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辽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辽宁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2005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软环境建设的意见》,2016年,省委、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试行)》,对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营商环境建设涉及面广,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目前辽宁营商环境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体制机制没有同市场完全对接,市场意识不强,活力不足,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一些部门和干部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服务理念,缺乏主动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的强烈意识;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还不够健全,依法行政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等。国家和辽宁省这些年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营商环境建设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也需要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层面。因此,有必要从辽宁实际出发,制定一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是一部对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地方性法规。当前,辽宁正处在政治生态环境修复期,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滚石上山、爬坡过坎,不仅需要加大硬件建设,更需要加大投资、营商等软环境的建设。营商环境建设是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客观需要,是贯彻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四个着力”、推进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回应企业和社会关切,推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条例》起草紧紧围绕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必然要求,牢固树立“法治环境是最好的软环境、是核心竞争力”的核心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体现改革方向,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辽宁市场经营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政服务效率,以及执法司法环境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良好氛围,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2016年8月上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起草《条例》,省政府法制办和省软环境办密切配合,很快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发至省直各部门、14个市政府和有关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同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组织召开由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民营企业代表、外资企业代表、商会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进行了专题调研。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委常委会讨论同意,12月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通过。
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条例》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真正实现《条例》的立法宗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体系。强化措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具体落实措施,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加强监督问责。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将营商环境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开展自查整改,发现问题,认真解决。加大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关心、共抓营商环境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