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中国际商法课程考核方式改革

2017-03-27 16:34莫婷婷
大学教育 2017年3期
关键词:考核方式课程改革

莫婷婷

[摘 要]国际商法是经济类、贸易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重要教学内容之一。相对于国外的考核方式,我国高校现行的考核形式较为单一,应进行改革。在平时考核中,安排既符合学生水平又能激发其自主学习兴趣的考核内容;在期末考核中,采取考口试等多样、灵活的考核方式,重点考查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采用科学的考核方式,能引导学生全面参与课程学习;通过学习、备考的过程,能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表达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国际商法;课程改革;考核方式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3-0133-04

一、从考核方式的角度进行课程改革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国际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它是一门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法律学科。国际商法不仅仅是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随着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人才的趋势不断增强,国内多数高校将国际商法列为经贸类学生的必修课。通过对这门课程的学习,学生能掌握在日后从事经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与其专业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为了使学生日后能胜任涉外经贸工作,国际商法的教学在中外合作办学的经贸类项目中显得尤为重要。部分中外合作项目不仅在国内高校的教学中安排了国际商法的学习,更是在学生到达国外合作学校之后安排更进一步的对该课程的学习。[1]

基于国际商法课程的重要性、复杂性及繁琐性,国内外高校的教师、学者在授课或者编写教材的时候都致力于选取最符合全球化时代需求、学生特点的教学内容,以期更好地实现教学目的。但在科学选取教学内容的同时,好的考核方式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科学的、全面的考核方式能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引导学生在教学、考试的过程中全方面地提高自身专业知识、表达能力和處理国际商法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灵活的考核方式可以引导学生更深入地参与课堂互动,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2]然而,我国高校现行的考核方式比较单调、枯燥,更注重于考核学生的理论水平,对学生的表达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不高。在这样的考核方式引导下,学生的学习、备考过程也显得比较机械化、教条化。这与国际商法的实用性、灵活性不符。使得我们的学生虽然掌握了理论知识,仍然不能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国际商法问题。结合部分外国高校的实践,设计更为全面、灵活、科学的考核方式有利于解决上述困境。

二、我国高校现行主流考核方式

如上所述,国际商法不仅是国内高校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也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贸类学生的必修课。然而,我国的高校教师很少针对这两类不同的学生,量身设计符合学生知识背景的考核方式。而且,观察我国高校现行流行的考核方式,不难发现国际商法的考核方式和其他的学科并无明显区别。我国现行主要的考核方式包括平时成绩考核、期末成绩考核两种。其中,平时成绩考核占比较轻,一般占最总考核成绩的30%,剩下的是期末成绩考核。可见,期末考试成绩是我国现行考核制度的重中之重。

(一)平时成绩考核

一般来说,平时成绩考核又分为平时出勤情况考核和平时作业考核两方面。在出勤考核方面,在授课的过程中,我国高校教师都会通过点名签到的方式,考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将该情况作为平时考核成绩的一部分。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高校大多设置了“缺席超过一定比例不允许参加考试”的制度,但在执行上却不够严格。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制度允许学生以“生病”、“家中有事”等理由请假,证明缺席的“合法性”。这就像关上了一扇大门又开了一道后门,给学生提供了钻空子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就是平时作业考核。在我国高校,每门课的平时作业次数不会太多,一般是一个学期布置一次到两次正式的作业。在国际商法这门课,最常见的是教师按照讲授的内容编写教学案例并提出问题请学生课后书面回答。这是一种在法学学科教学中通用的平时考核方式,其优点是在不占用课堂时间的同时,引导学生课后复习已学过的知识并运用其来解决某些具体的实践问题;其缺点是缺乏新意,学生参与积极性不高。而且,在如今的网络时代,很多信息都能轻松地通过网络获得,导致在有些情况下,学生无须自主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就削弱了上述考核方式的预期效果。

除了给学生布置案例分析的作业,有些教师也会要求学生撰写一篇关于国际商法的小论文。但受到本科教学水平以及学生专业的限制,要求经贸类本科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撰写一篇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并不现实。根据现代管理学的研究,难度过高的工作安排将极大挫伤组织成员的积极性,甚至导致组织的目标不能实现的后果。可见,考核的方式、内容必须符合学生的具体情况,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有的教师将课堂提问的回答情况视为平时考核成绩的一部分。这种考核方式是比较可取的,它在激发学生对学科重视的同时,迫使学生积极思考,自主找到某些问题的答案。它在强化学生专业知识的同时,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与国际商法的实用性相符。但由于课堂时间的限制,该考核方式难以惠及全部学生。

(二)期末成绩考核

我国高校主流的期末考核方式是闭卷笔试。国际商法笔试的题型跟其他的学科一样,由客观题(单项或者多项选择)和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等)组成。期末考试主要考查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辅以案例分析题来考查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中外合作办学的经贸项目由于并不是针对法科的学生,因此,通过论述题考核学生综合分析能力的情况比较少。

