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类节目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理论思考(一)

2017-03-30 08:30李丹林秦浩轩
中国广播 2017年3期
关键词:专业性公信力法治

李丹林++秦浩轩

【摘要】法制类广电节目因其突出的新闻价值、生动的故事性以及能够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为公众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和帮助,因此广受欢迎。但目前的一些法制类广电节目尤其是电视节目存在着背离法治原则、法律专业性不足等问题,节目播出后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消极作用,需要从理论层面予以分析并解决。

【关键词】法治 法制类节目 专业性 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G222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的背景

从法治视角看广电节目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对于那些具有法制因素的广电节目,以是否符合法治精神、人權保障等要求来看待其存在的问题。具有法制因素的广电节目,多是广播电视的法制类节目,因其突出的新闻价值、生动的故事性以及能够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为公众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和帮助,因此广受受众的喜爱。其实,无论是虚构性的影视剧类节目,还是新闻报道评论或各类纪实性、教育性、服务性节目,法制内容都是收视(听)率较高的部分。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新闻舆论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学习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新闻舆论工作要切实履行好自身的使命和职责,把握好导向,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宏观背景出发,从实现中国梦和民族复兴大业的美好愿景出发,做好传播内容的题材选择。

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来传播有关法制内容的节目,是传媒对于中国法治化进程产生影响的重要方式。遗憾的是,在我国的法制题材节目制作播出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节目产生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有些侵害了他人人身权益。

二、法制类节目存在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于现有研究文件的梳理、对广电节目引发的法律纠纷研究、对广电节目内容的分析,从法治的视角归纳出法制类广电节目尤其是电视节目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背离法治原则

1.一些法制类节目尚不能正确诠释宪法理念、法治精神,不能很好地体现尊重人权、程序正义的原则

这一问题在警示类节目中较为突出。警示节目多是由媒体和警方合作完成,也有一部分是完全由警方拍摄制作。这类节目常见的问题是:被采取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嫌疑人,会对着镜头表述自己犯了“何罪”,包括具体情节和细节。警方侦破案件过程中获得的证据全部被用来说明嫌疑人“犯了罪”。这些被学者称为“电视示众”的节目,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镜头面前自认其罪,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无罪推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仅凭口供不足以定罪的刑事诉讼原则和相关规定。某些时候,我们还会发现,报道的内容会让观众认为嫌疑人所犯的“罪行”与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有很大出入。典型的例子是关于“陈永洲案”的报道。陈永洲作为前《新快报》的记者,因涉嫌损毁商业信誉罪被检察院立案。之后,在电视台播放的新闻节目中,尚处于羁押状态有待批捕的陈永洲面对镜头说自己收受了50万元的好处,但法院审理判决书认定的数字仅为3万元。还有,在一些普法节目中,节目的记者、编导在节目中所呈现的是对法治原则、宪法知识明显无知的状态。这样的普法宣传对于法治建设、提升公民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毫无益处。在对政府执法行为的一些报道中,往往强调政府行为的正确性、有效性,而对其中存在的某些不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不尊重公民权益的情形意识不到、认识不足,将一些明显违背人权保障精神的材料和镜头进行正面宣扬和报道。由于大众传播强大的影响力,这些节目对于推进法治进程实际上是起到了一种误导作用,产生的是消极影响。在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日益提升的情况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2.过度介入司法活动

有研究者对于此类问题的分析和评价是:一些电视法制节目存在过度介入司法活动,甚至是歪曲报道、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包括僭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煽情性的热炒、显失公正平衡的报道、用道德的标准评论法律问题等等。“法制节目一旦倾向于形成建立在情感判断基础上的道德结论,就可能触发公众的非理性情绪,从而伤及司法公正。”这其中也包含了通常所讲的媒介审判问题。媒介审判是指媒体自觉不自觉地在报道中充当法官,对新闻事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做出违法与否、犯罪与否的媒体裁决,这是媒体角色的一种错位现象。媒介审判的具体表现是:有些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在法院未终审前或者被告还在上诉期内,就急于评论法院判决结果,并对案件中的某些事实刻意夸大,对案件事实本身断章取义,对审判结果发表缺乏善意的批评性言论,从而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进而对司法审判进行绑架。

(二)节目的法律专业性不足

法律领域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具有系统深厚的法律素养才能对法律问题进行准确恰当的分析。而有些法制节目编导自身法律基础不足,又盲目追求节目收视率,导致法制类节目专业性不足。这具体体现在:

1.内容的专业水平不高

很多法制类节目很大程度上着重于氛围的渲染、感情的铺陈,而欠缺法理的分析。节目满足于对事件或案件的琐细事实介绍,而对于其中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法律性质分析欠缺;对于法律事件的法律分析水平不高,编导主持人缺少应有的法律判断力,对于法律专门术语使用错误,用道德情感宣泄替代法律分析。

2.节目内容结构失衡

目前,法制类节目和法律性内容在电视节目中所占的比重和播放时间相对较多。但是通览这些节目的内容安排,可以归纳为“重刑轻民、重案轻法”,以至于有人评价法制节目就等于“刑侦节目”。在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关乎公共利益的一些重大法律问题,比如:如何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确保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信息公开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制内容,这也是大众传媒作为社会瞭望塔,引导舆论的关键所在。但是,总体来看,这些方面的内容都非常不充分。

3.节目内容规范性缺失

节目内容规范性缺失表现为违反法律、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不尊重他人权益。常见的情形有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尤其是对于特殊群体,比如儿童、妇女、诉讼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等的权益缺少应该有的尊重和保护。

