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中的逻辑思维分析

2017-03-22 12:06万高隆
关键词:作案人立案侦查作案

万高隆

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中的逻辑思维分析

万高隆

立案侦查是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所进行的一种侦查活动。形式逻辑中的推理方式在立案侦查中时常得到广泛运用:选言推理可以推测案件的性质、推测作案工具、推断犯罪嫌疑人有无预谋;多因一果回溯法、合因一果回溯法、一因一果回溯法在立案侦查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必要条件假言推理有助于推断或者否定犯罪嫌疑人。分析与综合相统一、归纳与演绎相结合、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的辩证思维方法在立案侦查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立案侦查;选言推理;回溯法;假言推理;辩证思维方法

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大致分为立案侦查、认定证据、预审初定、认证结案4个阶段。其中,立案侦查是侦查活动的逻辑起点,它标志着刑事侦查这一认识活动的开始;认定证据是认识活动的关键,它决定侦查工作的认识线索;预审初定是侦查认识活动的整理环节,它为侦查思维的取向奠定可靠的逻辑基础;认证结案是侦查活动的逻辑终结,它标志着侦查认识活动的完成。每一个环节在侦查过程中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

立案是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所进行的一种侦查活动,也是侦查机关开展侦查活动必经的第一个程序。只有经过这一程序,侦查活动才有合法依据。换句话说,只有经过立案审查,才能保证侦查工作的准确性。

一、选言推理在立案侦查中的作用

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中,特别是在侦查的开始阶段,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对案件材料的掌握总是有限的,这很难对某种情况得出肯定的结论。侦查人员通常是根据现有材料首先进行各种推测,然后在进一步调查基础上肯定一些推测或否定一些推测,最后作出一个真实可靠的结论。这一推理过程用的就是选言推理。

在立案侦查过程中,既可以用选言推理肯定否定式,也可以用选言推理否定肯定式,但后者的作用和意义更大。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在没有充分材料证明某一事实的情况下,常常通过否定其他可能存在的情况,从而肯定某一事实情况,用的就是选言推理否定肯定式。例如,某日,某地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现场位于居民住宅区,是两间土平房和一个四方大院,坐北朝南。户主的外甥被杀死在院内南墙窗下,头部、面部、颈部分别有8 cm长的伤口6处,左手背有斜行伤口11 cm长,右手第2、3、4、5手指被砍断,系抵抗伤。屋内有4具尸体,横卧于血泊中,死者的手脚均被绳索反捆并连接在一起,口中塞有手套、花布等物,由西向东排列顺序是户主、户主之妻、户主之子、借宿的女邻居。下面,就选言推理在案件分析中的应用进行一些探讨。

(一)运用选言推理推测案件性质

在一般情况下,人的突然死亡有4种可能原因:自杀、他杀、意外事故或者病情突发致死。经现场勘查,院内男士有明显的抵抗伤,并且有的损害部位、方向、程度不能自己造成;屋内的4具尸体手脚被捆住,口中均塞有异物。这些情况表明:既不是自杀,也不是意外事故,更不可能是病情突发致死,由此推断案件的性质一定是他杀,符合不相容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应当予以立案。

(二)运用选言推理推测作案工具

法医检验表明:院内和室内的死者是被同一凶器所杀。在一般情况下,侦查员把凶器分为钝器或者锐器,技术鉴定证实5具尸体的尸伤创壁光滑,创缘整齐,不是钝器形成的,而是锐器所致。这是一个选言推理否定肯定式。现场勘查发现,屋里墙角的水缸后面有一把非常锋利的斧子,斧刃上血迹的血型与被害人的血型完全一致。借宿的女被害人长发中留有菜刀把上的钢圈,水桶里有歹徒用力过猛而折断的菜刀把,沾满了被害人的血迹,推理结论与勘察结果相符。可见,对作案凶器的推断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由物找人”的问题。

