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10月7日,柳枝萍工作时由于机台上方的铁架脱落而受到伤害并导致6级伤残。此后,公司一直没有为柳枝萍申请工伤认定,柳枝萍误以为公司已经申请,加之不知道自己也有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而同样没有申请。直到2016年12月初,柳枝萍因工伤待遇一直未能到位,到社会保险机构打听后才得知缘由,可有关部门因已经超过申请期限拒绝继续给予工伤认定。公司则借口其已为柳枝萍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是柳枝萍自己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无权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分析】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也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对用人单位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申请工伤认定,即便参加了工伤保险,也会由于未经工伤认定,使得本来可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待遇的途径丧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伤职工权益的绝对丧失,因为享受劳动保护和工伤待遇,是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员工的、受法律绝对保护的基本权利,倘若用人单位不作为,就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