具体而言,导致侵权情形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这类节目内容对于案件和事件事实表述不完整、不确切、不准确,有时还可能是凭空捏造、完全虚假的;或者为了吸引眼球、提高收视率,不顾当事人的感受和尊严,把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传播出去。尤其在庭审直播录像方面,缺少细致科学的规范。比如:只要法庭许可,节目制作机构就可以随意录音录像,漠视诉讼参与人的意愿。雖然有时也采取了一些所谓的遮挡措施,但是却形同虚设。一个经典的画面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本是要通过打马赛克遮挡其面容,结果呈现出画面是嫌疑人脸上被打上了“马赛克”三个字,其面容则仍然清晰地展示出来。许多电视节目中除了涉及刑事报道中不尊重案件当事人(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等)的权益,在有关继承、抚养、财产、债务等民事案件的报道中,也存在播出时对当事人不做任何遮蔽,将本属私人事务的纠纷完全呈现在公众面前的情况,这也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

(三)节目效果和社会影响存在诸多消极方面

1.法制类节目在内容方面容易出现暴力、血腥、色情等违法犯罪手段、过程的呈现,会带来很多消极后果

(1)法制模拟案发场景或对于夫妻伦理关系的表现,可能会涉及血腥、暴力和色情等信息,会对青少年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2)具体介绍犯罪过程、犯罪方法和手段,会产生引起犯意、传授犯罪方法的消极作用。

案例一:2012年7月16日,王某某盗窃一案在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王某某在法庭审理时供述,自己在电视上看了一期法制节目,内容是告诉大家如何防范汽车后备箱被偷。但是,王某某却通过这个节目,知道了如何打开汽车后备箱,于是开始了盗窃行为。

案例二:严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严某在法庭审理时供述,2014年6月,他看到电视法制节目中通过手机信息骗取钱财的案例,便萌生效仿之念,进而实施了相关行为。

(3)缺少人文关怀,造成二次甚至延续性伤害。在大众传媒特别是电视法制节目中,由于其兼具音像视听要素,一些不当的采访和传播对于事件或案件的受害人会带来严重的精神和心理伤害。尤其是在媒体融合时代,电视节目又可通过网络再次传播,使伤害加深。其中一些极端节目的影响,令人发指。

案例 : “最残忍的采访”

2011年10月23日晚,在深圳发生了一起案件。杨武(化名)的同乡、西乡街道社区治安联防队员杨某来到杨武家,毒打并强奸了其妻王娟(化名),杨武由于恐惧,在杨某对妻子施暴的过程中始终躲在杂物间,未敢出来制止。随后,一些电视台及拍客上传的视频显示,一群话筒对着杨武,杨武称自己“软弱、窝囊、没用,是世界上最窝囊和最没用的丈夫”,他跪在地上,用带着哭腔的声音说:“我忍受的是所有男人不能忍受的耻辱和压力,我不愿意回忆,求求你们了,出去好吗?”对于其妻的报道,画面显示,受害人王娟向里侧卧在床上,两手抓着床单,将脸捂得严严实实。左侧,有好几只话筒,话筒上,一些电视台的标识清晰可见。四川某电视台《新闻现场》栏目播出的《联防队员入室之谜》报道中,唯一能从受害者王娟口中听到的一句话就是对丈夫的责备——“你是个没良心的”。记者却在一旁继续问,“他怎么没良心呢?”其用意何为?

2.定位偏误,影响媒体公信力

有些法制类节目,由于不能区分清楚法律分析与道德评价,在进行法律分析时,加入了大量情绪化表达。但有了情感表达的案情,会造成受众对于真相与法律的忽视,仅满足于一时的情绪宣泄。记者的报道、评论员的评述如果带有鲜明的个人观点,并通过电视传播的方式呈现给广大观众,就很容易影响大众正确的理性判断。在行政案件(例如城管、小贩之间的冲突)报道中,电视、广播节目的报道通常倾向于描述弱势一方的悲惨遭遇、承受的不公,辅之以摄影、音响技术,博得民众的同情与关注。这样的报道很容易使其中的法律问题缺失合法与违法界限的分析,媒体将自身当作了道德的审判场。

从法治视角看法制类节目存在的问题,有上述方面。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系统性问题,这包括理念、理论、制度、机制、措施、技术、技巧、方法等诸多方面。笔者认为,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行为主体在一定观念、意识的支配之下,在一定原则和规范的指引之下,依据特定的主客观环境做出的选择。法制类节目由于牵涉很多重大的法律问题、复杂的法律和伦理冲突,应尽可能避免法律风险、避免制作播出机构面对具体情形陷入合法与否的困惑之中。有关如何改进法制类节目的研究文献和讨论已有很多,但是,从相关理论层面进行分析,还较为少见。笔者认为,从理论层面予以分析,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注释

张建《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创作突破刍议》,《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李佳《取悦大众还是尊重隐私——兼论电视法制节目的若干现象》,《辽宁电视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见《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2)乐刑初字第131号。http://openlaw.cn/judgement/a9baff85e2354bd4b9272b2aba8a90e5?keyword=%E6%B3%95%E5%88%B6%E8%8A%82%E7%9B%AE.

见《严某犯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刑二终字第48号。http://openlaw.cn/judgement/28588460699649139b716acbbfb93239?keyword=%E6%B3%95%E5%88%B6%E8%8A%82%E7%9B%AE.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媒介融合背景下的我国媒体政策与法律研究”(13AXW005)的阶段性成果。此为第一部分,下期刊登第二部分《法制类节目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理论思考(二)——做好法制类节目的理论思考》】

(作者李丹林系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秦浩轩系中国传媒大学传播学专业传媒政策与法规方向2014级硕士研究生)

(本文编辑:宁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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