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荧,宋振卿
(闽南师范大学 艺术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媒体传播策略研究
黄丽荧,宋振卿
(闽南师范大学 艺术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播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进而导致其容易出现变异甚至消失的现象。可以说,传播媒介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效果。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媒介和状况也随之发生变化。面对传统媒体的不断衰落、新媒体的日益兴起,运用传播学理论对新媒体语境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状况进行审视和考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新媒体传播;误区;优势
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文化消费理念的复杂多元,中国音乐市场进入到快速发展阶段,其发展变化之大、形式之多、速度以快和内容之丰富已经远远超出我们的预测。以西方音乐、港台音乐流行音乐为代表的时尚音乐文化,以其诸多优势并借助于电视、电影、网络以及报纸等媒介渠道垄断了社会大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音乐生活,进而深入影响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反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的社会历史语境下的生存发展却遇到了严峻的挑战,进而导致许多传统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游离于主流音乐文化市场的边缘。目前,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代表的中国传统音乐的整体生存状况是令人堪忧的,许多具有浓郁乡土气息的地方传统音乐,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步履维艰、发生变异甚至濒临灭亡,使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日益减少。归根结底,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尴尬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传播方式和现代社会之间出现了严重脱节,从而严重阻碍着中国传统音乐的传承和发展。当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误区:
(1)将传播直接等同于复制。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精神财富,反映出古代中国复杂的社会变迁,不仅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是中华民族优秀民间传统音乐的璀璨明珠。当前,传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只是简单地传播其外在形式,而应该是更加注重向观众展示每一个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背后的文化内涵和精神财富。例如,被列入国家级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及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侗族大歌,不仅仅只是一种音乐表演形式,同时还是记录古代侗族民俗文化、社会结构以及婚恋关系的重要载体,直接体现着侗族文化,使得其具有社会史、音乐史、民俗史、婚姻史以及教育史诸多方面的学术研究价值。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在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播时,只是简单地将古代音乐遗产形式进行复制传播,而难以兼顾体现其深刻的历史内涵。
(2)将传播理解为纯粹翻唱。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和传播方面,仍然存在对其没有实现“原样”保护而“走样”的现象。一方面,由于一些旅游胜地出于追求经济效益的目的,将当地具有乡土气息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搬上表演舞台,并为了更好地迎合游客口味而进行随意改编。例如,具有优美旋律的壮族山歌深受广大群众和著名歌手的青睐而在社会上得到广泛传播。然而,在传播展示过程中,只是纯粹的老歌新唱,壮族山歌不仅仅只是唱歌,还包括有壮族人民的各种劳动工具以及相应的劳动场面,而这些精髓都被表演者所抛弃。另一方面,近年来,一些大型娱乐节目出于收视率的考虑而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搬上表演舞台,其并没有忠实地传播原貌,而为吸引观众眼球而根据节目需要对其进行任意加工,使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演变成为一种粗陋的商业演出行为。
(3)传播过程脱离文化土壤。任何一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都离不开其特定的文化土壤,都或多或少地和当地的文学、民俗、体育、舞蹈以及美术发生关联,而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水乳交融的关系。倘若生硬地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其特定文化土壤中抽离出来对其进行所谓“保护”,或者迎合现代人们的猎奇喜好而生硬附和其他文化要素对其进行所谓“创新”的话,结果只会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貌受到损害,到头来只会成为纯粹娱乐展演性的、有名无实的躯壳。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之需要。目前,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益受到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的关注和重视。人们也开始认识到中国传统音乐本身所蕴藏的巨大文化价值,进而使得政府各级部门以及音乐从业人员采取更加有力的保护措施。在新媒体语境下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展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特点,并且在传播过程中向社会强调其发展所面临的危机,从而可以更好地唤起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的重视和关注。故此,在新媒体语境下传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保护的现实需要。
(2)提升地方音乐传统文化底蕴之需要。任何一个地方的民间音乐文化都是这一区域的音乐之根,不仅体现着这一区域的人文情感,而且展现着这一区域的民俗文化以及历史风貌。各个地区都有着丰富多彩且独具特色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媒体语境下传播和发扬地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而为当下音乐文化市场所用,不仅有利于提升地方音乐传统文化底蕴以及文化竞争力,而且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以及构建和谐文化建设。
(3)丰富社会大众业余音乐生活之需要。目前,以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代表的中国传统音乐的整体生存状况是令人堪忧的,许多具有浓郁乡土气息的地方传统音乐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步履维艰。但在现实中许多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有着十分广泛的受众群体的,我们经常可以在文化广场、市民公园看到当地群众自发组织在一起唱当地的传统民间音乐,周围欣赏者众多。然而,这样的情状和流行音乐的强势传播相比之下则显得相当冷清。因此,在新媒体语境下传播和发扬地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当地社会大众尤其是老年大众们的业余音乐文化生活。
