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冤案看物证技术的局限性

2017-03-27 20:28李雅楠
法制与社会 2017年7期

摘 要 罪案剧的热播让公众对物证技术产生了过高的期待;文章通过对造成冤案关键因素的分析,阐述了物证技术的局限性。

關键词 赵作海 物证技术 DNA鉴定

作者简介:李雅楠,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25

现今《犯罪现场调查》、《海军罪案调查处》热播,高超的物证技术让罪案无处藏身,也让我们热血沸腾,不断感叹物证技术的神奇,甚至让我们有一种错觉“物证技术是无所不能的”,“给我一滴血,我能分析整个世界”。那么,现实之中物证技术又是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从赵作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物证技术的无能为力之处。

一、关键物证缺乏鉴定条件

赵作海案件是轰动一时的冤案,通过对整个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造成错案的关键之处便是无头死尸是不是赵振晌,赵振晌即是当时已经失踪,被侦查机关怀疑已被赵作海杀害的人。如果死尸是赵振晌,那么不久前与其有过争执、斗殴的赵作海便是第一嫌疑人;如果死尸不是赵振晌,那么该怀疑便不能成立。确定一个人身份的方法有很多,如DNA鉴定、指纹鉴定、辨认,其中最为可靠的是DNA鉴定和指纹鉴定。如果没有鉴定人员的自身专业素质的限制造成的失误的话,这两种鉴定可以得出确定的结论,当然DNA鉴定还要排除同卵双胞胎的干扰(显然赵作海案件不存在此项问题)。那么赵作海案件如何进行的死者身份鉴定呢?

首先,尸体没有头部和四肢,显然至案件结案也没有找到头部和四肢,没有四肢就无法进行指纹鉴定。其次,该案件有没有进行DNA鉴定呢?有。赵振晌没有结婚,没有孩子,其父母也去世多年,DNA鉴定缺乏样本。侦查机关为此只能开棺提取赵振晌父母的遗骸,先后到公安部等多家鉴定机构进行DNA鉴定。但是,由于赵振晌父母去世时间过长,无法得出DNA图谱,鉴定搁浅。侦查机关考虑用赵振晌兄弟姐妹的DNA做样本,但当时DNA鉴定是有条件限制的,对兄弟姐妹间DNA对比技术尚不成熟,通过DNA鉴定的方法失败。

辨认成为确定死者身份的最终方法。但是,该死尸没有头部,也就是说无法通过死者相貌进行辨认。赵振海的妻子赵晓起通过辨认包尸体的化肥袋子,确信是自己亲手用黑色线缝的,侦查机关由此确定死者是赵振晌,赵作海当然地成为了第一犯罪嫌疑人。那么,为什么赵晓起会辨认错误呢?其实,这正是辨认的最大缺陷。首先,人在死后由于各种尸体现象的出现,使得人“面目全非”,由于失去了面部表情,使得尸体与活人时面貌差别很大,而所有的尸体长相反而变得相似。这样就给辨认人造成了辨认上的困难。其次,尸体的辨认大多由与死者熟识的人进行,这样,辨认者由于恐惧、悲痛等心理,很难真正客观的辨认,有些甚至是只从远处通过体态、衣着等进行辨认,这样,辨认的错误率大大提高。最后,由于侦查机关的暗示使得辨认者心理形成先入为主的状态,认为死者很可能就是自己要确认的人。因此,除非有很明显的特征表明不是,辨认者一般都会做出肯定的辨认。除了辨认者原因以外,侦查人员也会有先入为主的心理。除非辨认者能够做出十分肯定的否定外,侦查人员一般都会认为辨认者做出的是肯定辨认。由此可见,因为侦查机关运用了在案件当时情况下(尸体无头部)最为不可靠的方法,所以死者身份的确认错误成为了必然,而这也就成为了赵作海错案的关键。

通过赵作海案件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是失败的案例,DNA鉴定仍然成为了案件的关键。如果当时的DNA鉴定技术再成熟一些,我们可以通过兄弟姐妹之间的DNA对比来确定死者身份,那么,赵作海错案也就不会形成。可见,物证技术并不是无所不能的,能否得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这种唯一确定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是否可靠以及该鉴定结论对案件侦查审判的作用如何,是受当时的环境条件影响的,因此,分析一个鉴定结论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既不能有“物证技术鉴定无所不能”的“物证鉴定万能”思想,也不能有“结论的得出只是碰巧”的“物证鉴定机会主义”思想。

