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集体产权改革 夯实强村富民基础

2017-03-24 16:24本刊评论员
江苏农村经济 2017年7期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经营性产权制度

本刊评论员

推进集体产权改革 夯实强村富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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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去年年底下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江苏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已有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但是对照中央提出的改革要求,对照农民群众的愿望期盼,深化改革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目前,江苏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由于启动时间不同,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苏南进入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机制阶段;苏中到了巩固改革成果、扩大覆盖范围阶段;苏北处于开展试点、探索路径阶段。实践中,基层改革也遇到了法人地位之困、成员资格之扰、个人股权之缺和持续发展之忧,而且还有两个突出的问题:一个是资产“蛋糕”怎么分,即应拿出多少资产折股量化到人;一个是收益“蛋糕”怎么切,即该拿出多少收益用于股份分红。

深入推进江苏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的政策文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重点:

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江苏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下面要重点开展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清产核资,全面搞清这些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并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科学界定成员身份。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工作。江苏南北发展阶段不同,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

稳妥推进折股量化。原则上应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全部用于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及内部性。

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仅仅停留在产权明晰层面,最终落脚点还是要推动集体经济持续发展。要立足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的集体经济发展机制,通过改革更好更快地促进集体实力的发展壮大。要保护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空间和资源,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探索在乡镇和县级层面统筹资源、政策、投入,构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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