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庆庆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高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探究
——以政法类高校法学教育为切入点
杨庆庆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依法治国”方略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提供了新契机,但目标的实现终需依赖合理与周密的培养模式。政法类高校在当前形势下推进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不仅要结合自身办学特色且秉持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理念,还需要设计有效的教育管理制度、合理的教学方法及课程体系、改进法学教学实践平台,以法律人才培养职业化为核心。
法律职业人才;政法类高校;法学教育; 培养模式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将“依法治国”列为主题,并进一步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系列重大问题。该会议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同年11月,中共重庆市委四届五次全会全面部署重庆市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提出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组织和人才保障。要办好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培养更多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法治人才。《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以下简称“《培养计划》”)文件的出台,符合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需求,该文件指出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据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由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其总体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具体分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国际型法律人才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三种,最终实现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和实践能力的提高。西南政法大学成功入选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的通知》(教高厅函[2012]47号),首次批准的教育培养基地分为3大类共92项。其中,批准58所高校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2所高校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12所高校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被获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等3大类基地。当然,这是个机遇也是个挑战。那么,如何深化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如何探究符合政法类高校实际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这都是值得我们去思索和解决的问题。
“依法治国”蓝图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自然离不开高素质法治队伍的建设,作为政法类人才的培养阵地,高校尤其是政法类高校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始终要坚持内涵式发展,还要专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并将人才培养的职业化确立为目标。有学者撰文称,“法律职业阶层作为社会的中间层, 是介于政府和大众之间的第三种力量,从社会结构力学的意义上来说, 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支撑点。”该文还指出,“一个真正实现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社会, 往往也是司法专业化和法律职业化程度很高的社会。”[1]当然这种视角下的认识是一种应然,也是我们所致力于追求的目标。但是,现实中高校法学院系对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却依旧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一)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盲目性
在1977年恢复高考的时候,全国高校仅有约100多个法科专业大学本科生。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目前全国已开设法学类专业的高校约有630余所*2014年1月13日,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发表在《中国教育报》的文章《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的基本思路和重点任务》提到,截止2014年全国就有631 所普通本科高校设有法学类专业。。现在仅法学本科生,全国就已达到30-40万人。[2]尽管法学教育的发展对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要遵循自身的模式和理念,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与法科学生数量的激增并不代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成功。自2000年以后开始的高校扩招,加剧了法学教育招生的过度膨胀,造成了法学专业招生的虚假繁荣,许多不具备招收法学专业条件(包含师资条件和办学硬件条件)的院校也开始规模化进行招收。与此同时,国家却又未提供足够的岗位满足这些毕业生需求,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盲目性最终导致了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加之目前我国并未建立长效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单位的定期检查评估和淘汰机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科毕业生培养质量的提升,可谓是造成高校政法院系毕业生出口变窄的重要因素。
可以说,办学准入门槛低、竞争淘汰机制不健全共同促成了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的盲目性。2014年6月9日,由第三方教育咨询机构麦可思研究院组织调查并撰写的《2014年大学生就业蓝皮书》发布,显示法学专业仍列“2013届就业率较低的主要本科专业前10位”。*参见麦可思研究院《2014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4-06/10/c_126599743.htm新华网2014年6月10日.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选择读研或留学,也从侧面反映了盲目性招生对就业带来的严重影响。法学教育的开设或许过于注重数量的培养,而忽略了法律职业本身的特点,忽视其教学与法律职业实践之间的关系,导致招生容易就业难局面的出现。法学专业在报考时作为“热门”专业,却在就业时遭遇“冷门”的处境,这种尴尬让我们不得不进行深刻的反思。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衔接度不够
众所周知,法学属于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门应用型社会科学。因此,实践对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当前来看,还有颇多高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僵化,仍是重理论而轻实践。常言道“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只有将知识与学问放到实践中去检验,才能切实体会理论的精妙,才能真正有所收获。高校在培养法律人才过程中偏重对理论的关注与学术的培养,却因忽略了法学的实践性而未有效地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这样,就会导致科班培养的人才在实践工作中很难胜任具体的工作。此外,从教学方法上看也存在严重问题,即单调式的说教方式还没有彻底摒弃,法学人才培养的教学内容过于陈旧,法学教育内容更新速度不能与法律实践和社会需求相适应,有时甚至是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当然,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不单单是教育自身的问题,还同国家政策的导向与产业之间结构失衡有关。
