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 翱
物权法中的共享观念与制度探讨
贾 翱
随着新产业革命进程的深入,共享经济发展迅速,共享发展的理念成为国家政策的重要内容。这对物权法的一些基本观念带来了挑战,也要求物权法律制度的创新。物的私有或独享其好处显而易见,私有机制构成一种有效的激励,促进了物的利用。但是,其缺点常常被忽视。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角度出发,物的共享本身具有着巨大的生态、道德和效率价值。同时,物的共享也具有了实现的物质、技术和心理基础。在未来的物权法发展中,应该重塑立法理念,放弃以绝对所有权为中心的观念,树立与协同共享经济相互适应的共享立法理念。同时应加强共享的制度创新,完善共享的管理规范,健全共享的组织形式以应对不断发展的新经济形态对物权制度的挑战。
物权法 共享经济 所有权 共享制度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 116025
在新的产业革命背景下,共享经济正成为炙手可热的概念,共享理念也成为国家倡导的发展理念。新的经济形态和理论思考不仅仅是对传统经济模式和传统理论观点的颠覆,也对物权法的传统观念带来了挑战。
位于旧金山的Airbnb网站是新兴的“共享经济学”的突出代表,人们通过类似网站的协调,直接把床位、汽车以及其他资产出租给别人。据预测,到2025年,全球共享经济产值可以达到2300亿英镑,产业规模和发展潜力巨大。[1]在中国,滴滴打车等软件也走入人们的生活,并在现实世界里引发了与传统产业的冲突。共享经济的背后是新产业革命的勃兴。一些学者提出了“零边际成本”的概念,认为在零边际成本社会中,通过协同共享以接近免费的方式分享绿色能源和一系列基本商品和服务,这是最具生态效益的发展模式,也是最佳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模式。并认为新经济的发展将摒弃市场和产权交易。“对于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来说,所有权的概念将呈现明显的局限性,甚至有些不合适宜。”[2]
新的经济模式提示了我们,作为物权法立法目标之一的“物尽其用”在很长的历史阶段里并没有得到最佳的实现,风靡世界的共享网站正是抓住了这点所带来的商机。共享经济改变了物的利用方式并促使我们反思,共享经济模式在制度层面如何表达,共享理念在物权法中如何体现,未来的物权法如何和这种共享的理念相互协调并克服自身的局限性。
与此同时,共享发展的理念也已成为国家政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中,“共享”甚至被认为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等发展理念的归宿。“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这是我国“十三五”规划里关于共享发展的描述。作为一个宏观的政治议题,共享的发展理念包含了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脱贫攻坚、减少贫富差距、消除区域不平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创新引领经济新动能等内容。而在微观层面,共享发展理念也要求把发展成果的共享机制纳入法律和制度尤其是财产法律制度的范畴。
共享经济当然是法治经济,法律理所当然地覆盖于共享经济中的任何行为。共享理念同时是制度理念,践行共享发展理念更为侧重的应该是制度上的改革与落实。但法律制度层面的“共享”和作为经济模式的“共享”以及作为发展理念的“共享”并不完全相同,而是存在着内涵、功能以及边界上的差异。共享并不是一个传统的民法概念,本文试图用共享概念涵盖民事主体对物的各种共同利用机制,包括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分享使用权,以及通过更为复杂的机制实现的对物的共同利用。在传统的罗马法物权传统中,共享并不被充分重视和强调,由于物权的排他性和一物一权原则的存在,多主体对物的共同利用甚至受到一定程度的排斥。但如果认真审视物权立法的历史和现状,共享的观念早已渗透在物权法律制度中,共享正逐渐成为对物的基本的和常态化的利用方式。
现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论述物权法中的共享观念。
传统的物权法基本建立在物的私有观念基础之上,强调物的私有,进而追求物的独享。物的私有或独享本身并不是天然正当的,而是有其演变过程。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私有或独享的历史本身就是产业革命以及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对于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资源土地来说,以英国为例,在圈地运动之前,存在敞田制这样一种共享形式。一个郊区中所有可耕的土地,通常分为三组田,在这些田里,按照一种非常古老而又相当粗糙的轮种法来轮流耕种。[3]随着产业革命和圈地运动的发展,这种敞田制逐渐消失。在中国,绝对的私有权和私人自治原则从未作为一种明确的原理而得到确立。据研究者考证,土地的私有除了自井田制衰落以来漫长岁月中逐渐形成的既成事实之外并无任何有力的思想基础支持。在清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的典章律例中,物权关系不存在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概念,也没有自物权和他物权的区别,存在的只是利益与利益的组合。以土地为例,土地上存在多重的利益,可以出租获益、可以利用获益,这些权益的利用可以归为一个人所有,也可以归为不同的人所有,从而组合成为了不同层次的权利。土地只不过是“不同利益组合的载体”[4]。随着经济的发展,产权私有的观念逐渐在物权法中取得支配地位。《法国民法典》第二卷“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通篇以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为内容,第三卷“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则将继承权、赠与、契约以及夫妻财产等,通通囊括在内。通过如此之设置,立法者无疑在向人们暗示,所有权是民法的核心;民事立法的主要追求目标,就是确认和保护所有权。
