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天鹭
(南开大学,天津300350)
·妇女史研究·
放足与革命:冯玉祥与河南放足运动(1927~1928
——以《放足丛刊》为中心)
赵天鹭
(南开大学,天津300350)
国民革命时期,冯玉祥在河南等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放足运动。这场运动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办理,具有鲜明的强制色彩,且被纳入到国民革命事业之中。然而,由于宣传不足、手段过激等原因,放足运动没能迅速消除缠足旧俗,反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国民政府成立后,基于河南经验而产生的由国家主导的反缠足运动模式,依然未能有效规避上述弊端,近代中国的反缠足运动也因之事倍功半、步履维艰。
缠足;放足;国民革命;冯玉祥;河南
缠足是中国特有的传统风俗,风行全国、绵延千年之久。近代以来,随着西方科学技术与思想观念的传入,缠足风俗开始受到冲击,反缠足运动应运而生。一代代中国趋新人士,将妇女双足的解放纳入到他们抗敌御侮、重振国族的事业之中。反缠足的方式从以劝谕为主,到劝禁并行,最终演变为以禁罚为主,政府权力的渗透与控制日渐强化。如杨念群所言:“1927年以后的反缠足运动与过去的一个很大区别是具有鲜明的暴力强制特征,而不是国家与社会风习妥协谈判的温和对峙状态。”[1]
1928年5月10日,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了《禁止妇女缠足条例》①,反缠足运动至此成为一项国家政策。事实上,早在国民革命时期,反缠足运动的方式转变既已初见端倪。冯玉祥在河南、陕西、甘肃三省设立放足处,厉行放足运动即是其中的代表。值得一提的是,河南放足处的第一任处长薛笃弼于1928年2月升任国民政府内政部长,此后通行全国的反缠足法令在一些具体的条款上(如分期办理、强制解放、罚款等)与河南使用的放足法规有不少相似之处。因此,河南地区的放足经验,对国民政府反缠足政策的出台有着紧密的关联,值得进行深入的考察②。笔者在此以河南放足处编印的《放足丛刊》③为主要史料,尝试对此次放足运动的理念、实践与成效加以分析和解读。
一
北伐战争后期,冯玉祥以国民革命军第二集团军总司令的身份,逐渐在河南、陕西、甘肃站稳脚跟,随即电令三省设立放足处专办放足,“用演讲、文字、图画各种宣传,遍布于大街小巷各村各乡,使家喻户晓,各尽力于放足之事;然后定出具体办法,务除此害而后已”[2](序,P1)。此后,豫陕甘三省的放足运动便在各级放足处的指导下开展起来。
对河南省的放足工作,冯玉祥非常重视。在一次河南省政府放足处召集各街长、警察人员的茶话会上,他发表演说,具体解释了厉行放足的理由:
至于放足一事,在不知者以为,你们多少的要事不去干,来办这臭脚的事,实在无深意味。殊不知到了现在,确成为极重要的问题,也就是救国家救种族最大的根本事情。考缠足的原因,是古来昏王贪图淫乐作俑创始的。因此我们汉族两次亡国在异族手里,那些异族因想衰弱我们的种族,故意摧残女权,对于缠足暗予提倡,不加禁止,遂使这种缠足恶习相演的传下来,牢不可破……缠足是压迫女子的,是不适用的旧礼教,所以应该打倒的……我们要知道,社会是进化的,固守旧法是不能成功的……谋妇女解放,必先放足。若不放足,无智识无力量……救我们妇女比救我们男子还要紧的,因为强健的妇女才有强健的男子……现在革命政府之下的妇女们,放足的固好,不放的也要强迫她放!政府定下这样办法,就是要这样办,决不许有个人自由的[3]。
