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双反”问题及其法律性对策研究

2017-03-24 21:34马洁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应对机制欧盟

马洁

摘 要:一直以来,欧盟对我国出口的光伏产品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的限制措施,这项举动引起的关注和讨论从未停止。不论是我国政府还是国内的各大企业都不断采取各种应对措施,但事实证明价格战和贸易上的互相攻击并未能给双方带来实质上的益处,反而使得双方的利益和友好往来受到极大的损害。从法律的角度去理性客观地认识并解决相关问题,可以为突破贸易障碍带来新的思路。通过对欧盟双反问题进行法律性分析并探索其中的应对机制,不仅能够推动双边贸易发展,还能为以后解决类似贸易摩擦提供新视角。

关键词:欧盟;双反;应对机制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6-0197-03

一、研究背景

由于經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的交流合作与沟通不断加强。在为各国带来更多贸易机会的同时,为保护本国本地区的贸易壁垒也不断筑起,各国各地区的“双反”纠纷也在不断上演,因反倾销和反补贴带来摩擦愈演愈烈。这些掌握核心技术的大国往往利用“双反”策略限制其他国家产品在本土的竞争力度,因此,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有效应对“双反”难题,是十分有意义的。

该类型事件的典型代表就是欧盟宣布自2013年6月6日起对中国光伏产品、太阳能电池板及其主要部件征收临时性反倾销税,税率接近12%,如双方未能在8月6日前达成一致,反倾销税将变更为近50%。之后,中国政府随即开始对其葡萄酒产品做出同样性质的调查程序,以相同手段应对光伏产品“双反”打击。

但这不是唯一一次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做出的“双反”打击。早在2012年7月,以Solar World为代表的德国企业向欧盟提交了关于对中国光伏产品启功反倾销调查的申诉,到9月6日,欧盟正式启动中国的硅片、电池及组件等的反倾销调查。欧盟光伏制造商联盟又于26日向欧盟提出指控,认为欧洲从中国进口光伏产品得到了违反公平的产品补贴。于是,11月8日,欧盟又启动了对华光伏产品的反补贴调查。

二、欧盟实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欧盟之所以对我国光伏产品实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手段,其原因主要可以从内外两方面来分析:

内部原因主要指的是我国内部的发展水平和应对能力对现实造成的影响:首先,我国光伏企业并非一开始就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游戏规则”十分熟悉。从自身来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较短,包括光伏在内的许多行业对于国际贸易中有关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条例及国际惯例都需要摸索和适应,尤其是欧盟在反倾销的规则制定中发生过较大变化,使得应对过程难度增大,因此也造成对欧盟的反倾销申诉缺乏应对经验和技巧。反观欧盟,其多年以来积累的大量有关各类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手段及经验,处理相关问题的专业性和灵活性极佳,同时相关规则也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我国的光伏行业发展时间较短,是一个年轻的行业,相关企业在应对老牌国际对手时自然需要在困难中不断积累斗争经验。

其次,我国反倾销及反补贴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我国从1997年才开始从法律上逐步建立反倾销体系,但一直以来在对外贸易中缺乏有效的反倾销对抗策略,长期弱势使得欧盟在对我国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打击时具备强大的心理优势。更加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现有的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可操作性不强,定义模糊,界限划分不明确,尤其是在规避申诉、开展司法审查等方面缺乏定义,相关的立法水平尚未达到国际规则的高度。典型的例子包括,反倾销条例中规定的调查期限较长,从立案调查到最终裁定长达12个月,甚至可延长到18个月,调查期限远远长于发达国家的规定,效率不足。另外,有关倾销认定的部分也有不足,如如何进行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比较,在反倾销条例中并未出现以何种价格作为适用,而在具体的损害认定中,对造成损害的相似产品也没有清晰明确的定义,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对于倾销行为的执法职责、事实认定及相关程序、权责等均出现模糊定义的现象,这些法律漏洞都会造成企业在应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过程中存疑较多,欧盟因此有机可乘。

外部原因是指由欧盟等外界因素对现状造成的影响:首先,中欧双反贸易往来处于不平衡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中欧间的贸易额已增长超过30倍。对欧出口贸易差额已从1987年的2.6亿多美元逆差变为2002年的5.7亿多美元顺差,加之欧元汇率自欧元1999年发行以来,不断走强升值,人民币兑欧元不断增多,使得包括光伏产品在内的工业品具备较强的出口竞争力。人民币汇率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虽有下调,但欧元仍旧走强,两者相抵无差,欧盟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也没有因为税率下调而有所增益,这就造成了中国出口欧盟具备相对单向的优势,贸易不平衡带来了欧盟的“双反”打击。