《培养计划》要求高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应坚持厚基础、宽口径,不仅要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还要强化培养其法律实务技能,提高学生运用多学科知识去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能力,从而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政法类高校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应从自身条件和区域经济情形出发,做好“法学院(系)”人才培养和“法院(实务部门)”应用实践能力之间的接驳。在法学教育中增加实践教学比重,并联合实务部门实行联合互动式教学,兼顾自身培养能力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明确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唯有如此,法学教育才能更好地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
(三)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与法律人才应有素质不符
纵观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为法治建设做出过许多重大贡献,但从法律人才素质培养方面来看仍需进一步强化,如此方能更好地去适应当前国家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形式上看,我国法学教育层次与种类颇多,其表现为不仅有本科、专科(包含大专和中专)、电大、自考,还有函授、民办学校和网络远程教育等等。从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上来看,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并未强行限制我国从事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的人必须具有法律学位*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0条。实际上,这种培养定位本身就是不科学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应当是精英教育,法学教育应当是为国家法治建设、为实务部门培养具有专业素养的法律职业人才服务的。不注重教育质量和学术标准的培养思维,自然使我们很难期待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达到预期的目标。而这种现实情境下,法学教育培养出的人才素质也可想而知。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司法实践所面临的问题呈现出愈来愈复杂化与多元化的趋势,应对此类新型法律问题与法律关系, 仅依靠专门化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和社会真正需要的是具有综合素质与专业能力的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因此,解决此问题的途径就是要求高等教育培养机构要去探索建立符合新时代大学精神与治理结构要求的法律职业人才分类培养机制。2012年5月,国家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正是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强调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与标准应当同社会需求相适应并保持紧密联系。这也为深刻讨论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的契机。政法类高校应珍惜和把握这次机遇,在宏观指导方向下细化自身的培养模式和具体措施,并有计划地保障落实。
包含政法类高校在内的高校法学院系是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机构,其开展的法学教育要侧重实践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从国内外法学教育发展历史和经验总结来看,市场经济发展推动了社会化分工和资源优化配置,也带来了法律活动的专门化。[3]就我国而言,法律活动专门化以法律机构设置为例,不再局限于以往的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庭,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出现了人民法庭、少年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等专门性的法律机构。这就对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提出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熟谙法律条文,还要融会贯通法律理念并具有创新精神。虽然英美法系国家多是采用律师会馆制度来完成法律人才的培养,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是通过法学院教育来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但他们共同之处在于注重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侧重传授实务和运用的方法,这些有益的做法对我们也是很好的借鉴。[4]简而言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标准必须要同特定时间和特定社会需求相适应,不能完全移植和照搬域外做法,必须从国情和实际出发。
由于法学教育服务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故不断加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着力点亦应该从改革和完善法学教育人手。在笔者看来,高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定位应当是一种适应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规律、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彰显自身办学特色的新型模式,并且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无缝接轨。对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代表的政法类高校而言,眼下需既立足地方,又面向全国;既要服务于区域法治发展,又要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尤其在社会服务方面,学校应当依托自身法学学科独特优势,为本区域内立法、司法、执法咨询服务献智献策。在经济全球化和改革开放大背景下,政法类高校还应具有更加开阔的国际视野,强化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建设。对涉外法律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既要让学子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族意识,又能够在国际领域运用涉外法律捍卫本国利益。
推进国家和区域法治建设,急需大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整体而言,我国高校现有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能力不足。部分高校法学教育仍缺乏对法律职业人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全方位、系统化教育,极易造成他们学习中对法治理念理解的偏离和未来实践工作中产生诸多不适应。据此,笔者以为,尽管法学教育应该学习和借鉴反映世界法治文明共同要求的法律理念,但是更要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制度。今后,政法类高校应继续坚持以正确的法治理念引导学生,并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贯穿和融入法学教育的整个过程。只有深入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增强法律职业人才落实法治理念与服务法治的自觉性与坚定性。
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时,国家就已对包含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改革在内的高校教育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5]因为高等学校教育的内涵式发展与教学质量提高,直接影响到科教兴国与“中国梦”的实现。政法类高校创新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在科学的人才培养理念指引下,通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方位激发政法类高校人才培养的潜力,尤其要通过创新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机制去实现。