虽然冯玉祥的言辞略显粗鄙,对缠足“恶习”牢不可破的汉族本位式解读也有部分歪曲事实之处,但仍然可见“压迫”“旧礼教”“女权”“进化”“救国救种”等混合了国族主义和女权主义的表达,而这些词汇也是近代反缠足运动的支持者所惯用的。最后,冯也明言,在“革命政府”的领导下,放足是强制性的,所谓的“个人自由”在这一问题上是不适用的。除却发表演说,为放足工作确定基调、制造舆论外,冯玉祥还专门亲笔画了三幅女子天足与缠足足型的宣传画,大量印刷,发到河南各县张贴。第一幅是一只天足脚型,上写“父母遗体”;第二幅是一只缠足的脚型(锥形),上写“世界怪物”;第三幅是一只缠足脚型的骨骼图,上写“死有余骨”[4]。虽说冯玉祥为自己的作品题写的名字有些古怪,但他能画出后两张畸形足及其骨骼图,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晚清西方视觉科技在反缠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持续性效力④。
需要指出的是,冯玉祥热心放足事业并非一时兴起,而是早有打算。在其1922年第一次主豫期间⑤颁布的“十大治豫纲领”中,就有“厉行剪发放足,以除陋习”一条,惜未及施行。⑥冯玉祥此番旧事重提,除却革命理想的驱使,似也与其基督教信仰有所关联。1913年,冯玉祥任京卫军左翼第一团团长,驻军平则门外。他在军务余暇时,曾赴崇文门内美以美会听讲。“习闻耶教博爱救人之旨,与军人献身救国之义,一一吻合,又见会中教友,皆不准妇女缠足,不准吸食鸦片,不准饮酒嫖赌,而其家男女孩童,又无不读书识字,种种善举,私心忱慕。窃念吾国人民,果能如此,实足以改良社会,富强国家……吾于是信仰之心,油然而生。”[5]
此后,他与教会人士往来日益密切,终于1914年在北京美以美会领洗入教。有人观察到,“冯在禁毒、放足这些事上,一直都是非常积极的。他走到哪里,实行到哪里。驻军常德、京畿,督豫督陕、屯军西北,都是一贯主张禁毒、放足的。”[6]由此观之,冯玉祥对放足运动的持续关注,基督教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
在河南省政府于1927年制定的《河南省政府取缔妇女缠足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分期办理”放足的主张,“以三个月为劝导期,三个月为解放期,三个月为检查期,分别进行,勿纵勿扰”。此外,这一法令也按照妇女的年龄段来制定不同的查办标准:“凡十五岁以下之幼女,如已缠足,须即解放,未缠足者不得再缠。十六岁以上三十岁以下之缠足妇女,于劝导期满限三个月一律解放。三十一岁以上之缠足妇女劝令解放,不加限期。”该法规对违反规定的人也制定了严厉的罚款措施:“十五岁以下之幼女,如至劝导期满不放者,罚洋一元;展限一月仍不放者,罚洋二元;再不悟者,得将其家长予以相当之处分。十六岁以上至三十岁以下之缠足妇女,于劝导期满后,限三个月以内解放,如逾期不放者,经检查后罚洋一元;如过检查期间仍不放者,罚洋二元”。此外,各县县长若奉行不力或操之过急,都会受到相应处罚[7]。
河南诸省放足运动的指导机构为政府专设的放足处。为放足而设立专办机构,实为冯玉祥的一项发明,颇受时人议论。北京《晨报》曾撰文写道:“客有新自中州来者,谈陕甘豫妇女放足事。其言曰:豫陕甘三省妇女缠足之风,至今未改。冯玉祥特令三省民政厅长兼放足处处长,放足处直隶于省政府,内设处长、副处长,并分一、二、三科,科长科员,应有尽有。对各县县长一律用令。各县又设放足分处,以县长兼任处长。此等放足衙门,可为开世界未有之奇。”[8]河南放足处自1927年10月正式奉命成立,翌年6月归并民政厅,虽然只存在了9个月,却做了不少工作,“遵照河南省政府缠足妇女办法,分期办事”。10月17日,“在开封市先行劝导,编印标语、小册、画报、传单,举行放足运动联欢游艺纠察游行等会”。此后,各县放足分处纷纷成立,又“组织放足视察团,分三期视察:先沿着汴洛一带,继沿京汉、陇海、道清一带,后赴各偏僻县区”[2](序,P2)。次年2月至5月,又三次派视察团下乡观察,第一次派13人视察郑县、洛阳一带,第二次派10人分4组视察30县,第三次派13人视察37县,三次视察区域已包含了全省的大半区域,积极敦促各地的放足事宜[9]。
