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虎,闫立光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1997-2017香港“一国两制”问题研究回顾与前瞻
郭永虎,闫立光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近20年来,国内学术界对香港“一国两制”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着香港《基本法》与“一国两制”、香港政治发展与“一国两制”、香港经济发展与“一国两制”、香港国民教育与国家认同等方面问题展开。今后研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化与拓展:一是从研究的视角来看,需要加强不同学科间的对话与融合,力求对香港《基本法》等跨学科综合性问题进行协同研究和整体把握;二是从研究的内容看,要在坚持问题导向的同时,加强香港“一国两制”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研究,追问香港“一国两制”的发展路向,凸显前沿意识和学术探索性;三是在研究的方法上,需要推进规范性研究和实证性研究方法的交叉运用,以对香港“一国两制”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更加客观、全面而深入的研究。
1997-2017;香港;“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在香港已经实践了近20余载。从学术研究的层面上来说,近20年来国内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对香港“一国两制”问题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呈现出“多维探讨、重点突出、百家争鸣”的基本特征。尽管对该专题的研究成果颇丰、观点纷呈,却缺乏比较全面而细致地学术回顾与梳理。鉴于此,本文试对重大焦点问题的研究状况从以下五大方面进行评介,纰漏之处,恳请方家补正。
(一)关于香港《基本法》性质与地位的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如何界定《基本法》的性质与地位,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几种典型观点:一是把《基本法》视为是宪法性法律。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基本法》内容只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一方面,形式上不具备我国宪法的制定程序,因而,香港《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1]。二是把《基本法》视作小宪法,认为尽管《基本法》不是宪法,但是它规范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系列制度,涉及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间的宪政关系,并在香港整个法律框架中处于最高地位,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之为“小宪法”[2]。三是把《基本法》视为宪法的特别法,这种观点认为香港《基本法》是针对特定人、事和空间做出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法的针对性制度安排,而且在“居民的权利与义务”、“政治体制”等内容上都有着区别于宪法的特殊规定,这些判定标准应该将《基本法》界定为宪法的特别法[3]。四是把《基本法》视为是宪法的下位法,认为香港特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在地位上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学者在之基础上更是将其界定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法[4]。尽管对于《基本法》的性质目前没有统一的说法,且有些观点并不是十分合理、准确,但是真理越辩越明,这些争论恰恰在一定意义上推进了研究进程。
(二)关于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的争鸣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其又授权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对于这种解释机制的理解和把握,学术界存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将其称为“双轨制的《基本法》解释机制”或“二元制的《基本法》解释机制”。“双轨制”认为在单一制国家中,“一国两制”的中央一制从根本上来说高于地方一制,从而不可避免会使得两制在既“平等”又“不同等”下运行,这种权力属性上的不平等与意识形态上的平等构成了双轨制权力关系[5]。“二元制”与其意思相近,认为《基本法》解释机制既认定《基本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又确定香港继续实行普通法,不能单一方面提出解决办法,这样符合“一国”,也能维持“两制”[6]。另一种观点把其称作“一元双重解释机制”或“一元两级主从解释机制”。这种观点认为,在解释机制中人大常委会释法和香港终审法院释法的权力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地位效力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解释范围上,前者能自行解释所有条款,而后者必须在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下才能解释某些条款;解释权的启动方面,前者主动性和被动性兼有,而后者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行使,具有被动性。因而将《基本法》解释机制概括为“一元两级主从解释机制”或“一元双重解释机制”,既能涵盖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权以及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来自其授权,前者立法解释高于后者司法解释等特质,而且还能表明两个释法主体[7]。