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既依赖于法学教育的变革,也依赖于法律职业制度的改革。归根结底,高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是要解决法学教育和从事法律职业之间的脱节问题。政法类高校在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时,应注重培养学生服务地方法治和国家法治建设的意识,并强调法学教育的实务性,还要结合不同区域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方面因素,打造服务地方与国家建设、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队伍,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整个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变革与培养机制的转型重组。
(一)高校法学教育自身的转向
首先,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中对高校教师来讲,应把工作重点由以科研为重转向以教学为重,教师应以丰富学识和人格魅力去感染教育学生。高校法学教师的水平与能力决定了其所培养学生的素质与能力。所以,加强对高校法学教学团队的建设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重要保证。因为法学属于实践性较强的一门学科,所以单纯的理论教学很难满足社会对法科毕业生的期待。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过程中要注重对教师增加法律实务技能的训练。笔者以为,如果高校能够将许多具有司法实践背景或经历的人纳入教学团队,或通过赴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提升专任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甚至通过同实务部门开展合作办学,整合各自优势资源,实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内容的互补,转变传统思维,那么高校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社会效果必然会有质的提升。
其次,在课程设置上,法科学生除了学习专业基础课程,还应开设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哲学、法律逻辑学以及法律伦理学等通识性基础课程,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涵养。关于法学专业课的设置,也亦在贯彻实施教育部门核定的专业主干课之余,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广泛开设各种法学专业选修课和具有涉外内容的课程。高校法学专业课教材中应引入案例教学法,增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双师同堂(“双师”即实务导师和任课教师)等实践性课程,创新教材内容使之贴近司法实践与法律应用,培养学生务实的能力与思维。此外,还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打造网络教学平台,通过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并进行教学管理分析,以教育信息化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通过与实务部门合作建立实践基地,开设相应的实践课程,为学生开拓丰富的实践学习平台。
再次,政法类高校法学教育要坚持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法治理想教育和信仰教育为核心,强化对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集体荣誉感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通过对法科学生德行的教育,实现其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制度接轨
笔者赞同孙笑侠教授的观点,就法学本科教育而言,兼有通识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的双重性;法学硕士或博士阶段的教育定位,则是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法律硕士教育的定位应当是职业型教育。[6]但无论何种定位的法学教育,都是需要在法律职业实践中去检验培养效果的,创新法学实践型课程教育,是顺应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高校法学教育可以更多地采取诸如启发模式、开放式的教学方法,将原本抽象的原理、准则同鲜活具体的案例有机结合,方能有效地培养法科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政法类高校可通过与法律实务部门共建教学科研实习基地,打造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教学实践平台。
我们应清晰地认识到,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制度本身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的,二者应该是存在密切联系且有机结合的。所以,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也必须将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同时,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要和社会市场的人才需求相符,教育和培养要有充分的针对性,否则会导致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高校法学院以及政法类高校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负“法治中国”建设骨干与“人才培养基地”的殊荣,通过教育改革、招生与就业形势改革等措施完成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制度的接轨任务。
可根据《培养计划》,提出对法律人才进行分类培养管理的方案。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法律人才培养立足重庆,根据西部的特点和区域发展需求,突出实践性、针对性。为实现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目标,必须要培养一批具有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念与奉献精神、具有良好司法职业素养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基层法律人才去服务西部。为建设涉外人才培养实践基地,西南政法大学致力于同全国多家拥有涉外业务的法院签订合作协议,组织学生集中实习,逐步确立学校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能力标准。
(三)高校法律职业人才具备的基本素养
1.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实践能力
法律职业本身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要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必须掌握相关专业技能。一方面,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必须要掌握扎实法学理论知识。因为只有依靠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法科学生才能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大展身手。否则,所谓的法律实践或许只会是机械地去完成、体验,而不能够深刻领会法学理论如何去指导司法实践。所以,高校首要任务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掌握牢固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理论,因材施教,使他们具备坚实的法律技能与素养。另一方面,在其拥有了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后,还要提升语言表达能力(对涉外法律人才来讲,还要熟练掌握外语)和沟通交流的技巧,还要运用所学知识去开阔思路,通过自我领悟提高对知识的运用能力(即实践能力)。该项能力要求法律职业人才能够运用所学法律专业理论和知识从事各种法律实践工作与法学研究。政法类高校应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时时关注社会各行业招聘需求进而进行更具针对性的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更要广泛建立法科学生实践基地,学校和实务部门合作除了可以提升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也能有效地促进学生就业。
2.特有的逻辑思辨能力
所谓法律职业人才特有的逻辑思辨能力,是指法律人特有的一种分析问题、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具体来说,其包括法科学生专业学习和工作中应具备的口头表达能力(沟通和交际能力)、判断和认识能力(理性分析能力)、逻辑推理能力(职业逻辑能力)、思辨与应变能力(实践操作和应对能力)等等。政法类高校多具有论辩文化特色,可通过开展辩论赛、学术沙龙、学术论坛、模拟庭审比赛等方式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辨能力。2014年系西南政法大学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年”,笔者所在的法学院当年开办的“法学院博硕论坛”不仅有力地助推青年学子学术成长,有效促进博士生和硕士生之间的思想交锋和学术交流,也为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逻辑思辨能力提供了新的平台。
