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龙,申惠文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德治思维与借鉴
郭文龙,申惠文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德治”思想在我国最先是由儒家提出、完善,并且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在我国古代法制文化、法制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中的“民本”、“德主刑辅”等思想更是对封建社会条件下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突出体现在各个朝代的立法思想、司法审判等一系列古代社会的司法实践中,而其中的一些思想闪光点和经验对我国现如今积极倡导建设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更是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德治;依法治国;借鉴;融合
儒家思想以孔子为代表,而“德治”思想的精髓正深刻烙印于儒家的各个思想学说中,不管是“仁政”、“德治”,还是“民贵君轻”,都较为鲜明地提出了治国思想的核心精神。无论是先秦时期的孔孟学说,还是秦汉时期的董仲舒、宋代的朱熹等人的思想都或多或少地反映出“德治”的精神,并且这些思想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一个流派体系并不断走向成熟,从而深刻影响到古代社会的治国理政的思想实践中去。
西周初年统治者汲取了夏商末年暴政而亡的经验教训,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治国思想,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出了一套符合此精神的立法、量刑标准,旨在维护“礼法教化”、“敬天保民”等以德治国,强调统治者“德行”的法律思想。而此后孔子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成系统的思想体系,提出“仁者爱人”的核心学说;孟子更进一步说明了“民贵君轻”、“轻徭薄赋”,强调统治者要重视百姓、与民歇息等主张。这些法制思想的核心都要求统治者要摒弃极端个人主义的暴政思想,积极推行“以德修身”、“以德治国”的治国准则。而这些思想的具体价值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重道德教化,养成规范化的社会风气
自商代末年暴政而亡民众深受其害,统治阶层包括普通的民众都深刻认识到仅靠严酷的刑罚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更何况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辅之以相对宽泛的道德要求和社会行为准则来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孔子主张“克己复礼”的目的正是要恢复等级秩序,使各基层妥协达成共识,恢复这样一种社会秩序,一种社会默认的社会风气与习惯法,养成一种人人学而懂礼、凡事必遵从礼法的规范生活。这在现在看来肯定有其糟粕的一面,但相对于前人来说,其中所倡导的推行礼法、重视统治者的“德行操守”、“以德服人”等思想还是有其积极的一面。毕竟,八百年周风已深刻影响到后世的统治者治国思维及百姓的日常生活和风俗教化当中。
2.“明德慎罚”,以民为本
“民本”思想是传统上以德治国的重要体现,它反映出统治者不再单纯地靠酷刑来使百姓屈服、以严苛的法律来使各个阶层畏惧从而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孟子在总结前朝的兴衰得失中总结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精神。这从时代意义上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民心向背对于一个国家的存亡具有重要的决定性作用,“自古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这些思想都深刻反映出“德治”思想的精髓所在,孔孟的“仁政”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其中的德治立国更是为后世历朝历代立国奠定下一个基调。所以才有了后来的德治思想和先王崇拜的产生、发展和完善,为中华民族以文德而非暴力来调节民族内外部矛盾提供了一种良好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此后,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无论哪个民族要建立中央政权,都把实行“德治”作为处理各民族关系的积极实践策略。“以德治国”、推行“仁政”便成为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重要手段和治国方式。即使把这些策略放到当今社会,我们依然可以通过正确辨别中国古代尤其是这些时期的德治思想的方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来解决如何加强中国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如何弘扬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正能量,如何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的“敬奉先祖”、“修德养性”、“平等待人”、“包容万物”等一系列的有益思想理念,依然能在构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等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1.汉朝儒家与“德治”的发展
西汉董仲舒结合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兼采各家学说中的有益成分并加以发展,提出了“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等思想。他是这一时期儒家学派的集大成者,进一步发展了儒家学说,使其成为了“正统思想”。在这一时期法律思想上,确立了“三纲五常”原则和“德主刑辅”的思想,怀柔天下、以德治国。自此以后,以他为代表的儒家思想“一枝独秀”,经过不断地发展,成为影响我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法律思想。
2.唐朝“德治”思想的主要表现
唐初包括唐太宗、武则天在内的主要统治者结合隋朝两代而亡的经验教训,注重发展农桑、休养生息,推行无为而治的思想,注重发展“德礼教化”。特别是唐太宗李世民更是在用刑上慎之又慎,对待罪犯与异族人实行开明的政策,社会生活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唐中后期的韩愈则又是一位儒学大师,他为了反对这一时期劳民伤财的“赢佛骨”事件,结合封建纲常思想对佛、道家思想进行抨击,试图重新挽回日渐衰微的儒家正统思想,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而其人性论更是为“德礼治国”提供了主要的理论来源。
