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春梅
随着“双十一”抢购活动的结束,很多人买到了满意的商品,但也有一些人遭遇了价格欺诈。哪些情况属于价格欺诈?在商家逃匿的情况下,能否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担责?与网站相距太远可否就近起诉呢?
价格欺诈与否,法律有明确规定
【案例】 “双十一”的钟声刚刚敲响,李萌萌便迫不及待地购买了一批自己事先选中的货物。三天后,快递公司派人将第一批货物送到了李萌萌的手里。李萌萌的闺密告诉她,李萌萌买的那床蚕丝被在“双十一”之前就是2800元,是店主故意虚构原价3500元/床,再以八折优惠销售,结果还是2800元。李萌萌准备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网店以购买价的三倍赔偿自己时,又拿不准网店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点评】网店构成价格欺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均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因此,李萌萌可依法要求网店赔偿。
网店老板逃匿,平台提供者应当担责
【案例】古小琴从“双十一”的前一周起,就选了不少自己喜欢的食品,由于担心稍有迟缓,被别人抢完,于是2016年11月10日晚上12点刚过,她便付清了全部货款。可收到货后,发现某种蜜饯平时的价格是79元/包,而现在的促销价却是89元/包。古小琴立即联系网店,想问个究竟,可店主却不知去向。那么,古小琴能向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索要赔偿吗?
【点评】古小琴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网站)的提供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网站相距太远,可以就近提起诉讼
【案例】 谢福兰发现自己通过“双十一”活动购回的一件羽绒服并非如网店所说的降价大促销,而是它本来就是这个价格。谢福兰当即联系网店,网店负责人说,网店提供的电子合同中已经写明“发生诉讼,应当向网店所在地法院起诉”,所以就算谢福兰胜诉,得到购买价三倍的赔偿,也只有894元,到千里之外起诉对方需要花车费、住宿费等,估计得不偿失。那么,谢福兰怎么办呢?
【点评】谢福兰可以就近选择诉讼法院。虽然《民事訴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正由于网店的目的在于规避义务、推卸责任,决定了对应条款无效,即谢福兰可以选择履行地进行诉讼。