其次,欧盟受到了全球反倾销和反补贴热潮的影响。在全球范围内,反倾销和反补贴较为盛行。这个问题已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大环境对于某一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在所难免,国际上的反倾销热潮对我国许多产品遭到“双反”具有十分不利的影响。另外,欧盟一直对我国实施歧视性的贸易政策,较为典型的代表是替代国制度和“一国一税”制度。根本原因是欧盟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地位,欧盟对此的歧视尤为严重,认为我国是非市场经济体制,不尊重我国的作为独立市场经济体应有的地位,因此出现了替代国制度,但其实毫无根据。同样的情况下又开始实行“一国一税”制度,其原因与替代国制度相类似,但都是不合理的。1998年欧盟承认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及地位,但是制度和政策上并未发生转变,欧盟在对我国的贸易往来和经济事务处理中仍采用歧视性政策。

三、欧盟“双反”案例的法律问题分析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欧盟及相关机构在该案件中承担的角色作用。由于欧盟在“双反”政策实施中启动并执行相关行动,它也需要其他相关机构对该决定进行审核监督,这一角色就由咨询委员会承担。咨询委员会向欧盟提供相关意见,建议其是否采取行动展开“双反”调查和启动政策,随后还需要审议欧盟的调查程序,这些需要审议的内容包括:对相关产品有因倾销和补贴而带来利益损害的事实认定,倾销和补贴与利益损害之间的关联关系,有关消除损害的行动建议等。

因此,不应仅把目光放在欧盟身上,而忽略了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一方面,如果欧盟和咨询委员会的意见相左,则需由理事会进行裁决;另一方面,咨询委员会不仅能够提出具有决定性的咨询意见,还有权力审议欧盟“双反”程序,是对相关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审核机构。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为各国代表,意见广泛代表欧洲各国利益,在接受欧盟对反补贴或反倾销的初步申请后,咨询委员会将提供咨询建议,只要正式决定未做出,欧盟可始终保持与咨询委员会的沟通洽谈,甚至咨询委员会可说服改变欧盟原有的“双反”决定。总之,咨询委员会是能够牵制欧盟做出最终决定的有效力量,在咨询委员会提供意见甚至与欧盟之间出现意见相左时,欧盟的“双发”打击就有可能出现阻力,为我国采取措施加以应对提供了准备時间。

在涉及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各类案例中,最终均可归结为解决因保护自身利益消除出口国或出口商的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害,但却也间接对出口国或出口商造成了损害。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该类事件本身存在的事实,“双反”调查机构需谨慎行事,必须确定相关进口产品的销售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并对该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时,才能采取行动进行反倾销或发补贴措施。采取相关措施不能以相关进口产品的倾销程度进行认定,调查机构必须以事实认定倾销行为,之后才能采取“双反”措施。

反补贴也同样有其严格的认定,政府的调控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资源倾斜,市场竞争也不可能完全公平,但只要政府干预不涉及公共基金或即便涉及公共基金而未给予利益支持,则不能认定该产品享受补贴。因此,无论是倾销行为还是补贴行为,都需要以事实认定为支撑,依据严格的界限加以判定,在适用条件下才能采取相关措施,否则将触犯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

2012年7月的欧洲企业向中国光伏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申诉,欧盟从收到申诉进行确认到正式发起相关调查仅用时7天,这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在《反倾销协定》中对收到反倾销案件中使用问卷的出口国或出口商给予至少30天时间才予以答复的明确规定。这一点成为我国进行上诉和反击的有利突破口,成为其反倾销违规的事实。

反倾销调查中以问卷形式进行信息反馈,是重要的信息调查渠道,欧盟以该形式收到的信息反馈作为重要的判定依据。问卷会发放给调查的利害方,如进口商、关联进口商、本国生产商等。因此,我国的企业也将收到相关问卷,需在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的积极协助下,积极、如实地反馈相关信息,以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同时,我国应积极参与并了解出口国家及其行业的真实情况,以便确保反倾销调查的结果真实,真实的信息对我国政府及企业采取进一步行动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上诉的帮助极大,同时能够有助于判断欧盟的下一步动向。而2012年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在真实性方面存疑较多,最有力的一点证明就是欧盟忽略了大量光伏企业的真实反馈是对中国光伏产品收取惩罚性税率予以停止。

