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永哲
文化产业与非遗生产性保护是当前繁荣发展的文化的两个热点和焦点话题,二者的结合成为当下敏感且又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即是把保护非遗的具体方法放在文化产业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探索适合鞍山文化产业发展及非遗保护传承的新模式,将非遗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生产力,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鞍山非遗保护传承为文化产业发展服务,文化产业又为鞍山非遗保护传承助力。
一、文化产业与生产性保护
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将文化与工业化紧密结合,强调的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文化产品和提供经营性服务,追逐經济效益是其最主要的动力和目的。
生产性保护不能简单等同于工业化生产,非遗生产性保护是力求在不违背手工生产规律和自身运作方式、不扭曲其自然衍变趋势的前提下,将传统手工技艺导入当代社会生活及产业体系中,使之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活动中得到积极保护。生产性保护主要运用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领域。
文化产业为非遗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就目前而言,发展文化产业离不开非遗项目,特别是适合采取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将促进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但其前提是要在不违背生产性保护的条件下进行,利用不当将会扭曲其文化内涵与精神品位,甚至会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因此,处理好文化产业发展与生产性保护的关系至关重要。目前,鞍山适合生产性保护的非遗共有26项,包括有岫岩玉雕、岫岩满族民间刺绣、岫岩剪纸、岫岩农民画、回族剪纸、海城陶瓷工艺、岫岩满族面活制作、岫岩满族核雕、邓氏多层剪纸、海城牛庄馅饼制作技艺、台安火勺制作工艺、小码头干豆腐制作工艺、牛庄大曲传统酿造技艺、马家清真肉饼制作工艺、甘泉白酒制作工艺、信利熏腊制品制作工艺、台安家酱制作技艺、高氏陶瓷制作技艺、鞍山老窖传统酿酒技艺、鞍山朝鲜族泡菜制作技艺、海城苏氏正骨、汤岗子理疗按摩、蒋大夫皮肤病治疗技艺。这些项目都是发展鞍山文化产业的重要资源,但关键在于如何在遗产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中寻找突破,使二者互相促进。
二、鞍山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必要性
非遗生产性保护是现阶段非遗保护传承的必然选择。生产性保护的必要性体现在保护此类项目的价值和意义中。生产性保护有利于增强非遗自身活力,推动非遗保护更紧密地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利于提高非遗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培养更多后继人才,为非遗保护奠定持久、深厚的基础;有利于继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促进非遗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非遗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意义深刻地阐释了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必要性。
另外,必要性还体现在实现自身造血机能的需要,是发展文化产业的必然要求。非遗保护面临的现实经费问题决定了生产性保护成为一种必要趋势。如果单纯地依靠政府财政投入这种“输血式”的保护方式,不大可能实现非遗的合理利用及可持续发展。因此,通过生产性保护,变“输血”为自身“造血”是一种必然选择。
三、文化产业视域下鞍山非遗生产性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在文化产业视域下,科学合理、有效地开展非遗生产性保护必将对鞍山非遗保护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起到积极的不可低估的作用。但非遗生产性保护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关注手工制作环节、坚守手工特色底线
非遗的历史产生以手工生产方式为现实基础,其当代存续乃至发展同样也无法脱离这一基础。非遗传统的生产方式、工艺流程及核心技艺正是体现了非遗的手工生产特色。因此可以说,生产性保护一定要关注手工制作环节,坚守手工特色的底线,避免“遗产化”。但是,守住底线并不意味着舍弃创新,而是要在坚守手工制作底线的前提下,引入现代的、与时俱进的设计理念,提高自身的品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手工艺的生产工作得到了改进和提高,但不管其生产率如何提高,其作品的最终完成仍离不开手工技艺。比如,岫岩玉雕的雕刻工具较比以前有了较大改进,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无论其工具如何改进,其表达手工技艺本质的方式依然是手的创造。但比如剪纸、刺绣、皮影制作等,有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采取了工业化批量生产的方式,虽然产品同样精致美观,跟手工制作出的没有什么区别,但它存在的本质意义却已完全不同。所以,传统手工技艺一定不能丢掉手工制作这个核心环节。
(二)警惕破坏性保护、过度性开发
非遗生产性保护具有两面性,要把握好“度”的问题。生产性保护只适用于一部分非遗项目,并不是全部,更不能成为所有非遗项目进行市场化、产业化的护身符。
大多非遗项目都是农业文明的产物,是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而非单纯为了满足他需,因此商业化程度较低。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兴起,一些拥有独特技艺、思想开通,有市场意识的项目传承人开始认识到这些传统的东西可以创造效益,导致许多非遗项目产品进入市场,并产生了一定的、可观的经济效益。目前,在市场经济和拜金主义的影响下,一些地区的剪纸、刺绣等非遗项目脱离了原有的传统韵味,进行市场化的批量生产,导致产品单一粗劣,缺少生活气息。如有的剪纸名为‘剪纸,实为成批的‘刻纸,失去了手工的韵味和灵魂,有名无实,其价值大大降低。这实质上已经不是我们要保护的非遗,而只能说是非遗的仿品或衍生品。非遗项目应适度开发,过度开发只能导致工业化代替手工生产,使传统手工技艺丧失手工的特色及生存的土壤,最终造成对非遗的破坏。
(三)切忌“泛产业化”
非遗领域的产业化是指非遗项目产品、作品的产业化。非遗或是一种文化表现形式,或是某种传统手工艺的制作技艺,或是一种文化活动,或是产品、作品生产制作的工艺流程,它本身不是产品、作品,因此不能开发成产业,只有产品、作品才具备产业开发的条件。所以,要明确地认识产业化问题。这里所指的产业化是指为非遗生产性保护所生产制作的产品、作品的产业化。文化产业也只能是围绕作品发展产业。
对于非遗项目来说,产业化是一种保护方式,但前提是保护,不是开发。因此一定要避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加区别地、盲目地、一窝蜂地走泛产业化的道路。鞍山地区非遗项目的产业化保护是目前需要深入探索的课题,做好了必将会促进鞍山非遗保护与文化产业齐头并进,实现双赢,带动鞍山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但一定要切忌“泛产业化”。
四、文化产业视域下鞍山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思路与对策
