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乐
摘 要:未经作者本人授权传播任何文艺作品都属于侵权行为,微信公众平台也包含在内,多数表现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侵权发生时侵权行为的相对方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和消除影响。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保护在提高公众维权意识的基础上,需要网络服务商腾讯公司、版主、粉丝以及司法系统等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全方位齐抓共管。
关键词: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6-0183-02
一、微信公眾平台侵权行为研究的必要性
当前移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我国移动设备量居世界首位,世界移动互联网格局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今年发布的《中国移动互联网企业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移动手机用户已达到5.6亿,而微信用户的使用量居于首位[1]。微信公众平台是基于微信的基础上开发的,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以进行注册并使用,短短的一年当中,微信公众平台积累了数百万个公众号,而这一数字还在不断攀升,微信公众账号每天推送大量的信息和文章,这种新的文章阅读方式,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方便了人们获取知识。由于其不断发展问题也随之产生,当下许多微信公众账号发表的大量文章未经作者允许,多数微信公众平台在引用其他文章时并未获得文章的授权,也并未对文章的作者支付一定的酬劳,甚至还篡改作者冒用他人。与此同时,阅读文章的粉丝也对其进行大量转发,无形中也造成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种种乱象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引发社会对版权问题的重新思考。
如何破解微信公众平台侵权行为的发生,已成为当下亟须破解的难题,笔者认为,当下首要任务是对微信公众平台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认定,这是判断是否发生侵权行为的最核心的前提,如果相关部门对侵权行为予以认定,随之面临侵权责任方应该承担怎样的侵权损失责任。微信公众平台属于互联网的新生产物,国内对此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少,故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有相对的现实意义。
二、如何认定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一)著作财产权划分
微信平台归根结底为网络宣传平台,微信公众账号发布的文章主要涉及两项著作财产权。
1.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充分的定义,使侵权客体的内容从作品延伸至表演以及录音录像。故笔者认为,基于微信公众平台上进行推广传播的内容应属于信息网络传播,因为新平台传播的内容的各个要件,与网络信息传播的要件相符合[2]。
2.复制权。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复制权等概念下了定义,网络复制行为的种类纷繁复杂。从有形载体到数字载体的复制,从数字载体到数字载体的复制,两种复制行为均受复制权的控制。
(二)该作品传播行为的定性分析
通过对微信平台传播作品的内容进行梳理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微信运营企业、公众号平台、订阅号粉丝。
1.微信运营商腾讯公司对作品传播行为。微信公众平台由腾讯公司开发研制,其平台的运营权由腾讯公司负责,腾讯公司的作用是为微信提供网络储存空间、运营技术及其他服务,并未对公众平台传播的内容进行修改,同时也并不能保证所有的文章都经过严格的审查。微信运营商可以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在引发赔偿认定相互责任时运用《条例》第22条关于提供信息储存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只有符合第22条规定的第五个条件,就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3]。因此,微信运营商并不对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相关作品以及转载侵权承担相应的责任。
微信运营商通常是网络储存空间提供主体,不会存在教唆他人进行网络侵权。故此我们得出,微信平台充其量也是帮凶的身份,《侵权责任法》规定,要认定帮助侵权需达到两个要件,一是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二是客观上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订阅号版主对作品的传播行为。订阅号的传播方式类似于报纸期刊,其主要功能是为独自推送相应的即时消息,其中包括新闻、情感类文章。订阅号的平台向所有人开放,无论是企业还是用户个人,都可以注册并使用,通过订阅号飨读者发送的消息方式与传统媒体有很大的不同之处,但归根结底,订阅号版主向读者发送消息的方式,能属于信息网络传播中的一种。
订阅号的管理者,未经作者本人允许和授权将文章通过订阅号发送给读者粉丝,又或者将网络中已经存在的文章进行转载,该行为缺乏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据,故可以认定属于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4]。
3.订阅号粉丝对作品的传播性。从现有法律当中获悉,假如订阅号粉丝从自身学习和创作的角度来欣赏和阅读他人发布的作品,可认定其为合理的使用,不存在侵权的行为。但在实际应用当中,很多粉丝把喜欢的文章进行朋友圈的大量转发,转发的内容也就上传到了微信公众平台的服务器,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法律学术界的学者有这样一种观点,个人把文章在朋友圈进行有限转发,受众范围较小,一般不做侵权的认定。订阅号的粉丝对作品的传播行为,在一定情况下也会间接构成侵权行为。
(三)微信公众号使用者未经授权传播作品的合法性分析
著作权法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和鼓励文学创作,推动我国文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著作权人利益在保护及文化的传播如何平衡是一个博弈点,所以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其中合理使用是不侵权的抗辩理由。这有利于法院在裁决侵权责任案件当中减少主观因素,提高办案的效率,但是其缺点也显现出来,就是很难适应当前技术的发展[5]。