总的来说,现行考核方式太过刻板,过于注重学生的理论水平,对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查不够。在这种方式的引导下,学生的学习、备考过程也是比较刻板的。学生大部分精力放在记忆理论知识上,以求在笔试中能将课本上的知识“复制”到答卷上。这样的模式虽然提高了学生的理论水平,但无法全面激发学生的表达能力、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并不符合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人才的要求。而且,在这种模式的引导下,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容易出现“临时抱佛脚”的心理。

三、外国高校现行主流考核方式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法学教育也应当面向世界,广泛吸取外国高校有益的经验,以实现自我的不断提升。[3]国际商法的教育教学更应如此。本文着重介绍欧洲大学针对这门学科的教育教学情况,为我国高校的教学改革提供可以参考的样本。之所以选择介绍欧洲大学的情况,原因主要有:以国际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商法最早发源于古罗马。随后,欧洲的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国际商法的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时,欧洲有着世界上最古老的大学,这些大学在教授国际商法这门课程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因此,为了开拓改革的视野,本文将简要介绍部分欧洲大学尤其是法国公立大学这门课程的考核方式。

本文选择介绍的是法国公立大学经贸类本科三年级的国际商法课程的考核方式(注:法国公立大学的學制为三年,大三是大学本科的最后一个学年)。之所以选择介绍法国的高校,不仅是因为这些学校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更是因为它们的情况和我国的相类似。首先,通过前几年的大学学习,中法两国相同专业的学生拥有近似的专业背景知识;其次,在班级人数方面,通过前两年严格的淘汰,法国本科第三年每个班级学生人数均保持在50人左右,这与我国的情况相近。

总的来说,面向法国经济、贸易类学生开设的国际商法课程的考核也包括平时考核、期末考核两方面。其中,法国高校更注重学生的平时表现,体现在平时成绩占最终成绩的50%。

(一)平时成绩考核

法国公立大学的平时成绩考核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教师注重考勤的同时也会设计多样、多次平时作业来评估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

首先,在平时考勤方面。法国公立学校的教师也有严格考勤的习惯,一些更严谨的教师甚至将学生的证件照贴到点名册上,慎防替人答到。在法国公立大学,教师们严格执行着“缺席超过三次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这条纪律。学生们也清楚知道缺席的后果,明白任何理由都不能证明缺席的“合法性”。因此,学生对到校学习是很重视的。

除了平时的出勤情况,法国教师还会给学生布置作业。如果某一门课是该专业学生的专业主干课,学校会针对这门课程同时开设理论课和十人一组的作业课。在作业课上,教师会每一周都给学生布置作业,用交作业的方式替代点名签到。学生每周必须交作业,但是教师只会选取最优的两次成绩的平均分作为平时的作业成绩。这种持续的评估机制不但能保证学生在整个学习的过程中保有积极性,也引导着学生扎扎实实地学习,一步一个脚印地往前。有的教师甚至让学生自主决定教师对哪次作业打分。这不但减轻了教师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学生的参与度,更重要的是,它激发了学生进步的欲望。

平时作业的形式方面,最常见的作业有两种: 口头作业,présentation (译为“演讲”,事实上是对某个具体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将该看法口头表达给老师、同学听);书面作业,案例分析。这些作业有可能以团队或个人完成的形式呈现。此处的案例分析类作业的用意与我国高校一样,意在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口头的“演讲”作业则是针对一个教师指定的或学生自选的与课程相关的问题,开展的15分钟的小演讲。在此考核模式中,学生能掌握较大的主动性,激发并培养他们的自学能力及表达能力。在学生演讲结束后,教师或者其他同学会针对演讲的内容提问,这极大地锻炼了学生的应变能力。有的时候,在国际商法的课堂上,教师会把这两种作业结合起来。即以“圆桌会议”的方式让学生向老师和其他同学介绍案例分析涉及的案情以及学生给出的答案。而教师并不仅仅针对学生给出的书面答案进行评分,而是更多地考虑学生现场口头表达的情况和应变的能力。这样的考核方式更接近学生日后的工作情景,引导学生不仅仅满足于给出正确的书面答案。

(二)期末成绩考核

正如上文中提到的,法国高校更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表达的能力以及合作的能力,而这些素质也自然会成为期末考核的重点内容。这样的要求体现在考核方式、题型设计等方面。

首先,在期末考核方式上,法国高校在考核法学课程的时候常用的考核方式包括笔试和口试两种,其中笔试又分为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当考核的科目应用性比较强时,法国高校常会采取开卷笔试或闭卷口试的考核模式。

在开卷笔试的情况下,考生可以携带教科书、课堂笔记以及法律条文进入考场。在规定的时间内,考生使用上述工具独立解决一些比较复杂的实际问题。这样的考核模式更贴近现实的工作情景。毕竟在现实的工作中,劳动者并不需要记忆大量的理论知识,在信息化的时代,人们可以轻松地获取各种专业知识,劳动者需要做的只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利用好现有资源解决问题。