不过,河南放足处并没有完全按照政府原定的计划来行事。在办理放足事务之初,他们就感觉到“原定劝导期限太长,收效迟缓”,因而“公布十五岁以下的女子限一个月解放,三十岁以下的妇女限两月解放”[10]。此后,放足处在激进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劝禁并行的方针沦为具文。这种冒进的放足策略,不仅与冯玉祥的暗示有关,还同放足处的人员构成及其理念紧密相关。河南放足处的职员共计33人,男性占绝大多数,女职员只有5人。他们的年龄在17~46岁之间,而30岁以下的人又多达24人。这的确是一个聚集了不少“革命”男青年的部门。女性不仅数量少、年龄偏低,主要从事的是调查、编撰、绘画、宣传等工作,且无人担任领导职务⑦。
此外,在放足处编写的《放足运动宣传大纲》中,其“放足口号”(8条)和“放足标语”(40条)⑧的某些提法值得玩味。根据杨兴梅的分类,40条放足标语可细分为与婚姻相关5条,与弱国弱种及国家羞耻相关5条,与革命、三民主义相关4条,与缠足女子本身相关22条、强迫性条款7条[11]。然而数量的多寡不一定是内容重要与否的唯一根据,关键是这些口号和标语与反缠足构成什么样的关系。毫不夸张地说,部分口号和标语对缠足女性而言,不是为她们谋求福利,而是在对她们的人权进行践踏。如放足口号第3条“天足女子有参政权”,这是否意味着缠足女子没有参政权呢?第6条“反对放足就是反革命”,则是将风俗改良与政治革命相捆绑,无限上纲上线的作法。而放足标语第9条“不放足的女子在职业上不能和男子平等”、第31条“禁止缠足女子出嫁”、第32条“禁止三十岁以下的缠足妇女在街上行走”、第36条“禁止三十岁以下缠足妇女在各工厂铺店作工”更是公然鼓吹社会对缠足女性进行身份歧视。当然,这种歧视并非停留在言论方面,而是确有行动。如河南放足处曾致函中华蛋厂、南食平民工厂、平民女工厂和妇女工厂,要求这些工厂即刻敦促30岁以下缠足女工放足,不愿者须将其辞退并交由放足处法办,否则追究工厂连带责任⑨。
当河南省的放足运动如火如荼地开展之时,该省放足处一位年轻的官员在文章中写道:“谈到新中华民国,却没有缠足妇女的地位;有缠足妇女的地位,决不是一个新中华民国”⑩。缠足女性在他眼中竟成了与民国不共戴天的敌人。“在迈向现代化‘文明进步’的潮流中,‘罪孽深重’的缠足女性成为国家机器展现权力的一个新的地点。她们也许不是被父权体制所压迫,而是被国族现代化的理想所折磨。”[12]由此观之,在这种反缠足思维的指引下,河南地区的放足运动出现问题也在所难免。
二
然而,河南放足处并不觉得自己制定和执行的政策有失偏颇。1928年4月,《河南省政府放足处罚办缠足妇女家长暂行条例》出台,规定“凡年在十五岁以上三十岁以下之妇女,逾期尚未放足者,得处其家长三十日以下之拘役。凡年在十五岁以下之幼女,逾期尚未放足者,得处其家长六十日以下之拘役。凡曾受处分之家长,倘再查其家属,仍有……未放足之妇女,或已放复缠者,从重处罚之。凡有特别情形不能执行拘役者,得按日以一元计算折抵拘役。”[13]此后,放足处的罚办政策由罚款逐渐偏重于拘押。正如王云程所言,“罚办分拘押、罚金二项;罚金存储蓄银行,作为办理有益妇女事业之需。嗣念民生憔悴,专重拘押。自此开封市及各属县,芸芸多黄鱼妇矣。”[2](序,P2)放足处的拘押政策,实施对象是所有敢于反抗政府法令的人,不论其阶层与性别为何。于是,一个奇特的场景出现了:如果说放足运动是妇女解放运动的一部分,那么又该如何定位那些因反抗放足而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缠足幼女的女性家长呢?而以父亲为代表的男性家长,大多不是缠足实践的直接参与者,却也要以“一家之主”的身份遭受惩罚,这又能否被看作是一种变相承认父权制度的表现呢?