四、应对欧盟“双反”打击的法律性对策

根据有关的法律条例,欧盟已将之前的规则进行了修改,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期限加以缩短,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修改了咨询委员会建议的生效规则,即投票规则。依照原条例,咨询委员会的建议需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生效。但是,新的规定使得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可在反对票过半时否决,否则视为生效。另外,如果欧盟在一个月内未对咨询委员会的建议采取行动,那么该建议自动生效。

通过比较分析条例的前后变化可知,新的条例使得咨询委员会的建议生效通过的可能性增大。按照旧条例的逻辑,建议通过需要争取半数以上的赞成票,而取得多数的支持难度较大,在由各国代表组成的欧盟内部,各国利益并非一致,反对和弃权都将视为否决,那么争取半数以上的赞成十分不易,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就因此很难生效。但是,新的条例规定恰恰将投票逻辑加以修改,使得弃权的结果与先前正好相反,因为没有获得足够的反对票则使得咨询委员会的建议自动获得生效,同时如果欧盟对该建议置之不理,则一个月之后也会自动生效。

这项规则的改变其实对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十分不利,此次针对欧盟对华光伏产品的反倾销初裁,其投票结果是27票中4票赞成,18票反对,其余5票弃权。但欧盟对华光伏产品的反倾销临时征税最终仍然获得通过,足见法律决策程序上的重大漏洞。其中的漏洞在于法律上要求的公正客观的程序性,对事实的确认应准确得当,对事实的评估也应客观无偏见。而规则本身也使得提议更易通过投票决定。以上这些争议疑点,都将是我国有关机构和企业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上诉的关键点,因为如果欧盟最终向我国的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这无疑也是存在明显的政治偏见和不公正的倾向性。

但是总整体上来说,我国在立法方面仍应在“双反”方面进行加强,协助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进行应诉上诉,还应当适时调整商品出口结构、升级“双反”应用,从根本上不断消除“双反”带来的障碍和利益损害。

五、思考及结论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梳理和法律角度的分析,可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针对欧盟“双反”问题进行对策思考:

第一,从国家层面加以宏观应对,完善立法。从立法层面来说,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相关的法律十分必要。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条例》仅以“条例”形式规定各项权责,并未以“法”的形式最大程度地给予适当的法律地位。同样,《反补贴条例》也处于同等的法律位阶,两者都应以《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的法律地位明确倾销行为,规定损害界限,提出反倾销规避措施,以及规定补贴种类,增加特殊种类补贴条款等,这样可将反倾销与反补贴的立法达到国际水平,同时强化立法的自主性,提高反补贴和反倾销的法律操作性。在应对国际贸易争端和规制贸易行为时,如有专门制定的法律为准绳,那么类似我国光伏产品的案例或者应对其他国家倾销和不适当补贴行为时,将会有更加严格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二,设立并优化科学合理的应对机制。出现“双反”打击对外贸易,企业的应对能力十分关键,因为面对这些问题首当其冲的是相关企业。如果只顾眼前利益,过分计较得失,则会失去应对的最佳时机,长此以往,出口国或者发达国家就会利用这些长期存在的弱点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打击。我国企业目前应对“双反”态度较为消极,应积极主动寻求解决方案,给实施“双反”的国家以施压,即便应诉失败,仍可以进行贸易协商,以最小的损失解决贸易争端。同时,政府和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协助企业的“双反”应诉,及时有效地向企业提供信息和法律协助,并且保持沟通以制定出不仅能解决眼前问题,还能有益于整个行业甚至国家的应对机制。除了委托资深律师或律师机构,政府出面进行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磋商有时甚至更加稳妥有效。行业协会一方面对内做好行业发展和规范工作,另一方面也应当积极协助企业在“双反”问题上寻求解决之道,联合行业内企业应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提高自治能力发挥凝聚优势。

第三,应用多种具有实践意义的“双反”措施。国际法律和条例多种多样,诸如世界贸易组织等的国际组织也同样是可以寻求帮助的对象。在国际规则下,合理有效地利用各种国际法律条例,并结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找出“双反”申诉中的法律和逻辑漏洞,以更加主动的方式消除“双反”的损害,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和国家利益,保障本国的产业安全和有序发展,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面对欧盟一直以来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打击,我国政府、行业和企业应积极联合应对,大胆采取单、双及多边办法交叉使用。除了与欧盟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贸易磋商,更要不断展开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与经济往来,以“各个击破”的方式争取更多的友好贸易往来伙伴,签订双边友好合作贸易协议以保护我国光伏产品的合法竞争力,最终建立起利益互相牵制和制衡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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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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