上述这种观念主要有两个理论来源作为支撑。首先,对私有与独享的强调毫无疑问来自于物的稀缺性的现实认识。人类一直生活在一个物质相对匮乏的社会当中,稀缺产生了对物的争夺,而法律必须要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其次,对私有或独享的强调出于对物的利用效率的考量。很多著名的研究者对此进行了论述,例如,1968年,美国学者哈定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公地的悲剧》的文章,提出“公地悲剧”的概念。除此之外,还普遍使用“囚徒困境”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的概念。这些理论模型的核心问题都是“搭便车”问题:任何时候,一个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只会选择做一个搭便车者。如果所有的参与人都选择搭便车,就不会产生集体利益。然而,如果搭便车的诱惑支配了决策的进程,最终的结局将是任何人都不希望的。[5]
这些理论模型说明了特定情况下的公共事务总是得不到关怀的必然的悲剧性结果,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 “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对此,人们已经提出若干所谓唯一的方案,即以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或者彻底的私有化来解决公共事务的悲剧。[6]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对私有财产的强调和对物的独享的尊崇。其极致就是“所有权神圣”的私法观念。
物的私有或独享其好处显而易见,私有制构成一种有效的激励,促进了物的利用。但是,其缺点常常被忽视:第一,鼓励了人性恶的一面。第二,物的利用原子化,物的整体效用被忽略。有些物天然连接在一起的,但为促进效率,为实现独占式的利用而被人为的分割,最为典型的就是土地。而且最关键的是,即使土地可以无限的细分下去,很多资源,尤其是流动性资源则无法分割,如水和渔场。第三,造成了大量的物质资源的浪费和闲置,并同时伴随贫富分化等社会问题。因此,越是发达国家,越是强调在法治基础上实行“物的他用”;越是文明的国度,越要鼓励在尊重产权的前提下实行物的共享。[7]
物在所有权上的私有常常表现为在利用方式上物的独享,尤其是动产以占有作为物权的公示方法。但应该明确,私有并不等于独享,共享也并不等于公有。私有与公有的划分是按照所有权标准,而独享与共享的概念区分则着眼于物的利用。物权制度自其诞生以来,历经长期的演变发展,形成了两个各具特色的物权体系,代表两个不同的法律倾向,即以“所有”为中心的罗马法物权体系和以“利用”为中心的日尔曼法物权体系。[8]我国深受罗马法物权体系影响,更为强调物的所有权属性。
在我国当代民法的立法进程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一直面临争议,例如,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其制定过程中已引起了诸多争论,其中被称为“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论”尤为引人注目。与其说这一争论最初是法律范畴的争论,不如说更多地体现了意识形态色彩浓厚的社会批判。[9]《物权法》的反对者认为,《物权法》的出台会造成两极分化、贫富悬殊以及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这种指责毫无疑问夸大了物权法的社会功能,但如果将这种争论简化为纯粹意识形态的纷争可能遮蔽了问题的关键。物权法的立法者有必要反思物权法自身的问题甚至结构性缺陷并不断作出改进,以实现物的效率利用和和谐利用。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深入,在“私有—公有”框架下展开讨论将不具有实质意义,而将“私有—公有”框架下的意识形态纷争转化为 “独享—共享”框架下的技术问题探讨,有利于消解意见上的分歧,促进认识上的进步,带来制度上的革新。
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立法目标。从对物的利用的角度进行观察,物的共享本身具有着巨大的价值。
第一,共享的生态价值。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物的利用没有达到最大化。大量的物尤其是动产被闲置和浪费。例如家具、服饰、玩具和汽车等。在交通拥堵的城市道路上,大量的可载五人的汽车往往只有司机一人。闲置和浪费产生了负外部性,同时也是共享经济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促进了个人的财富进取心,使私人占有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但也应时刻检讨是否实现了物尽其用的制度使命。
第二,共享的道德价值。私有观念和与之相关的物质主义具有一定的破坏性。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是典型的绝对权,其他的绝对权利或多或少都有所有权的影子。日益复杂的权利构造,目的是为了所有能够交易的资源都可以进行交易。资本主义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带入经济领域,人们所需物项以商品的形式在市场中交换。这种将所有的物品或资源明码标价的做法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同时也腐蚀了人类生活中的美好价值。[10]而对共享的强调则会则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实现社会的有机团结。