在罚款与拘押之外,这一时期的河南放足运动还发明了诸如游街示众、强制解放等惩罚措施。如放足处组织第二次纠察大队游行时,就将反抗放足的家长带去游行示众:“放足纠察队红色旗帜两面在前引导,军乐队随之,次为逾期不为女孩放足的家长冯少仪、苏氏、王刘氏等三人,头戴纸冠,上书‘请看顽固家长’,额上署姓名,两臂绕以裹脚布,两侧荷‘过期不给女儿放足的家长游街示众’牌子各一面,围以警兵八名。”他们在途中高呼“快给小姑娘们放足,请大家切不如我”等口号。而游行所至之处,“观者莫不丛集,并表现一种惊异之色”[14]。这种既令受罚者深感羞愧,也令观看者印象深刻的惩罚方式,与福柯(MichelFoucault)所定义的“酷刑”有不少相近之处:它为受刑者制造出了某种程度的痛苦;它是惩罚仪式上的一个因素,给受刑者打上了耻辱的烙印,留下了不可抹去的印记。这种惩罚是引人注目的,是一种伸张正义的仪式。在押解人犯游街的过程中,放足处的官员们既向民众展示了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力,也宣誓了政府主导的放足运动的合法性与神圣不可侵犯性。此外,放足处有时甚至还会采取一些暴力手段惩戒反抗放足的男子。“本处鉴于反放足派多属顽固男子,此辈所以顽固反抗,即由不曾认识缠足痛苦之故,非使尝试真味,不足以点醒迷梦。特将反放足之顽固男子贺山秀、蔡子善、张致样三名传来,派女职员将其两足紧紧缠缚,贺山秀等痛苦不堪,喊天喊地,涕泪交流,誓愿再不反抗放足,始得女职员之宽容,予以解放云。”[15]想不到小说《镜花缘》里林之洋在女儿国被迫缠足的情节竟然在民国时期的河南成为了现实。从精神到肉体,放足处官员对敢于质疑其权能的人进行了沉重的打击。
如果说游街示众等惩罚主要针对的是所谓“顽固家长”,那么放足处官员对缠足女性的强制解放则是针对她们的暴力行为。早在1927年底,放足处第一次纠察队进行巡回检查时,就强制解放了百余名15岁以下的缠足幼女。“遇有十五岁以下缠足幼女,当地解放,不从者转令其父母执行之,恐惧啼哭者以温语劝解之,并送放足画报,以动其欢心。故多数幼女皆能服从劝导,间有一二顽固女子家长,略加威吓,当即屈服……初出发时,解放幼女,皆由女同志为之。后觉进行太慢,男同志乃一同动手,各人所收检之脚布即由各个人亲自携之,风吹飘飘,自成一种景象。”[16]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开封以外的地区,如在滑县“平日放足工作,则以赵县长夫人刘培坤女士(曾在培德女学校毕业),尤为切实努力。遇见未放足妇女,不避污垢,亲手解去布镣,可谓一个最好的革命女青年云。”[17]原来“最好的革命女青年”是要为缠足女性“亲手解去布镣”的,这既隐含着与缠足女性业已形成的解放与被解放的关系,又被赋予无限的权力,“遇见未放足妇女”即可履行职责。那么,县长夫人的所作所为也值得深思。她如此积极地从事放足运动,到底是想向公众和政府展现其“革命女青年”的一面呢,还是在为她那个当县长的丈夫的乌纱帽多做打算呢,抑或是兼而有之?毕竟放足成绩是要列入县政考核的内容的。
在地方官员及其夫人强制解放缠足女性的过程中,那些被当街剥下的小鞋与裹脚布也成了“革命”事业的“战利品”,任其处置。河南新蔡县长陈心源就将几日没收来的小鞋和脚布“手提至通衡烧毁,并高呼放足口号”[18]。然而,这与陕西民政厅长兼陕西放足处长邓长耀相比就是小巫见大巫了。早在担任绥远道尹一职时,邓就非常热心放足运动,不仅“煌煌布告,更以通俗歌画,晓谕周知”,还“亲为村姑洗足以荣之”[19]。担任陕西民政厅长后,他“恒私出检查……见有妇女缠足之脚带,辄取之来,不数日间,已集得数千条。邓长耀将脚带存放一室,先期函请各县长官,并招请人民,开一脚带会,见者莫不掩鼻而笑。”此外,他还“临时组织一种赤脚小脚游行。邓厅长亲自引导至各乡各邑游行”[20](P26)。1927年11月中旬,陕西民政厅召开了规模盛大的“亲民大会”,邓长耀亲自发表演讲,轰动一时:
最奇特之会场布置:大门内两廊陈列裹脚布,修短阔狭,参差不一,条条下垂,一若百货商店所陈列之围巾然。而裹脚布中亦有血迹斑斓而未及洗净者。二门高悬红绣小脚鞋数百双,尖如角黍,煞是好看……是日邓登台为滑稽突梯之讲演,讲时曾以手持之裹脚布小脚鞋,嗅之以鼻,作欲呕状,令人笑不可仰。适有数闺媛入会场,均三寸金莲。邓氏拥之登台,向群众演讲放足之利益后,亲为解其裹布,群众鼓掌如雷。当群众聆讲后,要求邓夫人登台,俾验其是否大脚。邓夫人即坦然登台,翘其两足,任群众检验。台下欢声腾溢,响遏行云[20](P27-28)。
