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论》中的财产权

2017-03-29 13:21李雷雷
世纪之星·交流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财产权人权劳动

[摘 要]《政府论》是洛克对于发生于1688年的英国光荣革命进行的辩护和理论总结,同时也论述了自然法、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理论,而自然状态的存在是洛克本书的立论基础,这是一种无组织、无政府的状态。洛克对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做了系统的批判后,提出了著名的“财产权”学说。

[关键词]天赋自然的权利;财产权;人权;劳动

在《新华词典》中对财产二字的解释是分开的,所谓“财”,是指有价值的、可用于交易之物。所谓“产”,则是指通过人的劳动加工而制成之物。洛克的“财产(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权)”就是“物权”,即与人身权利、社会政治权力等相并列的权利;而广义的“财产(权)”,包括了人的各种权利,是人的各种权利的集合,主要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四种权利。洛克的基本主张是用“财产权”的广义来涵盖人的一切权利,使人的生命权、自由权、物质财产权三者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

一、“财产权”学说的基点:天赋自然的权利

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一种天赋自然的权利,人们如何能将大自然当中的某个部分转换成他自己的财产,同时还不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得到了其他人的认可。只要是他使自然的东西脱离了他的原初状态和赋予了他其他价值,他就在这个东西里面增加了他自己的东西,这个东西也就成为了他的私有财产,归他自己所有基于此,财产权就被当作封建专制权力的对立面被提出来。

洛克认为,生命权是人的所有权利的基点,是每个人最首要、最基本的一种权利。洛克认为,如果一个东西都没有生命那么就谈不上拥有权利,所以生命权是人得到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前提,其他权利由生命权派生、又从属于生命权。同时,物质财产权是人生命权的有利保障。洛克在《政府论》第五章“论财产”中着重阐述了他的物质财产学说。他认为,人类之所以对自然界中的万物拥有财产权,是因为具有对他的生存来说是必须拥有的和有利的或者对他的生存来讲是有利的一种权利。恰好人有这种对自己有利的权利,人才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占有使用自己所创造的物财。由此可见,洛克想要论证的物质财产是基于维护人的生命层面上的,是人的生存和生命所必需的。在这里,洛克的“财产权”体系是基于人的理性和自然法而确立的。他认为自然法是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这三种权利的根本来源,是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洛克认为,正是由于这种天赋的自然权利赋予了人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才使人拥有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由此可见,洛克是把天赋的自然权利作为“财产权”学说的逻辑基点的。

洛克就是财产“自然权利”理论的经典代表之一。他明确指出,政府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的“财产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这只是人的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自然的权利。社会、政府和法律的首要目的和任务就是保障这种权利不被侵犯。

二、“财产权”的排他性:神圣不可侵犯

人们的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洛克所讲的财产权具有排他性,不经本人同意任何人都无权占用,在保护财产权的基础之上保障了人的自由权、生命权。

洛克认为,“财产权”是封建专制权力的对立面。他认为,“财产权”的基本作用就是防止其他人的任意侵害,尤其是防止封建专制权力的侵害,否则,它就不是“财产权”了。由于洛克的财产权具有政治色彩,所以提出的“财产”自由也就是政治自由,因为“政治权力是当人们享有归他们自己处理的财产时才会存在;而专制权力是支配那些完全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财产权”本质上就是防止专制权力的侵犯,所以,对于人民的自由政府不能任意的加以干涉,出于保护人民“财产”需要的目的的行为是允许的。同时,对于专制权力的非法性洛克是通過“财产权利”的排他性加以论证的,阐明建立在“财产”自由基础上的政府的基本特点,即尊重政治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权。

三、洛克“财产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权

洛克从人的天赋自然的权利出发,提出了“财产权”学说,包括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物质财产权(即人权和物权)。他们极力推崇“劳动财产学”,把洛克的“财产权”学说归结为“物质财产权”学说,而忽略了其中所包含的人权思想。实际上,洛克在“财产权”的论述中提出反对奴役和束缚,提倡和主张保护人权。我们可以设想,假如人没有生命、自由,那么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我认为,洛克之所以极力主张生命权和自由权,是因为其中贯穿和渗透着人权精神,因为企图奴役一个人就是企图夺去他的生命,即“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这应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表示”。②而这种人权精神与“财产权”的要求是一致的。基于此,洛克“财产权”学说的逻辑立足点和落脚点得以确立:人权的实质、人权与物权的关系,以及人权思想的价值三方面。

洛克进一步指出,如果没有生命权,也就意味着同时失去了自由权和财产权。他说:“奴隶既已放弃了他们的生命,因而也就放弃了他们的自由,丧失了他们的财产。”③因此,如果一个人能够主宰自己和自己生命,那他也就拥有设法保护生命的权利。生命对每个人来讲都是至关重要的。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就是对人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人的前途和命运的保护,这也彰显了法律的价值属性:指导人的生活。