(三)运用选言推理推断犯罪嫌疑人有无预谋

经现场勘查,绳索与白色手套是犯罪嫌疑人带来的,室内的被害人身上有匕首划痕,院内的被害人手上的伤口也是匕首形成的,整个现场没有找到匕首,说明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自带了匕首,并在作案后带走了。可见,犯罪嫌疑人不是临时起意作案,而是有预谋的作案。其推理过程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要么有预谋作案,要么临时起意作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并非临时起意作案,所以是有预谋的作案。这是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

(四)运用选言推理推断作案人数

经现场勘查,1个人不可能同时威逼、捆绑并杀死5个人,至少有1个人威逼、多人捆绑并行凶。现场足迹也表明是多人作案。其推理过程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1个人作案,或者是2个人以上作案。经查,犯罪嫌疑人不是1个人作案,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多人作案。这是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

(五)运用选言推理推断是否熟人作案

经调查访问获悉,案发前曾有人叫喊户主姓名并敲门而入,作案后杀人灭口,随即逃离。这说明并非陌生人作案,由此推断犯罪嫌疑人是熟人。其推理过程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陌生人或者是熟人。经查,犯罪嫌疑人不是陌生人,所以犯罪嫌疑人是熟人。这也是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

二、侦查回溯法在立案侦查中的作用

侦查回溯法是以假言命题为条件,以事物之间的条件联系为基础,从结果推测原因的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在侦查初期,应当建立侦查假设。既然侦查假设是以事物之间的条件联系为基础,那么,建立侦查假设就离不开假言命题。由于事物之间的联系条件包括必要条件、充分条件和充分必要条件,因此,回溯法推理也包括多因一果、合因一果和一因一果 3 种形式[1]。

(一)多因一果回溯法在立案侦查中的作用

若回溯法也以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为基础,其因果关系就表示为多因一果,即许多不同的原因能单独、分别导致某一结果。在立案侦查初期,侦查员往往依靠这种回溯法进行分析。下面以一起碎尸案的尸检为例来分析。

犯罪结果:尸体创缘整齐,创面平滑。

侦查经验:若犯罪嫌疑人用锋利的菜刀作案,则尸伤创缘整齐,创面平滑;若犯罪嫌疑人用锋利的砍刀作案,则尸伤创缘整齐,创面平滑;若犯罪嫌疑人用锋利的匕首作案,则尸伤创缘整齐,创面平滑;若犯罪嫌疑人用锋利的斧子作案,则尸伤创缘整齐,创面平滑。

结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或者是匕首,或者是菜刀,或者是斧子,或者是其他利器,这种多因一果回溯法的结论是或然的。其原因在于侦查经验是相对的,由于人的知识是有限的,有时不能穷尽所有的原因,何况是以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为前提的回溯法,通过肯定后件来肯定前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只能是或然的。若忽视了这一点,就会犯经验主义的错误,延长破案时间,甚至使案件久侦不破。多因一果回溯法的作用在于:可为明确案件性质奠定基础,尤其是在开阔侦查人员思路、开辟线索来源方面其作用更为明显。如分析杀人案的各种可能性,判断盗窃案是内盗、外盗,还是内外勾结作案等等。

(二)合因一果回溯法在立案侦查中的作用

若回溯法是以必要条件假言命题为基础,则其因果联系表现为合因一果,即某一原因不能单独导致某一结果,而是多种原因结合起来才导致某一结果。下面以某碎尸案的调查摸排为例来分析。

调查结果:残尸装在邮袋里,于某是邮政工人,有机会接触邮袋。

一般知识:只有能接触和占有邮袋者,才能杀人碎尸。

结论:于某可能杀人碎尸。

调查结果:残尸包裹物上沾有刨花、锯沫附着物。于某是木匠,家里有刨花、锯末。

一般知识:只有具备残尸附着物的人,才能杀人碎尸。

结论:于某可能杀人碎尸。

合因一果回溯法的结论同样具有或然性。首先,有了这种原因未必有其结果。其次,它以必要条件假言命题为前提,通过肯定前件来肯定后件,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或然的。再次,由于各种复杂因素使侦查工作受到许多限制,如侦查员在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时不细心,或者因当事人知情不报,就不能穷尽合因中的全部原因,但其积极作用不可忽视,它可以提供侦查方向,为采取侦查措施提供参考。调查访问时,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应具备的条件,使疑点上升,侦查目标清晰准确;摸底排队时,可否定不具备犯罪条件的人,使疑点下降,侦查范围逐步缩小。

