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孤独死”:加强独居老人的政府管理

2017-03-30 11:32周媛媛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3期
关键词:政府管理

周媛媛

摘 要:近年来,“孤独死”事件频频出现在媒体报道中,成为人们广泛热议的话题。而我国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众多独居老人的出现,此现象与“孤独死”事件有着紧密的关联性。为避免此类悲剧持续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基础上,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认为政府应未雨绸缪,从宣传孝道文化、加大对独居老人的投入以及制定与法律相关配套政策三个方面应对“孤独死”现象。

关键词:独居老人;孤独死;政府管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3.072

近几年来,有关“孤独死”的新闻频频见诸媒体。例如2015年11月24日,湖北黄石一裴姓老人被发现死在家中卫生间,遗体已化为一堆白骨,而据媒体报道,该老人六年前“已不知所踪”;2014年4月2日,昆明纺织厂生活区一对空巢老人被发现死于家中,据记者了解,这竟是该小区第四起空巢老人家中去世、无人知晓事件。2013年10月18日,重庆巴南区一张姓老人被发现死在家中,两个儿子毫不知情。

1 “孤独死”的定义及现状

对于孤独死如何定义还没有统一的观点。我国的学者乔勇认为,个体在一个人生活而且无照顾的情况下,其所居住地发生了疾病而导致死亡,尤其是在发病之后无法呼救致死。专家高强则认为,孤独死应该包含2个核心内容,一个是没有人看护,一个是在一定时期后才被发现。

关于“孤独死”的特征,J.Tunstall认为可归纳为单身、无子女、与外界基本无接触、不参加劳动、高龄者五项内容。上田智子认为:“自宅”死亡、无人看护、单独生活、社会孤立、非自杀五项基本特征。

对于“孤独死”事件的产生,它和人口老龄化、家庭核心化等因素密不可分。2010年11月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1.78亿,占总人口比重的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19亿,占总人口比重的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而到了2012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达1.94亿人,占总人口的14.3%。这些数据充分说明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现象非常严重。同时伴随着我国执行近3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城市化建设,家庭结构由原来的直系家庭转变为主干家庭,家庭人口呈现小型化、核心化现象。2010年11月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国家庭户口人数平均为3.10人,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3.44人减少0.34人。由此看出,“养儿防老”的传统价值理念在当代社会已经很难承担它养老的社会功能。

在现实生活中,与“孤独死”密切相关的包括两类人:一类是独自生活的单个老人,这类老人主要是因为丧偶、离婚、夫妻分居、终身未婚等原因而导致的独自居住;另一类则是夫妻两人相伴生活的二人家庭,这类家庭主要包括空巢家庭、失独家庭、丁克家庭等。空巢家庭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子女外地求学、就业、结婚等因素离开原有家庭。失独老人是由于我国长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形成的独特的现象,即家庭所拥有的唯一子女在其成年后由于疾病或意外等原因離世,而父母又无法再次孕育另一个子女的现象。丁克家庭是由于自身心理、生理、历史环境等因素而形成的无子女现象。这两类老人或无子女,或有子女,但共同点在于长期独自居住,年老体衰,各种疾病缠身,常常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本文通称为“独居老人”。

面对“孤独死”不断发生的残酷事实,它不仅拷问亲情伦理,也追问世道人心。诸多独居老人死在家中无人知晓的事件被媒体曝光后,社会舆论指责的矛头一般都会密集地指向老人的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理所当然,然而由于生存压力和竞争压力,许多年轻人是被迫背井离乡,老人是“被空巢”的。家庭养老功能的不断弱化是现代社会不争的事实,养老保障是牵涉每个人的民生问题,现代社会除了子女和家庭应做到孝敬和守望的义务外,独居老人面临的困境更需要政府、社会等多方面的合力解决,建立起关爱的“保护网”。而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的管理者,只有提供健全的养老服务,让独居的老人在遇到困难时可获得即刻的救助,才可能真正实现法律上所提倡的居家养老的模式,也才可能不再发现“独死家中”的悲惨事件。

2 发达国家在解决“孤独死”方面的经验:以日本为例

“孤独死”是日本媒体在1980年代推出的一个新的社会学名词,然而早在1970年就出现了首例“孤独死”现象的新闻报道。由于少子化、单身化、老龄化等多种因素的相互叠加,此现象随时代的发展不断加剧,最终演化成为一种社会问题。

老年人口孤独死的现象在日本是十分普遍的。目前关于日本孤独死的数据尚未统计,不过从2015年东京高龄社会白书中对老年人孤独死的事件统计发现,02年到13年,65岁以上孤独死的老人从1364增加到了2869人,达111%。而在2010年这一年中对60岁及以上老人进行调查发现,3484人中有42.9%的认为这种孤独死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有16.6%认为此种现象十分严重。对于单身老人来说,64.7%的老人认为孤独死属于社会常见现象,认为该问题相当严重的高龄者也增长到了31.3%。