(三)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冲突与调适的多维探讨
香港回归以来,因《基本法》解释产生的分歧、对话与斗争,是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问题之一。特别是通过居港权系列案件透显出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不尽一致”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更是引起了学术界的思考。梳理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释法体制不同造成的冲突,认为尽管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的解释权做出了具体规范,但在“范围条件”和“有需要条件”等问题方面存在有漏洞,审视漏洞出现的实质,仍然是立法解释与法官解释在同一地区并存这一解释体制的冲突;二是释法方法不同造成的冲突,认为在释法过程中两者的释法技术不同,人大常委会释法使用原意解释方法,而香港法院主要采用目的解释、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方法,两者对立法原意的态度不同,相比较香港法官解释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释法中更加重视立法原意;三是释法的主观面向不同造成的冲突,认为人大常委会有着较深的议会至上观念,初衷在于维护稳定与繁荣,而香港法院向来具有司法独立的传统,其关注的重点在于保障人权[8]。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法院释法冲突原因的分析,如何更好地化解与调适两者间的冲突,学术界也进行了多方思考:在释法的体制方面,认为应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终审法院两个方面建立相应的程序规范,形成良好的对话机制,使两种不同的法律解释体制更好地实现衔接与结合[9];在释法的方法方面,认为要善意理解和认同对方的解释方法,管控好彼此差异,依据《基本法》的实施情况不断调整各自的解释方法,从而找到双方的共同点,减少误判,化解引释法方法不同产生的争议[10];在释法的主观认识方面,强调要秉承理解尊重、相互交流的理念,逐渐形成相关问题认识的共识[8]。
(一)香港政党政治发展的空间与可能向度
在香港现实的政治中,政党政治到底是怎样的一种状况,如何做到化解争议,因势而为,推动其向良性发展,这既是落实“一国两制”政策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香港政党政治是香港社会精英对回归进行回应的结果。香港回归后,尽管《基本法》没有对政党问题给予具体规定,但是其政治倾向日益显现。有学者分析了它存在与发展的可能性,认为中央政府对香港发展民主政治的支持和高度自由、多元的社会特征为其提供了理论空间,《基本法》对立法会选举、区议会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的制度安排为其提供了制度平台,相当广泛且成熟的行业组织和较有理性精神的香港市民为其提供了社会空间。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发展空间都是以“一国两制”基本政策为前提,不能突破其所包含的限度。在空间与限度的基础上,如何引导香港政党政治朝良性方向发展,以更好地推进特区政府的有效治理[11],有学者认为可以在国际比较的视野下,组建“联合政府”,增强特区政府的“政党性”,改变当前“分离政府”的状况,并且将影响力较大的政党领袖通过委任制吸纳到政府来任职。与其同时,要通过政制改革提高行政长官的地位,以免受到过多掣肘。可尝试设立副行政长官开展政府的具体工作,代替行政长官向立法会负责。副行政长官应从立法会中最大政党中选择,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任命[12]。这样不仅能提高行政长官的超脱地位,而且还能满足政党对政权的要求,有助于协调立法会与政府的关系。应该说,上述学者们的思考廓清了香港政党政治的基本方面,为解决香港行政主导政制弱化问题提供了可能性的思路。
(二)“双普选”对香港政治发展的影响与应对
行政长官普选和立法会普选(“双普选”),是“一国两制”实践中新的重大课题,它的实施必将对香港的政治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从宏观层面上来说,有学者认为,行政长官普选可能会逐渐带来罢免行政长官制度的增设、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机制的改变及其政党身份的取消等新挑战,立法会普选可能会导致分组计票机制的消失、功能组织制度的终结等新变化,而且“双普选”还可能会对行政与立法的关系、政党政治的发展、港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和能力等产生系列影响。为更好地应对新挑战与新变化,确保“双普选”的顺利开展,学者认为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政党法、国家安全法等相关立法,注重运用法治手段处理问题和协调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的关系[13]。从微观层面来说,实施“双普选”引起的某些重要机制和功能的变化、争议也是学术界关注的领域之一。有学者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香港立法会普选是否保留功能组别问题进行了考察,从符合《基本法》的原则、不存在违反《人权公约》问题和为社会各方所接受的可能性方面明确了功能组别保留的法理依据,并提出“先界别提名后普选”与“界别直接普选”两种优化功能组别的普选方案[14]。尽管这两种方案难免存有不同意见,但对保留与优化功能组别普选提供了一种可能选择。对行政长官普选提名机制是否具有把关功能的争论,学者认为解决争议的关键在于严格按照基本法规定办事,提名机制具有把关功能,确保了候选人不站在宪制的对立面和获得民意的支持,而具有可行性的模式中,“当选者得票需过半”和“得票多者当选”可性行较高[15]。不可否认,这些争论和建设性的思考为“双普选”的推进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借鉴。
