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君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广东深圳518000)
PPP合同条件下避免城市道路过度设计的若干措施
权君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广东深圳518000)
针对PPP模式下控制城市道路的建设投资进行了浅析,并结合作者多年的PPP管理工作经验,提出避免城市道路过度设计的若干措施。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城市道路;过度设计;控制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剧,进而带来了巨大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紧缩的地方财政对于持续上涨的城市公共需求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政府难以满足城市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同时单纯依靠政府投资刺激经济的手段更使得财政资金捉襟见肘。为了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促进地方经济繁荣,我国政府在公用基础建设领域引进了PPP模式[1-5]。
PPP模式(P ub l ic-P r i v a te-P a r t n e r shi p)是一种新的融资模式,该模式鼓励民间资本流入参与国家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提供给企业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盘活民间资本,激发市场的活力,提供多元的经济活力体,从而推动地方企业自主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繁荣。PPP打破了以往只依靠地方财政来解决地方建设的问题,有效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更好的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融资渠道,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基础上,也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事业提供鲜活的血液和强劲的动力[6-10]。但随着PPP融资模式在城市基建领域的逐步应用,笔者发现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作为政府建设部门负责人,对多年来从事PPP项目管理和道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进行梳理,总结出一些经验做法,供同行参考。
1.1 存在的问题
PPP合同条件下,建设模式一般为E P C总承包模式,政府作为发包方,将设计与施工任务一起发包给社会投资方。这种模式存在很大弊病:PPP项目的社会投资方同时掌握设计和施工的主导权,比传统的设计、施工各自单独发包的模式相比,更容易在设计中抬高设计标准、过度设计、提高工程投资额,并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从而谋取超额不当利益。与传统建设模式相比,“PPP+E P C”模式给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1.2 PPP合同条件下避免城市道路过度设计的若干对策
1.2.1 改革设计服务的计费方法
传统的设计服务计费方式是与工程投资额挂钩的,投资越大则设计费越高。因此,设计单位从利益趋动上讲,是乐于见到所设计的工程投资额提高的。在PPP合同条件下,政府一般采用E P C发包方式,PPP项目中标人有权自主委托设计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往往为一家人或关联企业,因此,设计单位蓄意抬高工程投资的动机就更加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又红又专”,同时可以改革设计服务的计费方法,即不再与投资额挂钩,而改为按道路性质(公路、城市道路,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主干道、次干路、支路)、车道数(双八、双六、双四、双二等)等情况,按设计公里数进行计费,计费标准可按当地历年经验数据得出各方可以接受的数值。
1.2.2 遵循限额设计原则
在保证安全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限额设计理念,从而控制工程造价,避免过度设计。
1.2.3 规划引领,但不盲从规划
贯彻“以人为本、公交优先”和“小街区、路网大密度和小尺寸”等设计理念,在车道宽度和交叉口设置等方面既要保证行车安全,又要方便行人通过。
在总体规划、市政详规、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规划的指导下,按照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上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进行设计。设计时,应对规划中不合理的地方提出优化意见。若因设计方案优化确需调整规划内容时,应及时与规划管理部门协调,取得其批准或认可意见,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1.2.4 从造价控制的关键环节入手,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为详细阐述该问题,本文拟从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的软基处理、道路护坡设计、沟槽开挖设计及桥梁设计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1)软基处理。设计单位根据规范要求进行软基处理设计时,一般采用以下做法:当软土层浅且厚度小于3.0 m时,采用采用翻挖回填(或同时掺加水泥处理)、换填碾压法、抛石挤淤法等处理方法,且将软土层全部换填;当软土层厚大于3.0 m时,如工期紧而无法采用排水固结法,或因靠近居民区而无法使用强夯法时,就须采用砂石桩、搅拌桩(粉喷桩)等复合地基处理方法。从符合规范的角度来讲,这样设计是无可厚非的。但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全部换填的设计是比较保守的,另外复合地基的处理方法可能因安全问题而难以实施。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在一些高速公路、市政道路中采用了“软基处理硬壳层”的做法,经多年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a.当软土层浅且厚度小于3.0 m时,根据应力作用原理,路面荷载的应力作用一般只影响到地面以下1.5 m左右,因此当软土深度超过1.5 m时,全部换填是意义不大的,这时可采用浅层换填碾压法,按最小值控制换填厚度,一般不宜超过1.5m。具体做法是:换填厚度按1.5 m控制,软土含水量小于30%时,换填材料采用0.6 m厚毛石+0.9 m好土;软土含水量大于30%时,换填材料采用0.9 m厚毛石+0.6 m好土。
