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经济思想的首次“大分流”*——基于罗马与秦汉时期的经济思想比较研究

2017-03-23 03:42张亚光
经济科学 2017年1期
关键词:秦汉罗马思想

张 申 张亚光



中西经济思想的首次“大分流”*——基于罗马与秦汉时期的经济思想比较研究

张 申1张亚光2

(1.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上海 200020)(2.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100871)

罗马与秦汉时期经济思想对比的专题研究目前尚不多见,但它对延续中西经济思想的比较研究及厘清中西经济思想演化的差异轨迹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经济思想中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研究视野三个层面的对比研究,文章发现,罗马社会推崇个体权利的维护,而秦汉时期中国社会强调集体权利的维护;罗马学者惯以个体多轮谈判的方式思考经济问题,而秦汉时期的中国学者偏好以整体均衡分析的方式求解经济答案;加之二者在经济研究的视野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因此,罗马与秦汉时期中西经济思想产生显著差异,中西经济思想的首次“大分流”就此形成。

罗马经济思想 秦汉经济思想 大分流 比较研究

一、引 言

中西经济思想比较研究是经济思想史学科的重要组成,特别是古代部分,不仅有助于弘扬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光辉成就,并丰富世界经济思想的内容组成,也有助于探索中外各民族如何从近似的起点,逐步建立起差异化与多样化的经济科学。从时间线索出发,当前学术界在中西文明的起点——古希腊与先秦时期的经济思想比较研究上已积累了相当成果。①然而,在中西经济思想历史的后一阶段,即罗马与秦汉时期,比较研究却发生了显著回落,②严重缺乏系统的专题考察,致使中西经济思想的比较研究难以完整延续。

研究的回落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相较于古希腊与先秦时期经济思想的丰富深刻,罗马与秦汉时期的经济思想在创见上的确稍显逊色,其更多地只被看作是各自前一阶段所提出的思想的“执行者”和“传递者”,这在中西学界早有一定共识。中国学界多认为秦汉时期(特别是后期)经济思想明显不如先秦时期丰富,西方学界对罗马之于古希腊也有这样的观点。①更重要的是,对于古希腊与先秦时期,此时的中西经济思想虽存在不同,但仍有诸多的可比之处,如已有研究中涉及的本末问题、义利问题、分工问题、分配问题、消费问题、人口问题、理想社会等,特别是,若以儒家为中国经济思想代表,那么该时期中西的经济观念还有不少“类似的创见”,②如普遍重农而蔑视工商,普遍以伦理解释并约束财富的获取与分配,等等。也正因如此,冯友兰曾感慨西方的古代思想,“实与儒家之思想,大有相同之处”,③近代著名经济思想史学家唐庆增也表示,“我国儒家经济思想与希腊经济学说,类似之处极多”。④即便如此,罗马和秦汉经济思想的比较研究,非但重要,反而颇具独特价值:它们不仅作为中西历史上各自经历乱世后的首个统一大帝国,凭借思想整合和经济实践,在意识形态与政策操作上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更重要的是,中西经济思想在该时期还发生了显著的“差异扩大”,即二者从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发展为在研究内容、思想体系等方面呈现出显著差异,进而导致直观可比性的丧失。事实上在经济史领域,斯坦福大学沃尔特·沙伊德尔(Scheidel,2009)较早地注意到了罗马与秦汉时期后的中西走向分歧,进而提出了“首次大分流”(The First Great Divergence)的观点,用以区别彭慕兰(Pomeranz,2000)提出的以18世纪末工业革命为标志的中西世界的“(二次)大分流”。

图1 中西经济思想比较的发展示意图

本文认为,在经济思想史的层面,罗马和秦汉时期的中西“首次大分流”,是相较于前一阶段的经济研究交集和结论相似程度的显著收敛,以及这一趋势在随后阶段的进一步扩大。必须指明,此定义并非意指中西经济思想完全是“从合到分”。事实上,不同社会文化群体孕育差异化的思想最正常不过,也正因如此,古希腊与先秦时期经济思想的研究交集以及一定程度的结论相似性才更为弥足珍贵。但中西经济思想正是从最初“有同有异”的形态,在经历了罗马与秦汉时期这一“以异当先”的阶段后,开始走上完全不同的发展轨迹,直至18世纪已形成鲜明对比,即西方经济学以1776年《国富论》的出版为标志,建立了独立的现代经济学体系,而中国经济思想始终处于前科学的非独立状态,但同时也留下了丰厚的传统经济思想遗产。这或许可称为中西经济科学发展的“二次大分流”,也是差异的彻底荡开(如图1)。从这一角度,罗马与秦汉时期的经济思想就不能仅被看作是各自前一阶段的执行者和传递者,所以对此展开专题考察,系统探讨二者究竟在何处产生怎样的差异,将对延续自古以来的中西经济思想比较研究,从而了解中西经济思想的发展差异以及中国经济思想的独特内在逻辑,皆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这是本研究的创新之处与意义所在。

