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错误认识。首先,要看安全事故是天灾还是人祸,天灾是不可抗拒的,不会有人受到追究。而人祸总会有人被追究责任。当然,有时天灾、人祸加在一起,致使天灾后果扩大了,那也要追究责任者。其次,责任追究有党纪、政纪处理的,也有司法处理的,到了什么杠杠,就按照什么杠杠来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一般是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数额,当然,也有社会后果方面的标准。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条件是发生以下三种情况的安全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明白了立案标准,我们就知道,只是在人为失职瀆职,且造成严重后果,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会有人受到法律追究。所以说,安全监管很重要,权力大、责任重,但与任何行业一样,只要依法尽职尽责了,就不会被依法追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七项基本职责,如不能较好履职尽责,出了安全事故就要因失职渎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安全管理人员须认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善于发现隐患,通过不断“查找隐患”—“隐患整改”—“消除隐患”,PDCA循序渐进,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以杜绝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编辑 边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