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资并购中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2017-03-29 06:01:30梁甜甜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7年9期
关键词:股东权益公司法外资

梁甜甜

(东北石油大学秦皇岛分校,河北 秦皇岛 066004)

论外资并购中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梁甜甜

(东北石油大学秦皇岛分校,河北 秦皇岛 066004)

本文从外资并购的定义出发,对当前外资并购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侵犯频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然后梳理了当前已有的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保障.最后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障提出了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对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在法律上予以确认的建议.

外资并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强,外资并购作为最重要的国际投资模式,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力也不断扩大[1].在外资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受侵的案件频频发生.如何维护外资并购中的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重要的研究问题.

1 外资并购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侵犯频发的原因

1.1 外资并购案件较普通案件更为复杂

在外资并购的案件中,由于案件存在外资因素,因此案情一般更为复杂.对于外资并购,收购方的背景一般较国内企业更为复杂.同时,并购中还会加入一系列其他相关机制,比如俏江南案中引入了杠杆收购机制,并将股权进行了质押.有外资参与的并购一般较普通的国内并购案件更为复杂,中小股东一般在知识、能力上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方,对案件信息的了解也处于弱势地位.中小股东难以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并购信息,即使可以获取相关信息,也无法获取并购信息的全部.

1.2 控制权导致的股东地位的不平等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权利平等,股东的权益,即使是小股东的权益,也理应得到保护.但是,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资本多数决直接导致股东绝对意志的体现程度与其所持的股份成正比,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越多,其越能通过表决来实现自身的意志,从而实现他们对公司事实上的控制权[2].资本多数决对多数权利意味着全部权利,少数权利则意味着没有权利[3].事实上,在国内的一系列并购案件中,大股东压制中小股东,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频频发生.甚至,控股股东操纵公司,无视中小股东投入的利益,滥用权力、掏空公司资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比比皆是[4].外资并购的实质即公司的产权交易,而至于被并购公司是否对并购表示同意,采取并购的具体方式,其都是通过表决来决定的,而基于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控股股东的意志在并购的决策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5].因此,基于控制权导致的股东地位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会对中小股东的权益形成强有力的侵犯.

1.3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缺失

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进行了规定.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基于其在行使控制股东的表决权时,除了考虑控股股东本身的利益,还应该审慎考虑其他中小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合法正当的利益以及公司利益.诚信义务要求控制股东以公平、公正、平等的方式对待中小股东,而不是运用其控制公司的权力对中小股东利益进行损害.公司并购中的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的内容主要指其注意、忠实义务:注意义务指的是控股股东应本着善意的原则在执行事务和进行经营活动时,应该充分考量其它股东的正当合法的利益;忠实义务则强调控股股东所实施的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有关的行为必须具有公正性,不得欺诈、关联交易等[6].但是,现实中,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并无相关规定.因为按照公司法的一般原则,股份作为股东自身拥有的利益和财产,股东有权通过利用股权将其利益最大化,而在在关键的投票表决环节,股东需要对其自身利益进行考量,此时,诚信义务则不属于其义务的范围.

1.4 中小股东维权能力不足

不得不承认,由于中小股东单独持有的股份比例较小,且比较分散,无法形成合力.同时,中小股东缺乏专业的知识和素养,维权意识较弱,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多都无法察觉到.更者,及时遭遇并且发展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很多中小股东都会考虑到维权的时间和成本,而往往选择了放弃.同时,公司法中,对于重大事项的决定,出席股东大会人数的2/3即可,但是并对中小股东必须参与最后重大事项的决定进行规定.如此,最后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控股股东出席决定相关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在股东大会上得到完全的维护.外资在并购中往往会参与一系列活动,而这些活动可能不会体现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诉求,甚至,会侵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确保外资并购中可以在合理合法、公平公正中进行,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在研究外资公司并购中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

2 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保障

2.1 累计投票制度

累计投票制度其本质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其是为了防止在股东大会中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凭借表决权的优势地位控制整个选举结果,导致中小股东对最后的选举结果失去意志表达的机会[7].新公司法106条对于累计投票制度有详细的规定,累计投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资本多数决的制度形成一定的抗衡,但是在公司法中累计投票制度只是一种选择性规定,并非强制,如果章程没有规定,那累计投票制度将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

2.2 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初步建立.《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则是被严厉禁止的”.《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则规定明确了信息披露的主体,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明确了赔偿产生的条件,明确了责任承担方式,成为国内因信息披露提起民事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可以对提起诉讼董事、高管的条件”.我们可以看到,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初步建立.

2.3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外资并购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大胆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持有股票180日以上并且合计或者单独持有1/1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第152条则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并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直接就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这一制度规定了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救济机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对于外资强势并购国内企业的今天具有重大意义.

2.4 股东回购请求制度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对股东回购请求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必须获得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未超过半数的,应当对股权进行购买;如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不购买,则应当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回购请求制度作为中小股东面临外资并购权益受侵的重要救济程序,在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3 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障

3.1 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

第一层次是以《证券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第二层次是国务院的行政法律法规,第三层次是证监会制定的规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8].我国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自上而下是越来越详细的.但是很多法律条文只是原则性规定,显得尤为粗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同时,以《证券法》为核心的法律所限制的范围有限,但是信息披露制度适用范围仍然有限,信息披露制度无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因此完善相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3.2 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

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制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制仍然不够完善.以虚假陈述为例,我国立法对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为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但是,在制度设计上,中国还是有一定的进步空间的.因此,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特别是在减轻中小股东的举证责任,加大违法成本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3.3 对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在法律上予以确认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不得对股东权利进行滥用,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不得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行滥用,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该条第2款对违反第1款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或者股东的合法利益损失,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从法条的字面来看,《公司法》第二十条只是对股东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从字面上为看到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对公司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如果将此条强行引申为“诚信义务”条款,势必很是牵强.在《公司法》的后续改革中,应该对有关对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进行明文规定,以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

近年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修订掀开了我国中小股东保护立法的新篇章.但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一个长期并且需要系统解决的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特别是在外资并购中,外资并购方一般都具有强大的资本运作能力,有着复杂的跨国背景,因此,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显得尤为艰巨.俏江南案更多的只是当前外资并购中众多中小股东权益受侵的案例之一,而且其案件有自身的特殊性,其中也只是涉及到了中小股东权益受侵的部分问题.虽然,我国当前已经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进行了保障,但是仍然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当前的我们肯定是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只能针对其中明显的问题,对症下药,如此以来,中小股东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大程度、更好的保障.

〔1〕慕亚平,肖小月.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J].法学研究,2009(5):52.

〔2〕刘映春.中小股东权利保护若干问题[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5):99.

〔3〕杨庆庆.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J].人民论坛,2012(6):67.

〔4〕刘映春.中小股东权利保护若干问题[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5):99.

〔5〕陈若冰.外资并购中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J].社科纵横,2012(2):67.

〔6〕赵万一、胡军论.公司收购中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54.

〔7〕刘映春.中小股东权利保护若干问题[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5):99.

〔8〕张慧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反思[J].人民论坛,2010(32):83.

D922.291.91

A

1673-260X(2017)05-0081-02

2017-01-13

2016年度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HB16FX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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