为了增强比较研究的严谨性,本文须作以下三点说明:时间线索上,虽然罗马与秦汉时期在历史阶段、时长上并不全然对等,但就经济思想的历程来看,罗马和秦汉时期在中西经济思想各自的脉络中所处的发展阶段是对等的,因此应具备经济思想比较的可行性。大分流的论证上,受篇幅及能力所限,本文将进行罗马与秦汉时期的比较研究。且本文并不认为古希腊与先秦经济思想绝对近似,特别是中国先秦时期百家争鸣,不能以单一学派代表整个思潮;而罗马与秦汉经济思想之所以发生大分流,也必定保有各自前一阶段的奠基。本文试图呈现的是在一些层面上,罗马与秦汉经济思想已发生显著的差异或直观可比性的丧失,那么对比学界之于前一阶段“多有类似”的判断,首次“大分流”的论据便得以构成。比较研究方法上,因罗马与秦汉经济思想的发展呈差异化趋势,若直接就成对的近似论题逐一探讨,很难把握众多区别中的一般线索。本文将以总体考察的视角,从经济思想的学术体系出发,通过“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研究视野”三个层面对该阶段的中西经济思想进行对比,并且基于一定的微观证据与分析,凸显二者本质上的不同。

二、罗马与秦汉的经济思想比较框架

(一)经济研究的价值取向:“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

价值取向,是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准则与追求目标,直接影响经济行为的目标函数构成,因此是中西经济思想比较研究的首要出发点。对罗马而言,“个体权利”的维护应是其经济研究所要坚持的方向。事实上,个体权利的描述出自罗马法,而罗马法学家将个体权利提升到至关重要的位置上。在《法学阶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中,查士丁尼(Justinianus I)沿用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的观点,①指出,法律所坚持的公正应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因此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在于“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②这是最早关于“权利”(Jus)的描述。③

把“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作为前提并广泛应用于经济研讨,是罗马学者不同于古希腊学者及中国学者的一大特点。在利息方面,罗马法明令禁止高利贷,④但对于一般放贷,罗马学者认为可以收取适当利息。乌尔比安认为,若买者未按期交付货款,卖者有权要求买者除货款外,再交付一笔自发货之日起算的利息,因为买者已享受了对货物的所有,就应为此进行支付;①在价格方面,罗马学者要求商品交易须使用“真实价格”(justum pretium),即在某时期典型的、不受市场行情影响的通行价格,②]以防止价格欺诈,这似乎也带有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个体权利不受损害的意味。此外,罗马学者还因判定个体权利而产生了对劳动价值的初步探讨;在私有财产方面,罗马对个体私有财产的维护已为世人所熟知,连其国家和公民社会的起源,也被认为是“为了维护私有财产”。③另外,在公私利益的问题上,西塞罗(Cicero)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虽要求个人应把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等同对待以求共同发展,④但并不认为个人利益须屈于国家利益之下;相反,他认为私人财产不应从国家方面遭受损失,因此反对保民官提出的有损大土地所有者权利的土地改革政策,以及所谓“一方面剥夺一些人的财产,另一方面又把它们赠送给其他人”的财富二次分配方式。⑤

由以上可见,罗马经济思想以个体权利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对开展经济研究是有益的,使得学者们对问题的思考从传统的伦理层面过渡到技术性的经济层面。这与当时中国经济思想维护“集体权利”的价值取向具有显著差异。

中国传统文化中以“集体权利”为导向的价值观,虽在学界有不同见解,⑥但无论如何,这是一个与“个体权利”相对的概念。中国自先秦时期就有从宗族治理出发构建国家治理的儒家思想,其伴随秦汉大一统的实现,与强调国家意志的法家思想结合,最终形成“下务明教化民”同时“正法度之宜”⑦的管理体系,满足了统治需求。在此过程中,经济思想的价值取向被确立为对国家层面的集体权利的维护,虽然此时已无太多的公私之辩,但从实际的经济讨论可见,国家的安定有序及由其引申出的民众生活安稳是该时期中国思想家判断经济活动的重要标尺:国富民强是社会活动的最高追求,在不损伤国体的前提下,百姓生活只要维持在一定水平亦可被接受,无需探讨具体的个体利益的得失。