在口试的情况下,每个考生抽签决定自己的考题,考题往往是一道简答题。考生有30分钟的时间,利用法律条文准备一个10分钟左右的口头答案。准备时间结束后,教师会听取学生的答案,并随机提问。这样的考核方式对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应变能力以及表达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

至于国内高校常见的闭卷笔试的考核方式,在法国高校却是很少应用到。即使教师选择了闭卷笔试的考核方式,在题型和题量上与国内的高校也有明显的区别。首先,在题型方面,法国高校法学类的考卷一般没有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几乎都是主观题。其次,在题量上,法国高校试卷的题量要远小于国内的题量。一般的闭卷考试只包括五道以下的主观题,有的时候甚至一门课只考一道主观题。这就要求学生全面仔细地复习学过的内容,不存在“这道题不会,做另一道题也能拿分”的侥幸心理。

四、中外教学之比较及改革建议

比较中外考核模式,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行考核模式过分注重对理论知识的考查,考核形式比较单一,对学生的运用能力、应变能力、表达能力的综合培养做得不够。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高校改革的要求,培养出符合时代需求的人才,我们应从根本上改变观念。重新认识考核的目的,调整考核的重点。

首先,要认识到考核的目的不仅仅是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反馈教学质量,更要认识到科学的考核方式对学生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教师只有认识到考核方式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才能自主调整考核内容和方式,用多样的、渐进式的考核方式引起学生对学科的重视,保持学生的学习激情,并在此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多种素质。其次,调整考核重点内容。在高校持续扩招的今天,大学生的就业情况却并不令人满意。其中一个关键原因是高校教授的知识、着重培养的理论能力并不是社会最期待劳动者具备的能力。因此,高等教育应跳出传统的理念,转变只重理论的做法,积极探索對学生运用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的培养,并将这样因素作为考核的重点加以评估。

在调整总体思路的同时,我们也可以从平时考核以及期末考核两方面调整考核的模式。

(一)关于平时成绩考核方面

1.严格考勤

关于出勤情况考核,我国高校基本都会规定当缺席超过一定的课时便不允许参加考试。但是,该规定大多不会被严格实施。而且,实施的过程中也允许学生通过请假等方式“合法”的缺席。这种执行方式不利于引起学生对学科的重视。尤其是经贸类的学生,国际商法并不是传统意义上商科的内容,如果教师不能有效引起学生对学科的重视,教学的效果会大受影响。因此,建议教师在整个教学的过程中严格考勤并提高考勤占总分的比例。

2.采取多样化手段,增强平时作业强度

持续的、贯穿于整个学习过程的平时作业能引导学生坚持学习。但过于单一的作业形式容易让学生厌倦,不利于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提高。因此,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可以在课程的不同阶段设置多样的平时作业,采取口头作业、书面作业、个人作业、团体作业等多种不同的形式,不断刺激学生的学习兴致。例如,整个课程中,安排学生在每一堂课前进行一个10分钟左右的小“演讲”。具体到国际商法这门课程的教学,教师可以结合学生所在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学习的方向,要求学生介绍相应的外国法律规定并与中国的法律进行比较。通过这样的方式,引导学生自学,使其找到自己的兴趣点并培养其表达能力。在学期中,布置多次个人完成或者团队合作的书面作业。正如上文所提及的,教师还可以采取将书面作业与口头作业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模拟工作场景。在引导学生学习的同时,为其日后的工作提前做准备。

(二)关于期末考试考核方面

上文中提到,高校教师应顺应时代的需求,转变观点,调整期末考核的重点。将重点放在对学生应用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核上来。与此同时,在期末考试的形式、题型上也应有所调整,特别是在中外办学的项目中。这些项目的学生到达外方学校后,不能很快适应外方的教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外考核的方式、题型不尽相同。因此,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适应日后的学习,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师应适当采用国外的考核模式,让学生提前了解日后可能要面对的考核,更快更好地融入当地的学习中。在考核类型上,我国高校学生习惯于笔试的考核方法,对国外流行的口试考核方式、开卷的实战考核方式几乎没有经历过。合作办学的教师可以根据对方学校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在教学、考核中引入外方特有的考核类型。在题型方面也是如此。如果该项目的外方有着与我国不同的、有特色的考核题型,教师可以在教学中向学生介绍这些题型并在考核中给予体现。

五、结语

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师在教授国际商法时,应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外方学校的具体情况,采取科学的、多样化的考核方式,以保证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帮助学生更好地适应日后将要面对的考验。

[ 参 考 文 献 ]

[1] 付五平.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理论与实践[J].中国电力教育,2014(23):16-17.

[2] 赵明,陈青青,王尚.从高校出题角度论学生考核方式的改革[J].文化教育,2011(11):25-26.

[3] 张文显.法学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0-51.

[4] 宋爱军,余环虎.多层次实验体系教育模式的研究[J].大学教育,2012(8):17.

[责任编辑:刘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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