(三)一因一果回溯法在立案侦查中的作用

如果回溯法以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为前提,其因果关系就构成一因一果回溯推理。例如,某地发现一具无头、无腿难以辨认的女尸,经调查访问获悉,某单位走失一位女干部,身高、肤色等生理特征与该女尸相似。经提取女干部专用口杯上的指纹,与女尸的指纹完全相同。于是,侦查人员认定该死者是女干部。其思维过程如下:

对比结果:某某指纹与残尸指纹相同。

科学理论:如果她是死者,当且仅当其指纹与残尸指纹完全相同。

结论:某某的确是死者。

要保证一因一果回溯法结论的必然性,前提必须是真实的。这种方法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它能为侦查员迅速、及时地发现各种证据提供准确的依据。

三、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在立案侦查中的作用

所谓必要条件法就是指以形成案件的某一个或几个必要条件为假言命题的前提,从而推知后者是作案人的逻辑思维方法。

(一)运用必要条件假言推理查找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案件中,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可以通过肯定前件而肯定后件,或者通过否定后件而否定前件,其结论是可靠的。然而,在侦查实践中,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形式并不多见。比如,当我们已知某人是作案人,则必然推知某人具有作案时间,而其他多数案件的侦破所表现的思维形式是与此相反的。即侦查人员常常是先找出具有作案必要条件的嫌疑人,然后再逐步找到作案人。从演绎推理的规则来看,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不能由前件必然推出后件,如果我们以“某人具有作案时间”就肯定“某人是作案人”,则显然是无效的。可是,我们在研究侦破中的思维形式时,却发现这种违反规则的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在侦查实践中很有价值,侦查人员经常以作案人在现场留下的痕迹和物品等,推测出作案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作案人对现场的了解情况,以及作案人事先是否具有作案工具、作案预谋、作案时间和动机等,这些都是确定作案人的必要条件。侦查人员在寻找作案人时,总是先把具有作案必要条件的人列为嫌疑人,只要具有作案的必要条件之一者,就应列入嫌疑人之内,具有作案的必要条件越多者,作案的嫌疑就越大,然后再逐渐缩小嫌疑人的范围,最后找出作案人。因此,当作案人具有作案的所有必要条件时,即上升为充分必要条件。可以说,侦查破案的工作意义就在于从纷繁复杂的、与条件有关的情况中找到犯罪嫌疑人,再从嫌疑人中找到真正的作案人。

(二)运用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否定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实践中,运用必要条件法来否定犯罪嫌疑人也是侦查人员惯用的方法。例如,只有具备某杀人案动机的人才是凶手,某人不具备此杀人案的动机,所以某人不是凶手。否定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的“前件”,则必然否定其“后件”。例如,只有案发时李某在现场,他才是案犯。案发时李某确实不在现场,则断定李某不是案犯。

四、辩证思维方法在立案侦查中的作用

刑事侦查与各种思维方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依赖各种思维方法,侦查破案活动才能够展开。因此,探讨刑事破案中的辩证思维方法对侦查工作是很有益的。所谓辩证思维,就是侦查主体在侦查破案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辩证法进行的思维。恩格斯曾经说过:“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2]189由此,我们可以把侦查辩证思维看作是侦查领域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它在本质上是唯物辩证法在侦查思维这个特殊领域中的体现。侦查辩证思维就是从运动发展中、从矛盾转化中去把握和研究案情,从而更深刻地反映侦查对象的内在矛盾性,使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过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这就能更好地把握侦查对象,更顺利地侦破案件。下面探讨几对常用的辩证思维方法。