如利息问题,相较于罗马法对高利贷的抵制,古代中国不曾有过坚决反对高利贷的文献,⑧官府从事放贷活动更是自古以来的一大特色。《周礼》一书中曾出现国家经营的放贷机构“泉府”,时至王莽,仍推行“赊贷”以示惠于民:“民欲祭祀、丧纪而无用者”则“赊”,不取利息;“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则“贷”,“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⑨可见,该政策的要点更多是在于维护民众生产生活稳定;如价格问题,相对于真实价格的设定,中国学者更关心价格的稳定趋势。在桑弘羊来看,价格可作为“以轻重御民”①的工具而为统治所用,其虽也要求物价确定,但却是为了“贵贱有平而民不疑”②,同时通过贵卖贱买的“平准”制度,达到“县官不失实”、“民不失职”③的效果。类似的,王莽也试图建立“市平”制度,即以四季的中月为不同等级的商品定价,这是较明确的定价思想。④但其后也紧跟“平准”制度,以平价为基础,价高则卖,价低则放任,以此控制高物价。另外,耿寿昌的常平仓制度也是实现粮食价格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

再如分配与私人财产问题。董仲舒继承孔子的观点,侧重调和贫富差距引发的社会矛盾,主张“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⑤的分配观点,最终目标是易于统治。因此,他还提出“限民名田,以澹不足”⑥的限田论,限制人民私有土地。王莽的王田制也与此类似。桑弘羊虽不同意接济穷人,但也主张“制其有余,调其不足;禁溢羡,厄利涂;然后百姓可家给人足也。”⑦总之均希望通过政府出面,人为地调配私有财产以缩减贫富差距,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以集体权利为价值导向的经济讨论在秦汉时期的中国非常普遍,这种价值取向虽然似乎使得思想家远离了精密的经济利益分析,但以国至上的经济主张在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稳定社会生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留下了众多独到的宏观经济思想。

(二)经济分析的思维方式:“个体多轮谈判”与“整体均衡分析”

所谓经济分析的思维方式,是指人们在探寻经济问题时所依赖的逻辑理路,其服务于价值取向的实现,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对研究的落脚点形成指向,进而影响经济分析的结果塑成。在罗马与秦汉社会的价值取向存在既定差异的事实前提下,该二者在思维方式上的不同则是进一步促使其经济思想发生“大分流”的重要原因。

罗马与秦汉时期经济思想的思维方式差异,主要体现在二者对价格问题的探讨上。虽然后人多认为罗马人缺乏经济分析,⑧但在“真实价格”的研究方面,罗马学者却往往将分析建立在一对一的、讨价还价式的博弈过程中,具有显著的“个体多轮谈判”式的思维体现。例如,查士丁尼法典在肯定个体谈判交易所达成的价格具有法律效力时,曾对价格的形成进行了如下推导:“的确,如果你考虑过买卖的性质,考虑过达成契约时买方总是期以廉价购进和卖方总是期以高价售出的事实,以及只有在反复的讨价还价中,卖方逐步降低其要价和买方逐渐提高其还价,双方颇费努力才同意一个确定的价格,你就会毫无疑问地得知……你提出的撤销(交易价格的)理由是不充分的。”⑨这段论述体现了两层含义:第一,该法典对买卖双方各自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特性进行了客观上的肯定,这符合罗马学者一贯的对“个体权利”的维护;第二,该法典认为,买卖个体多轮谈判的协商,即通过小心翼翼的彼此试探及不断让步而最终达成的共识,存在逻辑及事实的合理性。可见,在查士丁尼法典中,“个体多轮谈判”是协调买卖双方以实现其各自效用最大化的有效途径。这是罗马学者思维方式的明确体现。

在价格方面,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乌尔比安援引罗马执政官阿提库斯(Pomponius Atticus)的观点,指出买卖双方在商讨价格时彼此绕弯子,是自然而然可被允许的;保卢斯则进一步指出,在买和卖中,自然法允许一方尽量以低于物品所值之价而买进,而另一方尽量以高于物品所值之价而卖出,这就是准许每一方去智取对方——这两段论述都表达了一个基本原理,即讨价还价的自由:在讨价还价过程中,买卖双方均被允许出低价以及叫高价,直到达成一个最终价格,而这个价格,应是契约双方合意之体现,是经法律验证的合法价格。①以上有关“绕弯子”、“智取”的表达,事实上都是对个体进行多轮谈判的一种描述,经过这种谈判而最终得到的使双方满意的结果,为罗马法学家所认可。这种思维特征已被当代西方学者不止一次地提出。②

由以上可见,“个体多轮谈判”的思维方式具有个体的、静态的(意指其分析多考虑固定时点的单一案例,没有经历时间上的动态变化)、相对精密的显著特征。该特征恰恰有助于精准地对权利进行厘定,因此与罗马人维护“个体权利”的公平的诉求相一致。