3.法律职业素质
高校法学教育不仅要对学生开展法律基础技能训练,还要培养他们去掌握法律论证及法律推理的能力,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应看到法律只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而是要和其他社会科学相联系。也就是说,只精通程序和规则的人或许只能称其为法律工匠而非一流的法律工作者。[7]博登海默先生曾引用过戴维·保罗·布朗律师的名言,“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戴维·保罗·布朗是一位19世纪初期生活在美国费城的律师,博登海默引用他的话力求证明法律工作者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士。这就意味着法律人应该储备更多的社会经验,应该积累丰厚的人文底蕴,应该具有更渊博的知识,才能够真正领会法律条文的含义去灵活运用,才能在应对社会纠纷或者处理社会矛盾时更为理性。唯有如此,未来才得以成为社会所需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教育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也指出法学素质教育包含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可见法律职业人才应当是具有综合职业素质的法律人。依笔者之见,一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不仅要具备法律职业心理素质、人文素质,还要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学术理论素质和职业伦理素质等。其中,法律职业心理素质,是从心理学术语“职业心理素质”*心理学范畴上的职业心理素质是指从业者认知、感知、情感、记忆、意志、想象、态度、个性特征(包含兴趣、能力、气质)等方面的素质。派生而来的概念,指法律人对法律职业了解和适应能力的一种综合体现;人文素质是指人们在精神生活领域所具有的综合品质,如政治素养、历史素养、文学素养、哲学素养等;思想政治素质,要求法科学子必须以马列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保持一致;而法律职业伦理素质更是法律人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要件,主要表现为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伦理及职业道德;学术理论素质即对法律专业知识和理论理解、运用的能力。
4.法律职业信仰
高校对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前提下进行。如此,才能切实让学生树立法律信仰,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愿意忠诚捍卫法律。正如陈忠林教授所言,现代法治归根结底是“良心之治”,而“常识、常理、常情”则是法律人在制定、理解、适用具体法律过程中的一个标尺。[8]“良心之治”要求法律人必须有坚定的职业信仰,能够严格律己,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并相信法律,在实践中能够融会贯通去应用法律知识。只有这样,其才能在未来的司法工作中恪守职业道德要求,才能客观准确地去理解法律本质并对法律做出合理解释。可以设想,如若法律人才无法用职业信仰去约束自己,其势必会在司法实践中做出不规范的司法行为,进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政法类高校可以通过将法治理念教育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以提升学生内心对法律的敬畏与信仰,在学校就开始强化他们的职业道德教育。
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政法类高校应结合自身的办学历史与专业特色,努力去适应本区域乃至国家和国际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采取对法律人才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培养的模式去满足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可谓是对法律职业教育性质的重新定位。[9]但该计划只提供给我们一个宏观的指导方向,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策略制定还需要高校法学院系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结合自身特色去培养适合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人才,避免培养出的学生千人一面,实现法律人才培养所追求的职业化目标。值得注意的是,在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过程中务必要遵循客观规律,正确处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就法学教育而言,其不仅要遵循高等教育的普遍规律,还要符合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特殊规律。
[1]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 2003(4):80-89.
[2]杨庆.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及其发展趋势的探索[J].法制与社会,2009(29):310-312.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4]霍宪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5]凤凰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2016-06-01].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115/11093995_0.shtml.
[6]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9):108-116.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陈忠林.“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J].太平洋学报,2007(6):16-19.
[9]贾宇.服务国家重大特殊需求 培养卓越法律职业人才—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探索与实践[J].法学教育研究,2014(2):24-32.
(责任编辑:魏 霄)
Training Mode of Legal Profession Tal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Reflection on the Legal Education in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YANG Qingqing
(LawSchoolof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gqing401120,China)
“Rule of law” strategy and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training program provides a new opportunity for legal education reform and legal professional personnel training of universities in our country,but to achieve the goal eventually needs a reasonable and thorough training mode.To promote reform on vocational training model of legal profession talents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Political Science Universities should not only uphold the socialist legal professional personnel training philosophy with their own school characteristics,but also need to design effective educational management systems,reasonable teaching methods and curriculums,to improve the platform of law teaching practice,regarding training legal profession talents as the core.
Legal Professionals; Political Science Colleges; legal education; training mode
2016-06-04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年度青年教师科研培育项目(QK201411)
杨庆庆 (1985—),男,回族,河北邯郸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本科实验班职业规划导师.
D926
A
1008-7699(2017)03-01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