3.宋朝的“德治”发展
对宋代儒学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主要是北宋的程颐、程颢和南宋的大家朱熹,这一时期儒家学说发展成为著名的“程朱理学”。特别是朱熹提出的“存天理,灭人欲”的观点更是对传统的封建秩序做出了极尽苛刻的规范,对明清两代包括现代人的思想都起到深刻的影响。朱熹认为不能忽视法律的强制作用,德治是主要手段,刑罚是必要的补充,二者缺一不可,先是“以德去刑、以礼去政”,最后再“以德去礼”,实现所谓的“天理”。他的这些主张极大地丰富了“德主刑辅”的论断,使封建统治者的统治根基更加“正当”和“正统”。
这个时期儒家思想的发展更是对先秦时期的发扬和完善,使其更加成熟,也更符合统治阶层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需要。至此,以“德治”、“仁政”、“秩序”、“等级”等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成为封建统治牢不可破的根基,影响中国社会千余年的“封建思想”最终成熟完善。虽然现在看来其消极落后的方面显而易见,在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正逐步消退,但其中优秀的传统思想和法律文化已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不可割舍的民族文化和法制传统,对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生活依然有重要的参考与借鉴的意义。
德礼与法的共同点在它们都是制约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或者参照标准,运用得当它们会相得益彰、互相促进与发展;不同的地方在于“以德治国”更多地依靠道德标准、依靠风俗自律意识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狭义上的“法治”则是依靠国家法律等强制措施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因此,这两者不可严格地对立开来,应该相辅相成、相互支撑,共同为国家、社会、个人生活的美好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而不可偏废。
追本溯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传统意义上“德治精神”的一个主要思想就是对“道德教化”的重视,对培养和提高广大百姓的基本道德素养的关切。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仅仅用政令来引导,用刑罚来威慑,禁止人民做坏事,那么,民众最多能做到不触犯法律,但不会有羞耻之心;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节来规范民众的行为,民众就不但会有羞耻之心,而且能逐渐成为道德品行高尚的人。孟子又进一步说明了这样的情形:人一旦衣食无忧就必然会精神懈怠,如果得不到教育,就容易行为放荡,即所谓“饱暖思淫欲”的思想惰性,所以就有必要靠“德治礼法”来教化百姓,改正不良风气。从而使整个社会保持住这样一种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使每个人都要知道警觉而不丧失品行招致腐化与堕落。
1.中国古代传统“德治”与当今社会所倡导的“法治国家”的区别
我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政令体现的是封建君主专制及其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为了家天下的统治需要而不得已采取的整治措施,其主要是靠刑法来维持,与当今社会要建设的法治国家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我国推行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的。它的宗旨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使得人民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国传统社会的德治只是依靠等级建立起来的,大多数民众只是敬畏与胆怯而不是自觉自愿地去遵守;而社会主义的法治则由于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普通民众具体权利的体现,符合社会发展潮流,而民众当然乐意去遵从。按照法律来规范自己行为的意识还有待培育,这种精神正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之处,其关键是社会公德和道德礼仪的风气建设。这是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当然,如果运用唯物论的观点来看待我国古代“德治论”的观点,其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2.德治与法治的联系与共通之处
中国古代若干朝代倡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思想,这被历史证明是一个明智之举。这也当然就充分肯定了德治与古代法制二者之间有重要的联系,二者可以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手段。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古代传统的立法者要求在制定法律和国家政策时要把法治和德治统一起来,不能只强调其中的一种而忽略另外一个,在立法活动中就要给道德礼仪留有较大的空间,充分发挥“德治”的功能,不能只靠“严刑峻法”来治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这二者是相互平衡的,如果打破了平衡空间就会造成“暴政”与“无序”。
因此,作为道德规范要求的“德治”似乎是一种实质性的社会规范,而作为“法治”基本构成要素的法律条文只是形式上的强制要求。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在具体的实践中既要有形式上的规定,又不能缺少实质生活上的有益补充。美德与时代精神是每个意识形态的国家和社会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道德、礼仪正是这种精神的最好代表。如果一个民族缺少了自己所固有的道德精神和公序良俗,它就不能独立自强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同样地,缺少了法律规范的国家也绝不可能强大与安宁,只能任由动乱和灾祸肆意横行。所以,我们可以看出这二者在治理国家、稳定社会上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把一个国家治理好,把一个社会发展好、稳定好,人民生活在这样的社会中才会有安全感、幸福感。