b.当软土层厚大于3.0 m时,如果搅拌桩施工区域上方有高压电线,致使机械无法在高压电线下方施工,为了保障安全,可在实测高压线水平投影大于8 m范围内的原搅拌桩处理区域改为采用换填处理。这样做,既保证安全又节省了造价。
具体做法如下:
高压线投影下方原搅拌桩区域改换填;
换填区域深度1.5 m,自下往上分别为0.6 m片石,0.9 m砂性土;
在桩顶及换填顶面设置0.6 m级配碎石垫层,并在垫层顶面满铺土工格栅;
级配碎石垫层向上每0.8 m填土在中分带右侧处理区域铺满土工格栅并延伸至中央绿化带内1 m,共设置2层。
(2)道路护坡设计。道路护坡设计应综合考虑道路沿线用地开发时序、用地条件等因素,分别按临时边坡、永久边坡进行设计:
a.对道路建设后会短期内周边开发造成护坡废除的,在保证安全、用地条件允许时,宜按放坡开挖设置临时边坡支护进行设计,并尽量采用较大坡率处理高差,以植草护坡或挂三维网植草护坡等生态护坡为主,使道路景观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避免造成投资浪费。
b.对沿线地块未纳入开发范围或开发计划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道路建设后不会因为短期开发造成护坡废除的,应按永久护坡进行设计,根据边坡的土质或石质状况,选择合理、安全的护坡形式,土质护坡可采用挂三维网植草或骨架灌木混合植被,软质岩护坡可采用土工格室植草护坡或骨架护坡,硬质岩护坡可采用锚杆挂柔性防护网。
有一点需强调的是,应尽量避免使用锚杆混凝土框架护坡,而改用其他相对经济、又可保证安全的护坡形式,原因有两个:一是设计保守、造价很高,性价比差,二是对于土质松散、夹杂孤石的边坡,采用这种护坡起不到理论上的作用。
(3)沟槽开挖方案设计。当管道埋设位于道路路基处理范围内时,宜与道路路基处理一并考虑。沟槽开挖时,一般采用放坡大开挖排水沟加集水井的施工方法,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尽量减少钢板桩支护,当有房屋、电塔、管线等影响放坡开挖时,或管道埋深较深需编制专项方案时,可采用支护开挖方式。尽量减少钢板桩支护。
(4)桥梁结构设计。一般要求如下:
a.桥梁设计应考虑施工可实施性,优先选用预制构件,结构型式尽量模数化、标准化。
b.上部结构优先采用先简支后连续的预应力小箱梁结构,慎用空心板,以确保桥梁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
1.2.5 重视其他容易忽略的环节,进一步提升造价控制水平
(1)按近、远期结合的原则进行设计。根据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按近、远期结合的原则,从排水设计、管线埋设、交叉口设计、交通监控、路面层施工时序等方面,对设计方案进行优选,并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既要保证规划落实到位,又要避免投资浪费。比如,除“主干道—主干道”交叉或交通量大的主要路口外,其余路口的交通监控宜预留,待今后统一实施,这是因为: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预留的路口经过若干年后,新修道路根本无法与之对接,造成很大浪费,还不如早期不预留。
(2)绿化设计。绿化设计并不是造价越高越好、密度越大越好,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a.绿化设计应满足乔木胸径大小适宜、地被密度合理的原则,地被密度宜控制在25~36株/m2的范围内乔木间距一般为5~8 m。
b.在道路车辆掉头区域、车辆汇流区域、交通岛等交通复杂地段,视距保障范围内的绿化种植要保证通透,宜采用灌木、地被植物复层种植。
(3)道路横断面设计。道路横断面应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着节约投资、减少拆迁的原则,宜取规范下限值(较小值)确定横断面尺寸及形式。支路一般采用双向两车道、次干路一般采用双向四车道、主干路一般采用双向六车道,城市次干路及支路的小客车专用车道宽度宜取3.25m(在特别拥堵路段,甚至可减少为3 m),通行公交车等大型车辆或混行车道宜取3.5 m。
(4)道路交叉口设计。相关要求如下:
a.交叉口转弯半径宜按规范最低标准设置。
b.主干路-主干路交叉口做加宽渠化,设置安全岛;主干路-次干路做加宽渠化,不设安全岛;其它交叉口一律不做加宽渠化,不设安全岛。
c.关于道路交叉及出入口设计,对于方案不确定的规划路口,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开口预留或不作预留设计;对于存在现状道路交叉或规划路口建成后能发挥作用的,应进行交叉口设计。
d.路面基层、底基层材料、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宜采用集中厂拌方式,运输距离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e.各种管材应根据本地区的情况作出比选,选择性价比较高或经济型的管材,从而降低道路的全生命周期成本。
f.路灯设计要考虑运营节能的需要。选用节能产品,并未明显增加道路造价,但可以显著降低道路的全生命周期成本。
在目前国家大力推行PPP模式的背景下,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量避免采用“PPP+E P C”模式,原因是这种模式下的代建单位(也就是PPP项目公司)、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形成“同体化”,设计单位失去其中立性。对于已经采用这种方式发包的PPP项目,政府相关部门必须采取足够措施、配备精兵强将,着重抓好设计关,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投资。
[1]张军令.PPP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分析[D].吉林长春:吉林大学,2016.
[2]贾雨衡.市政道路PPP项目中私营部门的风险与收益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16.
[3]蔡今思.借鉴国际PPP运用经验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J].中国财政,2014(9):15-17.
[4]陈柳钦.公共基础设施PPP融资模式研究[J].南方金融理论研究,2008(3):21-24.
[5]武志红.我国运行PPP模式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5(5):19-24.
[6]程连于.PPP模式与我国民间投资问题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 2009(03):117-119.
[7]董丽洁.我国PPP项目会计核算问题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 2014.
[8]范小军,王方华.大型基础项目融资风险的动态模糊评价[J].上海交通大学报,2004(3):450-454.
[9]杭卓巧.基于PPP的我国铁路投融资模式研究[D].上海:华中科技大学,2014.
[10]黄腾,柯永建,李湛堪,等.中外PPP模式的政府管理比较分析[J].项目管理术,2009(01):9-13.
U415.1
B
1009-7716(2017)06-0233-03
10.16799/j.cnki.csdqyfh.2017.06.070
2017-03-29
权君(1970-),男,江苏灌云人,工程师,从事住房建设和城市道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