(一)“一国两制”下香港经济发展的历史考察
香港在回归祖国之后,经济呈现出了怎么样的发展轨迹,自身又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化解?对此学术界进行了梳理和思考。通过实证和学理分析,普遍认为尽管香港经济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非典疫情、禽流感、全球金融海啸等系列外部冲击,但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整体上表现出向上的态势,依然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和较高的国际金融地位。有学者依据相关数据指出“1997~2015年,香港区内GDP由13731亿港元增加到 24025亿港元,年均增长3.2%,总体保持了一个较高的发展水平”。居安思危,香港经济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也积累和形成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审视之,学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香港产业结构升级问题。长期以来,香港经济的发展过度依赖于金融、物流和房地产等传统服务业,香港生产服务业在其工业企业向内地转移后缺乏实体经济基础,高技术、高增值服务业发展动力不足。二是房产价格过高引发的经济和民生问题。香港高楼价、高租金和居民住房生活成本的不断上升,不仅加剧了贫富分化,而且日益超出经济范畴成为一个广泛关注的民生问题[16]。三是香港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问题[17]。香港当局“积极不干预”的政策传统同转型发展中需要其“有所作为”的矛盾,等等。基于香港经济发展的诸多问题,如何加以解决,为其可持续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新动力,学者也进行了思考,概括地来说,认为应推动产业结构由传统服务业为主向高增值和知识经济转型;解决住房生活成本高等民生问题,使民众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保持和充分发挥香港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优势下,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要有所作为;依托 “一带一路”,推动支柱产业转型升级;等等。
(二)香港与内地经济的互动发展与未来路向
自20世纪80年代初香港与内地开启经济合作以来,两者形成了互动发展的格局,不仅为香港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而且也为内地整体与区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学界认为,这种互动发展的经济合作具有三个特征:垂直性,即由制造业到服务业,香港与内地具有“前店后厂”的合作模式;自发性,即两地的合作是一个典型的市场过程,市场是主体力量;有效性,即两地的分工与合作大幅度提高了各自的福利与效益。近年来,以CEPA的签署为契机,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合作发展又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前景,对此,有学者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梳理,认为具体包括产业转移带来的合作机遇、企业转型带来的合作机遇、环保与节能产业发展带来的合作机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带来的合作机遇以及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带来的合作机遇,等等[18]。基于两地经济发展的特征及重要机遇,如何推进其合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学者也进行了深入思考,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香港与内地经济关系的未来形态是制度性整合,要通过建立两地一体化的管理机构和组织,加强现有的协调机制;对于双方不利的规定与规章应加以修订;推动产业间、行业间一体化机制的构建,促进产业发展的规范化、标准的趋同化[19]。还有学者认为应建立经济合作的新机制、扶持和引导港资企业转型、加强对相关产业转移的引导、加强内地制造业和香港服务业的互动发展等等[18]。总之,香港与内地经济的互动发展,需要两地创造更多的平台,引导经济合作向纵深发展。
(一)香港国民教育推进国家认同困境