第三,共享的效率价值。首先,共享所伴随的“公地悲剧”的局限性可以有效的管理,哈定后来认为他应该将他的论述标题改为——“未受规范的公地之悲剧”。也就是说,公地悲剧并不必然发生。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也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自然资源使用者在改变他们的约束条件时,都同样的无能为力。可以“致力于提高当事人改变博弈中约束规则的能力,进而使博弈的结局不同于囚犯困境中那冷酷的悲剧。”[11]其次,共享在某种程度上会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因为共享避免了出于私人利益需要对物的人为分割。再次,共享是互惠的。例如实行街区制,开放小区绿地和道路共享,实际上打破了私有的藩篱。独享有时候是观念上的,篱笆、院墙往往是观念上对物的占有标记。有居民认为小区绿地和道路开放侵害业主利益,但真正放开后,每个居民都在享受别人的资源。最后,共享模式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渗透了集体智慧,将每个个体都连接起来,更有利于提高物的使用效率。
1.物质因素
新产业革命的发展使物质资源出现两个趋势:一部分资源由于技术的进步变得富足,而另一部分资源则更加稀缺。对于稀缺的资源来说,如城市和农村的土地,存在共享的紧迫性。这一方面是为了有限资源惠及更多的社会群体,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缓和人类在稀缺事物面前不断增长的私有欲望。对于富足的资源来说,随着科技的发展,当物的成本下降,甚至零成本的时候,物的独享变得不再必要,而共享则会成为必然。从长远上看,稀缺的资源也会变得富足。产业革命的发展预期会提供这一物质基础,正如有学者乐观的预言,“当我们从技术的视角来看待问题时,真正短缺的资源是很少的,真正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利用资源。”[12]
2.技术因素
在互联网兴起之前,同样存在着共享需要,由于技术手段难以实现。如今,中介网站、带有GPS定位功能的智能手机、社交网络、网上支付系统等的出现使得物的共享更为现实。这些技术包括成熟的基础设施技术和新兴技术。成熟的基础设施技术包括,智能手机普及使基于LBS的按需匹配实现,随时在线按需使用。①LBS- 基于位置服务(Location Based Service),是通过电信移动运营商的无线电通讯网络 (如GSM网、CDMA网)或外部定位方式(如GPS)获取移动终端用户的位置信息(地理坐标,或大地坐标),在地理信息系统(缩写:GIS、全称: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平台的支持下,为用户提供相应服务的一种增值业务。它包括两层含义:首先是确定移动设备或用户所在的地理位置;其次是提供与位置相关的各类信息服务。意指与定位相关的各类服务系统,简称“定位服务”,另外一种叫法为MPS-Mobile Position Services,也称为 “移动定位服务”系统。LBS就是要借助互联网或无线网络,在固定用户或移动用户之间,完成定位和服务两大功能。移动在线支付也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快速发展,使线上信息分享拓展到线下服务分享,使分享从网络分享的公益行为具备成为商业行为的条件。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形成的信息枢纽,使供需方的海量碎片化资源高效整合和精准匹配,使分享经济向平台化、规模化发展。新兴技术也会引领共享经济向新的模式演变。如虚拟现实技术、区块链技术以及全面社会场景下的信用数据高效互通和整合。②参见腾讯研究院2016年3月3日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风潮全景解读报告》。
3.心理因素
物在哲学层面上具有一定的本质意义、生命意义及其文化意义。[13]物的共享也必须具备心理因素。共享经济特别适用于那些价格昂贵、人们广泛拥有但往往不能物尽其用的物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卧室和汽车。共享经济推动者的口号就是:享用胜过拥有。[14]这种心理因素的改变也会影响法律制度模式。“享用胜过拥有”的观念毫无疑问是对所有权心理基础的颠覆。在人类心理学中,所有权曾被认为是人类生命中最基本的天性即占有的自私欲望的表现之一:“我的即属于我。”所有权确立了人与物之间颇为神秘的一种关系,是人类品性的延伸和发展。与此同时,财产经常又是对人类的一种奴役。[15]除了“享用胜过拥有”的概念以外,人们接受了分享经济提出的价值观念,如从过度消费到够用即可,闲置就是浪费等观念。
物权法中的共享制度安排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在物权法中,物的共享机制到处可见。建筑物区分所有,地役权、相邻关系、共有制度、用益物权、土地公有制等都不同程度的体现对物的共享观念。