另一方面,秦汉时期中国学者具有“整体均衡分析”的思维方式,其从整体视角出发,在动态过程中追求相对均衡的趋势,并不针对某一个具体个案在具体时点上的精密判断。该思维方式在中国秦汉时期的价格问题上尤为突出,其不仅在理论上有《管子》一书中详尽论述的“轻重”思想,③在制度上也有诸多以“轻重”思想为理论基础的价格政策,主要运用市场规律,通过调解供求关系,使商品的价格和流通量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上。如桑弘羊的“平准”制度,其与“均输”制度相配合,具体设置为:“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④可见,平准机构由于掌握了由均输系统带来的大批物资存储,可在京师某种物品价格上涨时以低价抛售此物,迫使物价降低;在某种物品价格下跌时加以回收,逐渐抬高物价,进而在动态过程中实现了京师物价的稳定均衡。当然,在均衡价格的设定上,桑弘羊主张“贵贱有平”,不同于《管子》“衡无数”⑤的价格思想,不过桑弘羊所追求的也只是价格的平稳趋势,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即他并未主张在每一笔交易中都应使用稳定价格,也未讨论该稳定价格应为几何,因此又与罗马关于“真实价格”的思维过程及结果体现了显著不同。另值得注意的是,桑弘羊自称,设置平准机构是为了“平万物而便百姓”,⑥其中的“百姓”便是一个集体概念。即便姑且不论该机构是否真的有利于百姓,但平准机构的确有利于维持京师物价稳定,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京师这一重要政治枢纽的局势稳定,这同样是对集体权利的维护。

可见,中国秦汉时期“整体均衡分析”的思维方式具有整体的、动态的、相对模糊的逻辑特点,其虽在经济考察过程中缺乏了逼近某一确切实值的精密分析,也或许正由于这样,使得中国古代思想家在价格问题上,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如何维持价格稳定,而未能接触到价格背后有关价值的探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对价值理论探索的匮乏。①不过,这种思维方式在处理宏观问题时的确具有良好收效,比起罗马帝国皇帝戴克里先()为抵制物价飞涨,以法律名义禁止抬高物价并以“物价表”规定最高定价的强硬干涉市场的做法,②要现实而有效得多。而且,中国的常平仓思想还在20世纪30年代被美国的农业新政所援用,更加显示了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顽强生命力与实践价值。③

图2 秦汉与罗马经济思想的比较: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及其各自关系

(三)经济观察的视野与焦点

经济观察的视野与焦点,指一经济思想体系涉及的研究领域和考察对象,其一方面受到该经济思想体系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的引导,更重要的,则是由该经济思想所处的时代、经济、政治等基础环境决定。罗马和秦汉时期的中国虽大致同处一个时期,且在自然、经济、政治等诸多条件上有一定近似,④不过因受具体的历史因素限定,该二者在经济观察的视野与焦点方面主要表现为差异。即,一方在某一经济领域有突出表现时,另一方却缺乏类似呼应;亦或,即便二者在研究视野上有所交叉,但其各自具体研究的焦点又各有不同(参见图3)。这也是二者直观可比性丧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首先,在罗马与秦汉经济思想研究领域不对等的方面,财税思想是一个突出的例证。秦汉期间中国的财税思想非常丰富,特别在汉武帝时期,桑弘羊兴办盐铁酒专卖制度,很大程度上充裕了汉武帝对外征兵的财政支持,因此可谓一大创举。其还确立了上文提到的均输、平准制度,以商业方式巧妙地提高了中央获取贡赋的效率。另外,桑弘羊还与他的反对派——贤良文学进行了大量有关财政经济的辩论,这些辩论被整理成《盐铁论》一书,为后世保留下诸多珍贵的古代经济思想言论。税收方面,古代中国主要征收十分之一的田赋,除此之外王莽还提出要对名山大泽的天然物资进行征课。①相比之下,罗马学者的财税思想较为匮乏,从目前材料来看,奥古斯都(Augustus)执政后对罗马帝国财政进行的制度改革,体现了一定的财税思想,例如,其取消了一些行省在共和时期推行的“包税制度”,改为选派财务监督使监督税收,②同时,根据土地的不同等级和类型为一些行省制定农业税,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因地制宜的征税思想。另外,奥古斯都还利用奴隶定期统计帝国所有支出和收入情况并公开发表,④也体现了一定的财政透明化监督原则。不过这些相比秦汉时期中国的财税经济思想不免逊色。