四、物质财产权的合理性:劳动

洛克“物质财产权”理论是建立在自然状态之下提出的。洛克认为,可以从自然理性和上帝的启示两个方面来说明,“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有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维护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这样,就需要把上帝给予大家的东西通过一定途径将其变为个人私有。对于“拨归私用”的问题,洛克通过“劳动”这一媒介论述了其合理性。也就是说,人们通过“劳动”的方式增加共有财产的价值,使其变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从洛克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在原初状态时上帝给予人类普遍共有的东西,每个人都没有私有物品。但也有特殊情况,每个人拥有自己“人身”的所有权。洛克明确指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又指出: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的属于他的。”也就是说,他从事的劳动和进行的工作是归他自己所有的。所以,只要人们使某一件在自然状态中存在的东西脱离了原初状态,融入了他自己的劳动,使它变成了一件拥有新价值的东西,那就归自己私有,不再属于公共物品。这样,在自然状态下人类共有的物品被贴上了私人的标签一一劳力。被赋予新的价值的东西,也就成了“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洛克著名的“劳动学说”由此产生。

由洛克的“劳动学说”我们可以看出,他想从“劳动渗进”理论来说明社会契约和法律不能产生私有财产,因为它是自然演进的结果,是以人的生存权、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为基础产生的,这也使得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具有坚实的理论论证。他的论证思路可以概括为“共有物一一劳动一一财产”,而古代罗马法学到近代自然法学派关于所有权起源的思路则是“无主物一一占有一一财产”。通过这两种思路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洛克“财产权”学说用“劳动”论证了“占有”的合法性,这也是他的进步性,即首先论证“个人对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其次得出“个人对自己的劳动及其成果”也享有一种所有权,最后论证了私有财产的正当性。

同时,洛克运用“劳动”这一媒介说明了物质财产的存在具有合理性,使得人与客观物质世界产生了联系,而且也说明了人与自己的主观世界之间存在联系,从而使劳动成为连接人的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因此,洛克就认为,人自身“扩大化了”的私有财产可以通过“劳动”由客观世界转变得来,并成为一个完整的人不可或缺组成部分。同时,洛克通过“人人应享有人身自由权利”这个观点,阐述了人人都应当享有的自然权利,即物质财产权存在的合理性。这个观点也证明了私人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彻底摧毁了封建特权阶层以权利“神授”为由巧取豪夺、不劳而获、肆意践踏人民权利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洛克在论证“物质财产”的合理性时,捍卫了人的中心地位,从人的自然权利出发。他认为,“物质财产”是人自身“财产权”的派生物,必须通过“劳动”赋予其价值才能“拨归私用”,在劳动中人的价值也就得以体现。因此可以说,洛克通过物质财产合理性的论证丰富和发展了人之所以为人的自然权利一一“财产权”理论。

洛克反复强调的观点是:“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但是,洛克并没有就此止步,而是将劳动价值理论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他说:“将绝大部分的价值加在土地上的是劳动,没有劳动就几乎是分文不值。”同时,洛克进一步指出:“在绝大多数的东西中,百分之九十九全然要归之于劳动。”洛克认为,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源泉,我们所需要的东西都是由劳动创造的,我们幸福的生活也是劳动给予的。

但是,洛克的论证是否能够为“私有财产权”的产生提供了足够的理论依据呢?而我认为,洛克的劳动价值论也是不完美的,是存在缺陷的。对于洛克劳动价值论中的缺陷,马克思指出,洛克所认为的价值仅仅是指使用价值,而劳动也是指有形的、具体的劳动而已,对于劳动的量的问题并未涉及。也就是,洛克所说的“劳动创造价值”或“劳动是价值的源泉”的说法,实际上仅仅是指劳动可以创造使用价值或物的有用性,而不涉及劳动创造价值实体。此外,若对洛克的“所有价值的源泉——劳动”这一观点做进一步探讨,就不难发现,洛克这一论证也缺少坚实的理论基础。这是由于,对于一块土地上的增值部分来讲,虽然你具有所有权,这也仅仅是对增值部分来说的,而对整块土地来讲究竟归谁无法充分证明?根据经济学中土地报酬递减规律的解释,如果长时间对一块土地进行耕种,这块土地的肥力会不断下降,变得越来越贫瘠,产出不但不会增值反而会下降。因此可以看出,洛克的某些理论是有缺陷的,也不是完美的,需要正确的看待,辩证的使用。

綜上所述,通过了解洛克“财产权”的内涵,论述了洛克“财产权”的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对于“财产权”理论存在的局限性方面做出了突破,在人权方面极力呼吁和捍卫,在他的“财产权”理论体系中将人权和物权统一起来。他的这些理论在他所生活的17世纪和当代社会都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他的一些思想观点被后来许多西方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关注、继承和发展。同时,在人权和物权方面洛克的一些见解十分独到、深刻,对我国构建物权、人权的制度保障以及政府体制改革等产生了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2]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4]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瞿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作者简介:李雷雷,女,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在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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