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悬在学校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2017-03-23 15:24孙习涵
教育家 2017年25期
关键词:校园法律家长

文|本刊记者 孙习涵

校园安全—悬在学校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文|本刊记者 孙习涵

从去年以来,校园安全始终是出现在舆论上的高频词汇:校车事故、体育课猝死、“毒跑道”、校园欺凌……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力图在校园安全问题上重拳出击。但在现实中,对于很多学校而言,校园安全如同一把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学校在多项工作上如履薄冰。

近期,有媒体发现,因为忌惮于校园安全问题,一些学校减少甚至取消了学生的课间活动时间。

面对校园安全,每一种现象背后或许都存在一个根本原因,但解决问题的办法却未必只有一种。

校园安全因噎废食?

不久前,来自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研究”课题组公布了一组数字:通过对29个县区的1596位校长、76811位家长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校园安全事故一旦发生,94.2%的校长选择需要家长的理解,远高于其他选项。

而在家长方面,41.4%的家长认为学校一定有责任,其中,家长即使能得到全额赔偿,也只有23.6%的家长觉得满意。

因为法律诉讼途径的复杂持久以及不理性情绪的蔓延,诸多家长在校园安全事故面前只能抓住学校这根“稻草”。“这样的事情的确很难解决。”山西介休一中校长张斌利对校园安全问题持一种相对悲观的态度,“现在因为校园安全事故引发的校闹太多了,学校往往只能花钱消灾。”

在青岛长沙路小学一位教师看来,类似的事故处理结果直接导致了学校的投鼠忌器。“出了问题,学校按法律规定只需要负三分的责任而最后却负了七分的责任。这种事情的一再发生也就使得各所学校对于各种活动望而生畏,进而减少此类活动甚至取消此类活动。”

中国教育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郄芳博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法律对学校及监护人责任界定的不明确催生了当下这种局面。她举了一个普遍的例子,有学生寒假期间于校外发生溺水伤亡,学生家长仍然会找到学校,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教育的责任。

但“因噎废食”的做法并不为主流教育界所认同。多位校长和教师告诉记者,校园安全事故只是个案,不能因为害怕出现问题而减少甚至取消对学生有益的活动。这其中,做好校园安全防控管理、完善针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家校沟通,促成家校理解等都是可以采取的有效手段。

从多数学校的经验上看,校方长于将校园安全事故扼杀在摇篮里,防患于未然,但对于紧急事故仍缺乏有效的应急预案。这样的应急预案既包括学生面对危机时的自我保护,也包含学校对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乃至应对舆论媒体的公关方式。

郄芳在比较研究国内外的案例后发现,西方发达国家对校园安全多有一套完整的预案,例如在美国,每一所学校都配备校警,而中国普遍缺乏学校与公安部门联合建立的一套应急体系。

“目前中国的学校在安全管理预防这方面的水准可以说是世界领先的,但是在应急预案方面是相对薄弱的,一旦出现事故之后缺乏应对的措施和办法。”郄芳说。

教师该不该担责?

数月前,一篇《女教师上吊自杀》的文章在教育圈引起了广泛关注。文章大概的内容是某小学教师因为用教鞭打了孩子的臀部,孩子的家长闻讯后禀报了教育局,教育局勒令学校对教师进行开除处分。最终该名教师上吊自杀。

事后,这则消息被官方辟谣,但在一定层面上,它折射出了教师群体的一种共鸣性。记者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在校园安全问题面前,教师的身份同样处在“敏感”的地位。一旦出了问题,教师尤其是班主任便成了众矢之的,无论是家长或学校都有可能对其追责。

从法律意义上说,在校园里,教师是学生的保障人,而保障人地位决定了教师具有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义务。“出现刑事案件后,如果教师没有尽到保障人义务,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如果教师确实是没有事先知情,已经尽到了保障人义务,则不应当承担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河告诉本刊记者。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文豪建议教师首先应该增强自身法律常识,明确自己在管理中的责任。而郄芳认为,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在法律和安全基本常识方面的培训。“比如孩子有生命危险,是否及时拨打120;孩子之间打闹,教师是否及时制止,避免事态扩大化。”

另一方面,遇到校园安全事故时,教师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自身履职的证据材料。而如果因为学校或其他组织要求其过度承担责任,教师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法律是万能药吗?

目前,中国尚且缺乏一部专门针对校园安全的《校园安全法》,在出现校园安全事故之后,只有《侵权责任法》《刑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限的几部法律参照。“这些参照在法律效力上是相对较低的。”郄芳说。

她对《校园安全法》在短期内出现的可能性不抱乐观态度。“出台一部法律可能牵扯到各个环节、各个部门,时间会比较漫长。”

“在社会转型和快速发展的时期,立法的资源也是非常紧张的,特别是制定法律的周期比较长。这是立法的一个客观现实限制。”于文豪告诉记者,现阶段,制定一部单行的行政法规是可以考虑的解决办法。

与漫长的法律出台周期相比,各地校园安全的形势却显得极为紧迫。如今,各别省份已经开始了求索和尝试。例如,2015年江西省出台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引入了校园安全事故的第三方调节机制,在学校和家长之间成立第三方机构。机构的主要成员由三至九名具有教育、法律、保险、医疗、心理等专业技能或者调解工作经验的委员组成。

条例规定,委员会可以聘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作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委员的产生、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等事项,由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这样成立调解机构的好处就是可以把学校的责任分离出来,为学校和家长之间建立一条疏通的渠道。”郄芳评价。

郄芳另建议学校平时也可以成立一个自己的专家库,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学者和律师,在出现问题时,可以及时向专家库寻求帮助,共同应对。而在学校组织外出活动的时候,则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化解安全风险。

于文豪则认为,除了法律这样的刚性机制,软性机制的建立同样重要。“立法不是解决全部问题的万能药。校园安全问题的解决,恐怕不是指定一部法律就能一劳永逸、一步到位地解决的。除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和调整,更重要的是通过道德、伦理、纪律、风习来塑造良好的校园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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