与同期河南放足处官员四处强制解放缠足幼女所制造的紧张气氛不同,陕西的放足工作在邓长耀的安排下,竟然平添了不少欢乐的气息。奇特的会场布置、邓氏夫妇略显夸张的表演,以及台下观众的阵阵喝彩之声,这些过度娱乐化的内容与放足运动联系在一起,让人们眼界大开。借助这场放足运动,邓长耀成了闻名中国的“革命长官”,而现场观众在收获精神愉悦的同时,也参与其中。缠足女性成了可资消费的对象,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娱乐上的,莫不如此。
三
走向激进的放足运动,无疑会对缠足女性造成一定的伤害,尤其是对那些年岁已大、脚已缠成的缠足女性而言。曾寓居开封的缠足女性余淑贞投书报端,自述其放足不成、四处避难的悲惨经历:
余亦一缠足女子也,亦曾受相当教育,对于缠足,在精神及肉体上所受痛苦,既深且巨,其愿意解放自不待言。奈母亲将余双足缠束过纤,已至断头难续之地步,虽尝一度解放,终因种种阻碍而再缠。讵料以兹四尺之帛,数年前几使天地之大,无所容我之身焉。
数年前随外子寓居开封时,值当局以缠足带考成县长之际……一班警察先生奉了检查缠足的风流差使,便极高兴地努力执行。一天在街行走,竟受当街勒放的大辱。次日避走鲁东某市叔父处,相安无事,约有一载。讵料又有某处某地禁止缠足妇女通过之文告,而逼放之风声且日紧一日,惊弓之鸟,闻弦胆落。其时适外子就事首都,余又再度避地上海安静地住到现在。
余淑贞的遭遇是这一时期大龄缠足女性不幸命运的一个缩影。对她们来说,成为时代的“落伍者”非其所愿,但无论是“天足”还是“放足”都委实难以实现。在政府的逼迫下,放足无望的她们有时仍然难逃强制解放的羞辱。轰轰烈烈的反缠足运动对她个人而言只能是一场灾难。为求自保,她不得不选择逃离,从西向东再向南。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她之所以能够在上海安全地过活,只因那里的反缠足运动已经成功,缠足女性的数量很少。“上海的女子天足约占千分之九九九以上,虽仍有尚未死尽的小脚妇女,然并不为人所注意。”
河南地区的放足运动,禁罚有余,劝导不足。这无益于社会各界人士传统观念的转变,而对那些年幼的缠足女性而言,被强制解放的记忆难以忘怀。开封兰李氏在1993年以84岁高龄回忆道:“那个时候,女警察有时候查到厕所里,女人只有藏到厕所里,查出来了,裹脚条放在外面车子上。我叫查出来过,俺奶奶跟着,大街上吆喝着:‘别跟着俺学,我给俺孙女裹脚啦!’她(警察)走了,不查了,还想裹。到以后查得厉害了,一天几遍查,裹不成了,不裹了,随便长吧——一直都是裹裹放放,放放裹裹。”同年,禹县72岁的陈秀珍回忆说:“我一下子跑到俺那庙后藏着。就那也不中,警察把我找出来了。找出来,坐那一看,说:‘你还缭着那裹脚头里呀!’‘刺啦’一下子给我撕开,撕开给我抖了抖,叫俺爹挂到脖子里去游街——给了他两块现洋,没叫俺爹游街。就打那时候,都抖了,再没有缠脚。”[21](P242-244)无论是躲藏查验,还是被强制解放后的复缠,都显示出缠足女性不愿割舍传统习俗的心境。对她们而言,抛下缠足,与其说是心悦诚服的自愿行为,不如说是一种被逼无奈的选择。这不仅包括让自己的祖母、父亲不要受到牵连,而且还有免遭游街呼喊口号、脖子上挂裹脚布的惩罚或胁迫。
激进的放足政策,除了会给社会各界人士带来痛苦和恐惧,也会带来愤怒,而社会矛盾的激化也就不可避免。秦希娴是新乡县的一名知识女性,1927年担任该县第一义务小学校校长。后来,秦希娴与冯玉祥夫人李德全组建新乡县妇女协会并担任主任,并兼任了该县放足分处分处长,组织各学校女教职工、女界名流及大龄女学生奔走城乡宣传放足。一日,当她率检查队到南李台村开展工作时,当地的枪会首领戚某受士绅唆使干涉,派人将检查队员逐回县城。冯玉祥听闻此事后,立即派出军队进村施压,枪会首领及士绅屈服后不得不用三辆马车请回了检查队[22]。不过,政府在与地方社会的对决中,并不是每一次都能获胜。1928年,冯玉祥因战略转移,樊钟秀的建国军趁机攻占新郑、洛阳等地,“屠杀国民党员及放足人员甚众;逮捕剪发天足妇女,先裸体割乳游行,继枪杀”[2](序,P2)。在汝州,曾有两名负责放足的女性因为此前执行政策时方法过于严厉,宣传教育不足,有人对她们怀恨在心。当樊军进城后,他们便伺机报复,将其中一名女性拉到南门大街进行毒打和侮辱[23]。