1.所有权制度中的共享观念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早已抛弃了绝对所有权的观念,通过对所有权进行限制从而实现的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共享。第一,共有制度。共有是多个权利主体基于共同的生活、生产和经营的目的,将其财产联合在一起而产生的财产形式。共有既可以是同一种类型的所有权的联合,也可以是不同类型的所有权的联合。第二,征收和征用制度。物权法中同样规定了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国家对物的征收和征用制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第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包含了共享内容的新的所有权形式,其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如地基、屋顶、梁、柱、承重墙、外墙、地下室等基本构造部分,楼梯、走廊、电梯、给排水系统、公共照明设备、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通信网络设备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部分,道路、停车场、绿地、树木花草、楼台亭阁、游泳池等附属公共设施等。第四,空间所有权。现代社会,随着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居住问题日趋突出,对建筑面积的增长需求和土地面积的有限性,都促使建筑物不断向高空发展。第五,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制度规定,为了不动产的更好的使用,人们之间负有相互忍让的义务。相邻关系最好地体现了共享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对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也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2.用益物权制度中的共享观念
物权区分为他物权和自物权。这种区分包含了共享的理念。在物权法中,对物的共享机制的设计以不动产为主,如用益物权制度。不动产关系社会福祉,应追求最大化利用为目标,这也是一种稀缺条件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解决方案。例如,在农村土地方面不断实行改革,进一步加快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进一步强化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使农村集体产权更加清晰。这实质上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二元的体制机制壁垒的不断破除,确保农民真正共享发展成果。
3.担保物权制度中的共享观念
担保物权制度实现了物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分别利用,不同权利人可以共享物的不同价值属性。由于物的性质的原因,传统的担保物权主要设定在不动产上。近年来,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实现,动产抵押等动产担保领域也得到快速发展,并推动了动产融资的开展。物联网动产融资体系依托物联网技术应用来解决传统金融业务的风险控制难题,同时通过物联网将银行风险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和商品交易流通等进行融合,从根本上消除和减弱原有业务中的困难与制约,推动金融服务和风险管理创新。
4.新型财产权利保护中的共享观念
一些新兴的物权制度也体现了共享观念。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环境或网络空间中。网络将相关信息设备经由一定方式的软硬件连接,达到信息资源分享、资源共享的目的,共享本身就是网络生态环境的重要特征。
通过对上述物权法中共享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立法技术上,物权法中的物的共享可以形成四种模式,有四种不同的实现路径。
一是将参与共享的团体人格化。为了克服集体所有带来的弊端,可以采取将团体人格化的方式。这样避免了与私人所有制相冲突,同时也可以实现对财产的高效利用。例如公司等商业组织、业主团体、宗教团体、街区共同体等团体的人格化。在这方面,集体利益曾是一个被广泛使用但人格化并不彻底的概念,集体即特殊目的团体。
二是以共同分享所有权为特征的权利。由于人格化需要有一定的成本,可以设计一些权利类型,这些权利类型的目的本身就是对物的所有权的共同分享,涉及不同程度上的共有制度。如共同共有制度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无法实现人格化,但是存在管理要素。在共同共有制度中,这常依赖于其他法律领域的制度供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供婚姻关系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提供合伙关系中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则。其他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规定的,则需要物权法本身提供相关的规则。
三是以利用某一方面物的价值而形成不同的权利类型。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这使得一个物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主体的多种权利。
四是通过契约实现对物的共同利用。例如房屋租赁方式创新、二手买卖。某些契约权利取得了对抗效力,具有了一定的物权性质,如租赁权的物权化。除此之外,有些物品没有被界定为物权法上的物。例如空气,不具有稀缺性,因此不能成为私人物品,从而实现天然的共享。
