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许云芬
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弘扬法治精神是依法治国的思想的重要体现,而作为法治宣传重要渠道之一的媒体承担着宣传的重任。但是,在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应用下,新媒体推动着传统媒体的变革,其作为宣传平台已显得非常活跃。为此,利用新媒体为法治宣传平台进行宣传时,应该强化对其运营体系的了解,并构建出适合新媒体的法治传播环境,以强化其传播效果及信息的可靠性。本文对新媒体在法治宣传中的应用进行多维度分析,并审视其宣传法治的优势,以充分发挥其在法治宣传中的积极作用。
相关资料显示[1],当前我国网络普及率已将近55%,网民数量已超过8亿,明显超过亚洲乃至全球平均水平。同时,我国新增网民数量也居世界前列,特别是移动网民数量,增长速度更是惊人,其规模已超过7亿,使用手机上网的群体不断攀升。
以网络及智能手机为平台的微信、微博及论坛、社交平台等新媒体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新媒体的受众虽广,但其素质差异性较大,难以辨别信息真假,容易被虚假或造谣类信息蒙骗。新媒体以其开放性和自由性的特点形成一定舆论氛围后,则难以把控公众情绪,一旦失控就会对特殊案件或依法审判等带来严重影响,比如会以道德标准对特殊案件进行预先评判,进而威胁到司法的公正性。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法院未审案件的报道不得以个人或机构的名称称犯罪嫌疑人是罪犯,但在实际操作中,新媒体常对于审查起诉、侦查中级审理阶段的相关案件进行预定报道,这种报道明显早于司法程序,有时将嫌疑人直接称作罪犯,进而给民众情绪带来误导,也触犯了法律。
有些新媒体为了赚取点击率和关注度,对于民众关注的社会及热点问题进行引导性报道,描述缺乏客观性,进而触发公众情绪。当然,这种行为就是故意炒作甚至造谣、传谣,这种非真实的信息可能会侵犯犯罪嫌疑的人格权,进而违反法律。此外,也有一些媒体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够中立和客观,报道的言辞及观点体现的思考方向也出现偏颇,甚至间接充当当事人的发言者。这种有失公平的信息不但误导受众,而且这种不正确的舆论会威胁到司法公正。
许多案件的处理,道德依据与司法公正间仍会存在极大的冲突。新媒体因其受众广及信息传播不够规范、以关注度和流量为目标的特点常从道德角度对案件进行大肆渲染,引导受众以情感为问题的思考角度,并非对整个案件经过进行公正讲述,这会使受众站在道德及人情的角度去思考案件,对案件公正判决存在一定的干扰。然而,这些问题却是法治化过程中必须克服及正视的难点。
微信、移动终端APP、客户端及微博等新媒体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应用下得到高速发展和应用。以其交互性、多元性的特征吸引看大量受众,一跃成为舆论传导和传播信息的重要平台[2]。而依法治国就必须进行法治宣传,使此观念深入人心。在此宣传中,新媒体能够打破宣传的地域及时空限制,迅速地将信息传播给受众。受众在接收到信息时也能够迅速地将此信息或将自己的观点及态度传播出去。对法治来说,快速、便捷及时地传播法律信息及司法活动事件显得非常容易,能够轻松地将法治信息发送给受众,进而起到宣传的效果。同时,新媒体传播案件信息也具有一定的教育和指引作用。比如通过案件来传播法律,利用新媒体进行联系报道,不但能够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还能以引导民众树立合法观念及行为准则。此外,新媒体还是监督的重要工具。新媒体之所以能够吸引受众,是因为其具有较强的舆论自由性。不但监督司法执法并使其透明化,还能宣传依法治国的国策。当然,在法律文化传承方面新媒体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也是传媒的基本特性。当前受众喜欢从新媒体中获取各种文化信息,如果法治宣传报道能够寻着此宣传脉络,将法律文化及法治观念传播出去,以此来推广法律文化将会收到良好的效果。通常情况下,受众认为法律离自己很远,而新媒体以其便捷的传播速度等特点拉近了法律同受众的距离,能够成为受众同法律接触的桥梁,同受众进行互动,以此满足受众各种法律服务的需求。
新媒体背景下,受众获取信息的习惯转变极大,信息传播的方式也发生极大变化,且呈现扁平化及碎片化的特点。微博、微信等平台传播信息时没有规则限制,界面也无尺寸规格限制,不管是短视频、图片还是文字,都能以生动形象和简单明了的形式向受众传播,受众能够在极短时间内获取相关信息。当然,法治宣传以严谨著称,宣传法治时应将生动性、形象性和严谨性相结合,以强化法治宣传都受众的吸引力。为此,需要完善新媒体互动功能,利用微信、网站、移动APP等互动功能及强化法律咨询版块等技术手段不断丰富互动功能。同时,应征集社会法治宣传作品,开展相应的评比、微访谈、构建微信群、粉丝群等来强化法治宣传互动,使其由政府主导转向社会参与。当然,还应建立专业的维护管理体系,建立新媒体应用及维护管理机制,比如构建每日更新机制以确保信息的时效性,构建信息管理机制以及时采集制定、审核及更新信息,确保其发布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1]林燕.新媒体时代下的法治宣传——以净化媒体法制宣传环境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7(02):160-161.
[2]郑碧爽.新媒体时代法治宣传创新研究[J].未来与发展,2016,40(10):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