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生态文明建设的“民间正能量”

2017-03-21 23:40苏晓洲
中国经贸导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公众垃圾文明

苏晓洲

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一次新的深刻变革和“绿色长征”。这一伟大探索实践,是实现“两个100年”目标的重要保证。为此,我们应该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群众路线基本观点,调动和引导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消除局部存在自在自为介入、“碎片化动员”等因素导致的弊端,动员全社会积极力量形成人人参与、全民环保的局面,汇聚关注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和正向力量。

一、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2012年底召开的党的十八大上,生态文明首次在党中央的报告中单独成篇,并随之提出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观点、新目标、新战略。生态文明建设覆盖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四个层面,人的因素居于核心和首要的地位。

应该看到,近年来随着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全国各地生态文明建设都在不同程度地积极推进,生态修复、机制创新、绿色发展都在逐步深化和落实,一些地方部分生态指标还出现了明显改善。尽管如此,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依然非常复杂。水土流失、污染物排放绝对量大;部分地区发展粗放,偷排直排时有发生,环境长期超负荷承载;很多湖泊和中小河流水质较差,湿地、草原保护形势严峻;此外,由于体制机制积弊或利益寻租、失职渎职、专业化程度不高、管理资源有限等问题存在,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和局部突发严重污染的风险增大。

上述情况显示,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执法等行政性手段“单打独斗”建设生态文明这座“通天大厦”,显然力不从心。

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个有机体系,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互动关系。只有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实现全民积极参与,才是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必要手段,也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保障。

人民群众,是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主体,也是实现自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力量。而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的根本工作路线,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是党的群众路线理论基石,是建设和改革致胜的法宝。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征程中,我们同样要走群众路线,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被人民群众理解、掌握和实施,才能变成强大的物质力量、才能实现宏伟的既定目标。

二、“自发及碎片式”公众参与面临困境

在中部某省一条大江上,一座大坝长约1750米,兼具通航、防洪、灌溉、景观、过江交通、发电等多重功能的综合性枢纽工程即将建成。但当地热心环保的民间人士发现,航电枢纽建设工程进度很快,即将建成并下闸蓄水。但库区城市有上百个排污口尚未完成截污改造,如果下闸蓄水,库区将形成一湖污水,生态恶果令人担忧。

发现这一情况后,民间环保人士通过网络论坛、微信等渠道,自发地组织起来。他们通过向有关部门举报、在排污口组织表演并上网发布“向污染宣战”的行为艺术照、诉诸媒体、动员库区居民、成立“守望者”组织等方式,坚决要求同步建设截污工程,遏制环境污染。

“守望者”的维权行动,引起了当地省市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综合枢纽工程业主方向社会作出说明,省市环保厅介入调查。很快,当地政府和建设方调整了工程安排,一方面延迟蓄水,一方面加快建设城市排污口截污工程,直至城区101个可能污染库区的排污口全部改造完成后,航电枢纽工程才正式下闸蓄水,目前运作良好,发挥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特别是生态效益。“守望者”的行动,是近些年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热情持续高涨的一个缩影。

目前,在全国各地几乎所有城市和部分农村都活跃着环保志愿者和组织的身影,一些地方还呈现“滚雪球”般壮大的态势。在很多大中城市,民间环保志愿者组织有的拥有上万会员。一些公益行动,民间人士有能力动员更多人参加。在发现违法排污、污染企业、大型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等等方面,他们发挥着“晴雨表”、“传感器”、“风向标”的作用。

一些省市环保部门负责人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民心可用”。这些热心环保公益的群众,极大地弥补了环保公共管理与执法部门人员、经费、专业技能、监管的疏漏或短板,“比裝多少个在线监控装置、派多少批次执法人员暗访和蹲守都要管用得多”。

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目前已经暴露出如下五个方面问题:一是参与基础差。我国公众环境意识虽然较上世纪80、90年代有所提升,但仍维持在较低水平。二是参与能力低。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主要受外部意识和态度的影响,只注重表面工程,把自己看作为参与者、参加者,并没有把自己作为参与的主体。三是参与领域窄。我国法律除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少数法律,绝大多数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对公众参与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四是参与介入迟。当前公众大多是在环境问题发生后,很多公众参与发生在污染后果已经影响、威胁到自身环境权益的阶段。五是参与组织乱。我国相关领域目前形成的一些组织,其成员构成比较单一,资金、规模、认知力、影响力和社会认同度等都比较有限。有的民间环保组织出现了“异化”倾向,有的被利益集团、不法分子乃至敌对组织影响、渗透和控制,理念和行为都日渐背离共建生态文明的初衷。