香港回归以来,政治、经济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但在思想上港人却没有完全实现“人心回归”,特别是“97一代”青年人在文化和思想意识层面与内地尚存有沟壑。为填补沟壑,增进港人的身份认同、文化认同和国家认同,特区政府开始稳渐地推行国民教育,但是却遇到了“反德育和国民教育”等种种负面声音。对其原因的分析,学术界一方面着力于从历史角度考察,认为在香港殖民历史的过程中,英殖民者将“自我”与“他我”的殖民逻辑渗透到香港,并逐渐通过文化教育和系列改革将包括香港人在内的中国人建构为“他者”,以此确立香港人臣服于西方话语霸权的“伪主体”意识,即被西化的本土意识。九七香港回归后,中英虽顺利完成了主权的交接,殖民者撤离,但是,西方的意识形态仍然在后殖民主义时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港人,加之许多港人对中央政府接管香港之未来发展的担忧和焦虑等因素,进一步强化了香港本土意识,使部分港人丧失了“中国人”的身份认同[20]。正是这种深层次的殖民主义文化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港人国民教育推进和国家认同困境的内因。另一方面,学者们也着力于从现实角度分析,认为首先是制度层面上“悬置的国家”与“自主的特区”的设计造成了国民教育的低效。在“一国两制”下,中央政府虽然拥有了对香港的主权和治权,但基本上是采取宽松的政策,让香港特区管理香港内部事务。具体到国民教育方面,中央通过监督权向特区进行建议,然而港区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作为管治者权威不够,无法有效推动国民教育。其次,香港特区政府为加强中国认同的政治含义,实施政治认同教育,带给港人的仅是一些符号性的认识,并且,“两制”条件下空间流动的不足导致港人无法更多地获得对于大陆的感性体验和深刻认知[21]。这些因素构成了国民教育推进和国家认同困境的外因。
(二)香港国民教育推进国家认同路径
如何通过有效地开展国民教育等方式让港人实现由“香港人”到“中国人”的身份转换,逐渐祛除香港殖民文化的影响,建立起港人对“一国”的心理认同,是香港真正回归的关键点,也是人们不断思考的重要问题,对此学术界提出了一些可能性之道。学者认为,第一,应尊重内地与香港的不同文化传统与价值观念,以及香港本身所形成的独特爱国情怀或国家认同观念,运用适合香港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在以“认识中国文明”为主题的大视野下来推进国民教育活动;必须尊重香港自由、民主、法治等现代核心价值,不能将大陆的“爱国主义”与香港的“自由平等”对立起来。在具体开展国民教育的过程中,应改革那些与香港实际不符的观念和素材,避免用 “硬销”的话语方式强加于新一代的香港人[22]。第二,应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创造更多的交流机会。中央和特区两地政府应在“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相关要求下,通过系列方式让港民参与到国事中来,建立起真正的主体意识,实现由香港居民身份向中国公民身份意识的转变。比如,允许港人自愿服兵役、设立两岸青少年交流培训基地等,都将会有利于两岸人民间的沟通与认知,其实质也是一种隐性的国民教育[20]。第三,应借鉴他国国民教育的基本经验,比如可以参照和学习新加坡公民教育的方法,发挥社会力量的功用,对香港国民教育的界定以及有争议的内容进行广泛的社会讨论,让香港民众逐渐认识到其不是政治宣化[23]。
通过对1997~2017二十年来学术界关于香港“一国两制”问题研究主要方面的回观、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到关于香港“一国两制”问题的研究所取得的系列重要成果。但同时,也要正视已有的研究在研究内容、方法、视角等方面尚有不足与缺陷,有进一步拓展和深化研究的空间。
首先,从研究的视角来看,各个学科对香港“一国两制”问题的研究基本上是一个彼此分离的状态,缺乏互动与融合,缺乏不同学科的对话,而这样的研究范式很难做到对每一个重大问题进行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比如,关于“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基本法》的研究不仅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而且与经济、政治、历史、社会等方方面面都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若只是囿于法律的维度,不可能对其有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因而从不同学科领域就香港《基本法》开展关联性、整体性地考察与探究,对于消除认识差异、推进基本法的更好实施意义重大。再比如,关于香港国民教育与“一国”的认同问题研究,主要是拷问港民特别是年轻一代人如何形成了对国家认同的困境,寻找如何实现身份的转化以及内心真正回归之道。而这些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中西方文化、传统与现代文化、商业与非商业文化的因素,甚至是制度环境上的差异,如果单从一个方面进行分析,很难抓住问题的实质并有所突破。另外,关于香港政治发展、经济发展问题也是如此。在“一国两制”的空间下,其不再是简单的经济、政治领域的问题,而是与各个学科相互交融的多学科重大课题。因此,未来研究的努力方向应该是在各自研究的基础上,例如对于香港《基本法》、港人的“一国”认同涉及多学科的综合性问题进行整体把握,吸纳其他学科的加入,不断建立和完善跨学科研究香港“一国两制”问题的协同平台,培养综合性人才,从纵向和横向双重维度对其基本问题全面而深入地探究,为进一步解决问题,推动香港“一国两制”的实施提供学理支撑。
