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纳化工:南京人保让投保人心寒

2017-03-30 16:16萧琉陈新伟
市场观察 2016年8期
关键词:续保赔款德纳

萧琉 陈新伟

近日,德纳(南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纳化工)联系到记者,欲为自己的投保理赔讨个说法。距离德纳化工2015年6月12日发生事故已过去一年有余,但至今未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人保)一分钱的保险理赔金。并且南京人保坚决不履行合同的额外付费条款——“预付赔款条款”,拒绝德纳化工提出的预付50%的赔款用于帮助公司走出困境的要求。

在今年举办的2016中国保险业发展年会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项俊波发言指出:“绝不让不想真心做保险,只想浑水摸鱼的有可乘之机。部分保险公司偏离了保险的轨道,企图把保险公司当成单一的股东融资平台,与中小股东和广大消费者对立。”现如今保险已走进千家万户,实实在在的关系着百姓的衣食住行。从项俊波的发言中可以看出,保险行业的种种行业乱象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普通老百姓的关注焦点。

投保容易理赔难,保险索赔让公司身心俱疲

8月19日记者来到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内的德纳化工,就德纳化工“6.12”爆炸事故的投保理赔情况进行采访了解。

见到记者,德纳化工年近70的秦怡生董事长声音都有些发颤,“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故我们德纳都咬着牙挺过来了,没想到后续的保险理赔却让公司身心俱疲。企业投保不就是为了应对发生不测吗?但真正需要保险公司伸出援手的时候,遭到的却是冷漠和刁难。保险,保险,到底是保的谁的险啊?”

据了解,德纳化工于2015年6月12日发生意外燃爆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南京市安监局出具的“6.12”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此次事故性质为一起因空气进入环氧乙烷计量罐达到临界量遇静电引发化学爆炸而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德纳化工随即向南京人保启动理赔程序。

德纳化工的法务专员胡维敏向记者介绍说,德纳化工于2014年12月25日向南京人保分别投保了财产一切险、营业中断险、公众责任险等险种,每年保费支出100余万元。但令德纳化工意想不到的是,自理赔程序上报日起,让人匪夷所思的事诸接连发生。

面对记者的采访,德纳化工将其与南京人保订立的一大摞的合同拿给记者看,厚厚的合同书上每一页的关键条款都被认真做了标注。胡维敏根据合同向记者详细说明了南京人保在本次保险理赔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公估机构单方选择、赔偿金评估过低、胁迫续保期增加保费额、不履行预付赔款条款等违规与显失公平的行为。

“南京人保当初在公估机构的选择上就不公平,擅自选定了第三方公估机构。在后来的公估计算过程中,我们与南京人保的意见不统一,公估公司也明显偏向了南京人保,这一点让我们觉得很无力也很委屈。”胡维敏向记者介绍道。

据记者了解,公估公司提供的报告中,财产一切险理算金额为336万元,营业中断险理算金额为1408万元,合计1744余万元。德纳化工认为经过账目资产核实与营业中断损失测算,报告中所确定的损失金额与实际损失金额差距巨大,存在故意报低事故损失之嫌。

记者就公估公司的聘请咨询了资深保险行业人士。据介绍,公估公司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第三方,独立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原则上应公平、公正的作出保险事故的评估与鉴定。但现实情况中,因为公估公司的绝大部分业务来源于保险公司,受到行业压力,公估公司往往会受制于保险公司。

另外,德纳化工向记者透露,南京人保曾胁迫其续保期增加保费额。胡维敏介绍说:“我们公司的保险在2015年12月26日到期,南京人保多次要求我们续保,我们担心理赔案件久拖不决对企业不利,就向南京人保提出先延保两个月,但被南京人保当即拒绝了。南京人保表示不续保可能会影响“6.12”事故理赔案件的处理。并且南京人保不仅要求我们续保,而且还要增加80%的保险费。最后出于无奈,与他们协商后进行了续保并最终增加了50%保险费。”

最让德纳化工心寒和愤怒的一点是,南京人保拒绝履行合同上的付费附加条款——预付赔款条款(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由于损失巨大,在企业经营遇到最大困难的时刻,德纳化工分别于2015年10月16日和2016年1月26日,两次以书面形式要求南京人保在公估报告确定的理算金额基础上,先预付德纳化工50%的赔款,用于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但被南京人保拒绝。

“我们明明是根据合同条款提出的要求,但南京人保当即就断然拒绝了,要求我们必须先同意公估报告的损失金额,才能预付部分赔款,这明显就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在我们最危难的时候,保险公司不仅不出手援助,甚至還故意刁难我们,这种保险真的让我们心寒。”秦怡生有些激动的说道。