三、走群众路线引导和适度管控能趋利避害

在中部一座大城市,当地政府前些年尝试用“政府资助、民间实施”方式开展环保调查。这一探索是制定一个行动计划,通过每个项目1万—3万元的小额资金资助,由志愿者和民间环保组织自主申报、组织和实施。最后,政府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成果双方共享。这一机制推出后,公众一呼百应、热情高涨。在正式申报的38个项目中,既有对城市湖泊等水文环境的热切关注,也有对城市扬尘、噪音的民间监督;既有对汽车尾气、空调温度、菜场塑料袋的持续追踪,也有把废油、废纸、雨水、电子垃圾“变废为宝”的发明设想;还有人策划出各种游戏、竞赛,让生态理念在社区落地生根。

经过专家评审,上述项目最终水环境调查、大气环境调查、动植物物种调查、生活方式及节能减排调查和宣传教育5大类15个项目得以入选。旋即,相关民间环保组织与政府正式签约后,拿到了资助金。当地政府随之设置了统一的网络空间,建立了环保志愿者QQ群,免费为志愿服务项目提供信息发布、经验交流、项目推广的平台,将分散于各高校、各领域的环保团体凝聚志愿者网络联盟。项目实施后,发现了大量河流排污、白色污染、湿地侵占等环境问题,这些问题被汇总后环保部门依法行动,取得了很好的执法效果,有力地遏制了环境污染。

在中部一个农村,为了解决很多地方感到无法破题的“垃圾围村”问题,当地一些乡镇党委和政府探索建立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对农村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减量、上户收集、政府补助、公司运营”。政府引导建立农村环保合作社,每镇有一个总社、每村有一个分社。环保合作社利用经济杠杆,引导农民试行垃圾分类,从村民手中回购垃圾后,减量化处理有机可降解垃圾和惰性垃圾,资源化处理可利用垃圾,无害化处理不可降解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创造了一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低碳环保之路。在“合作社”或者“理事会”督导下,农民能够自觉把“可堆肥垃圾”如剩饭菜、瓜果皮等在自家附近挖坑堆肥,煤渣、炉灰、石块等拿去铺路填坑。其余垃圾分“可回收”和“不可回收”放进自家门口垃圾桶。空农药瓶、各种肥料包装袋等,则投入“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处理池”。每天,由乡村保洁员定时收集。一些乡镇通过垃圾分类减量,把生活垃圾减少了近9成,公益性垃圾收处的成本随之大幅降低。

新修订的党章明确指出: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从这一要求出发,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走群众路线导入公众参与。结合一些地方和农村经验,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的党政与群众良性互动,在具体操作层面需要从如下领域入手。

一是确立公民环境权和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良好的生态是公共产品,是全体国民的红利。同理,环境权也是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与公众参与的制度与范围,涉及的领域应包括获取环境信息权、参与决策权、环境监督权、环境诉讼与索赔权、获得环境救济权等。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要对各级政府、职能机构等阻碍公众参与的行为建立严肃、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真正把公众参与落到实处。

二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形成正面有力的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领路人和支持者,引导公众参与必然要突出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生态文明建设自身的特点和文明建设的实践已经证明,推进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干预。国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推进者和“干预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力量和保证。

为此,政府要制定符合公众的利益和需求的生态文明项目,转变绩效观,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机制,并制定一套有效的环境保护制度,促进整个社会树立良好的、健康的生态文明意识,使多元参与主体更加重视生态和环保工作。要对有影响力的环保民间公益人士与组织提供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将相关组织的政治和物质基础掌握在公权力机关手中。对现有的组织,要通过科学、正确的观念、理念引导,确保其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参与政府的污染管控活动,既要及时有力地限制不适当表达方式和打击地下违法活动,又要鼓励环保公益人士加强组织能力和内部机制建设,形成有效的资金来源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系统,防止成为“二政府”而弱化参与能力,丧失社会公信力。

三是要努力构建公众与官方的良性互动机制。应该将各级政府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与生态环境相关的部门定義为环境信息向公众及时有效公开的“义务主体”,定期将环境信息向公众公开,妥善回应环境网络热点舆情、建立健全环境信访维权机制、快速受理处置环境污染投诉、接受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和环保公益人士的监督。

努力构建公众与官方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的良性互动机制,应该确保社会公众能够从公开信息中掌握生态文明建设信息。为此,相关义务主体有必要建立或健全环境信息发布、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的体系,建立环境状况短、中、长各类周期的通报制度,要实行污染者污染信息公开和环保诚信度评价公开的机制。

与此同时,还要明确公众环境意愿表达的方式。公众以某种方式表达对环境问题的看法与意见,是公民环境权、监督权的重要体现。要通过建设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通过参加与环境问题有关的论证、听证、座谈、对话、集体公益诉讼等来表达意愿,防范和化解因为过激方式表达环境意愿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围绕动员社会力量建设生态文明,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切实加强内部工作协调机制。要注重加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内部协调机制建设,环境保护综合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宣教部门、监测部门、应急部门、执法部门等各部门要广泛参与、统一联动、密切协作,积极在环境政策法规制定、环境决策、环境监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宣教等各个领域吸引公众参与。各级领导干部则要深入实际、实地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采集和凝聚群众的智慧,进而制定符合实际、代表群众利益的环境建设措施和政策。

(作者单位:新华社湖南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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