(4)学校音乐教育的多元化发展之需要。目前,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使得我国的学校音乐教育主要沿用西方音乐教育体系,音乐内容基本上以西方音乐为主。而对于中国民族音乐的学习一般仅限于在有限的课程中开展,而且学生对于这些课程普遍不重视。因此,重视传统民族音乐、提倡音乐教育多元化的当下,传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利于改变以西为主的音乐教育观念,而且可以提高学生对民间优秀音乐的学习兴趣。
(1)新媒体语境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自主性。在以往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各界人士利用报纸、杂志和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介,开展了许多尝试。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面对西方音乐、流行音乐在主流传统媒体中的强势地位而言,我国传统民间音乐仍然处于边缘地带。传统媒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诉求,对音乐传播内容的垄断性选择和传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削弱了音乐受众的自主选择权。而孕育于互联网时代的新媒体的主要优势就是具有“去垄断”的自由性, 音乐爱好者可以根据自身的爱好和诉求,通过互联网获取所需的各种传统音乐信息,不仅可以有效降低社会大众对传统媒体的依赖,而且还可以为各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传播提供更大的生存空间。
(2)新媒体语境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高效性。在传统媒介中,由于受限于技术条件使得传统音乐学习者很难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专家学者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而在新媒体语境下,则可以借助于先进的新媒体技术,使这些不可能变成为现实。例如,以超星数字图书馆、央视公开课、网易公开课为代表的在线学习平台,可以为传统音乐学习者随时随地地进行网络音乐学习,进而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与财力。除此之外,一线网络在线平台还可以开展实时互动交流,从而使得非遗传承人可以借助于新媒体平台和传统音乐学习者进行实时的交流和沟通,不仅可以解答他们学习中碰到的问题,而且还可以开展在线的范唱等口传心授的传承。
(3)新媒体语境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互动性。以微信、微博和博客为代表的新媒体传播具有强烈的即时互动性特征,从而推动了多元化的立体传播格局的发展,使虚拟世界的人际传播、群体传播代替了传统媒体的音乐文化传播功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专家学者以及传统音乐爱好者可以利用各种新媒体终端和他人开展实时性的图文、声音和视频的交流互动。近些年兴起的微信平台,已经成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重要传播途径。例如,微信强大的功能不仅可以帮助泉州南音学习者之间即时传送各种图文信息,而且还可以开展即时交流和互动。在南音“微信媒介”传播模式下,可以帮助交流双方摆脱南音现场演出礼仪的限制,从而使其具备更高的即时互动性特点。
(4)新媒体语境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娱乐性。伴随着社会逐步进入娱乐时代,社会大众已经不再接受各种教条性和说理性的教育灌输方式。而娱乐性强则是新媒体语境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一大特色,其改变了传统媒体传播枯燥乏味的弊端,利用动漫、彩玲、影像、游戏、视频等娱乐性较强的形式传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动展示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内容,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形式更具多元、生动和活泼。新媒体语境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娱乐性不仅可以改变社会对传统音乐陈旧、落后的看法,又可以提社会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兴趣和关注度,从而使社会更易于接受、学习和喜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5)新媒体语境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精确性。 新形势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根据目的在于使更多的人认识、接受和学习我们优秀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传播的对象则主要针对青少年群体。而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媒介的使用人群主要是青少年群体,这和我们传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在一定程度上是不谋而合。只有让更多的青少年接触并喜欢上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才可以培养更多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爱好者,更好地传承与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新媒体语境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具有非常精确的目标人群,从而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1)政府加大对音乐类非遗的新媒体传播建构的扶持力度。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精神文化产品,对其传承工作的新媒体宣传和报到除了新媒体人和传统音乐爱好者的自觉行动之外,政府也应充分认识新媒体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价值。政府部门应在做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立法和传承的同时,还要做好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媒体建构,通过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政策,让更多的新媒体工作者认识到自身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所具有的重要价值,进而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成为新媒体传播的热点和重点。
(2)搭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新媒体展示平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主要依靠口传心授的形式来继承和传播的,这种传承不仅是“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也是难以进行大众化传播的文化形态,更主要的是依靠于人与人的接力来实现传承的。可以说,传承人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关键的传播载体,直接影响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展。传承人进行传播展示的机会越多的话,则必然会不断扩大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影响。因此,在新媒体语境下应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搭建传播展示平台,从而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推到广大社会观众的面前,让更多的观众接触、认识并真正喜欢上中国传统音乐。在运用新媒体传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中央电视台举办的《寻找刘三姐》、广西卫视举办的《寻找金花》、青海卫视举办的《花儿朵朵》等大型歌唱类电视选秀节目取得了明显效果,其将中国传统音乐作为节目的主要内容,使许多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新媒体平台脱颖而出,不仅使节目收视率显著提高,而且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群体不断扩大。
