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编辑同志,我们4人均为曾经参加过援越抗美战争的军队退役军人。请问,我们能否享受财政给予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50%补助?
读者:李先生等
答:读者你们好!根据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12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范围包括:一是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二是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三是按照现行制度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四是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该文又规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没有实现自谋职业的,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同级财政按其缴费的50%给予补助。
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必须是从军队退役后被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安置在企业工作(正式职工)后又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才能申请享受财政给予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
经了解,你们4人均为曾经参加过援越抗美战争的军队退役军人,但均没有从军队退役后被国家职能部门安置在企业工作(正式职工)的经历,不属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因此,不能享受财政给予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50%补助。
編辑部:魏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