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吴玥明
探索会计证据在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吴玥明
本文将从会计证据的基本特征出发,并对收集会计证据的原则以及会计证据的证明对象进行简要阐述。接着引出Z物流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分析该案件的争议所在,最后对会计证据在该案件中的应用进行剖析。
会计证据 购销合同
(一)会计证据的来源
会计证据来源于会计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这些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公司的财务部门,但是有时候也与公司的法律部门密不可分,比如合同纠纷中的经济合同就是很重要的会计资料,而它却来源于法律部门。
(二)会计证据的证明对象
解决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往往就是要明确合同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民事责任以及利益关系,而会计证据的证明对象就是合同案件中各方具体的利益关系以及其数量和金额。
(三)会计证据的证明方法
会计证据在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证明方法主要有两种,轨迹追踪法和痕迹证明法。前者是通过追踪资产或者经济利益的转换活动来获取会计证据,后者则是通过发现经济事项所留下的痕迹来收集相应的会计证据。
(四)会计证据的多元化
任何一个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仅仅收集一个会计证据是不够的,因为购销行为的发生往往需要通过多次财务事件的转换才能完成,那么为了证明购销行为的完整性,就需要收集多元化的会计证据。
(一)完整性原则
会计证据要能够反映某个经济事项的全过程,并且要根据不同的资金阶段来收集,然后再根据收集的各个阶段的会计资料来观察整个资金链活动,切忌截取部分会计证据对案件妄下定论。
(二)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作为会计的重要原则之一,同样也适用于会计证据的收集。与会计谨慎性原则不同的是其主要用于避免对违法人员违法程度的高估而非用于避免对资产或者收益的抬高。某些案件中罪名的认定不是通过单一的会计证据就能判别的,而是要通过不同渠道的不同证据才能最终判定。
(三)独立性原则
参与会计证据收集的主体,应是与案件不相关的、独立的第三方,最佳的选择就是信用良好的、专业水平高超的法务会计人员,如高校中从事法务会计课程教学的老师。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收集会计证据的主体不能被案件中的主观因素所影响,应当保持公平公正以及客观的态度对案件审时度势。
(一)证明合同的履行程度
根据购销合同中所述事项来收集证据以判断合同各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义务。首先,证明事项是否属于经济事项或者财务资产关系;其次,证明该经济事项或者资金流通过程发生的原因是否与合同所述一致;最后,如果证明了某些经济事项和资产关系,还要用可靠的方式来证明其金额和数量。
(二)证明合同中所述行为人
在购销合同中行为人可以是购货方(需求方)、销货方(供给方)和中间方。我们可以通过会计证据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原始凭证的行为人,如开具销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人以及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等等。会计证据还可以证明财产物资进行交易的经办人,如交付货物并开具送货单的人员。当然光凭一些会计凭证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去收集其他的法律证据来判断行为人的真实性。
(三)证明经济事项过程
一方面,会计证据可以证明购销业务的完整过程,在销货方发货时会有发货单、运输单据,而在购货方收货时会有收货单、入库单,另外在付款时还有支票、托收承付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另一方面,会计证据能够证明资金进入购销业务的特定主体以及退出特定主体的过程。比如购货方在何时付款、销货方垫付的货款在何时收回等等。
(四)证明民事责任和利益关系
购销合同纠纷出现最多的情况就是合同某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其需要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首先,会计证据可以证明合同纠纷中侵权方应负担的民事责任。其次,还可以证明在购销合同中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标的物的数量和金额。再次,如果合同一方有损失,那么会计证据可以证明该方损失额的大小。最后,如果合同一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证明违约金的大小。
根据上述对会计证据的初步了解,下面我们就对与第三方物流有关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
假设Z物流公司主要从事物流和商贸活动,与两家商贸公司L公司和S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商品购销合同,其约定如下:
在规定的一年期内,L公司将商品销售给Z物流公司,在商品到港之后其直接转手销售给S公司;交付方式为水路运输;当Z物流公司将商品销售给S公司时,S公司对商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一方面,如果S公司延迟付款,那么L公司不对Z物流公司进行催款;另一方面,如果S公司拒绝付款,那么L公司则放弃要求Z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货款。
在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Z物流公司出具了数份水路商品运输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S公司向Z物流公司提供了收货证明。根据原始凭证的记载,三方确实发生了商品交易。
但实际上,三方并没有进行任何购销活动,S公司没有支付给Z物流公司货款,Z物流公司也没有把货款付给L公司。事后,Z物流公司发现,L公司和S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但S公司隐瞒了这个事实。Z物流公司以L公司和S公司双方恶意串通以及以欺诈的方式与其签订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购销合同纠纷权益争议
在本案件中,被告两家公司以合谋的手段欺骗了Z物流公司,使得Z物流公司丧失了整个购销交易的知情权。
(二)购销合同纠纷量化标准争议
在经济交易中,合同虽然规定Z物流公司在收到商品时立马转手给S公司,但在Z物流公司收到商品时还是拥有其所有权的,而实际上L公司根本没有销售任何商品,因此L公司应当就这些商品对Z物流公司进行一定的赔偿。
(三)购销合同纠纷量化方式争议
合同纠纷的赔偿方式有实物赔偿、货币赔偿以及实物与货币并用赔偿,赔偿方式同时应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Z物流公司因为虚有的交易而背负了债务,如果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货款付给L公司,那么这笔债务将成为一笔不小的损失,因此被告应赔偿其损失。虽然实际上没有发生损失,但这笔负债会影响Z物流公司的正常运转。另外由于合同签订期限长达一年,因此应该将损失额时间化处理。
(四)购销合同纠纷结果争议
对本案的结果应进行惩罚性和补救性的处理。首先,虽然Z物流公司没有给付货款,但是对被告之间的恶意串通还是需要实施惩罚性的措施的。
另外由于L公司将货款进行了银行保理,而Z物流公司有可能因为没有给付货款而导致信用受损,声誉上的损失也应该由被告方对其进行补救。
(一)获取购销合同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购销合同是合同纠纷中最重要的法律客体,也是会计证据中核心的会计资料之一。在购销合同中,规定了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判断和处理违约行为。购销合同能够指导会计证据收集人员往哪一方向去找寻具体的证据。就本案而言,根据合同的内容,我们可以判断被告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对Z物流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通过构造虚假交易使得Z物流公司背负债务,从而侵犯了Z物流公司的利益,因此这两个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获取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Z物流公司是因为另两个公司恶意串通而起诉的,那么就要对这两个公司的关联关系进行详查,并收集有用的会计证据。而营业执照就是最重要的证据,通过这个会计证据,我们可以发现S公司的营业执照有伪造嫌疑,其实际法定代表人与L公司应为同一个人。
(三)对煤炭走向的追踪
是否有进行交易,还是构造了虚假交易,我们可以通过对商品的走向进行追踪。我们可以邀请审计人员对L公司和S公司的商品存货进行随机抽查盘点或监盘。那么这里的盘点清单就应该成为有利的第三方权属性会计证据之一。
(四)对原始凭证的审查
由于L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水路运输单以及S公司开具的收货单都为虚假单据,因此就需要独立第三方对这些单据进行审查,由第三方出具的审查报告是利益性的会计证据之一。另外,L公司在银行申请的保理业务而留下的单据也可以作为关键的会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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