二、技术水平不达案件需求

人类的认知是由低到高的,所以物证技术的发展也是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这就是物证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在物证技术的发展史中,对血液的鉴定水平的发展体现了物证技术从低到高的发展水平。最初,对血液的鉴定停留在血型分析上,将检材和样本血液的血型进行对比,如果不同可以直接做出否定性结论;如果相同,则只能做出种属认定,但是无法做出同一认定的肯定结论。这样的鉴定结论能给侦查机关缩小侦查犯罪提供帮助,侦查机关还要通过其他方法才能做出唯一的人身认定。之后,随着生物学的发展,人类发现遗传物质DNA的存在,并将DNA鉴定运用于同一认定领域。由于DNA的唯一性,使得鉴定人员能够对检材和样本做出同一认定。血液鉴定从检验血型到检验DNA,是从种属认定到同一认定的质的转变。在可以进行DNA鉴定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不再需要依靠其他的证据辅助,就可以直接确认人身,并且具有非常高的准确性。

那么,是不是DNA鉴定就发展到顶峰了呢?当然不是。2012年,岐山县一个女孩被邻居性侵后杀害,警方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大(化名)。可他还有一个同卵双胞胎弟弟,两人的DNA检测结果完全一致。兄弟俩谁是真正的凶手?鉴定人员在对张大兄弟俩的DNA做仔细分析时,惊讶地发现张二的其中一个DNA基因座出现了三带型嵌合突变,这种突变出现在受精卵首次分裂之后、胚层形成之前。据统计,在人群中出现的几率在万分之一左右。这样就将同卵双胞胎的DNA完全区分开了。对于同卵双胞胎DNA区分研究一直是世界难题,但是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现在已经有比较成熟的两种区分方法:第一,“抗体库基因差异”法。人一旦出生后,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环境中,即便是同卵双胞胎的“先天条件”一致,但他们后天生活的环境一定会有所差异,在这样的不同的生活环境中,个人将随着环境形成自己特有的抗体库基因。人体会针对不同的抗原比如花粉、灰尘,产生不同的抗体。第二,“甲基化修饰差异”法。“甲基化修饰”广泛存在于人体细胞的基因组的各个片断,从而决定这个基因的表达情况。假设这对双胞胎兄弟的身体是两栋房子,他们先天方面完全一致,但是后期“主人”对自己房子的装修会和他人截然不同。甲基化修饰正是环境这个“主人”对他们兄弟俩的身体使用了不同的装修材料,比如同卵双胞胎中一个能喝酒,另一个可能喝点酒就醉。所以可以通过对全基因组甲基化修饰情况进行一个扫描,在一种特殊芯片技术的帮助下,基因位点的甲基化修饰情况就可以通过大量的光点明暗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如果确定了两兄弟各自特异的甲基化修饰“光点”,然后针对这个光点去分析现场遗留物的生物物证,进而可以区分这对同卵双胞胎。①

由此可见,物证技术是在不断发展的,在什么样的阶段能进行什么样的鉴定是受当时技术水平限制的,在无法区分同卵双胞胎DNA的年代,很多同卵双胞胎完成了“完美犯罪”。因为侦查人员通过DNA鉴定无法确定是双胞胎中的哪一个犯罪,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就只能做出无罪判决。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物证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使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也是无奈之举。

三、物证技术未被正确利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物证技术水平的限制是无法得出案件真相的原因之一。那么,无法正确利用鉴定便是无法得出案件真相的第二个原因。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其中甲方当事人将合同其中的一页进行替换。如果在这一案件中,乙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签字印章真假的鉴定请求,最终一定会得到肯定的鉴定意见。如果法官就根据这一鉴定意见判决甲方胜诉,显然是没有得出案件的真相。在这种案件中,乙方当事人没有正确提出鉴定请求,应该要求鉴定与己方合同不同的一页是否为替换,这样鉴定人员通过墨水、纸张等的鉴定来得出此页与合同其他页不同的鉴定意见。法官同样没有正确利用鉴定意见,对于鉴定意见盲目相信,而没有联系整个案件,最终没能得出案件真相。

通过文章以上的分析,我们得知,即使在科学技术已经相当发达的现在,仍然有很多问题是我们所未认知的。因此,物证技术局限性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应该不断的探索研究,但是不应该“强人所难”。鉴定人员应该秉持客观的态度,能为当为则为,不能为不当为则不能为,不能做出虚假鉴定。所有的法律工作人员都应当秉持严谨的态度,不盲目相信鉴定意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处理案件,不能靠鉴定意见“一锤定音”。唯有如此,才能发现案件真相,给当事人以公平。

注释:

①千头万绪 甄别同卵真凶 显露马脚 突变DNA断案.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5- 07-21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