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轩文
作为一项崇高的事业,我们每个人都热衷于慈善事业。作为捐赠者,我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我捐的钱物去哪儿了。郭美美的几条微博,曾引起了一场慈善风暴。慈善领域的一些丑闻接连不断被曝光,凸显出当前社会慈善组织混乱无序的现状。尽管最终证明红十字会是“清白”的,但是郭美美炫富对慈善的影响是长远的,重塑慈善的公信力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慈善立法不仅激发了社会向“善”的正能量,还有助于厘清国家、社会与公民在慈善中的关系,从而在制度上规范慈善行为。可以肯定,慈善事业一旦步入法治轨道,中国将出现合理的“慈善潮”,一方面,社会捐赠会翻番;另一方面,慈善服务将极大解放社会生产力,使大量人员去慈善领域就业。
慈善的高公益性也决定了它要比一般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更加多元的公信力指向,包括对一般公众、新闻媒体、捐助者、董事、志愿者等的责任和交代。正如美国的基金会专家peter所言,“如果你希望蜗牛舒展开自己的身躯爬行,你必须首先让它感觉到安全才可以。”从国外的实践看,透明度和公信力永远是慈善的活力之源。在美国,慈善组织有责任接受第三方的监督。同时,慈善机构不但必须向州首席检察官提交年度报告,任何美国公民还可以去慈善机构查阅账目。否则,首席检察官有权代表公众对触犯公共利益的慈善机构提起公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慈善事业要做好,就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的运转。反之,慈善事业就会处于野蛮的生长状态。久而久之,不但慈善事业的发展会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短板,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也会陷入危机之中。从郭美美事件、嫣然基金事件到云南“慈善妈妈”被举报骗取政府项目敛财数千万等,以及安徽利辛的“女子救人被狗咬伤”等违法违规事件颇让慈善“受伤”———真相大白后,许多人的情感由同情转为愤怒。所以,期待慈善立法能通过“门槛”的设置来规范募捐行为。同时,对任何形式的“骗捐”、“诈捐”行为都应依法追究严格的法律责任,无论“措辞”或“目的”如何,救助归救助,追责归追责,两者不容混淆。
规范慈善行为和发展慈善事业是相辅相成的。缺乏法律规制的慈善长着一张扭曲的脸,这张脸会因复杂的欲望而扭曲,受各种利益力量的牵引而变换表情。所以,慈善立法的核心是强调慈善的公开透明。其中,慈善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慈善机构的基本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接受捐赠机构财务信息及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等。如果捐赠人和受益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慈善机构进行约定。如果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而不予公开的信息,也应当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公众的监督检查。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立法应当先行,而不能滞后。一个文明的社会,也应是一个互帮互爱的社会,一个充满爱心的社会。其中,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杆。所以,尽管从善是一种社会责任,但还应通过立法鼓励人们从善如流。比如,法律应当将慈善作为一种应予鼓励的事业进行规范,法律的鼓励和引导本身就是慈善文化的组成部分,也是慈善事业得以发展的重要保障。而最好的鼓励,就是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府奖励等各种措施,鼓励人们积极从事慈善活动。
(责编 孙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