图3 秦汉与罗马经济思想视野与焦点的比较

土地思想是秦汉时期中国经济思想的又一集中领域,其主要表现为出于解决土地兼并及由其造成的贫富不均等社会问题而提出的土地分配与使用方案,这类思想在秦汉时期长期出现。如董仲舒提出限田论,即“限民名田,以澹不足”,⑤要求限制个人的私有土地。王莽提出王田制,“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赢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⑥即要求土地国有,禁止私人买卖,限制家庭田地数量,同时向无田者分田。另外,荀悦也提出了针对井田制改良的土地方案,要求“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卖买”。⑦崔寔则呼吁将人民移至宽阔地域,以解决农民无地问题。①而另一方面,罗马经济思想并未把土地分配问题作为贯穿这一时期始终的重要经济思想内容,其虽也出现过土地改革,但更多地只是产生于罗马共和国时期末期,如李锡尼、塞克斯都在公元前四世纪中叶曾将刚占领的土地以每人4优格分给平民,②格拉古兄弟在公元前一世纪希望以国家的力量限制富人占用公地面积等,③但这些思想在系统度、丰富度,特别是出现的数量上无法与秦汉时期对土地问题的思想发展与热议程度相提并论。

货币问题同样是秦汉时期经济思想的一个热点。如贾谊反对私铸货币,主张政府垄断币材,反对“铜布于天下”,认为此做法可以带来包括规范货币、使采铜铸币者回归农作等的七个益处。④类似地,贾山也强调由政府掌握铸造权,反对自由铸造,“令民为之,…,不可长也”。⑤晁错提出了货币名目主义的观点,指出,“夫珠玉金银,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然而众贵之者,以上用之故也。”⑥即否认贵金属货币的内在属性,将其价值归功于君主或国家的授予。另外,刘陶反对以货币贬损的方式增加通货,称“欲铸钱齐货,以救其弊,此犹养鱼沸鼎之中,栖鸟烈火之上”。⑦而在罗马经济思想中,货币思想相对而言不能称之为重点。其值得称道的货币思想,主要就是保卢斯论述货币的起源,而且他还指出,当货币被国家制定后,该金属作为一种交换的工具,与其说是因它内在属性的缘故,不如说是因它被认可的价值的缘故,⑧也体现了货币名目主义的思想。

罗马经济研究中也有一些别具特色,但却是中国经济思想史缺少的部分。如罗马崇尚自然法,私有产权以及合同精神,虽然这些思想并不直接与经济思想相关,但其以法律形式影响着人们的经济活动,甚至对后世的经济规范形成奠基。马歇尔认为,我们对当前经济系统中的得失都可间接地追踪至罗马,一方面个体在处理个人事务时可放任自由;另一方面则不允许在法律所确定下的权利的掩护下有丝毫的粗暴和差池,因为法律的主要基础恰是智慧和公正。⑨熊彼特也指出,罗马文化中处于具有重要地位的罗马法,事实上提供了很好的概念厘清与逻辑提炼的思维,“直到十八世纪末期,大多数论述经济问题的作家,假如不是商人,就是僧侣或职业法学家;这两种类型的经济学家的学术训练大部分来自罗马法和宗教法规”。⑩以上经济制度基础以及学术逻辑在中国总体而言相对欠缺。

另外,在研究领域有所交叉但其具体的关注焦点又有所差异的方面,农业问题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虽然,罗马和古代中国都非常重视农业,如,罗马政治家加图(Cato Maior)在书中记载罗马的祖先曾将“好农民”视为最高的称赞,⑪而汉朝的统治者亦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①而且,罗马和古代中国在此时期都出现了农学著作,如加图的《农业志》、罗马学者瓦罗(M.T.Varro)的《论农业》、科路美拉(Columella)的《论农业》和西汉末年氾胜之的《氾胜之书》等。不过,罗马的农学著作均是以罗马地区中等及以上规模的奴隶制庄园经济为写作背景,除瓦罗是重点介绍农业生产技艺外,加图和科路美拉都侧重介绍如何经营庄园,且这三本论述都涉及了对奴隶的使用和管理。而中国的农学著作则主要以大一统的中央统治与小规模自耕农相结合的经济状况为依托,因此氾胜之在书中主要论述的是农业技术与生产经验,不涉及基于人员管理的农业管理的内容。可见,罗马和秦汉时期的农学著作体现了二者在不同经济制度下的农业生产实践状况,导致了这一阶段中西农业研究焦点的不同。

表1 秦汉时期中国与罗马经济思想的比较汇总

三、“大分流”形成的原因解释:一个经济史的视角

经济思想的发育和演化根植于具体的经济社会现实,古希腊与先秦时期经济思想的相似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二者皆处于较为原始的生产力状态与社会关系中。但至罗马和秦汉时期,中西两大文明在经济发展上按照其各自的演进轨迹日渐累积,差异逐渐显著于类同。这正是理解该时期中西经济思想走向殊途的一个根本因素。由此,本文将从罗马与秦汉时期中国的经济环境、经济结构及其引发的一系列差异,展开一个尝试性的原因探索。