其次,从研究的内容来看,学界更多地侧重于香港“一国两制”基本问题的考察和探讨,而对于其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制度未来发展的研究都比较薄弱。例如学界对于近20年来香港“一国两制”的实践经验,包括思想认识误区、工作偏差等研究不足,除了齐鹏飞教授2016年出版的《“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的成功实践及其历史经验研究》[24]一书外,尚无发现其他专门论著对其系统的论述。而事实上,在香港“一国两制”实践的近20年间,“香港模式”渐已成型、成熟,对其历史发展经验进行全面、深入地梳理和总结,有助于破解新形势下在香港地区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治国理政新课题,而且对台湾问题的解决也将提供思考和借鉴。另外,学界研究也多集中在历史和现实层面的问题,而就香港“一国两制”未来发展路向这一香港社会非常关注的前瞻性问题探讨不够,除了林峰教授发表的 《2047年后的香港:“一国两制”还是“一国一制”? 》[25]一文外,尚无发现其他论著,而且该文也仅是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初步分析,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中国对香港的方针和政策五十年不变,那么再过三十年,香港“一国两制”将何去何从?若继续存在,能否创造出一种理论支撑?这不仅关系着政策的持续,也关系着人心的稳定,是今后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因此,今后在坚持问题意识导向的同时,应该加强经验研究,以凸显前沿意识和学术探索性。
再次,从研究的方法来看,学界对香港“一国两制”研究多侧重于问题引发的相关文本和理论的规范性分析,实证性分析不足。例如在已有的研究中,特别是对于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政制发展相关问题的研究,多数情况下是围绕着某一条或某一规定而产生的系列学术争论和理论增长点展开的,没能跳出文本,从实证研究的范式进行考察和分析。从实证研究的范式来透视香港“一国两制”问题研究的现有状况,最起码有两个方面有待深入和拓展:一是要控握“一国两制”背后的理念和法理依据是什么?二是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增加比较规范的定量分析。也就是说,今后在深化规范性研究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实证研究,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对香港“一国两制”问题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比较客观而全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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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莎】
Retrospect and Prospect of the Researches on“One Country,Two Systems”in Hong Kong from 1997 to 2017
GUO Yong-hu;YAN Li-guang
(College of Marxism,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Jilin,130012)
In recent twenty years,researches conducted by Chinese academics on the policy of“one country, two systems”in Hong Kong have been revolving around the issues like Hong Kong’s Basic Law and “one country, two systems”,Hong Kong’s political development and “one country,two systems”,Hong Kong’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one country,two systems”,and Hong Kong’s national education and national identity.Further researches should focus on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firstly,we should enhance interdisciplinary?dialogue,seek to conduct collaborative studies and get a global picture of the interdisciplinary issues like Hong Kong’s Basic Law; secondly,we should be problem-oriented,and at the same time summarize Hong Kong’s experience in implementing the policy of“one country,two systems”,make an inquiry of the development path of Hong Kong’s“one country,two systems”policy to highlight the frontier consciousness and exploratory nature of the academic researches;thirdly,we should integrate normative and empirical researches to study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Hong Kong’s“one country,two systems”policy in a more objective and comprehensive way.
1997-2017;Hong Kong;“one country,two systems”
D 676.58
A
1000-260X(2017)04-0031-06
2017-03-12
郭永虎,历史学博士,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共党史研究;闫立光,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共党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