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世超+++苏曌
摘要:当前,我国银行业脱媒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影子银行体系在整个金融体系内的膨胀式发展。从2012年我国经由影子银行渠道提供的资金规模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总量已经超过1/3,已经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关键词:影子银行;风险;监管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本·伯南克将影子银行定义为“至少部分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由一些机构、工具和市场组合而成的信用中介”,并将影子银行在全球金融危机中的作用归纳为:“影子银行的壮大为金融危机通过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传播提供了新的潜在渠道。这是我们从金融危机中得到的一个重要教训。” 国内著名学者易宪容将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定义为一种“信贷融资体系”,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从证券市场获得信贷资金、实现信贷扩张,把传统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
本文认为,影子银行体系应定义为传统银行信贷资模式之外的一种具有金融创新特征,并替代银行信贷融资功能的金融体系;同时,由于狭义说无法反映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全貌,也不能深刻揭示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故本文采用广义说界定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范围,即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包括除传统银行信贷融资模式之外的所有非银行融资模式。
二、我国影子银行现状分析
欧美将“影子银行”分为四类:一是证券化机构,主要功能是将传统金融產品证券化;二是市场化的金融公司,主要包括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主要从事在传统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融通资金;三是结构化的投资实体、房地产投资信托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等;四是经纪人和做市商所从事的融资、融券活动以及第三方支付的隔夜回购等。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我国“影子银行”大体可分为四类。
(一)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等具有银行借贷功能的机构
我国对从事金融借贷业务的机构有着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脱离金融监管的机构相对较少。但是,部分机构借助于新技术进行金融创新,已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较大的网络借贷公司月均贷款余额近1 亿元。
(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在传统金融机构和客户间融通资金的中介机构
我国民间借贷情况较为普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在民间借贷中承担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如担保公司,其发展打破了传统业务边界,实际上已成为民间借贷市场上的资金掮客。
(三)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等以银行为媒介的金融形式
这类金融业务包括银信合作、信托融资、信贷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这类业务的实质是贷款业务表内转表外。如银信合作,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向企业贷款,风险实际转嫁给客户,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如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以资产受让形式购买委托贷款,从而规避监管部门对其信贷规模的控制;如信贷资产转让,商业银行通过假买断将贷款从表内转移到表外,从而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
(四)通过委托理财、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服务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一是在于其通过委托理财、股权投资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运作主要靠个人信誉维持,具有民间借贷雏形,目前尚未纳入监管范畴;二是私募基金可以直接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一旦出现风险,将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以这些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的私募基金发展很快,需给予关注。
三、我国影子银行存在的风险
(一)影子银行产品数量多但是质量低,收益没有实质保障
由于各大银行开始大量的开始理财业务,激增的需求使得市场忙于指定适合各类人群的理财产品,为了招揽客户,虚高收益,对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缺乏理性的预期。试想银行的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一般都在5 %左右,因而影子银行产品实质收益较低。
(二)资金链条短,风险集中,易引发金融危机
由于资金都通过简单的资产证券化手段筹集,所以风险都有中介的机构(一般为银行,信托公司)承担,一旦资金链断裂,其引发的危机不仅仅会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运营,而且还会通过中介机构在整个金融机构内蔓延,导致金融危机。
(三)资金监管不受限制,货币监管失灵
货币政策面临失效。近年来,我国的基础货币并没有增长太快,但整体流动性增长十分迅速。这说明货币主要不是中央银行外生供给的,而是产生于为投资而融资和资本资产投资头寸融资的过程之中,影子信贷可能会重新回到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并加大货币流通的速度。这将使得中央银行实施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抑制通胀的常规手段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我国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制定相关法律,严格监管影子银行业务工具
尽快完善影子银行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环境,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立法扩大监管范围并将部分机构和业务纳入监管范畴,保证金融监管的全覆盖;二是修订相关法规,对金融衍生品的基础产品制定严格的标准;三是明确提出杠杆率标准,对于影子银行机构创新业务建立报批制度。
(二)注重长期投资,实现资金合理配置
应加强对银行表外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将银行的表外信贷项目显性化,以避免过度的期限错配与收益率错配。针对资金池理财产品,应该对其中不同风险、不同类型的产品组合进行“分账经营、分类管理”,从而增强资金来源与投向之间的匹配关系。此外,也应该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到对资金投向与投资收益的定期披露,避免由于影子银行产品不透明而产生的风险隐患。
(三)吸取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注重顶层设计
影子银行的出现,体现出我国金融监管的不足,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已经不适应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影子银行的金融机构类型众多,其主管部门涵盖金融监管部门、商务部、地方金融办等机构,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导致影子银行在政策夹缝中迅速扩张。因此,要将影子银行纳入到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当中,注重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注重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有效的覆盖监管的盲区。
(四)强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已经将社会融资总量作为货币政策的观测指标,旨在加强对影子银行的观测力度。一方面,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增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各类型金融机构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标准和系统;另一方面,要从金融机构本身的信息披露机制入手,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增加信息披露的要求,从而及时的监测金融机构的运行情况,并定期公布重要的财务信息,增加透明度。
五、结论
我国的影子银行在市场需求的强大作用力下悄悄诞生,与国外的影子银行相比,又有一些“中国特色”。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要坚持完善影子银行市场,通过加强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引导银行资金的调用、导向,提高行业产品研发技术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等手段有条不紊的推动市场改制。
参考文献:
[1] 马强,苏曌.我国股市财富效应对居民日常消费的影响 [J].商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