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于怀
诗言志,诗更言情。没有情感的诗,是枯萎、干瘪的败叶残花。然而,抒写什么样的情,则是值得每位作者深思的。
诗的抒情,说到底,不外乎两种:一是人民之情,一是个人之情。不论哪一种,都离不开一个“我”字。正如清人张问陶所言:“诗中无我不如删,万卷堆床亦等闲。”抒人民之情,诗表现的是“大我”。这当然有社会价值。但“大我”不是简单地贴标签、喊口号,成为“时代精神的单纯的传声筒”(马克思语)。这样的诗,“我”再“大”,也无什么社会价值,因为它不是真正的诗。抒个人之情呢?当然可以。从来没有人反对诗人抒写个人情感(包括喜怒哀乐)。问题是,一定要注意“小我”与“大我”相结合,个人情感与人民情感相融通。杜甫的《闻官军收河南河北》,陆游的《示儿》,抒写的是个人之情,但也完全代表了当时的人民之情。假如一味沉溺于个人的忧伤、愁苦、恩怨,而与人民、与社会毫无关联,这样的诗有何价值可言!元人杨载就曾指出:“夸富耀贵,伤亡悼屈一身者,诗人下品。”(《诗法家数》)
时代在进步,人民在创造。诗人要努力站到时代前列,抒写人民之情,记录人民的伟大实践,讴歌时代的沧桑巨变,鼓励人们朝气蓬勃地迈向未来。即使是写个人的生活琐事,个人的喜怒哀乐,也要彰显心灵美,传递正能量。上海盲人诗人李忠利有首《卜算子》:“黑下太阳来,未必终身悔。摸索前行一路歌,做个开心鬼。 高举一颗心,照亮山和水。绝处逢生重晚晴,有空偷偷美。”写的是个人之事,抒的是个人之情,但没有一点悲观与愁苦,有的是乐观向上、充满希望的情怀。比起那些“只写一己悲欢、杯水风波,脱离大众、脱离现实”的诗作来,不是更能鼓舞读者、更有社会价值吗?
苏东坡说:“诗须有为而作。”(《题柳子厚诗》)何谓“有为”?就是要追求诗作的社会价值,要通过自己的诗作,引导人们追求真善美,走向更为崇高的道德境界和精神境界。
(作者系湖北诗词学会原副会长、东坡赤壁诗社原常務副社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