由于河南放足处存在时间很短,而“专办放足”模式又过于冒进,所以河南省反缠足运动的成效并不十分理想。以开封市为例,在调查时期,缠足女性的人数为40330人,而天足妇女为15945人。到了解放时期,放足的人数多达38417人。不过,到了罚办时期,仍然有2668人或逾期不放,或放而复缠(见表1)。笔者认为,在不能有效改变社会各界人士思想观念的情况下,单凭政府的高压政策来维系反缠足运动的成果,并不是一个最佳的选择。
表1 开封市妇女统计表
1930年,蒋介石与冯玉祥矛盾激化,中原大战爆发。此后,冯玉祥失败下野,河南省被国民政府改组。此后,该省的反缠足运动被逐渐纳入到内政部的领导下进行。1934年,新修订的《河南省禁止男子蓄辫与女子缠足办法》,将反缠足运动同保甲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层层检查的网络:“甲长对于本甲住户应于十日内挨户检查,并将办理情形报告该保保长查核。保长接到甲长报告后,应于十日内挨户复查,并将办理情形报告该区区长查核。区长接到保长报告后,应于十五日内亲往抽查,汇报县政府查核。县长接到区长报告后,应于十五日内亲身或派员实地抽查,填表报由该管区专员公署转报省政府查核。”各级执行人员如办理不力或伪报不实,“甲长处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之罚金。保长依前款之规定加倍处罚。区长对于该区如一保有前项情事者,罚俸半个月,两保以上者罚俸一个月。县长对于该县内如一区有前项情事者,酌予记过一次或两次,两区以上者予以记大过一次,或降级之处分。”[24]
在延津县,申法禄、赵美蕊夫妇是该县30年代经考核任用的唯一两位专职放足委员,他们的工资每月20元,从罚款中逐月领取。委员下村时,由沿途所查各村派轿车接送。起初先找保长、大户领着逐户检查,但后来发现有人会暗中给各户通风报信以致找不到人,所以改为进村后先自行突击检查,再报告给保长大户,造册备查,反复查看,长年不止[25]。
四
晚清以降,来华西人将西方工业文明的科学技术与思想观念带至中国,传统的缠足风俗不仅被贴上了“丑陋”“野蛮”的标签,还要为国家民族的不振承担责任。在亡国灭种的压力之下,中国近代各界趋新人士开始了反缠足的宣传和实践活动。在政府力量的介入下,反缠足运动愈发走向激进。
国民革命时期,冯玉祥在河南诸省积极推行放足运动,不仅将其纳入政府专办的范畴,更将其与国民革命事业融为一体。然而,这种强制性的、革命运动式的放足运动,并没有迅速消灭当地的缠足风俗,反而因其急于求成、忽视缠足女性的感受等原因,招致了民众的抵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待时过境迁,革命热潮退散之后,反缠足运动虽仍在政府的操控之下,却表现出一种更加务实、稳健的形式。
长期以来,反缠足运动被视为解放妇女的善举,鲜少有人反思这一运动在实施过程中所造成的问题。国民政府成立后,河南的放足经验得到了更大范围的推广。然而,这项由国家操控的风俗改良,仍然未能有效避免此前在河南放足运动中已暴露出的问题。强制性的放足,既有可能损害缠足女性的人格尊严,也无助于解决她们放足之后的实际生活问题;而一味空谈国族主义,忽视对民众的宣传教育,也使得这场运动对民众缺乏吸引力。在不能迅速改变民众思想观念的情形下,即使有不少缠足女性迫于政府的压力而大量放足,这样的“胜利”也难保长久,而这也是中国近代反缠足运动难以速收成效的根本原因。
注释:
① 《禁止妇女缠足条例》,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471-472页。 ② 迄今为止,学界关于冯玉祥在河南等地开展放足运动的专题性研究尚不多见。杨兴梅在其著作《身体之争:近代中国反缠足的历程》的第六章第二节曾对此有过论述。参见《身体之争:近代中国反缠足的历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46-272页。
