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其涵
[摘 要]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以来,对中国、东盟双方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有重大意义,东盟众成员国的地理位置决定了中国与东盟的贸易对促进我国对外开放与西南部发展有现实意义,从而决定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在经济、政治上对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文章在总结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现有的争端解决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贸易摩擦;争端解决;机制完善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7021
1 引 言
从政治上来看,东盟成员国与我国西南部领土、东南部沿海相连,并且拥有通向欧非国家的海上生命线——马六甲海峡。因此,发展自由贸易对带动我国西南、东南边疆发展与和平稳定,促进可持续经济发展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而从经济水平上来看,由于我国与东盟的各个成员国都属于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基本相同。东盟地区为外向型经济国家,对世界市场依附性很强,与此同时,中国西南部地区的发展与对外开放也尤其重要,所以,发展与东盟的友好贸易关系有助于维持亚洲地区经济局势的稳定,对形成自己独特的优势、资源互补,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所以,建立健全争端解决机制对保证中国与东盟的贸易正常化非常重要,我们应该以自身特点为依托,积极借鉴其他贸易区的成功经验,形成具有独特优势的解决机制。
2 中国与东盟贸易摩擦现状
长期以来,中国与东盟的进出口贸易额都是呈线性增长趋势,除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有所下降以外,自2002年订立《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中国对东盟的出口贸易额增速逐渐增加并且远远大于进口增速,且贸易额逐年上升。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出口导向型贸易政策,与东盟的贸易合作进入新的阶段。其中中国与马来西亚一直处于贸易逆差地位,马来西亚自然资源丰富,是东盟国家中中国最大的进口市场。新加坡则有中国可以依赖的技术,双方贸易额相差无几。总体而言,双边贸易额增长迅速,进出口量不断增加,市场分布广泛,关系密切而稳定是中国与东盟贸易关系的不可忽视的特点。
想要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合作伙伴关系,排除贸易保护的干扰是有必要的,贸易救济措施是贸易摩擦的主要表现形式。
3 贸易摩擦的理论依据
当国家推行过多贸易保护措施时,世界范围内的贸易摩擦将会频繁爆发,伴随着贸易摩擦的频繁发生,对于相关的理论依据的讨论也会比较活跃。其中尤以重商主义、超贸易保护理论、新贸易保护理论等贸易保护理论最为突出。
倡导出口而反对进口,用以增加货币积累量,这都是在信息不完全情况下利己行为的一种体现。贸易保护政策实施关稅、配额、许可证等措施,规避多边贸易的约束,保护本国就业。新贸易主义下的保护措施、反倾销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更加隐蔽,范围更加广泛。其中,中国对东盟的贸易保护措施以反倾销为主,东盟则以反倾销和贸易保障为主。
4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出台是对于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文化和法律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有的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争端解决方式的总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对促进中国—东盟之间的贸易关系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41 优点
(1)适用范围广泛。根据该协议的规定,中国与东盟的各个成员国,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环境等方面产生的各种争端,都可以适用该协议办理。这对于提高争端解决效率与各个解决程序之间的协调具有积极意义。
(2)解决方法多样性。其中包含了自愿性条约争端解决方式与具有强制力的争端解决方法,具体有磋商、调解、调停与仲裁等方法,多样化的争端解决方式使得争端能够更加迅速地解决。
(3)选择方式的排他性。由于成员国可能同时加入多个条约而且解决方法不尽相同,所以有可能产生抵触。该协议规定了不妨碍争端方根据其他条约的规定争取权利的可能性,但是若该协定下其他条约解决程序已启动,则应该排除其他争端对该争端的影响,确保了该条约权威性。
(4)协商机制前置。因为协商方式最为省力,所以双方当事人必须经过协商才能请求成立仲裁法庭。
42 缺点
(1)仲裁庭设置缺陷。想要保证争端及时解决,就要有一个非临时性的争端解决机构来保证争端顺利解决。这就要设置常设仲裁庭,仲裁员应来自各个不同领域的人才来确保公信力,有助于更加公平地裁决,有效提高效率。但是该协议没有规定如何选出仲裁庭主席,也没有规定仲裁主席选择的最后期限,这将会导致仲裁庭成立时间的拖延。而且表决时加入第三方制度有可能会产生裁决不当的情况,仲裁员各自代表的利益集团互不谦让导致最终无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2)表决机制不完善。根据该协议第8条规定,仲裁庭裁决的作出是经过仲裁员一致认可的。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的裁决有不同意见时,能够按照多数人的看法作出裁决。但是因为此协议中加入了第三方制度,那么当仲裁庭无法就争端作出裁决时,就会产生裁决不能的情况。
(3)缺乏上诉机制。根据该协议的规定,在CAFTA争端机制中,仲裁具有最终效力。但是因为在仲裁裁决出来之前的各个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现象,如在仲裁庭组建成立之时,由于仲裁庭人员的挑选不适当而导致其所作出的裁决不合理;或者仲裁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了越权的裁决等。但是因为CAFTA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裁决是终局的,所以即使出现不公正的裁决,也没有解决方案。
5 建议改善措施
(1)需要设置一个非临时性的争端解决机构,用来保障争端的顺利解决,提升裁决的公信力。仲裁庭所选取的仲裁员也应来自各个不同领域。因为常设仲裁庭有较高的稳定性,仲裁专家也相对长久固定,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可以类比处理提高效率,所作的裁决也将更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2)对于仲裁主席的选定方法,个人认为,仲裁庭主席应请求国际法院院长指定,如果院长为某争端方公民,则由副院长或其他非争端方国民的次级别官员来指定。
(3)国家之间可以通过谈判、磋商来完善仲裁制度,设计鼓励兼容的经济机制,从非制度性合作走向制度性合作,实现贸易共赢。在贸易摩擦发生前,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完善贸易政策与制度,防患于未然;也可以通过加强政治、文化交流为两国贸易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出口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4)政府可以通过对企业进行监督,防止企业通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扩大市场份额,从而引发贸易摩擦。当贸易摩擦发生时,政府可以积极干预,加强与贸易伙伴的双边对话,尽量减少贸易摩擦的损失。在贸易摩擦发生后,政府与企业积极吸取经验教训,减少同行业同种产品再次遭受国家贸易救济调查的可能。中国必须通过积极谈判等方式完善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自身经济利益。
6 结 论
我国在发展的路上还有很长一段要走,中国和东盟之间的双边贸易关系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双方在结构方面互补互利,具有巨大潜力。因此,中国应从整体局势着眼,主动磋商,調整贸易政策,创建适合自己的贸易机制,推动贸易和平稳定增长,占据贸易主导地位。中国应该加强对外开放,由重视对外贸易的数量到重视对外贸易的质量,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东盟国家也应减少贸易保护措施,努力改善争端机制的发展,促进自由贸易,增强贸易积极性,为创造良好贸易环境作出努力。通过以上建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才能更好地解决争端,实现贸易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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