了解到德纳化工的不解和忧虑后,记者前往南京人保进行相关采访。

合同难成依据,保险理赔到底谁说了算

记者前往德纳化工的投保点——南京人保大厂支公司,理赔部的张经理在知晓记者来意后,以公司规定不得接受采访为由对记者提出的问题不予回答,建议记者前往南京人保市公司进行询问。于是记者来到南京人保,在理赔部见到了专门负责理赔的陈经理,陈经理拒绝接受采访,要求记者按南京人保接受采访的流程规定去办理登记,由办公室安排采访。经过多次询问记者终于见到了南京人保办公室的谭秘书。

了解了记者的来意和疑问,谭秘书与项目负责人电话沟通后表示,南京人保一直在积极与德纳化工进行协商,因为该事故损失重大,尤其是营业中断险这部分双方认定的损失差距太大,南京人保力求与德纳化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如果最终无法达成,德纳化工可以选择走诉讼途径。

针对德纳化工提出的不续保会影响理赔进程这一点,谭秘书回应说:“不续保自然不会影响理赔进度,但保险公司提出这个问题,在某种意义上也反映了该事故的处理难度有多大。”

对于德纳化工提出的预付赔款要求被拒绝一事,谭秘书与该项目的负责人电话沟通后表示,必须在确定损失后才能进行理赔。记者随即指出,合同中双方有签订“预付赔款条款”,并将相关条款的内容提供给了谭秘书。仔细阅读了该条款后,谭秘书无法正面回答记者的问题,只能再次联系项目负责人。让记者吃惊的是项目负责人竟不知合同上有该条款。但据记者了解德纳化工已先后两次提出过预付赔款申请,如此答复可想而知面对公司的赔款申请,南京人保的处理态度如何。

另外,德纳化工与南京人保签订的财产一切險、营业中断险、公众责任险是三份独立保险,其中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的定损已基本完成,记者疑惑,为何完成定损的部分也无法先行赔付呢?谭秘书再次电话联系负责人后表示,这要全部的损失确定后才能共同给以赔付,此回答明显违背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

最后,谭秘书许诺南京人保马上会就德纳化工这一事件进行从业务员到负责人再到公司领导的内部会谈,力求拿出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之后记者收到了一份来自南京人报的书面答复,共有四点内容。其中,有两点是南京人保认为理赔进展不顺的原因,分别是案情复杂和被保险人未能有效配合;另外一点,则是阐明南京人保对于本案理赔处理的高度重视以及所做的大量工作;最后一点,南京人保就该事件提出先解决双方争议小的险种后解决难以协商部分的解决方案,并表示如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在整个书面答复中,南京人保自始至终未回答记者提出的是否有在续保期胁迫被保险人续保并增加保额,是否没有正常履行合同“预付赔款条款”等问题。并且关于事故发生一年有余未能有任何赔付,南京人保把责任完全归咎于案情复杂和被保险人没有进行有效配合,丝毫没有提及自己在本事件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和存在的过失。

讽刺的是2015年6月12日事故发生后,6月13日《中国保险报》马上就该事故发表了南京人保及时迅速响应突发事故,快速展开理赔工作的报道。但“6.12”事故距今已经过去一年有余,德纳化工却从未得到任何赔付。

保监局积极促成问题解决,但无奈职权范围有限

据记者了解,德纳化工于2016年4月1日,4月27日,先后向江苏保监局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江苏保监局就德纳化工投诉事宜予以了回复,将德纳化工的投诉件转送给了南京人保,要求南京人保就德纳化工所投诉问题进行处理,并给予明确答复。

保监局消保处刘处长根据《保险法》向记者说明了一些情况,保险合同本身的一些纠纷不属于保监局的监管范围,但保监局一直积极帮助促进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力求尽快公平公正的完成理赔。

保监局办公室专员小徐向记者介绍说:“我们保监局到各保险公司进行工作交流时,经常提到的就是保险人应当站在被保险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事故发生时,正是被保险人最需要关怀和帮助的时候,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在第一时间向被保险人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其精神上的安慰,经济上的帮助,那么我觉得就不会出现这么多的理赔纠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以诚相待,投保人自然会理解支持保险公司的工作。”

8月的最严监管风暴横扫风口浪尖的保险行业,保监会启动了史上最严的“自查整改风暴”。宣布将启动新一轮“两两”专项检查(两个加强、两个遏制),紧盯违法违规高发、频发的薄弱环节,以及新业态、新产品等容易产生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的可能缺失环节,完善制度机制,把防范风险的水平提高到更高层次。

面对如此严格的整顿举措,保险行业乱象却仍旧频频出现,保险关乎百姓的生存之计,不允许有丝毫的马虎。保险若不为投保人着想,不仅会让消费者心寒也会让整个行业面临巨大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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