(3)努力构建协调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立体传播渠道。 基于先进技术新媒体传播形式是丰富多彩的,我们应该通过移动互联网、数字电影、微信、微博、电子期刊、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建立起立体化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渠道,“声势浩大”地向社会大众进行介绍和宣传,从而引发更多的人关注和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各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题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号、电子期刊、在线视频等纷纷建立,从不同角度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解读,进而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地向受众进行展示,使其可以从纵向和横向全面深入地了解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可以根据自身爱好和诉求自主选择内容,使他们真正喜欢上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福建闽剧场通过和中国移动公司合作,将闽剧经典唱段制作成彩铃,并且供音乐爱好者免费下载,不仅丰富了社会公众的业余文化生活,而且传播了传统音乐。
(4)融入现代元素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艺术加工。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生活方法的深刻变化,进而使得社会公众的审美情趣和文化消费方式随之发生变化,进而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内容和形式的要求带来全新的要求。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艺术遗产,只有满足受众的审美需求才可以得以广泛地传播,进而为听众带来美轮美奂的艺术享受。因此,应该在保持原貌的前提条件下,融入现代元素根据客观规律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现代艺术加工,给予其全新的艺术主题或形式,进而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一种焕然一新的面貌呈现于观众面前。例如,中国首部侗族大歌音乐电影《寻找牛腿琴》,就是对侗族大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艺术再创作,该片题材新颖、情节曲折、原创民族音乐悠扬动人,具有很强的时代性、民族性、教育性等显著特点,从音乐的视角展现了侗族所特有的民族习俗和文化魅力。
(5)结合其他种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新媒体整体性传播。整体性是所有民俗文化的鲜明特征之一,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也和民间舞蹈、民俗文化、方言土语、民间故事、民间歌谣和信仰仪式密切相关的。因此,新媒体语境下保护和传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和相关民俗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如果脱离其源泉而去单纯传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而言就是无源之水,进而失去了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文化土壤”,最终必然会导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变异甚至灭亡。例如,被称为“中国古代音乐活化石”的西安鼓乐的演出活动包括庙会、祭年、祈雨仪式、迎神赛会、朝山进香逗乐活动等民俗性活动仪式。要传播和保护西安鼓乐,就必须确保这些民俗活动可以持续性地开展。
[1] 陈玉茜.传播学视野中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新思维[J].四川戏剧,2016(10):120-123.
[2] 党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南阳传统音乐的当代传播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2(10):156-157.
[3] 李微.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媒体传播策略[J].新闻知识,2014(2):48-50.
[4] 游曼.简析利用微博平台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J].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3(3):149-151.
[5] 阳赛玉.新媒体语境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特征[J].传媒观察,2015(12):25-26.
[6] 金旭东.新媒体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J].重庆社会科学,2015(3):99-100.
[7] 孙晨.南音的“微信媒介”传播模式研究[J].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16(5):102-103.
[8] 黄海波.传播学视阈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媒介建构[J].江淮论坛,2011(12):149-151
责任编辑:张晓辉
Research on New Media Strategies for the Spread of Music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HUANG Liying, SONG Zhenqing
(College of Arts, Minnan Normal University, Zhangzhou 363000, China)
The spread of music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easy to be influenced by external factors, even vary or disappear. To some degree, the media determines the effects of th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for music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the spreading media of music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hanges. Due to the declining of traditional media and the rising of new media,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use communication theory to make observation and servey on the transmission situation of music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environment of new media.
music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new media; misunderstanding; advantage
2016-12-19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FJ2016B221);福建省教育厅中青年科研项目(JAS150344)
黄丽荧(1979- ),女,福建诏安人,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音乐学方面研究。
G641
A
1009-3907(2017)04-006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