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萌萌
【摘要】对预算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立法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权,对于加强政府预算的管理和提高政府预算的水平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此项权力在改革开放以来并没有得到深入有效的行使。现实要求我们对立法机关的预算审查监督问题进行全方位、多视角、深层次的研究,从而加强我国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效力。
【关键词】立法机关;政府预算;审查监督权
一、政府预算简述
政府预算制度的建立涉及一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法律体制、决策机制和财政制度安排,从内容上看,政府预算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从预算过程来看,政府预算包括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与调整、政府决算三个环节;从上下级政府间的关系来看,政府预算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上解两方面。财政参与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通过政府预算进行的,预算是财政分配的主要手段,财政的预期目标和方向也是通过预算来实现的。
二、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审查监督的意义
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进行审批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能够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和统筹性,由于国家的财政资源非常有限,因此在一定的财政年度内应该将资源进行最优配置,而政府预算作为综合性的财政收支计划,必须从宏观上统筹规划。其次是通过立法机关的审查赋予政府预算法律效力,按照公共财政和委托代理理论,政府是接受公众委托代理行使预算权,而作为委托人的公众是否认可代理人的行为,就需要预算审批环节进行确认。还能够提高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一般地,在预算审批阶段,预算草案只是对立法机关公开或部分向公众公开,其公开的范围与程度比较有限,而预算经过审批后则要将整个预算文件向社会公开。最后能够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公民與政府之间的联系可以有所加强,公民也因此可以更为有效的通过投票对政府的行为予以监督。
政府预算监督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政府预算的全过程。首先,政府预算监督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手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损害公民利益的现象,其次,对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工具的政府预算进行监督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再次,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保障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宗旨,最后,加强政府预算监督能够监控政府活动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发挥制衡作用,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我国人大预算监督权力是《宪法》、《预算法》等法律赋予给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权和工作职责,也是它们代表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三、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审查监督时存在的问题
我国立法机关对于国家预算的审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审查的时间短;代表的专业水平有限,审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低,真正熟悉预算业务的代表不多,实质性的问题审查不到位;预算审查的重点不突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表决的是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只是笼统的,捆绑式的表决,在一定程度上虚设了审查权。
建国以来我国的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总体上来说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改进。
(一)立法机关的专业水平不高,对预算的监督缺乏专业性和客观性。我国人大代表来自于各行各业且具有不确定性,其中有的不熟悉经济领域或财政专业知识,预算监督时有心无力。
(二)预算监督的透明度不高,公众参与度低。一方面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他们只能看到媒体报道的经过简化的预算报告,却不能看到基础数据与整体草案,另一方面社会公民自身监督意识不强,缺乏对政府预算监督的积极性。
(三)立法机关对国家预算的监督不到位。我国全国人大代表3月开会对政府预算草案的监督属于事前监督,对预算执行后的决算草案和财务报告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却缺少了立法机关对正在运行中的预算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即事中监督,这是政府预算监督的重要环节。
(四)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预算监督的规定不够细化。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立法机关的政府预算监督规定只是授权性的,但对于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实施程序和操作方案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都没有相配套的专项法律规定,实际审查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不强。
四、如何加强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权
(一)建立预算听证制度
我国政府预算的审批是人大代表直接进行审批,人大代表中不是专业的财政专家,对财政预算的审批难免会有审批不当的情况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代表可以委托社会经济学专家小组式的中介机构对政府预算的审批进行协助。专家小组的组成人员应由经济学家,会计学家等组成,并建立公众听证和询问制度,最后将其论证的结果形成意见书交由人民代表大会,以供参考,确保审批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听证制度也要从多方面加以规范:从听证人员的选择上,提高听证者素质,扩大听证参与度;在立法保障上,将听证纳入相关预算法律;从落实反馈上,对听证意见进行落实。
(二)规范严谨的管理程序
政府预算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通过一系列严密规范的预算活动程序便于更加准确的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首先,适当调整并延长预算编制审批时间。其次,以预算监督时间顺序为基础转变监督方式。最后,建立分项审批和修改预算制度。
(三)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政府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才有利于政府活动的内容和过程受到法律及立法机构的严格监督和制约。一方面建立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法律,对预算监督工作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切实可行的惩罚措施,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
立法机关对与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审查监督现状还存在很多问题,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也有很多,我们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找到最合适的解决办法,有效地加强我国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参考文献:
[1]张庭.关于加强我国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监督权的构想.青春岁月,2015(4)
[2]秦玲.试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机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
[3]郭东芳.我国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分析与完善.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4
[4]王秀芝.我国人大预算监督问题研究.财贸经济,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