(一)经济环境及经济结构所引发的差异

起源于黄河流域的中华文明地处亚洲东部大陆,在其基本地理环境较为平坦、广袤的同时,也具有东面向海、西边高山、北上则遇沙漠草原的边境条件。这使得古代中华文明对外交流极其不便,只能通过微弱的海上及陆上丝绸之路与外界联系,进而决定了大规模的对外贸易在早期难以实现,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商业的发展,同时,有限的生产力水平和适宜的环境也使得中华文明长期以农业立国。因此,重农思想、以农业生产为核心的思维必然是中国社会惯有的主题。秦汉时期的中国在此时也开始呈现出一些典型且影响长远的经济特征,如土地公有制而私人实际占有,②经济生活以生产相对孤立的、自给自足的个体式家庭为基本单位,③以及个体与国家之间呈现出高度的“依附—代理”关系,①等等。在此情况下,一方面农业经济受自然气候影响的不确定性较大,为了维系社会与文明,必然更为强调集体的意志、安全及均衡;另一方面,农民个体出于水利、灌溉等需要也须依附于集体强权,很难具有强化个体权利的现实基础。而政府作为集体强权的代表,需要有稳固的财政来源,这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秦汉时期的中国微观商业思想不算发达,却形成了专卖、均输、平准等精妙的宏观经济思想。同时,土地作为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必然导致政府限制私人的土地占有,②从而呈现出丰富的土地分配思想。

与此相比,罗马发源于意大利半岛台伯河畔的拉丁平原,自建城直至公元前4世纪均以农业为经济生活的基础,③无论平民还是贵族都以亲身耕种为荣,④所以最初社会上普遍有着“重农”观念。然而,在罗马逐步成为地中海霸主、占领小亚细亚、最后横跨欧亚非的过程中,一方面元老、贵族侵占公地,大量农学著作因大中型庄园的形成而兴起;另一方面,罗马地理条件优越、各地区沟通联系便利,在公元前1世纪罗马城和浦泰俄利已成为意大利最为发达的商业与贸易中心,⑤帝国早期的都市化运动也使得“工商业和农业都得到空前迅速而显著的发展”,城邦成为了帝国的主要构成。⑥这是其与秦汉时期中国非常不同的经济因素。特别是,大量赔款、战利品以及税收为罗马的一些阶层提供了超出其手工业发展水平的丰厚的货币资本,⑦也使得交易及信贷等发展得非常迅速。所以,罗马人对高利贷是较为警惕的,而且,虽然罗马经济思想在微观商业领域发育滞后,不过其在法律领域显示出的维护个体权利及追求精准数值判算的思维,都体现了其从商品交易出发的视角。但须指出,罗马国家的主要财富来源于战争掠夺。据统计在公元前200至前157年,罗马接受战争赔款、掠夺财物、外省税收就占国家总收入的2/3左右,⑧直到帝国初期,国家还要依靠战争收入弥补贸易逆差⑨,这也解释了其在宏观经济管理领域的探索较贫乏。

(二)经济差异所引发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差异

阿夫纳·格雷夫(Avner Greif)认为,包括规则、信念、规范与组织在内的制度系统,会影响不同市场及经济的内生兴起过程及运行状况。⑩从这个角度,罗马及秦汉时期中国因经济基础条件差异所导致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差异,也可作为理解二者经济思想差异的重要线索。如前所言,罗马的商业在共和国后期已经逐渐兴起,商品经济的发达促使其发育出超越血缘宗族关系的、更具一般性的社会治理模式——法律。罗马在共和制成立初期,就产生了被罗马历史学家李维()评价为“一切公法与私法的起源”①的《十二铜表法》。这在帝国时期被进一步强化了。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②且在此时,私法已涵盖了继承、赠与、债务、买卖、租赁、合伙等诸多内容,可见其已成为了罗马治理广泛个体之间经济等关系的重要依托,不仅印证了上文关于罗马重视个体权利的判断,客观上也是对围绕商品经济的思维发展的一大促进。与此同时,基督教在罗马的传播乃至随后发生巨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罗马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下,对建立超血缘的社会治理模式的普遍诉求。

反观中国,由于农业社会的典型性及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基于血缘及宗族关系的社会合作成为了一种更为有效且经济的社会治理模式,而这种模式最典型的体现即为儒家文化。儒家崇尚伦理道德,而“孝”则被看作是道德的核心。先秦时期其已形成了诸如“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③,“事,孰为大?事亲为大”、“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④的典型思想。特别在汉代,董仲舒开始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且通过“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故号为天子者,宜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⑤将孝道从家族、宗族扩大到以“君权神授”为核心的国家上,对后世造成深远影响。这种治理模式在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也如罗素所言,会削弱人的公共精神,⑥将视野相对狭隘地拘泥于家族和宗族。此外该模式也会削弱对于个体权利的重视,并以伦理替代经济分析,汉代时期中国形成的三大经济教条之首的“贵义贱利”⑦便是一个典型。从这个意义上,直至更具公共性的、突破血缘关系的思想传入,中国的经济乃至社会思想才更可能迎来突破的新契机。