(一)分析与综合相统一的思维方法在立案侦查中的作用

分析是综合的基础,“没有分析就没有综合”[3];综合是分析的目的,只有两者相互统一,人们才能更深刻、更全面地认识事物的本质。列宁把“分析和综合的结合——各部分的分解和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总计”[4]规定为辩证法的一个要素,就是突出了二者的结合。这种把分析和综合结合起来的认识事物的思维方法就是分析和综合相统一的辩证思维方法。在侦查过程中,侦查员对某一案件的各个犯罪结果、现象分别进行考察,找出与之相适应的各个犯罪原因,这就是分析。然后,将各个犯罪结果、现象及其原因,按照内在的规律结合起来加以考察,得到一个对案件的全面认识,这就是综合。刑侦过程,尤其是初始阶段的刑侦活动,侦查员的思维就表现为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例如,某日,某县村民张某及其母亲、2个儿子、1个侄子和1个侄女共6个人同时被砍死在自己家里。现场勘查发现:6具尸体一共被砍了78刀,最多的被砍了20刀,最少的被砍了2刀,刀痕为同一种工具形成;死者与廖某家相邻的北侧残墙有新攀爬的痕迹,残墙下留有大波浪形花纹40码鞋印,杀人现场亦有3个与之相同的鞋印;死者房门门闩有刀拨刻的新痕迹,门闩退到了极点;死者家里1台21英寸彩色电视机、1个稳压器、1条项链和1块手表被劫。

根据以上材料,侦查人员首先进行以下分析:根据院子北侧残墙有翻越的痕迹,分析得出犯罪嫌疑人从该处翻墙进入院内;根据残墙下留有的鞋印与现场的3个鞋印相同,以及死者伤痕为同一工具形成,分析得出系同一人作案;根据房门门闩有拨刻痕迹并退到了极点,分析得出犯罪嫌疑人用刀拨开门闩进入屋里作案;根据死者家里贵重物品被劫,分析得出犯罪嫌疑人杀死被害人全家的目的是抢劫财物;根据被害人一家6个人同时被害并被砍了78刀的惨状,分析得出该案为谋财杀人且犯罪嫌疑人系身强力壮、心狠手毒者。在分析的基础上,侦查人员通过综合断定该案为谋财杀人,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心狠手毒、身强力壮的人,身高在165~170 cm。他首先从北侧残墙攀爬入院,然后用刀拨开房门门闩,入室后连续将被害人一家杀害,之后把贵重物劫走。破案证实,侦查员的判断是正确的。

任何一起案件的侦破都是如此,只有分析与综合的辩证统一,侦查人员才能客观、全面地认识全案整体与部分的内在联系,把握其中的规律,找到破案的途径。

(二)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思维方法在立案侦查中的作用

恩格斯指出:“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2]206“不应该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他们的相互补充。”[2]548归纳离不开演绎,归纳必须以演绎为指导,归纳的结论必须借助于演绎来验证;演绎也离不开归纳,演绎必须以归纳为基础,归纳与演绎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刑事侦查的思维过程,是对刑事犯罪这种客观事物现象的认识,因此,其认识过程也就毫无例外地表现为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辩证思维过程。例如,某日,有人在某市南郊一条河内发现1个用塑料布包装的人头。同日晚上,又有人在该市南郊水塘里发现1只人脚。侦查人员意识到这是一起杀人碎尸案,即立案侦查,历时8天,分别在该市不同地方找到了49块碎尸,约占全尸的2/3。经过拼尸,认定死者为萌生智齿的女性。为了推断死者的准确年龄,侦查人员在口腔医院医生的配合下抽查了该市50位已生智齿的女性,结果发现他们萌生智齿的时间分别在19~21岁,于是推断死者是19~21岁的女性。根据推测,在该市寻找案发前失踪的女青年,很快就查清了死者为陈某,21岁,某厂工人。根据此线索侦破了该案。