鞍山地区适宜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共26项,占全市市级以上项目的46%,这些都是鞍山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因此,生产性保护的成败与否直接关系到鞍山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及城市的文化建设能否协调发展。
(一)深入调研,加强政府引导与政策支持
鞍山非遗生产性保护应针对具体的适合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自身所具有的传承特点、传承人的生存状态、技艺资源、生产流通过程等方面进行调研,调查出哪些是处于濒危、传承困难的项目,哪些是具有市场潜力的项目,哪些是目前效益较好的项目,哪些是取得显著成绩的项目,哪些是在保护中过度开发、遭到破坏的项目。分类调研,针对不同项目目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生产性保护方法,加强引导,才能使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鞍山地区生产性保护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及本地区具体情况,积极探索并制定出相关的扶持政策。各市、县(区)也应该制定针对本级项目的相关扶持政策,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促进非遗生产性保护及相关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健全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对非遗生产性保护在税收上实行减免或優惠,促进鞍山非遗资源转化为相关的产品和生产力,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为非遗的生产性保护营造环境、创设条件和提供服务。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保障传习活动开展
非遗保护实质上是保护传承人活态的技艺传承。技艺的传承离不开特定的环境及基础的设施,特别是对于生产性保护来说,基础设施建设更显得尤为重要。基础设施是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依托。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开展展览、传承等活动,是促进非遗保护特别是生产性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途径。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非遗保护的各项投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合理布局。非遗每个项目的生存状况、自身特点及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对保护传承的基础设施要求存在差异,对保护利用设施的空间布局也有不同要求。因此,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应建立在对具体项目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地进行规划布局,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非遗生产性保护基础设施,为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手工技艺产品的生产提供必要的生产、展示和传习场所。另外,政府应给予一定政策鼓励,开展非遗生产性保护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课根据自身条件建设非遗展示馆(室)和传习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生产性保护设施建设。基础设施的建设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设施的管理与使用。基础设施建设是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必要载体,非遗的基础设施管理与使用应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为主体。
(三)健全传承机制,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目前,非遗传承面临的人才流失、后继乏人等现实问题及非遗自身的传承规律和特点都决定了非遗保护特别是生产性保护一定要建立健全传承机制,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鞍山非遗生产性保护要想取得显著成果,必须健全传承机制,强化传承人队伍建设。要严格把关、慎重对待各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等工作,建设老、中、青相结合的传承人队伍梯队;完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四级传承人的管理相关工作,明确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形成“金字塔”式的传承人队伍模式;采取必要措施,培养懂专业、会管理、能运作的高素质专业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经理人、企业家;通过政府引导、社会民间团体组织参与,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为其传承的技艺、产品经营等创造良好的环境,不断提高全市非遗传承人的素质,使更多的项目传承人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带头人和中坚力量,促进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
(四)依法保护,尊重知识产权
非遗保护工作已经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遗依法保护重点热议的问题。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权保护、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保护等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非遗生产性保护需要在实践中依法保护,加强对非遗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去执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医药条例》等都应该成为非遗生产性保护所遵循的重要行政法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立法层面上肯定了知识产权制度这种司法制度保护对非遗保护的必要性。
非遗的知识产权除了少数具有明确的权利人外,大多数还不明确,即使是已经确立的传承人,许多也仅仅是某一非遗的代表而已,并不能代表他就是真正的权利人即所有权人。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理念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出,出现问题在所难免。我们要客观地认识现阶段出现的产权之争等现象,可以认为这些问题是因非遗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相对不健全而引发的必然现象。相信,随着相关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这些问题也必然会得以解决。
鞍山非遗生产性保护应努力实现依法保护,探索对具体类别、具体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及加大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为鞍山非遗生产性保护提供良好的制度及社会环境。
(鞍山市艺术创作研究所)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鞍山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