一个国家的道德精神、社会价值观念是这个国家民族精神、民族凝聚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传统道德精神作支撑的民族犹如一盘散沙,在面对强敌入侵时往往一触即破、溃不成军。道德也是一个民族的精神信仰,是一个社会自觉的法律追求。有人说,“信仰不能强制,道德需要自律”,而要看一个国家的法治状态是否有序的最高标准也是看这个国家的社会、人民是否有高度的自觉精神、高度的守法意识。因此,道德标准是社会的最高要求,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条件。我国自十八大以后加快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步伐,更提出了要培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精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突出了道德建设、价值观建设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与引领精神。道德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应该充分发挥其带头示范作用,成为法治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一把利器,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古代德治观念中的“民本”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建设依然有很大的启示作用。例如其中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民贵君轻”等统治观点,对当今治理国家仍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马克思曾说:“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是国家的主人。”我们也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历朝历代的社会更替中看出,任何一个忽视百姓、忽视人民群众力量的王朝必将会被人民的力量所推翻。我们党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制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及政策时也必须重视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公开决策、公正透明,使人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也应该充分调研,深入基层群众去了解民心、民意,看看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是否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同样,我国政府在制定条例、政府组成部门及执法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到老百姓的感受,看看在行政活动中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是否尊重了人民群众的权利与要求,是否在具体的执法方式上过于死板,在执法态度上过于“官方”,在执法手段上过于单一、缺乏人性化,忽略了百姓的感受与接收能力。这些都体现了民本思想,体现了古代法制建设经验对今天社会生活重要的警醒与参考价值。
我国古代从周朝的“慎刑”与“敬天保民”法制思想中就有了在刑法适用上慎之又慎的基本内涵。此后,无论是汉代“德主刑辅”还是唐朝的“德本刑用”都是对此一脉相承的法制文化的发扬光大,而明朝在立国之初施行的“明刑弼教”思想已被证明收效甚微甚至得不偿失。因此,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单靠严厉的刑罚是不能完成的,也是以偏概全、一叶障目的治国方法。所以,当今社会要全面建设法治国家一定要考虑到是否用刑严苛的问题,是否刑法规定得过宽的问题。在涉及道德问题、舆论谴责的社会生活方面,能用道德方式解决的绝不用刑罚来规范,能依靠批评教育的方式来处理的绝不用刑法来规定。从我国刑法设置的目的来看,处罚绝对不是目的,目的是要使犯罪行为得以改正,并且使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而我们当今社会要反对的恰恰是刑罚的随意扩大化和过度的解释。
我国古代社会中曾在吏治方面下过很大功夫,有过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历史证明,在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大多数朝代建立的初期往往吏治清明、官员敬业,社会治理较为成功,而在王朝末年往往吏治腐败、贪官污吏横行,老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当中,这也加剧了王朝的覆灭,是朝代频繁更替的重要的客观原因。追问其主要原因,还是归结于封建社会始终是“人治”社会,统治者的官吏选拔任用制度说到底也是为了“家天下”的世代传承,存在着个人喜好、统治者本身的素质高低、智力水平等多方面的原因,这也就说明了其中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老百姓生活的好坏与否也仅仅奢望于贪官与清官巨大的不确定性之中。
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在执政政策和执政手段上更要严格要求自己。新中国成立之初,以毛主席为首的共产党执政干部就明确表示要跳出封建社会治理的怪圈,用民主与法治来解决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县委书记培训干部会议中也多次强调,要加强党员干部自身的素质建设,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坚决反对人浮于事,乱作为、不作为的现象,积极开展民主生活会,展开党员干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活动。而以王岐山为书记的中纪委也在加大对官员的监督查处力度,积极推行清廉务实的党员干部工作作风。这些举措在我们当今社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是必不可少而且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推行“法治国家”建设中十分明智的方法,对于克服古代社会吏治环境险恶和整顿官员治理,培养务实、为民的党员干部具有极大的带动警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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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龙(1991-),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申惠文(1981-),男,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