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洁人+涂越
电视调解节目还被称为“调解类电视情感谈话节目”“法律真人秀节目”。该类节目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具有某种共同点,都是在第三方的引导、帮助下,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并且通过不懈的努力,最终达成某种协议或者给予某些问题的解决对策。
目前,国内几乎每个电视台都有这么一档调解类节目,主要以婚姻情感、家庭矛盾、邻里不和、人际纠纷这几类不同的问题为“亮点”,由主持人引发话题,由双方当事人讲述产生的问题及矛盾,并由场上的嘉宾、专家等中立的第三方参与进行纠纷解决,且该类节目都创造了较高的收视率和社会影响力。其中较为知名的节目有:上海电视台的《新老娘舅》、江西台的《金牌调解》、江苏卫视的《人间》、南京电视台的《有请当事人》、天津台的《爱情保卫战》等等。这些以解决纠纷为中心的电视节目已成为创造传媒收视率的主要动力,甚至被称为社会管理和矛盾纠纷化解的创新方式。然而电视调解纠纷合法吗?当前的电视调解节目存在着什么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电视调解的产生及其火热原因
目前,我国正处在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期,伴随着这种转型,人们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行为模式、价值观念等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同时,社会转型期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并且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面对越来越多越来越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诉讼不堪重负,有的矛盾纠纷还无法依靠诉讼解决。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很多种,即便在司法资源相对发达的现代社会,并非所有矛盾纠纷都能寻求公力救济来解决。调解,作为历史悠久的被民众偏好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冲突频发、社会矛盾加剧的转型时期,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电视,是一种传统文化交流的媒介,是公共话语的展示,是影响文化并能决定文化精神和物质重心的一种社会力量。在这样的背景下,电视媒体的公共职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信息传播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为社会提供矛盾纠纷调解的功能,从而产生了一种新型的调解模式——电视调解。它是科技进步和时代发展的产物,既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司法形态,也是一种全新的传媒模式。电视节目成为纠纷解决的场所,节目主持人则成了纠纷解决的仲裁者和调解人。
电视调解类节目往往在黄金时间播出,获得了高收视率并在社会上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力。和以往的普法类舆论监督节目不同,当前的电视调解节目是由当事人自愿报名的,且节目往往具有隐私性、故事性、选材集中性。节目多关注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纷、财产纠纷、隐私性事件纠纷,而在节目中往往又充满戏剧性的曲折情节,题材集中在两性、金钱、家庭关系等方面。这样的节目不仅满足了人们的窥私欲,迎合了大众认知和情感需求,还具有精彩度堪比八点档狗血连续剧的剧情起伏,更重要的是为在新旧价值观冲突下摇摆不定以及一些不会治理自己、需要某种形式的权威来引导和带领自己的人提供了冲突和矛盾解决的范式。因此电视调解备受大家欢迎,同时作为一种公众话语媒介影响着广大群众。
此外,除了司法途径,民间流言不仅在联系紧密的边远地区还发挥着作用,也对在城市背景下受到传统价值观影响的以及社会经济地位相对较低的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在电视调解火热的今天,节目内容会对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朋友、家人、熟人产生巨大影响。电视调解就是当前的一种“流言约束”手段。
据统计,选择“上电视”这种手段进行调解的,多数是农民、工人、个体户或是失业人员,也包括一些个体经营者和自雇人士。而公务员、教师、知识分子、外企职员、国企职员以及拥有较高经济地位的富裕阶级和中产阶级几乎不会选择电视调解这种方式。由此可见,与社会中上层人士相比,经济地位相对较低的人更愿意公开自己的家庭矛盾并寻求外界帮助,因其低廉的成本和广泛的影响力。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家丑不可外扬”,然而,到底什么原因令诸多人选择电视调解从而在一个受众更多的平台上将“家丑外扬”呢?