四、结语:“大分流”的后续影响及启示

罗马秦汉时期之后,中西经济思想的差异呈现出进一步的扩大趋势。对于西方,中世纪经院学者的关注点已更多地集中在公平价格及由此引申的价值问题,货币、利润及高利贷问题,关于商业态度的问题,私有产权的问题等等。⑧而后,由于西欧自然经济趋于解体,同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兴起,重商主义、官房经济学、重农主义等应运而生,西方经济思想也逐渐向独立化、科学化的方向演进,最终在启蒙学派的影响下,亚当·斯密出版《国富论》,成为了经济科学形成的重要标志,开启了随后的古典经济学派、历史学派、边际主义、新古典学派、制度学派、奥地利学派和凯恩斯学派等等的发展。

反观中国,其自两汉之后经历乱世又往往趋于统一,产生了隋、唐、宋、元、明、清等朝代的更迭。也正因如此,中国经济思想的发展过程从未间断,汉代的遗产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继承,⑨如财富问题、土地问题、财政问题、货币问题、价格政策及宏观管理问题等等,都成为了历朝历代经济研究的主要构成,虽然在观点和内容上有所丰富或变更。直至近代初期,中国经济思想与西方经济学说已产生一定差距,并被一些人士看作是导致中西经济发展差距的关键,如严复称,“晚近欧洲富强之效,识者皆归功于计学”,①这已然体现了大分流的形成和后续影响。

至于罗马秦汉时期经济思想的首次“大分流”为何会产生深远的后续影响,这正是研究经济思想史的意义所在:经济思想的发育与演化虽然在根本上被经济现实很大程度地奠定了,但思想一旦形成,便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遗赠和印记。如凯恩斯表示:“许多实行家自以为不受任何学理之影响,却往往当了某个已故经济学家之奴隶”。②社会学也有一著名的“文化工具箱”(Culture as a tool kit)理论,指出人们总是从所在的文化中寻找实现目标的工具而制定策略。③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往的经济思想恰是人们解释并解决经济问题首先凭借的对象,这必然导致了经济思想的保留及不断的演进。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人民出版社,1974年。

2. [德]特奥多尔·蒙森著,李稼家年译:《罗马史》第1卷[M],商务印书馆,1994年。

3. [罗马]M.P.加图著,马香雪等译:《农业志》[M],商务印书馆,2009年。

4. [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商务印书馆,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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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美]约瑟夫·熊彼特著,朱泱等译:《经济分析史》第一卷[M],商务印书馆,1991年。

9. [前苏联]摩尔都霍维奇著,潘文院译:《经济学说史纲(从古希腊罗马思想家到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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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赵靖主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第1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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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Swidler, A., 1986, “Culture in Action: Symbols and Strategies” [J],Vol. 51, No.2: 273-286.

(G)

①如专著方面有,胡寄窗(1988)、巫宝三(1996,附录:中西古代经济思想比较就绪论)、唐任伍(1996)、王大庆(2006)、陈勇勤(2006)。文章方面,涉及古希腊与中国的经济思想的比较研究有,唐庆增(1993)、张志(1986)、启良(1988)、李守庸(1993),等等。

②目前有关罗马与秦汉经济思想比较研究的研究明显比较罕见,主要为胡寄窗(1988)。

①参见赵靖(1986,第13、295页),Haney(1949,第73页)和Bell(1953,第45页)。

②胡寄窗:《政治经济学前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57页。

③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一卷,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80页。

④唐庆增:《中国儒家经济思想与希腊经济学说》,《经济学刊》1933年第4卷第1期。

① [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页。

② [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5-6页。

③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大连出版社,1996年,第317-319页。

④罗马早期由于希腊先哲的影响是不支持获取利息的。“十二铜表法”则开始明文规定贷放的固定利息率,后来随着财富增长,借贷行为开始普及。参见Bell(1953,pp.51)。

① Dogesta (1975,第137页)。

② [前苏联]摩尔都霍维奇著,潘文院译:《经济学说史纲(从古希腊罗马思想家到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第36页。

③ [罗马]西塞罗著、王焕生译:《论义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31页。

④ [罗马]西塞罗著、王焕生译:《论义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69页。

⑤ [罗马]西塞罗著、王焕生译:《论义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31、235页。

⑥主要指当前学者对于“集体”的范围界定存在不同。如关于儒家思想这一在古代中国长期占据支配地位的思想,有观点认为儒家社群主义思想的核心是“国家”的“大集体”概念,也有观点认为核心是“家庭/家族”的“小集体”概念。本研究根据秦汉经济思想的具体论述特点,更倾向“大集体”概念。