③ 《放足丛刊》一册,内含章则、公文、纪事、宣传、文艺等部分,河南省政府放足处1928年编印,北京线装书局2008年影印本。
④ 根据海外学者高彦颐、苗延威的研究,随着西方新闻报道、摄影技术、医学、X光扫描以及博览会等新鲜事物传入中国,缠足成为了一种可以被观看、测量、研究,甚至公开展示的事物,其隐秘性被剥离殆尽。新式视觉科技也被西方人拿来重新建构中国人对缠足的认知。“视觉化的缠足在帝制晚期里逐渐被建构为‘视觉知识域’上某种邪恶的存在:在病理学的建构上,缠足意味着有机体(个人)和社会有机体(国族)的肮脏和病症;在殖民人类学的建构上,缠足被视为一种野蛮民族的记号;在美学的建构上,缠足则被形容成一种不忍卒睹的丑恶品味。”缠足被迅速污名化,其文化光环也随之崩毁。参见[美]高彦颐著《缠足:“金莲崇拜”盛极而衰的演变》,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9-140页;苗延威的《从视觉科技看清末缠足》,载于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7年第55期。
⑤ 冯玉祥第一次主豫的时间为1922年5~10月。该年夏第一次直奉大战,冯玉祥任直军预备军总司令,驻洛阳。赵倜联奉反直,被冯玉祥击败于中牟。冯玉祥任河南督军,驻在开封。10月31日,冯被特任为陆军检阅使,赴任北京,所部第十一师也随其离汴北上。参见王普兰的《冯玉祥两次主豫时组织机构及辅佐人》《冯玉祥两次主豫大事记》,李元俊主编、政协开封市委员会编《冯玉祥在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8、220页。
⑥ 参见张清献编著的《冯玉祥在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35页。
⑦ 参见“本处现任职员一览表”,《放足丛刊》,无页码。
⑧ 放足口号为:1.打破缠足的恶风;2.扩大放足运动;3.天足女子有参政权;4.永远保护天足妇女的利益;5.革命青年不与缠足女子结婚;6.反对放足就是反革命;7.实现三民主义;8.努力国民革命。放足标语为:1.缠足是人生顶痛苦的事;2.给女儿缠足就是害她终身;3.是好父母决不给他的女儿缠足;4.缠足是最野蛮的事;5.缠足是惨无人道的事;6.已经放足的须劝缠足的人快放;7.天足的妇女作工和男子一样;8.放足可以发展女权;9.不放足的女子在职业上不能和男子平等;10.缠足是损害健康的利器;11.缠足是最可耻的事;12.缠足是最不人道的事;13.缠足比残废人还苦;14.保障放足女子的利益;15.提高天足女子的人格;16.实行罚办缠足女子的家长;17.永远拥护天足女子的利益;18.女子放足是脱离火坑;19.缠足甚于无期徒刑;20.缠足是女子最大的痛苦;21.缠足是最下流的恶习;22.共雪中国缠足之羞;23.缠足女子快快自行觉悟;24.革命同志要先革去缠足的恶习惯;25.女子缠足是自己剥夺自己的人格;26.为女儿缠足即是束缚女儿的自由;27.缠足是残身弱种倾国败家的巨祸;28.放足是健身强种要着;29.为女儿缠足比杀女儿更甚十倍;30.缠足是亡国灭种的恶因;31.禁止缠足女子出嫁;32.禁止三十岁以下的缠足妇女在街上行走;33.罚办再给女孩缠足的家长;34.罚办为缠足女子说亲的媒人;35.禁止青年与缠足女子结婚;36.禁止三十岁以下缠足妇女在各工厂铺店作工;37.愿意缠足的女子是自讨下贱;38.罚办再不放足的妇女;39.革命青年决不与缠足女子结婚;40.解放缠足的妇女是大家的责任。参见《放足运动宣传大纲》,《放足丛刊》宣传,第4-5页。
⑨ 参见《函请工厂所雇青年缠足妇女令其放足违希停雇》《函平民女工厂等禁雇用三十岁以下缠足妇女做工由》,《放足丛刊》公文,第37、41页。
⑩ 吴涵:《赶快放足去打倒田中义一》,《放足丛刊》文艺,第8页。按:吴涵,男,湖北崇阳人,时年23岁,系第二科编辑部主任。参见《放足丛刊》内所附“本处现任职员一览表”,无页码。
[1] 杨念群.从科学话语到国家控制——对女子缠足由“美”变“丑”历史进程的多元分析[A].汪民安.身体的文化政治学[C].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39.
