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京晶
聂树斌案的改判,必将在全社会产生信仰法治、信赖司法的正能量,我们应该记住为公平正义而努力、奋斗的过程,同时要从中汲取教训,不要心胸狭隘,更不能知错不改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此案的再审改判,践行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一贯方针,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这是社会进步、司法公正、依法治国的生动体现。聂树斌案的改判,必将在全社会产生信仰法治、信赖司法的正能量。
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最直接的意义是还了聂树斌及其家人一个公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其亲属的伤痛。但是聂母的一句“太迟了”,还是让无数人扼腕心痛。
在聂树斌蒙冤的21年中,他的母亲张焕枝曾提出:聂树斌系被错抓、错判,是冤枉的,请求宣告聶树斌无罪。主要理由是: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口供缺失,而口供对聂树斌有利;作案工具不吻合;聂树斌根本没有作案时间,考勤表被办案机关提取应该入卷,但缺失,由此也就不能认定聂树斌有作案时间;王书金自认是真凶,且供述出案发现场的物证。
王书金是否是真凶,案件正在审核之中,我们暂且不去评说。但在聂树斌案的原审判决过程中,办案人员难道不知道证据链缺失、疑点重重吗?从案件呈现的过程看,笔者认为,证据不足这一点,办案人员是知道的。而之所以形成冤案,除了当时“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没有树立起来以外,跟办案人员的“死不认错”不无关系。
其实审错了案办错了案,而且拒不纠正的事例我们并不陌生。在《秋菊打官司》里,秋菊有一句话——我就是要个说法。这个说法是什么?不就是想让村长跟她认个错吗?但是,村长始终也没有向她认错。为什么?无非是认为如果承认自己错了,那就丢了脸面、失了身份、降低了威信!
从社会学和心理学角度讲,人性中有“丑恶”的一面,那就是“知错不改”。明明知道自己错了,但是不正视错误,羞于改正错误,任由错误继续发展下去。不少人还认为,承认自己的错误就是一种“屈辱”。这个人性中的大弱点,普遍存在于人群当中,事例也不胜枚举。笔者有位定居国外的朋友,她曾说过一个亲身经历:有一次她在国外某地遇见一行从国内去旅游的游客,一行人高声喧哗,引来其他游客异样的眼光。于是我的朋友上前轻声提醒,请那几位大声喧哗的同胞小点声。被提醒的几个人先是有些不自在,但很快便摆出了“我就大声喧哗,你能把我怎么样”的架势。接下来,他们的说话声竟比先前更高了,在摆好合影姿势后,还故意齐声高喊“一!二!三!茄——子!”然后哈哈大笑起来。周围很多游客都投来鄙视的目光。我的朋友心里很不是滋味,她后来跟我说,这几位游客真不应该这样,要知道,大声喧哗不文明,而明明知道做错了,还执意不改,这样更不文明。
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就改,善莫大焉。谁都有犯错的时候,犯了错误而能及时改正,没有比这个更好的事情了。试想,如果那几位游客能接受提醒,端正自己的举止,那定会得到众人的赞许;如果聂树斌案一开始就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那一条鲜活的生命就不会含冤九泉!
逝者已去,愿聂树斌案不会因岁月的流逝而被淡忘,因为它曾经让无数信仰公平正义的人们努力过、奋斗过。同时,我们还应该从中汲取一个教训,那就是不要心胸狭隘,不能知错不改,要推崇勇于承认错误、知错就改的文明理念,这不仅是提升个人形象的需要,更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行为准则。
(摘自《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