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考验着人们能不能以开放、包容的心态面对新的经济结构和生活方式,能不能用新的理念驾驭新的技术手段;也考验着立法者能否以新的立法观念和思维去回应新产业革命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面向未来的物权法应体现为共享观念和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正如学者所言,当前的经济形态中已经蕴含了资本主义市场和协同共享两种元素,两者既相辅相成,又存在不可避免的竞争,未来协同共享可能在全球范围内成为主导性的经济体制。[16]经济模式的改变也带来立法理念的更新,应认识到绝对的私有化并非人类的唯一出路。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针对“公地悲剧”“囚徒理论”和“集体行动逻辑”等理论模型进行分析和探讨,同时从小规模公共资源问题入手,开发了自主组织和治理公共事务的创新制度理论,为面临“公地选择悲剧”的人们开辟了新的途径,为避免公共事务退化、保护公共事务、可持续利用公共事务从而增进人类的集体福利提供了自主治理的制度基础。这也给物权法中共享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资源。
新的立法理念要求制度创新。近年来,我国物权法理论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新型相邻关系、农地三权分立、浮动抵押、动产质押等领域都有一定的制度创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在实践中团体生活的方式更加丰富,这种团体生活的物质基础也要求物权形式的创新。例如,可以考虑“总有”等所有权形式的借鉴和改造。“总有”是指无法律上独立人格的团体,以团体资格而对所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总有”是一种古老的所有权享有形态,具有强烈的身份色彩,为古代日耳曼村落所采用。总有权是绝对的私有权与绝对的国家所有权之中间的一种所有权形态。[17]学者指出,《日本民法典》第263条所规定的 “具有共同性质的入会权”即为总有权。所谓“入会权”,是指生活于特定的山林、原野的部落村庄的居民,根据当地的习惯而共同享有的收益权利。其收益的内容主要为藻类、秣草、肥草等杂草的采取,也包括枯枝、落叶、杂木等柴火的采取以及建筑用材、石材等的采取等。居民收益所使用的工具、每次的收益数量以及收益的时段等,均应符合部落习惯上的规则。“入会权”无须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学者认为,在中国社会生活之中,习惯上也存在类似总有的所有权形态,如祀产、祠堂、学田以及其他宗教共同财产、会馆等。[18]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其他合法财产,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所有。
针对日益发展的共享经济,当前政府亟须对共享经济进行监管,并通过立法的方式,引导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在实践中,有一些特殊的物,出于政策考虑或事物自身性质原因也要求共享,这需要完善其管理规范,例如科技资源共享等。国务院在2015年初印发《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我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提出了向社会开放共享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实行分类开放共享等一系列试点中行之有效的科技资源共享模式,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的组建、第三方评估的引入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有人提出,要推动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立法工作,建立与全国性仪器共享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创造科技公共资源共享的法制环境,形成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框架。大型仪器的购置和开放使用应在法律的构架下形成一个有效的运行机制。要建立统一的开放仪器信息、使用效率信息标准;要有效整合已有各级仪器开放共享平台。[19]只有完善的管理规范才能带来更有效的共享。
在物的共享状态下,成员之间的组织和协调十分关键。对物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组成团体,可以更好地实现对物的利用。这种方案实际是一种混合了 “利维坦”和私有化两种路径的方案。在团体,尤其是公司中,存在着类似金字塔的层级机构,公司实际是一个小型的“利维坦”。[20]在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这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①2013年3月8日,全国首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业主大会在温州诞生。鹿城区南塘5组团小区业主大会取得了由鹿城区民政局授予的“社团证”和“法人资格代码证”。与此同时,一些新的组织形式对于对物的共同利用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合作社,合作社的存在就是为了资源共享,而区别于私营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目前,全球已经有超过10亿人成为合作社成员,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7。超过一亿人在合作社工作。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实施之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仍然存在着资本控制等诸多问题,亟待立法的完善。