[2] 王云程.本处小史[A].河南省政府放足处.放足丛刊[Z].开封,1928.
[3] 冯总司令对本处二次召集各街长警察人员茶话会之演说[A].河南省政府放足处.放足丛刊[Z].开封,1928.15.
[4] 陈华策.冯玉祥主豫期间的放足、倒神运动[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巩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巩县文史资料第2辑[M].巩县,1988.59.
[5] 冯玉祥.冯玉祥自传[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88.9-10.
[6] 吴凯.“基督将军”与基督教[A].李元俊,政协开封市委员会.冯玉祥在开封[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5.130.
[7] 河南省政府取缔妇女缠足办法[A].河南省政府放足处.放足丛刊[Z].开封,1928.2.
[8] 奇——奇——奇放足衙门[N].晨报,1928-02-01.
[9] 放足视察团总报告[A].河南省政府放足处.放足丛刊[Z].开封,1928.39.
[10] 郭生妮阻挠放足[A].河南省政府放足处.放足丛刊[Z].开封,1928.57.
[11] 杨兴梅.身体之争:近代中国反缠足的历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83.
[12] 刘人鹏.近代中国女权论述——国族、翻译与性别政治[M].台北:台湾学生书局,2000.170.
[13] 河南省放足处罚办缠足妇女家长暂行条例[A].河南省政府放足处.放足丛刊[Z].开封,1928.17.
[14] 本处第二次纠察大队押解反抗放足家长游行[A].河南省政府放足处.放足丛刊[Z].开封,1928.55-56.
[15] 今朝认识缠足苦[A].河南省政府放足处.放足丛刊[Z].开封,1928.67.
[16] 本处第一次纠察队出发[A].河南省政府放足处.放足丛刊[Z].开封,1928.55.
[17] 各地放足丛闻[A].河南省政府放足处.放足丛刊[Z].开封,1928.74.
[18] 陈县长努力放足工作[A].河南省政府放足处.放足丛刊[Z].开封,1928.78.
[19] 姚灵犀.知足谈[A].采菲录初编[Z].天津:天津时代公司,1936.168-169.
[20] 李荣楣.中国妇女缠足史谭[A].姚灵犀.采菲录续编[Z].天津:天津时代公司,1936.
[21] 李小江.让女人自己说话:文化寻踪[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242-244.
[22] 孙纪纲.新乡妇女放脚与秦希娴女士[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乡市红旗区委员会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红旗区文史资料第2辑[Z].新乡,1989.84-87.
[23] 赵长庚.妇女放足、男子剪发的社会改革[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汝州市委员会学习文史委员会.汝州文史资料第2辑[Z].汝州,1991.112.
[24] 河南省禁止男子蓄辫与女子缠足办法[A].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民国政府卷(上)[Z].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11.451-452.
[25] 申法禄、赵美蕊.延津妇女放脚运动[A].政协延津县文史资料委员会.延津文史资料第2辑[Z].延津,1991.117-121.
(责任编辑 王 灵)
Release and Revolution: Feng Yuxiang and the Anti-footbinding Movement in Henan Province(1927~1928)
ZHAO Tian-lu
(Nankai University,Tianjin 300350,China)
During Chinese National Revolution, Feng Yuxiang launched his massive anti-footbinding movement in Henan and other nearby provinces. This movement was handled by specialized official agencies, obviously compulsive, and incorporated into the entire cause of Chinese National Revolution. However, due to the inadequate publicity and the radical means, this movement failed to eliminate this obsolete custom, on the contrary, it led to more social problems.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the governmental anti-footbinding movement, developed from the experience of Henan province, was still unable to avoid the same drawbacks effectively. That was the primary cause of the frustration of the anti-footbinding movement in modern China.
footbinding; anti-footbinding movement;Chinese National Revolution; Feng Yuxiang; Henan province
2017-01-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国时期华北地区社会性别史研究”(项目编号:06BZS038) 作者简介:赵天鹭(1988—),男,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社会性别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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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838(2017)02-005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