为避免“孤独死”悲剧的发生,日本政府已从不同层次上采取多种措施来解决“孤独死”问题。首先在宏观制度层面,1995年日本颁布实施《高龄社会对策基本法》,从就业与收入、健康与福祉、学习、社会参与、生活环境五个方面确立高龄社会对策的基本框架。2000年4月,通过修改雇佣保险法推动高龄者就业。2007年通过修改《雇佣对策法》为高龄者工作扫清法律障碍。通过推动高龄者就业提高老年人的自身认同感,也增加了与社会外界接触的机会,防止老人在孤独中死去。并且,早在1963年,日本就制定了《老年人福利法》,把65岁以上的老人作为福利对象。2000年在《社会福利法》中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政策。同年4月,日本实行“看护保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包括保健、医疗、福利在内的综合服务。其次,在微观操作层面,日本也实施了多种具体措施,比如加强社区管理,通过行政人员挨家挨户的访问,对具有孤立倾向的人集中起来进行心理引导;建立紧急联络系统,在老年人家里安装紧急按钮;进行电话访问;组织邮递员、收垃圾人员担负起观察者的角色经常关注独居老人的生活变化等。

3 加强我国独居老人政府管理的建议和做法

为应对老龄化社会危机,在学习发达国家降低“孤独死”事件发生概率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应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我们国情的措施。

3.1 政治宣传上:大力弘扬传统孝道文化

行孝是我国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乌鸦尚能反哺,羔羊尚知跪乳”,那么奉养父母就是子女的天职。然而,2013年7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这说明,我国传统的孝道文化在社会上已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孝养父母这种作为子女的基本伦理道德竟然到了要靠法律规范约束的地步。作为社会秩序的管理者——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推动和大力弘扬我国传统孝道文化,对社会上一些弃老、虐老的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甚至追究法律责任;而对尊老、敬老的行为应进行表彰和奖励。为防止有子女的独居老人发生“孤独死”,政府应提倡子女经常和父母通电话,并与社区或邻居保持联系,及时获取有关父母的信息。大力弘扬孝道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迫切需要。

3.2 在政府投入方面

3.2.1 健全独居老人的社区管理

加强社区管理,增强社区服务功能,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通过组织集体活动,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建立公众参与的社区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对共同关心的基础服务、环境建设等问题进行民主协商、民主投票的机制,积极鼓励社区老人参与公共事务;利用供水、供电、天然气等公共服务部门的信息网络对独居老人的使用信息进行重点监控,重点跟踪等服务。

3.2.2 强化独居老人的医疗和社会保障

随着年龄的增加,独居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逐渐恶化,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多,花费也会越来越高。因此,我国政府除了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险和医疗服务外,还可通过设立专项养老基金,为高龄独居老人提供经济保障。

3.2.3 全面建立独居老人的“电子信息化管理体系”

我国政府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研究开发针对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和健康状况为核心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对老年人的信息采集、数据分析平台,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定期上门体检制度,推广“电子保姆”、呼叫专线等具体服务措施,主动为老人提供紧急救助系统,生活帮助系统和日常关怀系统。

3.3 在政策配套方面

3.3.1 引入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慈善团体关爱独居老人

政府除依靠自身力量改善独居老人的生活条件外,还可以通过税收减免、简化审批等优惠政策鼓励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慈善团体关爱独居老人。慈善团体可以利用自身优势,给独居老人或高龄老人提供一些经常性地日常帮助,如发放日常用品,搬運重物,陪同体检等。老年人的赡养有三个层次:除了物质供给,生活照料,也需要精神慰藉。在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的今天,许多老年人遇到的最大的困难不是没有钱而是孤独。因此,慈善组织也可组织志愿者定期到独居老人家人问候、聊天,给予老人一些心理安慰。

3.3.2 引导和支持独居老人建立互助型的社会组织和团体

对于独居老人的孤独去世,亲属照顾不周虽是重要因素,但四邻和有关方面的疏忽大意也是另一方面的原因。中国有句俗话叫作“远亲不如近邻”,邻居是在空间位置上离我们最近的群体,也是我们在遇到困难时最便利获得帮助的群体。然而,“门对门,不认人”是现代城市生活的真实写照。因此,对于老人居住集中的社区,社区工作者有必要加强社区干预和关怀,通过宣传教育,举办活动,让大家熟知起来,加强私人关系的纽带,让“独居老人”相互熟悉、相互帮助、相互守望。

3.3.3 为异地生活的子女返乡尽孝提供具体的支持与鼓励

虽然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此条款一出,社会上大多数人拍手叫好,但在现实中此项法律条款的操作性不强,甚至根本无法实行。对一些异地生活的子女,日常工作压力大,请假难,是现实存在的问题。许多在外打工的人根本无法享受带薪年假,很多私企员工只能以“要么忍要么滚”来进行自我调侃。无法休假挡住了不与父母居住在一个城市者“回家看看”的脚步。对此,政府除了在法律层面规定公民行孝之外,还应在具体的操作实施上进一步细化,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探亲”更灵活宽松的假期,并督促整个社会各方共同成全子女的孝心。

4 结语

尽管“孤独死”现象在我国还没有日本那么严重,面对庞大的人口基数还只是小概率事件,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不断加剧,我国政府有必要未雨绸缪做好准备,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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