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借”8岁女儿参与盗窃监护人资格被撤

2017-03-24 00:59
青春期健康 2017年19期
关键词:何某管理站蚌埠市

父母“出借”8岁女儿参与盗窃监护人资格被撤

2016年6月20日,犯罪嫌疑人何某带8岁的妞妞伙同其他3人在安徽蚌埠禹会区菜场、蚌山区菜场等地实施盗窃。6月23日,何某盗窃团伙4人和妞妞落网,团伙成员都来自湖南道县。何某当时称妞妞是其女儿,但DNA鉴定表明,妞妞与其无血缘关系,蚌埠警方当日向蚌埠市救助管理站提出寄养申请报告,将妞妞寄养在蚌埠市救助管理站。蚌埠市救助管理站考虑该女童是适龄儿童,后将其安置在蚌埠某留守儿童之家生活学习。

蚌埠市救助管理站在走访妞妞户籍地了解到,其亲生父母何某、李某已有4个孩子,两人常年在外,很少照料孩子。李某还多次参与另一团伙偷盗,这次案发后,警方多次电话传唤其到蚌埠进行血缘比对并认领妞妞,遭到拒绝。

去年8月,蚌埠市救助站依法向蚌山区法院申请撤销妞妞父母的监护权。

法院查明,何某自2008年至2016年多次带小孩行窃被抓。妞妞的爷爷、奶奶一直在家务农,无犯罪记录,表示愿意抚养妞妞,做妞妞的监护人,当地村民委员会也认为孩子的爷爷奶奶适合做孩子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妞妞的父母一直对妞妞不管不问,且让其朋友何某带出去常年在外、居无定所。何某长期进行盗窃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多次,应视为何某、李某明知何某带妞妞盗窃而予以默认或放任,且妞妞在这之前被何某带出去盗窃也被抓获过,妞妞虽是未成年人,但对何某带其进行盗窃事情有一定认知,其描述的真实性可以予以认定,以上行为可以认定妞妞父母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且情节恶劣,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考虑到妞妞的祖父母一直在家务农,且无犯罪记录、身体状况也良好,两人也有成为妞妞监护人的意愿,故指定两人为妞妞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妞妞的生存、受教育等权利,也更有利于妞妞的身心健康,但妞妞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妞妞的抚养费用。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李某为妞妞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妞妞的祖父母为妞妞的监护人。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点评

今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此条款将保护未成年人远离不负责任父母的“祸害”。

(编辑 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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