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雨蒙
目前,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逐渐深入融合,在我国各个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年均增长超过35%,良好的发展前景使得电子商务发展的内生动力不断增强,成为了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是电子商务在推动我国经济贸易迅速发展的同时,却也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税收流失问题是我国税务部门当前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适合网络贸易的税法体系,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迅速扩张,使传统贸易税源被瓜分,国家财政税收流失的情形日趋严重。同时,我国目前是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征管体系,而电子商务中商品流转环节难以明确,因此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流失数额占我国税收总额较大比重。但电子商务发展带来就业率提升、经济增长等一系列好处,在一定程度上使国家领导层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决心有所动摇。但是无论是从税法原则还是从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都是必然趋势。
二、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原因
(一)纳税主体、纳税地点难以确认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店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服务,没有实体店,未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也不进行纳税申报;网络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贸易过程虚拟化,交易商品无法实地监管,货币资金以无形的方式流通,隐匿性较强。此外,网络贸易中一般涉及买方所在地、卖方所在地、互联网服务器所在地等,它们一般都处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国家,具体以哪一地点作为纳税地点无法准确确定。电子商务的以上特点造成无法准确确定交易的主体、地点、产品和服务,也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二)税收稽查难以进行
在传统交易中,产品经历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出口等环节从生产者处到达消费者手中,各环节间界限明晰,税收稽查有明确的监管路径。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产品可以不通过代理人、批发商等中间环节,直接交付给消费者,整个商品的交易过程除了物流环节都在网上完成,这使企业之间的利润转移变得更加容易和隐蔽;合同、发票等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依据也变成电子形式,高超的计算机技术可以不着痕迹地修改、加密电子凭证,使税收稽查如无源之水。
(三)税法使用难以辨别
网络贸易改变了商品的存在形态和流转方式。原来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书籍、报刊等,现在可以以电子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其性质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或特许权使用,区分界限模糊。这种交易应按销售商品征收17%增值税,还是按提供劳务征收3%增值税,或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6%增值税,现行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同时,此项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应视为生产经营所得,还是提供劳务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标准也很难界定。商家可以在多种税率间进行选择,就低避高。
(四)国际网络贸易税源难以把握
近年来,跨国电子商务迅速兴起。由于电子商务交易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因此很难判断跨国电子商务真实的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性质等,不易识别交易双方,无法判断是否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权限不明晰,导致国际税收混乱和流失。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归属
国内方面,税收管辖体制应当由国家税务机关实行统一的电子商务交易管辖:根据电子商务模式可将其划分为直接网络贸易和间接网络贸易。间接网络贸易仅借助电子交易平台成交,生产、配送等环节与传统贸易模式没有本质区别,因此仍可采用传统的经营地管辖原则;而在线网络贸易脱离了传统贸易模式,信息、资金、商品等一系列流转活动都在网络上完成,其经营地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可移动性,可暂由银行或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代扣代缴,并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统一收缴。
至于国际网络贸易税收管辖权的归属,非我国单方面制定办法可以解决的,需要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建立起国际通用的网络贸易税收管理办法。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网络贸易税收理论、原则与政策的协调工作,谋求合乎我国经济地位的税收政策。
(二)全面推行电子发票
我国可以全面推行电子发票,确立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推行电子发票能对网上销售的纳税主体进行有效监督,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促进网络税收稽查工作的开展,对于减少税收流失意义重大。税务部门应该建立起监管电子发票开具、领取、传递全过程的网络体系,成立专门的网络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管理。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开具、传递经税务部门认证和授权的电子发票;消费者也可以把电子发票作为交易凭据,以此行使购买商品应该获得的权利。
(三)完善网络税务登记制度
对于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网络销售,应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网络销售税务登记,注明经营范围、网址、账号等相关资料,并要求经营者将网络销售税务登记号在网店展示。对于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可由政府强制其进行工商登记,办理网络营业执照,注明经营主体及经营范围。每个网络贸易主体都拥有各自的电子税务登记号,与IP地址进行匹配;税务局根据网店的IP地址进行税务监管,可以联合工信部对网店的IP地址进行实时监控,避免网店随意变更IP地址,加强税收监管。
(四)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要使其健康、快速、有序地发展,必须让其有法可依。因此,我国需要修改并完善现行税法,补充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条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税务机关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税收问题,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和完善。
此外,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完善税务机关的稽查体系、建立电子税务平台显得尤为迫切。电子税务即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税务部门与银行、海关等部门可以协作研发一种自动征税软件,这款软件应该具有强大的自动追踪、统计和存储功能,实现税收电子化。实现电子化税收征管,离不开专门的网络技术,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既要懂得电子商务知识、税收业务知识,又熟悉网络技术,而我国税务部门缺乏这类人才。因此,国家必须加快复合型税收人才培养,逐步构成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税收管理监督部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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