朝廷查无千户张鹏,钦差御史一员史某至吴江体访。史至自称旗军,时常丐食于人,人呼为叫化军。辛苦私行,罪人未得。一日更深,行至县东仙里桥,见一人乘凉啖瓜,忽作气自言曰:“有一件大事不见明白,罢了。”史闻之色动,询之左右,曰:“叶茂林也”。默然识之,自后累行体访。叶已投京卫陶指挥家为义男。一日,县官在松林驿酌客,史至求食。县官与之肉,又索酒,与之酒,又索菜,众恶之曰:“此人无廉耻。”复以鹅腿与之,史即于案楪中蘸酱,县官怒,欲挞之。史曰:“谁敢打我。”县官曰:“你便来了坐了。”曰:“我如何坐不得?”县官乃惊疑而起,史即聚中席而坐,索轿抬入察院,一邑惶骇。史仰县抄案,提夏等一干人鞠问,无验俱就狱,明日再问,亦无验。谕之曰:“必有人排陷,若等试思之。”众不知所以。复谕之:“吾闻此地有五显行祠颇灵,盍往祷之以祈报应。”众如言往祷,复就狱。史亦露香默祷,正衣冠而坐,至第三夜,梦见朱衣五人同入,谓史曰:“姓汪者便是。”即惊寤。遂取众出,谓之曰:“曾识姓汪人否?”众沉思以为必是汪齾齿,而汪亦见诬奏事发,买舟将逸去。夏等令家人各具小舟如庞山,货葱菜者夹其舟而泊焉,窥其动静。汪至更深登舟,由庞山湖将趋葑门而去,众舟追至半途擒之而返。史鞠之,不伏,加以严刑,乃曰:“写本是我,主谋乃叶茂林也。”史拍案曰:“是已。”即差县吏二人往捕之。既至京,见叶乘马,从者颇都,莫敢下手。拱而立,叶识焉,下马问故,二吏以他言诒之,又曰:“近闻史御史在吴江行事,问及于我有诸?”二吏曰:“无此讹传耳。”叶复笑曰:“今日故人相会,孰为主人?”二吏曰:“区区辈当作主人。”乃邀入酒肆共饮之,将半,一吏下楼以公文示肆主曰:“吾捕此人,走则是汝当罪。”肆主大惊,即以铁索锁之,从者皆走遁。陶闻之,惧,即面奏捕以下狱。二吏归报,史遂带一干人复命,敕汪、叶二犯抬头,上熟视之,曰:“是恶人,拿去凌迟了。”又敕夏等十余人抬头,曰:“都是好百姓,饶了。”皆呼万岁,踊跃而退。始史在吴江将及二年,物无微而不察,主于县市后河吴待召家。吴有母夏月无蚊帐,每夜沽酒一瓯以供母,史后召至察院责之,曰:“汝夫妻共帐而不顾其母,若再无酒一瓯,吾则杖杀汝矣。速回以帐与母。”至儒学见神厨中有猪,乃大书于壁曰:“神厨神厨,只好养猪。”亦以诫教官,教官服罪。又有所谓市语者,如以酒为须,以茶为荼,以囱为内,以先生为光主,以生员为主贝之类,多出于生员之口,史谓:“生员读书动遵礼法,顾乃为此等轻薄态耶?”当时风宪得人,所谓风闻行事者如此,故老至今传诵回记之云。[6]卷12.杂记
这个故事也是由结怨、诬告而起,只不过结果不一样。史御史最终明察秋毫,审理清楚了诬告案。这个故事比顾学文的故事更为离奇曲折,其中包含了怠慢结怨、盗印诬告、微服私访、祷庙梦神、酒肆擒犯、御前断案等情节,环环相扣,故事结构颇类一部章回小说。显然这样的传说经过了叙述者的精心加工,糅合了更多的戏剧情节,其离真实的历史事实也越来越远。
两则故事一类比,故老传说的戏剧性和虚构性是显而易见的。当然莫旦记载的这两则故事也反映了一定的历史情景。两个故事的主题都是因仇诬告。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民间的私人恩怨与国家政治大事连接起来,改变了家族的运命。有被诬告诛族破家的,也有遇到清官侥幸躲过灾难的。很多类似的故事曾经在吴江县上演过,这是有可能的;但如果说这个故事就确切地发生在某个真实的历史人物身上,则是没有证据的。很多民间传说都是在借大人物的名字讲述自己的故事。因为这些历史人物真实存在,他们的传说转化成文字之后,后世的人很容易弄假成真。两则故事中,顾学文、沈万三、殷子玉、史御史都是真实存在的历史人物,陈序班、陈缩头、汪齾齿则有可能是编造出来的。这样的情形下,《弘治吴江志》关于沈万三家族因受顾学文案牵连被诛族的说法也是要打折扣的。在陈序班诬告顾学文的故事中,沈万三家族的人物并非故事的主角,只是顺便的提了一下,他们都是故事的注脚。沈万三家族如何被顾学文牵扯到蓝玉党案中,莫旦并未提及。总之,《弘治吴江志》所载的沈万三的材料多属传说野史,其留传时间距离沈万三生活的时代过于久远,其主要的流传地区是在吴江县,而非沈万三家族生活的长洲县,在利用莫旦所记材料研究沈万三时,一定要对史料进行辨别。
综上所述,传统观点认为洪武年间的“蓝玉党案”是沈万三家族衰落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这样的看法还有值得商榷之处。从史源上来看,刘三吾、王行、卢充耘等人撰写的沈万三家族的墓志碑铭是研究沈万三家族的第一手材料,应当重视,依据这些材料可以大致勾勒出沈万三家族主要生活在长洲县尹山乡东蔡村,沈达卿家族是东阳沈氏,世居周庄,与沈万三家族无关。《逆臣录》成书于洪武二十六年,罪犯招词抄录而成,是研究蓝玉党案最重要的官方档案,其关于罪犯姓名、籍贯的记载极具价值,是研究沈万三家族与“蓝玉党案”关系的最重要的材料。《逆臣录》中所载的沈德全、沈文矩、沈旺、沈海等人均著籍吴江县,偶然与沈万三家族的人同名同姓,至少在《逆臣录》中并无确切证据表明长洲县沈万三家族被诛族。莫旦《弘治吴江志》主要吸收了吴江县民间关于沈万三的传说,吴江县是蓝玉党案的重灾区,吴江县民间对此有深刻的民间记忆,因而保留了较多较系统的沈万三传说,但总体而言可信度不高。想要明了沈万三家族衰落的确切史实,还需依赖新史料的进一步发现。