关于如何认定微信转载作品是否侵权,应从三个角度来进行检验,首先认定转发者是否具备合理使用的情形,也会妨碍原创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合理使用的特定情形,难以构成合理使用,因此,通常情况下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三、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
在微信公众平台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两大责任主体:服务提供者腾讯公司和服务使用者微信用户。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腾讯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
有学者认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只需要提供微信平台服务,只需发布“移除”通知的举措,之后則一般不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内容的同时存在恶意串通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就构成了侵权或者帮助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或相应侵权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只有在著作权人拥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网络技术提供者(腾讯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微信公众号使用者上传或转载侵权内容而没有给予及时的制止,该网络技术提供公司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即承担共同侵权民事法律责任[6]。
(二)订阅号版主及粉丝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订阅号版主及粉丝,是通过微信发布和传播作品的,属于直接侵权,我国著作权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承担责任减少侵害赔偿损失,把影响降到最小,在需要的时候侵权人应该赔偿著作权人,停止侵权,支付相应费用,并将非法所得的财产上交,金钱物品应该没收,构成犯罪的必须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要看微信订阅号版主发布的侵权作品数量多少,内容是否侵害了公共利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订阅号版主发布的侵权作品,是营利为目的,可能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粉丝通常因为转发的数量比较少,所以只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四、如何保护微信公众平台的著作权
(一)腾讯公司应从路径方面减少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一,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腾讯公司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就是一个微信市场的准入门槛。作为公众号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将没有权利使用微信公众服务平台。与此同时,完善投诉举报端口,制作出微信公众平台侵权投诉的指引通道,让任何一个使用微信的人员都能快速地找到投诉的端口,最后在侵权行为具体发生时,要配合有关机关调取侵权相关人员的有关资料,铸造起著作权保护的一道屏障。
(二)订阅号版主及粉丝减少侵权行为的路径
首先,要树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使用他人的作品要获得他人的许可,并向他人支付相应的酬劳;其次,发现有侵犯他人作品权益的行为时,要及时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最后,对确实发生侵权行为,要积极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应该确认侵权事实后,积极履行停止,赔偿损失的义务与责任。
(三)通过集体管理制度,保护著作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实质就是集中许可制度。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在我国也应该充分发挥许可优势,避免使用作品而找不到著作权人,这也减少了侵权的行为。因此,我国应该与国外的经验制度相结合,建立起新的管理制度[7]。
参考文献:
[1] 廖丹.微信公众平台转载行为的侵权责任探析[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3):67-68.
[2] 刘承涛.微信公众平台著作侵权类型化分析及治理对策[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191-196.
[3] 李旭颖.自媒体时代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承担——以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为视角[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10):86-89.
[4] 李冰祥,张希华.微信公众平台中的著作权维权研究[J].山东工会论坛,2016,(4):66-69.
[5] 张权威.探析微信公众服务平台转载作品的侵权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6,(26):282-283.
[6] 赵文青,崔金贵,陈燕.学术期刊微信传播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与防范[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5,(11):181-186.
[7] 葛君.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著作权保护探究[J].商,2016,(35):243-244.
[责任编辑 李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