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有没有实现分套注销呢?
做法错误吧,应该是变更登记。
办了预售后如果出售的话有没有分套注销,还是只是要求抵押权人出具相关同意销售的意见?
我们从房屋登记时候开始,在建工程抵押就一直按套登记的。
我们都走变更登记,没有部分注销的业务。
我们采取的减少抵押物和增加抵押物调整。
这种调整就是抵押变更啊。
变更是否收回原证书?是否重新发证明?
我们是一套一套解,初始登记时,变更转房产抵押同时办理。
你们怎么增加,是不是随着楼层不断建成增加抵押物,那每次需要不断变更楼盘表吗?
我们是重新发证,樓盘表一次建成。
那一套一套解的话抵押范围就不断减少,对吧?
对。
经抵押权人同意,能否在不注销抵押权的基础上直接办转移登记?
我认为是可以的。
抵押范围在不断调整,假如一套或者几套要出售,是先注销抵押登记,然后加入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是让抵押人先还款一部分?
纠正一下,可以买卖,处分是处分,登记是登记,所以登记要变更出那一套。但是现在卖出的依然存在抵押登记。
可以纳入网签,但不能办理登记。
抵押权人同意以什么样的格式体现出来?这个同意是登记的收件范围?
交易管理要审查,所以2014版合同有这个附件。登记上来说权利不能冲突。因为规范里有这一条(9.3.4)。法理上讲,只要三方合意登记也没问题吧。
即使三方同意也会产生很多后续问题吧。
债权和物权在这里是分离的。我认为只要能排出债权转让的善意和后续转移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就ok了。
对的,一个是《担保法》的要求,一个是《物权法》的要求。
预售状态下一套或几套一个注销申请表,在楼盘表上办解押登记。初始登记转正式房产抵押后,不能分套解,必须一次性解除抵押。
可是如果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没有注销的话,也会影响办理首次登记吧?
不会影响的,合法建造的房屋本来就属于它的建造者。首次登记是一个权利公示,不是权利生效的要件。
其实这个银行也吐槽过,说看着自己的抵押物不断减少,不让出售不合适,出售了还款不及时他们也损失。
所以项目贷款银行应该搞好资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