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1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牢牢守住耕地红线,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意见》分6个部分共20条,一方面,从目标导向出发,围绕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系统提出了加强耕地管控性、建设性和激励约束性多措并举保护政策,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系统性、协同性和可操作性,推动耕地保护制度和政策更加定型和成熟。另一方面,从问题导向出发,坚持统筹协调与差别化管理相统一,进一步改进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推动耕地保护权责利相统一,更加广泛地调动各方面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1月9日,中国银监会制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1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指导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体要求包括:一是明确战略定位,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境内外发展战略规划;二是加强重点领域服务,积极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为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三是丰富金融服务方式,加强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与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的金融创新;四是加强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涵盖境外机构与业务的公司治理框架;五是持续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与境外机构与业务有关的战略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国别风险、环境与社会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六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境外项目管理规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境外项目不得提供融资;七是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问责要求;八是加强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境外信息系统,加快培养既精通金融业务,又熟悉境外法律、税务及监管制度的复合型、国际化管理人才队伍。
3、《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1月12日,国务院制定发布《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决定再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另有2项涉及修改法律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另有1项涉及修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程序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修改补充相关安排。此次清理规范的事项,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7项,清理规范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第二类7项,由原来申请人委托中介提供服务,改为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第三类3项,改为既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相关材料,也可由申请人继续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政府部门不得干预。
4、《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1月12日,为规范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鼓励创新和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发布《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建办标〔2017〕3号),对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进行规范,并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24条,包括总则、专利信息披露、专利实施许可、涉及专利标准的批准和实施、附则五章内容。《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制、实施过程中涉及专利相关事项的管理。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并应经工程实践检验,在该项标准适用范围内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必要专利是指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强制性标准一般不涉及收费许可使用的专利。
5、《“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1月12日,国务院制定发布《“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发〔2017〕6号),强调从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出发,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出发,从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市场秩序、市场环境进行综合监管,为市场监管提供一个明确的框架,形成综合监管与行业领域专业监管、社会协同监管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市场监管格局。《规划》提出了三项市场监管的重点任务。一是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统一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制度,深化“先照后证”改革,为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环境。二是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网络市场、广告等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竞争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三是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加强日常消费领域、新消费领域市场监管,加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消费维权,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健全消费维权机制。
6、《关于批准<电子商务商品验收规范>等3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1月13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批准<电子商务商品验收规范>等3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商务部2017年公告第2号),公布《电子商务商品验收规范》等3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7、《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2017〕1号公告,公布《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两个规定从严并细化了涉及亲属的回避事项。一是回避范围更加严格,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在监管对象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任职的,无论其职务高低,均应回避。对于其他相关亲属在监管对象或者相关中介机构,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无论其从事业务是否与发行业务直接相关,均应回避。对于再融资申请企业,增加亲属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审核工作人员应回避。二是增加本人主动回避条款,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可申请并经组织批准后回避。
8、《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1月16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17〕3号),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提出具体要求。《通知》要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相关行业标准为依据,以科学立项为目标,遵循“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客观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并从项目评审组织方式、项目评审主要内容、项目评审主要程序、评审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评审工作指导与监督、违规违纪处罚等方面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评审作出具体规定。一是项目评审组织方式。二是项目评审主要内容。三是项目评审主要程序。四是评审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五是评审工作指导与监督。六是违规违纪处罚。
9、《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1月17日,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下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将依法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 (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
10、《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1
月19日,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下发《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决定调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统计报表。《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丰富衍生产品业务统计指标,增加远期差额交割和掉期交易存量统计;二是提升数据报送电子化水平;三是整合统计制度管理文件。
11、《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1月19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号),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2017年1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均为47.1%)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45000项下。但该税则号项下的偏二氯乙烯—丙烯酸甲酯共聚树脂、偏二氯乙烯—丙烯腈共聚树脂、PVDC乳液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1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月20日,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发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对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进行规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办法》明确,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13、《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工作预约接待办法》。1月20日,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行监管服务水平,及时满足发行人正常的业务沟通需求,多渠道防范发行审核廉政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工作预约接待办法》(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2号),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明确了沟通、接待事项。《办法》规定,对反馈意见重大问题需要当面解释说明,咨询重大政策和审核标准问题,以及需要与发行审核部门当面沟通的其他特殊情形,可以进行当面沟通;其他与发行申请业务相关问题,鼓励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进行沟通;无具体事由的礼节性拜访、与发行业务无关的中介机构和人员来访、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前的来访、与发行审核工作无关的来访等不属于沟通、接待事项。二是强化沟通、接待规范。《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预约申请,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沟通;接待必须在办公场所,必须遵守双人接待制度,不得私下接触;接待情况要记录并存入档案;来访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人等。三是强调沟通服务要求。《办法》要求审核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应及时、热情、耐心倾听来访者的意见和诉求。能当场给予答复的,给予明确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说明下一步的研究处理程序。
14、《2016年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报告》。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2016年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报告》的有关规定,2016年,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规模达36.1万亿元,较上年增长54.2%,增速较上年降低42.4个百分点;2016年,股票市场主要指数先下后上,整体下跌,成交量明显下降。上证综指年初开盘于3536点,一度跌至2638点,年末收于3103点,较上年末下跌12.31%;深圳成指开盘于12650点,一度下跌至8986点,年末收于10177点,较上年末下跌19.64%。两市全年成交额127.8万亿元,同比下降50.01%。
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1月23日,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项目各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财政部制定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问题进行规范,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计21条,主要包括总则、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方式、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并随附PPP项目信息公开要求。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并承担收集、整理PPP项目信息,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组织编制本级政府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其他渠道同时公开PPP项目信息等职责;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参与主体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PPP项目信息。
16、《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1月24日,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号),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通知》将保险资金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实施差别监管;强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防范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和集中度风险,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17、《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1月26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从明确市场定位、完善监管体制、管理运营机构、划定行为底线、确定合格投资者、规范信息系统、强化区域管理、鼓励支持措施等八个方面对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市场定位。《通知》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二是监管体制。《通知》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三是运营机构。《通知》规定,运营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并公告,同时向证监会备案。四是监管底线。《通知》划出了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行为底线。五是合格投资者。《通知》明确合格投资者的基本条件,要求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上限。六是信息系统。《通知》规定,信息系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管理规范。七是区域管理。《通知》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