[1]汤天波 吴晓隽:《共享经济:“互联网+”下的颠覆性经济模式》,《科学发展》2015年第 12期,第 78~84 页
[2][16](美)杰里米·里夫金:《零边际成本社会》,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1、241页
[3](法)保尔·芒图:《十八世纪产业革命》,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29页
[4]邹亚莎:《清代物权关系构建的基本路径与价值追求———以“业”的概念的再解读为起点》,《法学杂志》2014年第3期,第135页
[5][11][20](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第8、9、13页
[6]毛寿龙:《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101页
[7]于兆波 王晓帅:《论〈物权法〉对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的影响》,《中国科技论坛》2011年第4期,第21页
[8]屈茂辉:《物尽其用与物权法的立法目标》,《当代法学》2006年第4期,第57页
[9]但见亮薛轶群:《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论诸相》,《当代日本中国研究》,2014年第1期,第1页
[10](美)桑德尔:《金钱不能买什么》,中信出版社,2012年,第25页
[12](美)彼得·戴曼迪斯:《富足:改变人类未来的4大力量》,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8页
[13]白文硕:《物尽其用——物的文化功能建构》,《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97页
[14]恬豆:《物尽其用“共享经济”让生活更美好》,《文汇报》2013年6月23日,第7版
[15]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页
[17]尹田:《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11页
[18]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53页
[19]陶婷婷:《全国政协委员蓝闽波建议——进一步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上海科技报》2015年3月6日,第001版
(责任编辑:张晓月)
Study on the Idea and System of Sharing in the Property Law
Jia Ao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new industry revolution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haring economy,the concept of sharing developmen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ational policy.This challenges the basic concepts of the property law,and also calls for the innov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The benefits of being private or exclusive are obvious,and private ownership constitutes an effective incentive to promote the use of things.However,its shortcomings are often overlooked.From the angle of fully utilizing the utility of things,the sharing of things has great ecological,moral and efficiency value.At the same time,the sharing of things also has the material,technological and psychological basis for the realization.In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property law,we should reshape the concept of legislation,abandon the idea of absolute ownership,and establish a shared legislative idea which can be adapted to the coordinated sharing of the economy.At the same time,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sharing system innovation,perfect the shared management standard,and perfect the sharing organization form to cope with the challenge of the new economy form to the real right system.
property law,share economy,ownership,sharing system
东北财经大学2016年度校级青年培育项目“物权法中的共享观念与制度研究”(批准号:DUFE2016Q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