⑦《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第二十六。

⑧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中,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5页。

⑨《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第四下。

①《盐铁论》卷一《力耕》第二。

②《盐铁论》卷一《禁耕》第五。

③《盐铁论》卷一《本议》第一。

④《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第四下。

⑤《春秋繁露》卷第八《度制》第二十七。

⑥《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第四上。

⑦《盐铁论》卷一《错币》第四。

⑧ [美]约瑟夫·熊彼特著,朱泱等译:《经济分析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07页。

⑨ Codex, (1975,pp.128-129)。

①引自Baldwin, 1959。

②罗斯巴德认为,只要价格是自由协商达到的就是所谓“公平的”。参见Rothbard(1995,第31页)。

③《管子》一书成书时间在学界存疑,本文借鉴的是赵靖(1991,第545-546页)。

④《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八。

⑤《管子》《轻重乙》第八十一。

⑥《盐铁论》卷一《本议》第一。

①赵靖认为明代邱濬在《大学衍义补》中表达了劳动价值论的思想。参见赵靖(1981)。

②参见巫宝三主编:《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出版社,1990年,第364-368页。

③参见李超民:《中国古代常平仓思想对美国新政农业立法的影响》,《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④沙伊德尔更是将罗马帝国和汉帝国称为“孪生的帝国”。参见Scheidel(2009,pp.12-13)。

①参见《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第四下。

②宫秀华:《罗马:从共和走向帝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40-241页。

③参见Duncan-Jones, 1990。

④宫秀华:《罗马:从共和走向帝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42-243页。

⑤《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第四上。

⑥《汉书》九十九中《王莽传》第六十九中。

⑦《文献通考》卷一《田赋》考一。

①《通典》卷一《食货》一。

②杨共乐:《罗马社会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67页。

③参见汪洋:《罗马法上的土地制度:对罗马土地立法及土地归属和利用的历史考察》,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53-66、116-129页。

④参见《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第四下。

⑤《汉书》卷五十一《贾邹枚路传》第二十一。

⑥《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第四上。

⑦《晋书》卷二十六·志第十六《食货》。

⑧参见Mackintosh, 1891。

⑨ [英]马歇尔著,陈良壁译:《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381页。

⑩ [美]约瑟夫·熊彼特著,朱泱等译:《经济分析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12页。

⑪ [罗马]M.P.加图著,马香雪等译:《农业志》,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2页。

①《汉书》卷四《文帝纪》第四。

②具体土地制度描述可参见王昉(2005)。

③马新:《汉代小农家庭略论》,《文史哲》1986年第4期。

①于凯:《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与国家》,《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1期。

②王昉:《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制度思想演进的历史考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4-105页。

③ [美]M.罗斯托夫采夫著,马庸、厉以宁译:《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5 年,第31页。

④ [德]特奥多尔·蒙森著,李稼家年译:《罗马史》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167页。

⑤ [德]特奥多尔·蒙森著,李稼家年译:《罗马史》第3卷,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385页。

⑥ [美]M.罗斯托夫采夫著,马庸、厉以宁译:《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7、81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671页。

⑧ T. 弗兰克:《古代罗马经济研究》,第1卷,第141页。引自杨共乐(2010,第65页)。

⑨杨共乐:《罗马社会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75页。梁作檊:《罗马帝国与汉晋帝国衰亡史》,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28-29页。

⑩ [美]阿夫纳·格雷夫著,郑江淮等译:《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中信出版社,2008年,前言。

① [意]朱塞佩·格罗索著,黄风译:《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76页。

② [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6页。

③《论语·学而》。

④《孟子·离娄上》。

⑤《春秋繁露》卷第十《深察名号》第三十五。

⑥ [英]罗素著,秦悦译:《中国问题》,学林出版社,1996年,第27页。

⑦赵靖主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667-673页。

⑧如胡寄窗、韩讷等人的对西方经济学说史发展的梳理。参见胡寄窗(1988),Haney(1949)。

⑨参见赵靖主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673页。

①参见[英]赫胥黎著,严复译:《天演论》,科学出版社,1971年,第48页。

② [英]凯恩斯著,徐毓枬译:《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326页。

③参见Swidler, 1986。

* 本文为上海社会科学院课题《经济思想史学科方法论的中西比较与创新探索》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经济史学发展的基础理论研究》(15ZD131)的阶段性成果。作者感谢谈敏教授、钟祥财研究员、程霖教授、王忠孝博士及匿名审稿人在本文写作过程中提出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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