在这起案件侦破的思维过程中,侦查人员首先用归纳法,通过对已生智齿的50位女性中的每一个人都在19~21岁的个别认识,上升到“凡是生智齿的女性都在19~21岁”的一般认识,然后运用演绎法,从一般认识出发,结合死者刚萌生智齿的事实,推出“死者为19~21岁的女性”的结论。不仅如此,侦查员在刑事侦查中对每一起案件性质的认定,对作案嫌疑人特征的推测,对作案工具、时间的判断,也同样表现为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认识过程。例如,某盗窃案作案目标十分准确,作案时间选择十分恰当。侦查员推测为内盗。这一认识首先是根据以往所侦破的每起具有上述特征的盗窃案是内盗,上升为“凡作案目标十分准确,作案时间选择十分恰当的都可能是内盗”的一般认识,再结合该盗窃案具有这样的属性,推测出该盗窃案为内盗。再如,对作案手段狡猾、作案后破坏现场的某一案件推测为惯犯作案。对连续在某地发生的数起作案主要属性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推测为同一个或同一伙人作案,如此等等。就其思维形式而言,无一不是表现为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认识过程。

(三)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的思维方法在立案侦查中的作用

侦查主体对案情进行分析的过程就是由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在分析基础上对案情进行综合的过程,也就是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作为思维方法的抽象,是指在思维中把对象的某个属性抽取出来而舍弃其他属性的一种思维方法。科学的抽象则更进一步,是指在思维中抽取对象的各种本质属性,舍弃一切非本质属性的思维方法;具体则是指许多规定综合的统一体。马克思指出:“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种多样性的统一。”[6]具体有两种形态:一是感性认识,即完整的表象,是客观事物表面的、感官能直接感觉到的具体性的反应;二是理性的具体,即思维的具体,是客观事物内在的各种本质属性的统一的反映。任何侦查思维活动都必须经过从感性具体到思维抽象,再从思维抽象到理性具体这两个阶段。

从感性具体到思维抽象,是侦查思维运动的初级阶段,侦查主体查看犯罪现场,首先接触到的是感性具体,它是侦查思维得以进行的基础。例如,某日,某市一机场人员在翻地时发现1具无名尸骨,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尸体掩埋于荒闲地中,头东南、脚西北,呈白骨化,尸体外穿涤纶女裤,长86 cm,上穿黑色翻领衫,纽扣、粉红色罩衣完好,贴身穿玫瑰红针织裤头,尸骨有豆腐渣状人体组织附着。埋尸坑长150 cm,地表面可见球形布扣、右侧颅骨、上颌骨及牙齿,头部有黑棕色头发长22 cm,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感性的具体,具有表面性和直接性,必须上升到抽象思维阶段。侦查人员对上述感性材料进行加工,概括出如下一些本质属性:这是一起杀人案件,凶手是被害人熟悉的男性;被害时间在同年7~8月,可能是窒息死亡;死者为22~24岁的女性,身高约154 cm。侦查主体经过思维抽象,得到了关于客观对象等一个个本质的规定,由于抽象本身就有片面性、孤立性的特征,要克服这些局限性,必须经过思维的综合,实现多样性的统一,这就是正常思维的高级阶段——从思维抽象到理性具体。在上述无名尸骨案中,侦查人员在思维中对抽象的结果进行了综合,认为死者应当是22~24岁,身高约150 cm,同年7~8月失踪的女青年。这就是理性的具体,很快证实了被害人是一位修自行车的个体户的女儿,最终确认凶手是与受害人有过恋爱关系的王某,案情真相大白。由上可见,从感性具体到思维抽象,再到理性具体,必然伴随着分析与综合的过程,侦查员只有综合运用这些方法,才能使侦查思维走向正确的方向,并顺利侦破案件。

[1]王洪.法律逻辑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356.

[2]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89.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1.

[4]列宁选集:第2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07.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03.

D920.4

A

1673-1999(2017)12-0015-04

万高隆(1968—),男,硕士,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授,副主任,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法律逻辑学。

2017-09-01

(编辑:文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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