当前社会中个人的利益与地位被放到了一个特别的高度,人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发生了巨大转变,传统的道德规范受到强烈的冲击,旧的社会信任被打破,人们对社会和未来的不确定感被加强。面对当下政府公信力不足,弱势群体能够寻求救济的途径太少,人民调解原本就是一种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再加上“电视传媒”这个“所见即所得”“公开被大众所知”“具有舆论影响力”的媒介,电视调解成为人们寻求矛盾纠纷解决并得到媒体舆论宣传的理性选择方式。
传媒纠合司法下的电视调解合法性
随着《人民调解法》的实施,电视调解的规范性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关注,部分电视调解节目开始成立调解委员会。但这些具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电视调解节目是否合法?
前不久,《新老娘舅》这档电视调解节目受到了媒体和社会的热议,其中有一期节目题为“94年单身女孩屡遭强奸生下三胎,妈妈外婆竟无人报警”,讨论了一个1994年出生的女孩小余的悲惨遭遇和复杂的家庭矛盾。令人惊讶的不仅是这个案件的内容,更是该案件的处理结果。调解现场观众老娘舅纷纷指责母亲对女儿的不教、不养、不育,把主要责任归咎于其母。接着节目组与闵行公安联系,让公安将长期奸污小余并生下两个男孩的河南人陶某带到派出所,写下“抚养孩子,不再性侵”的承诺书,还帮该家庭解决了孩子的户口问题。然而作为一起强奸案,涉及严重刑事犯罪,节目组竟只通过调解来解决。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會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强奸作为刑事案件是法律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而“新老娘舅”这档被视为司法和传媒相结合的节目竟不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调解就是不合法的。如此以往,其他电视调解节目的合法性自然也会被质疑。
电视调解的问题、出路与选择
上文提到的《新老娘舅》因上海广电部门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25日停播。尽管官方给出的原因是临时版面调整,暂停播出,但实际主要是因为上述节目的案例所引发的巨大争议。电视调解类节目关注社会现实,真实反映现实生活的悲欢喜乐,能够成为人们可信赖的纠纷解决场所,然而也面临着如何在收视率与社会道德及司法合法性之间达到平衡的问题。停播事件便集中反映了这一点,而其中所蕴含的关于电视节目的问题值得深思。
电视调解节目,相对于司法程序更为灵活,且满足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自主性、公开性、选择性、平等性的追求。然而电视的本质就是一种传媒工具,传媒不可避免地具有娱乐性,媒介往往具有某种特别的偏好,他们会加重这种偏好并从而影响甚至控制文化和人们的认知。在我国目前的电视调解节目中,电视调解作为一种高度技术化的工作成为一种媒介化、戏剧化的展示,尤其在隐私性情感性话题上过分集中,存在过分强调节目的娱乐性的缺陷。在某些节目中,甚至会出现调解人用一些陈旧可怕的价值观,用他们所掌握的舆论公器,来塑造所谓的社会正能量价值观,从而影响社会文化走向,背离了电视调解纠纷的本性。
电视在社会系统中的角色定位决定了电视是传媒机构而不是纠纷解决机构,电视对纠纷的调解是以追求戏剧性冲突、煽情以及满足观众的窥视欲、宣泄欲与娱乐为目的的,它最终受收视率和广告市场所控制,掩盖在纠纷化解表面下的真实目的也并非为所有电视观众解决纠纷。
因此,如果要真正利用好电视这个媒介,做好电视调解,首先需要认清电视的本质和电视调解的定位,其次要做好以下调整:一是扩大电视节目的针对面,不仅仅解决家长里短、闲话八卦,还要和其他问题结合起来才能持久;二是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电视调解的许多问题不应止于现场,应构建完备的调解-执行体系;三是调解背后应该需要有多方专业力量的介入,而不是用扭曲陈旧的价值观对其进行把控,多元才能长远;四是警惕调解娱乐化,守护电视调解的初衷,发挥电视调解的普法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