[1]〔明〕刘三吾.坦斋刘先生文集[M].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
[2]〔明〕王 行.半轩集[M].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 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3]〔清〕周庄镇志[M].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4]王天有,张何清,点校.逆臣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5]王 颋.“沈万三”的真实家世及传奇[J].暨南史学,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
[6]〔明〕莫 旦.弘治吴江志[M].中国史学丛书三编:第四辑.台北:学生书局,1987.
(责任编辑 贾发义)
SHEN Wansan’s Clan and the Case of Lan Yu’s Faction:Also on the Reconstructed Anecdote of SHEN Wansan in MO Dan’sHONGZHIWUJIANGZHI
YANG Yong-kang
(SchoolofHistoryandCulture,ShanxiUniversity,Taiyuan030006,China)
Academia generally hold the view that the case of Lan Yu’s faction led to the decline of SHEN Wansan’s clan,which is debatable.The epitaph composed by people such as LIU Sanwu,WANG Xing,LU Chongyun can prove that the origin of SHEN Wan-san’s clan is Chang Chau County,however,the origin of people included inNICHENLU,like SHEN Dequan,SHEN Wenju,SHEN Wang and SHEN Hai,is Wujiang County.There is no positive evidence for the conclusion that SHEN Wansan’s clan in Chang Chau County was eliminated for the case of Lan Yu’s faction.MO Dan’sHONGZHIWUJIANGZHIcan’t be treated as reliable data,because it absorbed the legend that SHEN Wansan’s clan was eliminated.To gain a clear idea about the decline of SHEN Wansan’s clan,the discovery of new historical data is essential.
SHEN Wansan;SHEN Daqing; the case of LanYu’s faction;NICHENLU;HONGZHIWUJIANGZHI
2017-02-28
2016年度“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项目
杨永康(1973-),男,山西芮城人,历史学博士,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明清史和中国史学史的研究。
10.13451/j.cnki.shanxi.univ(phil.soc.).2017.03.014
K248.1
A
1000-5935(2017)03-0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