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姜乃强
分类管理,民办教育迎来发展新机遇
文|本刊记者 姜乃强
高收费、不规范、教学质量难保证,这是多年来人们对民办教育的忧虑。1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及《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两份配套文件同时发布,民办教育是否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来自教育部的统计数字,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0万所,在校学生4825.47万人。多年来,民办教育的发展,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增加了教育资源的有效供给。但同时,民办教育的发展也面临着很多问题。教育部副部长李晓红坦言,现在的民办教育没有进行分类,民办教育学校如何进行办学定位,是营利还是非营利,没有明确清晰的界定,这次就是要破解这个难题。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将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定价、由市场调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能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结余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办者是否能拿收益,终止办学时剩余财产能否进行分配。
在民办学校分类细化的同时,已经开办的民办学校将何去何从?配套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对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怎么登记”的问题做出规定。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如何避免营利性民办学校“过度逐利”?围绕此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保证问题,《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就专业设置、课程开设、教材选用、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等做出明确规定。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即便是营利性的学校,也应坚持其公益性。总的要求就是要避免营利性学校的过度逐利,避免影响学生利益。营利性学校必须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导向,要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放在首位。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这种“差别”针对的是学校,而非学生。对于营利性学校的扶持,其学生和非营利性学校享受同等的政策。对于非营利性学校的扶持,主要是在政府的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以及土地划拨、税费减免方面都可以享受相应的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民办学校有了营利和非营利之分,但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不可以选择“营利”。李晓红坦言,对于义务教育,我们是不赞同、不主张有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是国家的国策,是必须保证的,不能营利。
伴随文件的发布,民办教育扶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上日程。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介绍,教育部门将推动各地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分类改革,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